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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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法的实质: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奴隶主统治的工具)
(二)罗马法的形成——《十二铜表法》
4、特点:
A、是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
B、掺有原始、落后的习惯;
C、保留了某些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5、评价:
A、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在一定程度上保护 平民利益。
B、保留了某些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C、《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起点
2、罗马法对我们今天的民主 法制建设有什么启示?
1、加强法制建设; 2、依法治国; 3、坚持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罗 形式上:习惯法


成文法
的 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发
展 与 范围上: 完 善
公民法
万民法 自然法
雅典 加
小亚细亚
叙 利 亚
埃及
罗马版图扩张
矛盾不断涌现
矛盾焦点:公民法无法应对新问题、新矛盾
怎 么 办
充实罗马法律,缓和矛盾,扩大公民范围
到公元3世纪时,公民法
万民法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适用 范围 内容
形式
结果
公民法
万民法
罗马公民
罗马境内 各族人民
侧重于国家事 务和法律程序 等方面
注重调解经济 和民事纠纷
质吗? 阶级社会、奴隶社会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 帝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 件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 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 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 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民法大全》
无节制地嚎哭。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1、此时罗莫洛案例重审结果会是怎样?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2)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的原因?
①随着征服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 ②版图的拓展,国际交往的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在政治经济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 ③罗马帝国皇帝重视法律的制定,掌握法政大权。 ④法学家积极编纂法典,进行法律解释。
(3)万民法的使用范围?
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
罗马法的局限性: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 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摘编自《民法大全》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 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 ,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请思考:法官该如何判决呢?
法官会偏袒瓦伦斯。 为什么?
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2、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
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
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
小结
不 断 发
1、产生:习惯法——成文法 (表现形式)
公元前6世纪末 至公元前5世纪中
国 家
2、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适用范围)发

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走 3、高峰:自然法 公元前1世纪(法理思想) 疆

理性、自由、平等、正义

成 熟
4、完备:《民法大全》
至公元6世纪
(法学体系)
扩 大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内容的演变,探究罗马法对后 的影响。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历史必修一第6课PPT课件

历史必修一第6课PPT课件
罗马人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和中国的子产铸 鼎都反映了同样的一个问题,要不要把法律公 之于众。
请思考:为什么要不要把法律公之于众这件事 情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它说明了什么? 17
《民法大全》中的《法学总论》是关于人、物、 继承、契约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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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查士丁尼和大臣
材料:
在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之前约一百年,
也就是公元前536年,中国正处于春秋时代,在
郑国发生了一件大事——一个叫子产的政治家
把当时的法律条文铸造在一只大鼎上,使法律
条文不能再改动,也使得人人都可以看到这些
条文。这件事情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许多贵族纷纷对子产发起攻击,认为这种做法
4.万民法
①原因:
罗马的扩张
②概念:
民族矛盾 经济矛盾
矛社 盾会 尖动 锐荡
公民法主体狭小 公民法 演变为
公民法内容保守 万民法
在古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 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 律,即“万民法”。
③主要内容:
它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 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案例四:这事发生在公元2世纪,卢修斯是亚历 山大港的一个经营航运的小商人,他向放高利贷 的大商人加图借贷5000枚金币,并立下了契约半 年后归还6000枚金币,可卢修斯下半年经营不善, 无力还钱,为此加图告上法庭要求剥夺卢修斯家 产,并让卢家的二十个奴隶成为他家奴隶。请问 法官会同意加图的要求吗?
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 洲各个城市……只有一个词……它静静安踞 在并不明亮的位置上,留给那唯一的城市。
这个词叫伟大,这座城市叫“罗马”。 ——余秋雨《行者无疆》
The Glory is Greece. The Grandness is Rome.

