法人人格权研究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法人人格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一个主体,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各种活动,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中,对法人人格有时会进行否定,认为法人不应该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国家中,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以确保法人不会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案是针对垄断行为的立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
根据这些法案,如果一个法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最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案之一是《谢尔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等。
如果一个公司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的规定,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法国的《劳工法典》法国是一个法制严谨的国家,对于劳工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
在法国,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工法典》来规范,其中规定了各种劳动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工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可以裁定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一些国家中,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员工权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律需要。
通过对法人人格的否定,可以避免法人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
希望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在国外,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法院或立法机构剥夺公司等法人实体的法人地位,使其行为和责任与其背后的个人实体相连。
论法人人格权
1有 学 者 从法 人 的地 位 出发 , 出法 人 因 其 目的事 业 而形 成 的独 格 。 . 提 团体人格不过是对 自然人人格在私法主体资格意 义上 的模仿 , 是
立的人格价值, 是其享有人格权的基础。 无论何种社 团, 0 其都有一个 目的事业存在, 个体人愿意放弃 自己的个性而加入到该组织当中去,
的 层 次 探 讨 到 底 哪 一 种 是 更 优 的 文 将就 此 提 出一 点 自己 的 思考 。 本
二 、 论 现 状 理
( ) 为 法 人 具 有人 格 权 一 认 承认法人人格权的主要理由:
1从法人与 自然人人格的不同的角度 。 . 法人 与 自然人人格不同, 团体人格无社会政 治性和伦理性,纯粹是一种私法上 的财产主体资
格 权 独 立成 编 的一 个 论据 。
5 自然人与法人都不过是法学上的构造, . 自然人也是一种“ 法人” , ma 与 自然人的关系并不比1 r与法人 的关系来得更 密切 , 自然人 n Tn E 即 与法人之 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 ,无论是 自然人概 念还是法人概念, 都只是法律思想作用 的产物, 就如同马克斯 ・ 韦伯
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名称权 、 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 。0 2 从人格权的概念角度 。 .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具有特 定内
涵 和价 值 。首 先 , 人 格 权 发展 史上 , 格 权 保 护 的 一 直 是 而 且只 能 在 人
部分 学者赞 成法人 实在说 , 为法人是社会中实存的民事主体, 以 认 可 享有 人格权 。 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简单说就是其享有独立与其成员
中有 了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 。因此 , 法人这种 独立的价值, 来源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文摘要]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对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一、公司人格法人否认制度价值基础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正义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
通常来说,自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人格独立出现以来,合乎现实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积极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获得了一般的正义。
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不正义的情形。
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营中得到彻底的动态的贯彻。
法人制度维持着投资人和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则是通过法人与其出资人财产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法人出资人责任有限和法人经营自主等法人特征来实现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已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否认,重新恢复被扭曲的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和正义。
大陆法系一般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方面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两大法系的理论来源并不存在矛盾,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实质上是正义理念的深化。
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法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层面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从法律上留下了可能。
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权探析
n t rlp ro a e n t e p o l S e i ai au a e s n b s d o h e pe’ t c  ̄. An h r r i e e c s i o s tn ewe n t e b c u e te h l d t ee a e d f r n e n c n i e tb t e h m e a s h s
具有人格者 必先是生物 上的人 , 但是生物上 的人并不 能都 具 有法律人格 , 要具有法律人格还取 决于特定的身份 。在 罗马
二 、 人人 格 的确 立 法
法人人格的确立 基于 和 自然人 人格 不 同的基础 。法 人 制度是 10 9 0年的《 国民法典》 德 正式确立的 ,法人 制度的出 “ 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 法律技术进 步的结 果 , 是一种 经济生活 的客观现实与 法律技术 运用相 结合 的产物 。 _ 梅 ”4 迪库斯将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归结为两个方 面 : 一是 便利参
21 年 l 月 00 O
山 东行 政 学 院 山 东省 经济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h n o gA m nsrt n Isi t o r a o a d n d i i ai n t ue& S a d n c n m i Ma a e n es n e n tue S t o t h n o gE o o c n g me t ro n lIsi t P t
On t r o l y Ri h s o g lPe s n he Pe s na i g t fLe a r o t
JA G X n—d n ,WE ig。H A n IN i og I n Q U N Mi
( .ia nvri ,ia 50 2 C ia 2 L i Ds i rcrt a ,n r50 4 C ia 1J nui sy J r 0 2 , hn ; . i a ir t oua rt J a 0 1 , hn ) n e t nd x tc p o e i d
法人一般人格权的经济分析
《 民法 通 则 》 确 规 定 了 法 人 享 有 名 称 权 、 明 名誉 权 、
荣 誉权 等具 体 人格 权 . 对 法 人 的一 般 人 格权 却 没 但
有 规定 。
现 为一 种财产 价值 , 即法人 的任 何 人格 利益 , 亦 实质 上 只能 成为某 种财 产价 值 的载体 。 因而 , 确认法 人 的
一
1 法人 一般 人格 权 的 提 出
近代 民法对 自然 人 的人 格 予 以 一般 、 括 的法 概
般 人格 权 , 不存在 任何 民法 价值 。 回 ” 民法对一 般 人 法 人 作 为除 自然 人 以外 的最 重 要 的 民事 主体 .