第6课 罗马法

第6课 罗马法

1.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 的法典,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 了重要影响; 2. 近代资产阶级利用其思想和制度,作为反 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局限性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 和压迫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 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 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 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耶林格《罗马法精神》

对当时的作用
材料一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的敕令具 ①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法律的效力。 ②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和 经济利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 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材料二 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 公权和私权。 ----“万民法” ③保护私有财产,为经济纠纷的解决 材料三 随着对外征服的胜利,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国际 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 贸易关系复杂,罗马人与异邦人相互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彼 ④在一定程度保障了公民平等权益, 此间的争讼也日益增多……为调节和处理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 协调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巩 务关系……产生了万民法 ……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固了帝国的统治和统一。 ----《世界上古中古史》上册
通过议案、选举官员


案例: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 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 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 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 上了法庭。 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习 惯 法
成 文 法
公 民 法
万 民 法
完 善
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民法大 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 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 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 法律中。领略罗马法的博大精深, 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 精神的肯定。
阅读下列材料: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 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 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 不深。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 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 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 犯罪行的继承人。
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 争的焦点。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请他们允许由 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元老们同意了 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这 说明了贵族已经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双方的相 互承认,只是认为平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参与立法。 罗马的平民最终让步,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 族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这十位立法者制定了 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 的前十表。成文法的制定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 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 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 ••••••人人都应该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 为自己的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 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 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规定能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自然法是指什么
罗马法和自然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学说,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在法学研究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经常被提及,并对于国内外的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统治下得以发展和建立。

罗马法对后世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强调了法律的严密性和系统性,通过制定法典和赋予法官权威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源自于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准则,与社会文化和制度无关。

自然法认为某些规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这些规范源自于自然之法,应当被所有人遵守。

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罗马法和自然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二者有时会相互交汇和影响。

在罗马法体系中,自然法的理念被部分吸收并加以发展,同时罗马法也为自然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宏观框架。

尤其在现代法学中,罗马法和自然法的原理常常被用来解释和评价法律规则和制度。

结论
罗马法和自然法作为法学上重要的两个概念,不仅对于理解古代法律和思想有深远影响,同时也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理解罗马法和自然法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 罗马人的法律

三 罗马人的法律

罗 马 共 和 国 的 疆 域
作欧 古 为、 罗 内亚 马 海、 强 的非 盛 大三 时 帝洲 期 国, 是 。把 一 地个 中横 海跨
公元117年的罗马帝国
解读历史
外事裁判官吸收了清除形式主义以后 的罗马公民法规范、吸收了其他各民族的 法规,创立了一套不同于公民法的规范。 它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 规范。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授予各行省一般 臣民以公民权,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 了公民地位。
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 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罗马法的完成
公元 6 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世时,共完 成三部法律汇编,后来法学家又编成一部。以上四部法典 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民法大全》,这标 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公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方 面的法律不够完善。 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3.罗马公民法在操作上存在哪些局限性? 4.罗马公民法对于罗马共和国的统治有什么作用?
罗马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空前提高,极大地激 发和增强了他们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罗马平民是对 外扩张的主力,这有利于罗马大规模对外扩张。
(二)万民法体系
1.什么是罗马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的法律 。
2.罗马万民法与罗马公民法有什么不同?
项目 公民法 万民法 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注重调解贸易以及财 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适用范围 罗马公民 内容 操作 侧重于国家事务和 法律程序方面 注重形式、程序繁 琐、缺乏灵活变通
根据《十二铜表法》,法官会怎样判决呢? 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 遗嘱进行处理。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 作战受伤的士兵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大陆法系( civil law )和英美法系( mon law )。

0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各部门成文法律的系统和一致的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有成文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其他受其影响的国家。

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许多拉美和亚洲国家。

02.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英国继承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在传统的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来补充判例法,但仍然受到判例法的限制。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除英美外,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03.两者的主要区别是?no.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法,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no.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于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基础。

no.3法律渊源不同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其对成文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私法体系:罗马私法体系是最为完备的,对后世影响最大。

其中,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的部分,一直影响至今。

时效取得制度: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某些物的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为所有人寻找其物提供足够的时间。

法律观念:罗马法中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原因在于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通过各种材料的展示,使学生掌握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并能从表象深入到本质。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国家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地思考问题的能力。

(3)理解罗马法的内容和作用,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问题。

2.过程与方法:(1)通过材料的展示,学生合作探究,指导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探究罗马法的本质。

(2)通过创设情境,使学生辩证客观地看待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明确法律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通过参与讨论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重点难点】重点: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和罗马法的影响。

难点: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教法】讲述法、讲解法、讲读法【教具】多媒体课件【课型】新授课【课时】课时【复习提问】1.什么是公民?根据传统,凡父母祖籍均属于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能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资格。

2.梭伦改革的时间、内容及作用:时间:公元前6世纪初;内容:1)根据财产的多寡,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越多者等级越高,权利越大;2)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个等级公民均可参加;3)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4)建立公民陪审法庭;5)废除债奴制等。

作用:改革动摇了旧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3.克里斯提尼改革的时间、内容及作用:时间:公元前6世纪末;内容:1)建立十个地区部落,以部落为单位举行选举;2)设立五百人议事会,有各部落轮流执政;3)每部落各选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4)继续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等;作用: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确立起来。

6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6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案例(二) 如果还是上一个案例,根据《十二铜表法》 ,法官会怎么判呢? 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 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 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请你当法官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在社 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议 论纷纷。
假如你生活在这个时候的罗马,你会 有什么感想? (你的身份可能是贵族、平民或奴隶)
• 3、(2009高考上海文综)继希腊人之后, 罗马人登上了地中海的历史舞台,他们征 服了希腊化的东西,建立起地跨欧、亚、 非洲的大帝国。然而,古罗马学者贺拉斯 说,被征服的希腊人最终俘虏了罗马人。 贺拉斯所说的“俘虏”是指 • A.商业征服 B.文化同化 C.宗教皈依 D.财富侵蚀
四、通过学习本课,请你结合罗马法的作用 谈谈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这对我们今 天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什么启示?
1、价值: ①文明时代的历史就是一部法律发展史; ②罗马法在调节罗马社会生活条件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罗马奴隶 主统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③法律的一个突出贡献的价值在于维系社会秩序。 法律是偏向理智的,把政治管理的希望放在法律之上比放在个人 身上更加稳当放心。 2、启示: ①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③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
第6课
一、什么是罗马法呢? 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 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阅读课本找一找罗马出现过哪些法律?
习惯法、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 大全、法令等
二、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公元前6C末 罗马共和国 建立
公元前2C中叶 罗马称霸地中 海
公元前27年 罗马帝国建 立
• 2、(2009高考宁夏辽宁文综)罗马法规定: 当事人若不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即不予 受理;一个人除非被判有罪,否则即是无 罪之人;一个被控有罪的人,可在宣判前 为自己辩护;法官审判应重证据等。这些 规定后来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下列 各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是 • A.法庭立案与否皆取决于案情 • B.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罪 • C.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 D.证据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

罗马法 (1)

罗马法 (1)

“世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城 市,例如精致,浑朴,繁丽,畅达,古典,舒适,奇崛, 壮观,肃穆……。 只有一个词,它们不会争,争到了也不受用,只让 它静静安踞在并不明亮的高位上,留给那唯一的城市。 这个词叫伟大,这座城市叫罗马。” ——余秋雨《行者无疆》
补充:法律内容广泛, (3)积极作用:
条文比较明晰,审判、量刑有法可依,限 制了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保护了平民 利益。 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利益,
(4)局限性:
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体现阶级性。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 惯法.
从材料中你还发现了哪些信息?
第3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押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家中拘留,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 或卖之为奴。 第5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8表: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 则伤人者也需受到同样的伤害。不过,如有人 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必须偿付300阿司罚金; 说明有等级划分,不平等仍然存在 如果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实质: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的既得利益
维 统
系 治
1)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政治和经济利益 2)保护私有财产,调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3)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三、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探究三
材料一: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 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严加惩治。 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和他的奴隶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 (2)实质: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的人。 (3)局限性:奴隶和妇女不享有同等权利。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 的效力。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 ———《民法大全》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

③清华法学等雩裟矧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舒国滢+摘要对于我国当代法学而言,有丛要重新审视法学这门学问的性质。

在罗马法上,所谓“法学”事实上是指“法的领域的实践智慧”,即,追求正义之事、避免不正义之事的技艺。

而中世纪及近代法学与古罗马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大学的法学”,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使法学教师成为“真正的规则”的解说者。