格权 的规定 , 仅适用 于 自然人 而不 适用 于法 人 。 在 民事 活 动 中以 自己的 名义 独 立 享 有 民事 权 利 . 并
人 格 权 是 法 人 为 维 护其 人 格 在 经 济 活 动 中所 体 现 的包 含 金 钱 价值 在 内的 特定 的人 格 权 。 反 映 了在 它
现 在 很 多 国家 在 民事 立 法 中 都对 自然 人 一 般 人 格 权 加 以确 认 。民法 关 于 自然 人 人格 权 的保 护 制 度 ,
关键词 : 法人 ; 般 人 格 权 ; 本 ; 益 一 成 效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9 (0 60 - 0 0 0 17 — 9 921 ) 0 3 - 4 3 2
Th o o i a y i n Ge e a e s n l y Ri h fAri ca r o eEc n m cAn l sso n r l r o a i g to t i l P t i f Pe s n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允许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一种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忽视法人的独立性,将其和法人股东或管理人员等自然人视为一体,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目的。
下面将以几个案例来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身份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公司注册时代为法定代表人,但其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都由其他股东决定。
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恶性的经营决策,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税务问题等。
由于张某并非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控制者,他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法人身份进行否认,以免受到公司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法人与张某的自然人身份视为一体,对张某进行追究。
案例二:公司资金挪用行为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公司的法人身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赌博等行为。
公司因此财务出现问题,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供应商无法结算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否认公司的法人身份,将王某的个人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将他个人的财产扣押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案例三:公司侵权行为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使用欺诈手段,造成了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侵害。
公司以其法人身份作为侵权主体,但其实际上是公司高管或股东个人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被侵权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的法人身份进行否认,追究高管或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被侵权一方的损失。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对于那些企图利用法人身份逃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也对个人行为在法律上进行约束,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公司法人制度之独立人格
论公司法人制度之独立人格一:目录(一)写作背景(二)文献描述(三)写作意义(四)独立人格概况1、任用公司人格否定的情况2、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论基础3、公司人格否定的含义4、公司人格否认的应有之义5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整合6各国立法例及我国立法情况(五)制度之不合理之处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立法的不足及完善2 、一些学者的立法建议(六)制度之分析总结(七)总结二:导论(一)写作背景:我们所说的人格中的“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格”是指成为这种主体的资格。
相应地,公司法人人格指的是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股东和成员。
法律按照“人为理性”的逻辑,确认两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公司与其股东取得了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
知道了这两个概念之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意思就很容易理解了:就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制度,仅仅把它看成是一个由多数人构成的团体。
往更深层里看。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
第三,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后果是视公司为多数人之联合。
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罗马法创设了法人人格,而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是对其完善的体现和发展。
不管制度本身有多么的完善,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就会暴露出很多缺陷。
公司法人制度亦是如此。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
它的最大弊端在于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这是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往往成为股东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种⼈⾝权利,与财产权利⼀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其是⼀种基本权利,被放在重要的位置加以保护,⽬前也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那么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是具有⼈格权的,虽然不像⾃然⼈⼀样拥有⽣命、⾝体、健康权等具体⼈格权利,但是其仍然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也是⼈格权。
⾮法⼈组织也和法⼈⼀样享有上述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格权有哪些特点
1、⼈格权是⼀种⾮财产权,因⽽与财产权相区别。
2、⼈格权是⼀种⽀配权,因⽽具有排他的效⼒。
3、⼈格权是⼀种绝对权,因⽽任何他⼈都不得妨碍其⾏使。
4、⼈格权是⼀种专属权,即他⼈不得代位⾏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也具有享有⼈格权,具体⽽⾔是⼈格权当中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其他的具体⼈格权是⾃然⼈才能享有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您可以在店铺上向专业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公司、个人行为重合问题的探究