不仅如此,大学还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机制,其总体风格就是“理论化的法学”,使之愈来愈趋向“科学化”。

到了19世纪,法学家们甚至力图建构出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的法律公理体系。

但这种“法律公理体系之梦”在法律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

关键词罗马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决疑术学说汇纂法律公理体系问题的提出“法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这个元理论性质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困惑着我。

其原因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89·⑧渲生洼堂型呈生筮!塑能在于,当代我国法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乱象:各种“法学”学派林立,学说频出,知识进路多样化,法学知识生产“无序化”,法学共同体内部知识分化和冲突,法学知识的传授书本化(照本宣科,与实践脱节),法学不能为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等等o[I]故此,至少对于我国当代法学而言,重新审视法学这门学问的性质,实属必要。

在笔者看来,“法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以下两个支问题:第一,为什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将其1960年出版的方法论著作叫做《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而不是我国学者所主张的“法律方法论”?我们或许可以简单地称之为“拉伦茨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我考察了德语的“法学”(Jufisprudenz)和“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的语源与发展,部分地也思考过我国古代律学的性质。

罗马法

罗马法

根据习惯法,法官会怎么判呢?
贵族 平民
一、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1、起源: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表现形式)
①习惯法 原因: 平民反对贵族斗争 《 十二铜表法》 ②成文法 标志: (BC5C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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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 传唤 第二表 审理 第三表 执行 第四表 家长权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 第八表 私犯 第九表 公法 第十表 宗教法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BC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因各表系由 青铜铸成,故而得名。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一、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1、起源: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①习惯法 原因: 平民反对贵族 标志: 《 十二铜表法》 (BC5C中期) ②成文法 特点: 内容广泛、条文清晰 贵族┅┅受限,平民利益得到保护 评价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某些诉讼原则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保护人 制度”、“不告不理”等原则也继承于罗马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法制建设 永恒的价值观。
深圳市检察机关2009年9 月25日对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 黄金案作出结论,梁丽不是 “盗”,而是“捡”,其行为构 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 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 案件,即“不告不理”(珠宝公 司不追究责任 ,法院不予受理)。 梁丽彻底自由。
案例 布鲁图是罗马城里的一个铁匠,他向贵族卡西 借了20个金币,并立契约30天以后归还。但30天过 去了,布鲁图并没有能力还钱,贵族卡西因此告上 法庭,要求布鲁图作他的奴隶。法官答应了卡西的 要求。
第3表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 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什么是罗马柱]什么是罗马法?

[什么是罗马柱]什么是罗马法?

[什么是罗马柱]什么是罗马法?篇一: 什么是罗马法?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正获得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考量。

人们相信“法治”应当替代“人治”成为操纵国家机器的正确方法。

更有一种积习立刻让人想到,缺少“法治”的血脉或许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之一。

文化人中流传的关于西方文明的种种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猜测:西方文明的那么,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维护罗马法的政治史意义何在?欲回答这些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的政治乃至礼法前提。

罗马法是一种法。

与中文的“法”、英文的law相对应的拉丁文概念不止一个,主要的有ius、lex两种。

英文学者曾经抱怨law无法尽括这两个拉丁词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差别,中文表达显然亦有此憾。

应该说,ius 的复杂含义及其与lex的关系,是初步了解罗马法的关键。

简言之,ius指自然形成的礼法、习俗,而lex则指专人制定、由世俗权力机构认可、颁布的律条。

前者出于人及其氏族的自然本性,其历史远于文字,因此是不成文的;后者起初也可口耳相传,但随着政治生活的变化,必须形诸文字。

罗马法赖以发生的原初文本——《十二表法》就是lex的最好例子。

法律体系是在实践者对原初lex的不断阐释中逐渐成形的。

同样,在ius背景上制定的lex实际上也是一种阐释。

如果说对lex的应用是司法阐释的话,那么制定lex的阐释则是政治性的。

法律制定者对lex来说是立法者,对ius来说则是阐释者。

律条体系的制定者是有史可稽的权力机构,而礼法秩序的给予者则往往是传说中的圣人,甚至是民族宗教的至尊神。

每个民族的律条体系之上,都有其赖以确立的整个礼法秩序作为其正当性源泉。

因此ius同时也就是“正当”或“正义”一词的正式拉丁名称。

在英文里,具有正当之意的是right而非law,是以有严谨的学者将ius naturale 翻译为natural right而非natural law.现代政治法学中日益重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峙问题,实际上便源于ius与lex的关系。