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及公司、个人行为重合问题的探究【摘要】由于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两种人格,并由于这两种人格的重合导致了法定代表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等诸多行为,因此应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法定代表人;重合;人格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一)公司的人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有着独立人格权和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实体。
公司的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公司是法律权利和义务人格化的主体,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这条规定,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属于同一人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公司自身的行为。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都代表着公司,对内是指管理公司业务,对外是代表公司,无需授权就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签字,且其代表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利的方面体现在:第一、处理决策有效率。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在决策上便大大地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第二、对于第三人安全。
由于公司代表权制度采用法定单一制,对于第三人来讲,规定十分清晰,而且比较安全。
因为第三人可以容易判断的自行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人,是否代表着该公司的意思,是否具有公司的权利与自己交易,从而保证了第三人交易的安全。
但法定代表人的制度,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在于:第一、为专制集权、滥用权利提供了条件。
由于法定代表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对外代表公司,且权利极大,与此同时其他股东无法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便使法定代表人可以无视公司的章程,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任意侵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我国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有限自然责任制度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资合公司很快普及于商界;另一方面,则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许多“公司问题”已经初露端倪,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问题”的规则措施,有关法律并无明显规定。
以下是笔者就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公司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veil)。
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 在“wanleeRefrigerectorsTrainsityCo.”(142F.2d247,255C .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legal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
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②由于这种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
法人人格权的民事保护
的, 以人 格利 益为 客体 的权 利 。 这就 决定 了法人 人格 权和 自然 人
人格 权 都有两者 兼具 的共通性 , 例 如它们 在法律 中都是 一种绝 对
一
般来 说 能够吸收 社会 资金 的企业声 誉就 比较好 , 银行贷 款也容
易 申请 , 企 业规 模就会 扩 大 , 技 术也会 得 到改进 ; 从这 层面 来分
富。 也许 是 因为这个 原 因 , 我 国就 有一些 学 者觉 得法人 的人 格权
规 定 了“ 公 民应 该 要受 到尊 重 的人格 权 , 还在 法 条里 特别 强调 了 析 , 对 于企业 来说关 于 自己的名 誉 , 荣誉 , 名称 都是 一种宝 贵的财 他 的荣 誉 、 名誉 、 肖像 、 姓名、 著作权 或 创作性 活 动产 生的 其他类
经济发 展 的需要 , 专 门 没立 了一节规 定 了有关 于人身 权方面 的制
最后, 法人 只 是一个 社 会组 织 , 受到 了侵 害也 只是 财产 方面
பைடு நூலகம்
度, 在 法人 人格权 方面 的 问题 上提 出 了在 我 国有 史 以来称 的上是 的 , 而不 会造 成精 神损 害方 面 的, 有 时 也会 发生精 神损 害 以外 的
似 的应予 保护 的权利 受到 侵犯 时的请求 权 的规定 , 紧接着 就在 第 是 相互 对 立的 , 是 一种 人身 权 , 也是一种 财 产权 。但 是在精 神方
2 款 里规 定 了“ 企 业可 以 比照第 l 款享有 这种 请 求权 。 ” 所 以在 德 面 的权 益 只能 是 自然人 的 人格权 ,虽然 会联 系上 财产 这方 面 因
法人人格权刍议
与 权法, 且对法 人所 享有 的人 格权 的 内容 进 一步扩 充 。 不仅 规定 了 予 民事 主体 所享 有的 、 其人 身不可 分离而 无直接 财产 内容 的 民
是人 身关 系经 法律调 整 后的结 果 。 身权 作为 与财产 权 人 法人 的名称权 、 名誉 权 、 荣誉权 , 还规 定 了信用权 以及 法人 的一般 事权 利 ,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以人 格权 利遭 受侵 害为 由,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请求 授 认 为 : 人 人格 权 的概 念本 身就 是不 宜使 用 的。 法 法人 根本不 可 赔 偿精 神损 害 的, 民法 院不 予受 理 。 人 能享有 与 自然 人人 格权 性质 相 同的所谓 “ 人格 权” 自然 人人 格 。
一
文 献标识 码 :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 章编号 :090 9Q090 . 50 10 .52 0 )90 —2 0
某些人 格权 , 人不 能享有 、 法享 有 , 《 法 无 但 民法通 则》 已经规 定 了
、
我国现 行法 律规 定
关于 法人具 体人 格权 。依据 《 民法 通 则》 《 高人 民法 院关 法人享 有名 称权 、 、最 名誉权 、 荣誉 权 , 现实 生活 中还 享有 信用权 等 在 于贯 彻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行) 试 》 其他 人格 权 。 们提 出 一个 问题 , 人 的名称 是什 么权 利 ?难 道 他 法
论是 : 理论 上 , 当取 消“ 人人 格权 ” 在 应 法 的用语 , 法人 的名称 、 将
由,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要 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实 际上 , 可认 为法 名 誉等 , 明定 为无 形财 产 : 在立 法模 式上 , 将对 法人 名称 、 誉 应 名
人格权结构体系研究的开题报告
人格权结构体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人格权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个人的基本权益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当前,我国对人格权的保障和普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人格权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等。
因此,对于人格权的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人格权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保障制度,还可以为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人格权结构体系,通过对人格权的内涵、范畴、层次、属性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人格权侵害的现象和原因的探讨,来揭示人格权的真正含义和意义,提高人们对人格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为保障人格权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1) 人格权的概念、内涵及相关理论的分析。
(2) 人格权的范畴、层次和属性的探讨。
(3) 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4) 人格权侵害的现象、原因及其对人格权保护的影响。
(5) 构建人格权结构体系的框架及内容。
2. 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了解和掌握现阶段对于人格权的研究成果和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2) 实证分析法,通过对人格权侵害的具体案例的分析,探究人格权的保护效果和存在的缺陷。
(3) 理论分析法,通过对于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等方面的分析,来揭示人格权的真正含义和重要性。
(4)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人格权保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保障人格权,提高人格权保护的效果。
四、拟定的研究时间表阶段时间完成的任务1 2022年3月-2022年4月确定研究方向,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时间表2 2022年4月-2022年6月进行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完成对人格权的概念、内涵及相关理论的分析3 2022年6月-2022年8月对人格权的范畴、层次和属性进行探讨,并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4 2022年8月-2022年10月对人格权侵害的现象、原因及其对人格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5 2022年10月-2023年1月构建人格权结构体系的框架及内容,并对其进行整合和编写研究报告6 2023年1月-2023年2月完成研究报告的修改和润色五、预期结果和结论本次研究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人格权结构体系,通过对人格权的内涵、范畴、层次、属性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人格权侵害的现象和原因的探讨,来揭示人格权的真正含义和意义,提高人们对人格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为保障人格权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本文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等原因,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实践操作中的难点和争议。
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确保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
当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时,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便显现出来。
此时,法律有权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背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道德和伦理支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近年来我国新成立的企业形式之一。
因其具有成立流程简单、四大审批免除、注册资本门槛低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所青睐。
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着法人成立后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法人代表脱身难题等问题。
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律上的一项规则,允许债权人主张对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否认,并追究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既有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又有利于纠正公司法人代表滥用公司权益的行为,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然而,由于该制度还比较新颖,目前在实践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在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索上有待加强和深化研究。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制度设计、现状与问题、实践效果及优化方向等问题,并为相关企业实践提供参考借鉴,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拟定的研究方法(一)研究内容1. 研究背景与意义:介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及应用前景。
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理和适用条件:介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和适用条件。
3. 法律和实践基础:综述我国有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实践案例和相关研究成果。
4. 现行制度状况和问题:分析当前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包括法律适用不明确、司法实践不确定等。
5. 实践效果及评价:根据实践案例,评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果,并探讨可能的优化方向。
(二)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找法律文献、案例、学术论文等,获取相关资料。
2. 实证研究法: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和访谈等方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进行实证研究。
3. 逻辑学方法:采用逻辑学方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推理,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法人人格权确立的法律背景分析
Le a c r un flga e s n lt i h s a ihm e t g l ba kg o d o e lp r o a iy r g te t bl s n
H UAN G Lilng _i
.