德国法学家耶林

德国法学家耶林
罗马法包括哪些内容? 罗马法包括哪些内容?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1818-1892年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1818-1892年) 它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什么重要影响? 它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什么重要影响? Ihering) 罗马法精神》 (Rodolf von Ihering)在《罗马法精神》一书 应当怎样正确评价罗马法? 应当怎样正确评价罗马法? 中说: 中说: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 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第三次以法律 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 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 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 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 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资产阶级 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2、影响 为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拿破仑法 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 恩格斯说,以罗马法为蓝本的《 恩格斯说,以罗马法为蓝本的 但希腊的思 体系奠定了的基础; 为近代欧洲 想却征服了罗马, 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 》,不愧为 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不愧为“ 法律 体系奠定了的基础; 典》,不愧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社会的建立提供借鉴。 为近现代 法制 社会的建立提供借鉴 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的进一步发展, 。 “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不 。 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第六单元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第 1 课 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 2 古代希腊民主政治 第 2 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三、罗马法的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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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罗马法?丁耘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正获得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考量。

人们相信“法治”应当替代“人治”成为操纵国家机器的正确方法。

更有一种积习立刻让人想到,缺少“法治”的血脉或许正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最大症结之一。

文化人中流传的关于西方文明的种种神话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猜测:西方文明的来源不就是古希腊哲学、罗马法与基督宗教三大传统嘛?但我们的“法治”问题是在现代化实践中逐渐突显的,所以思想者们很自然地主要注意自由民主政体的宪政制度,并很快就此争论起来。

随着思考的推进,某些有识之士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宪政的近代起源。

人们发现,在现代的开端,罗马法复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非特如此,那些率先在著述中掀起现代性浪潮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象中国的先贤好称三代那样,他们喜欢谈谈中世纪之前的罗马,在那些关于过去的政治史论里,隐藏了指向未来的政治哲学。

这样看来,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为现代性进行的理论思索里,就罗马的法治经验做点考察,都是不无必要的。

那么,什么是罗马法?为什么上古诸族惟独罗马建立了这样的法律体系?建立与维护罗马法的政治史意义何在?欲回答这些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的政治乃至礼法前提。

罗马法(roman law)是一种法(law)。

与中文的“法”、英文的law相对应的拉丁文概念不止一个,主要的有ius、lex两种。

英文学者曾经抱怨law无法尽括这两个拉丁词的丰富含义特别是差别,中文表达显然亦有此憾。

应该说,ius 的复杂含义及其与lex的关系,是初步了解罗马法的关键。

简言之,ius指自然形成的礼法、习俗,而lex则指专人制定、由世俗权力机构认可、颁布的律条(参见格罗索,《罗马法史》第七章)。

前者出于人及其氏族的自然本性,其历史远于文字,因此是不成文的;后者起初也可口耳相传,但随着政治生活的变化,必须形诸文字。

罗马法赖以发生的原初文本——《十二表法》就是lex的最好例子。

法律体系是在实践者对原初lex的不断阐释中逐渐成形的。

同样,在ius背景上制定的lex实际上也是一种阐释。

如果说对lex的应用是司法阐释的话,那么制定lex的阐释则是政治性的。

法律制定者(legislator)对lex来说是立法者,对ius 来说则是阐释者。

律条体系的制定者是有史可稽的权力机构,而礼法秩序的给予者(lawgiver)则往往是传说中的圣人,甚至是民族宗教的至尊神。

每个民族的律条体系(lex)之上,都有其赖以确立的整个礼法秩序(ius)作为其正当性源泉。

因此ius同时也就是“正当”或“正义”一词的正式拉丁名称。

在英文里,具有正当之意的是right而非law,是以有严谨的学者将ius naturale(自然法或者自然正当)翻译为natural right而非natural law。