( u a me ’U ies , hn sa 10 4C ia H n nWo nS nvri C agh 0 0 ,hn ) y t 4
h d b e tu gig f rt efg to rtc o .F o te lg lp ro ’ p ro ai o i es n l g ti o e a en sr g l o h fp oe t n rm e a es nS es n l t t p ro ai f h sn tt n h i i h y t s y ti h
o l yt en t r l ral n i . n yb h au a o gt o f me ’
Ke r s lg l esn p ro ai g t f h bl ywo d : e a ro ; es n l f h; g t i t p y ti i a i y
O c . 2Ol t 0
法人人格权确立 的法律 背景分析
黄黎玲
( 湖南 女子学 院 ,湖南 长沙 4 0 0 ) 104 摘 要 :私法层面上 的人格权理论研究始于 1 世纪 的德 国法学 ,人格权概念是 以自然人人格为雏形发展 起来 的。 9
法人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 ,自其取 得法律 意义上 的人格 以来 ,就在为争取法律人格的权 利保护而进行不懈努力 。从 法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权 ,两者在 民事立法 中并不 同步 ,而是经历 了一个漫长而 曲折的
i tepo u t f es ca c n mi e eo me t n p l ain o g le h oo y Sn ema ei g l es n l s h r d c o il o o cd v lp n da p i t fl a c n lg . ic d l a ro ai i ot h e a c o e t n e p y t t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人人格权研究本文首先对法人人格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对于法人的人格权的一般形态问题,本文列举各种不同的理论和学说,结合我国学者相关的观点,仔细地阐释了其划分方法等相关的问题。
最后,就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本文立足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对比我国对法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更好地维护法人的人格权。
标签:法人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保护一、法人人格权发展的演进轨迹及法理基础“人格”一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中人格的产生或确认完全基于人的身份和地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1]。
罗马法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身份的制度,是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
随着人文主义精神的倡扬,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发生了变化。
自然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其享有人格权已被广泛的接受、认可。
如果说自然人的本质是生命,那么,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关于对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人拟制说。
该说最早源于罗马法,后为萨维尼提出。
该学说主要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法人是一个观念上的整体。
第二,法人和自然人不同,具有不同的属性。
第三,法人没有意思能力,参加其参加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就必须由法律认定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代表。
2.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本来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实体,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实际上就是法律对客观存在的一种承认。
该说主要观点包括:第一,法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生活单位,不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是社会生活中独立的实体,不是由法律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法律发现的一个现存的实体。
第二,法人虽不像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然的肉体和实体基础,但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肉体和实体基础。
第三,法人的机关不是外部的陌生人,而是法人的本质部分,它与法人的关系是同属一体的,不是代理或代表关系。
3.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由许多观点组成,其一致认为法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其不过是多数人的集体或财产本身。
主要包括以下学说:第一,目的财产说。
该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的集合而已。
第二,受益主体说。
此说认为,法人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能够享受法人财产权利的多数个人。
第三,管理主体说。
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是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所有,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
就以上的学说,笔者比较同意法人实在说的相关理论。
自然人具有个人的意思能力,所以能成为法律的主体,从而能够成为享受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具有团体意思,因此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也能够成为享受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
此外,法人是一种组织体,虽然它的意思与利益方面都区别于个人,然而法人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实存,是现实世界中的实体。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不可拘泥于传统的理论,应随着社会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完善,去回应社会的需求。
二、法人人格权形态的一般理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一种民事权利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既然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独立于自然人的权利,那么其就应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类型化处理。
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学界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在《瑞士民法典》中首次得到规定。
一般人格权概念在立法上正式出现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这表明了在民法上首次对法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对一般人格权的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但是后来在法院的司法实务中,通过骑士案”、“人参案”,结束了《德国民法典》没有一般人格权的相应规定,创设了法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我国的学者对法人是否有一般人格权持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没有一般人格权,因为法人并不像自然人一样是一个生命体,法人只是一个在物质、财产交换领域中的一个实体,法人的人格利益只能是一种财产价值的体现[2]。
也有的学者认为法人应具有一般人格权。
他们认为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包括法人的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3]。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法人一般人格权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之间存在质的差异,这是人们都承认的事实。
法人的一般人格权的确认,是立足于某些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和特殊的人之价值[4]。
通过以上各种不同观点的争鸣,笔者认为法人应当具备一般人格权。
首先,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基础虽不具有像自然人具有的本质属性,但其作为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实存是无可争议的。
其次,法人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
人类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法律固然应对每一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有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
因此,法律规定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对相对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保护、促进其更好地实现的功能和作用。
1.法人一般人格权(1)法人人格平等权法人作为和自然人相对立的一个民事主体,其必然享有平等权。
法人的人格平等权的发展也可能经历同样的阶段。
就法人的人格平等权的内容来说,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法人的人格权和自然人的人格权之间的平等关系。
其次,法人人格之间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格平等。
(2)法人人格自由权“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
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
’”法人作为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应当具有人格自由权。
法人人的人格权自由权主要是指法人的选择自由。
换而言之,首先,法人有权决定否参与法律关系。
其次,法人有权决定变更或解除其参与的法律关系。
最后,法人人格自由还涉及到在程序上的自由。
(3)法人人格独立权法人的人格独立应贯穿其参与法律关系的整个过程之中。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支配和控制。
法人人格独立主要是指法人的意思表示独立、法人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法人仅对其真实表示意思下发生的行为负责,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法人的意思表示。
法人的人格由于具有财产性,所以其人格独立需要法人的财产独立。
2.具体人格权(1)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人的名称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转让权[6]。
(2)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有关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但却与法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紧密的关联。
法人名誉权的被侵犯,会使其社会评价降,信用流失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受损。
(3)法人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和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的信誉和评价,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如名誉会因荣誉的称号而提高,也会因法人的名誉受损导致荣誉的降低。
三、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对一般主张对侵害法人人格权所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在大陆法系地区,德国没有规定法人人格请求权,但是学者主张法人应具有人格请求权。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人格权有受到侵害之虞,司法实践中应准许提起侵害之诉,在继续受到侵害时,准许请求停止侵害[7]。
法国民法典制定起初并不承认法人具有人格权,更没有规定法人人格权请求权,但是法国一直通过判例保护各种人格利益不受侵犯。
英美法系国家在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也确立了相关的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制度。
通过在实践中对法人人格权保护的一系列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尽管如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只承认其有非财产损害。
如果对法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实务中经常以非财产损害的方式课以金钱赔偿。
“普通法认为法人不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虽然法人也可以因名誉受损提起赔偿之诉[8]”。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法人的人格权保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通过以上我国法律对法人人格权的规定,我们可知目前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人一般人格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第二,应当明确赋予法人人格权的种类。
第三,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地发展,法人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上文对法人人格权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对法人的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采取的形式和方式是不同的。
法律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同样法人的人格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权利体系,其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内容日趋复杂。
因此,对法人的人格权的深层次认知和理并对法人人格权采取切实的保护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1]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J].法律科学,2004,(6).[2]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法律科学,2002,(4).[3]王利明著.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下)[J].法学评论,2004,(6).[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黄和新,眭鸿明主编.中国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曾隆兴著.现代损害赔偿[M].台湾:台湾三民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