现代政治法学中日益重要的“正当性”(Legitimitaet)与“合法性”(Legalitaet)对峙问题,实际上便源于ius与lex的关系。

Ius/lex并不仅仅存在于罗马文明之中。

为了强调各民族政治习俗的共同性,维柯甚至将“万民法”(ius gentium)与“自然法”(ius naturale)合二为一生造了“万民自然法”(ius naturale gentium)一词。

既然许多古代民族那里都有其礼法与律条,那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的样板呢?如果一切民族政治习俗的演变规律都是共同的,那为什么维柯这样史家式的哲人又只选择“十二表法”来做所谓“普世大法”的范例?从历史上看,现代欧陆各国的民法典均脱胎于罗马法。

据说,由于罗马法学家们把兴趣都集中民法上,罗马法系才得到了“民法法系”的别称。

事实上,在古今各种罗马法教科书中,占据绝多篇幅的确实都是民法也就是私法的内容。

那么罗马法的“普遍性”也就是民法或者说“权利”的普遍性?但是,在古罗马最伟大的史家李维看来,这部主要被看作最初民法典的十二表法却是“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渊源”。

他甚至认为,十二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进入了一个崭新而不无短暂的宪制(constitution)时期。

梅因则认为:“罗马法典只是把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述于文字中”。

看来,法学家们研习罗马法固然是为了制定民法典,而史学家们却在私法制定的背后看到了公法的建立乃至礼法的变迁。

从“十二表法”以及各种“阶梯”、“汇纂”中很难直接看到私法制定的公法背景,更难看到礼法阐释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法律把阐释界定为“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者法律制定者的意图或观点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参见《学说汇纂》1,3)。

但正如罗马共和国的智者们所深知的那样,立法者与法学家的意图首先出于政治或伦理智慧(参看西塞罗《国家》、《法律》)。

如采取政治史与思想史的视野,从政体(res publica)乃至礼法(ius)两方面观察立法过程,或许便能抵达立法者的深意。

真正的罗马法是从十二表法开始的,而十二表法的建立与巩固完全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妥协的结果。

在这个使罗马跨入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斗争的坚决、妥协的明智、平民的成熟、贵族的开明,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也许还可加上第五个要素,那就是罗马哲人对哲学之超越性的清醒克制、对城邦礼法与公民教育的充分尊重。

如以这几点对观希腊特别是雅典,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到后者无法真正成为世界帝国的原因。

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人民驱逐了塔尔奎尼王族,结束了实际上已沦为僭政的“王政时代”,由此进入贵族政体。

为了巩固新生的共和国,分享了国王治权(imperium)的两位首任执政官采取了两个重要措施,即劝说人民发誓不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担任国王;并且扩大了元老院的规模。

但共和国并未就此安定下来。

正如希腊政治哲人反复指出的,贵族政体极易变异为寡头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而后者治下的国家实际上无不分裂为少数贵族与多数平民这样“两个城邦”(参见柏拉图,《国家》551d)。

就象古往今来的无数国家昭示的那样,寡头与平民之争是一切内政骚乱的根源。

在雅典,这种斗争的结果是以梭伦立法为标志的平民政体的建立。

雅典的平民政体固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也滋生了“平民领袖”(demago gue,转意为“煽动蛊惑家”)操纵下的大民主,压制甚至迫害本邦的优秀人士,从而导致了无法化解的左右党争,最终被内乱削弱了雅典的霸权地位。

相比之下,罗马的平民运动则走了一条更为稳健成熟的宪制之路。

据记载,在驱逐国王之后的十六年中,罗马陷入了长期的所谓“骚乱”之中。

平民们要求取消对贵族的附庸关系,要求均分土地、实行口粮供给、彻底取消债务奴隶制度、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力……约在前494年,柏拉图“两个城邦”的比喻终于在罗马成了现实:大批平民由于受债务所迫,有丧失自由沦为奴隶的危险,奋而以激烈手段自卫。

他们以分裂(disunion)为武器迫使贵族接受承认平民政治权力的协议,以维持城邦的统一。

平民们聚集在圣山,创立了护民官(Tribuni)制度,并通过“神圣约法”强调了护民官在宗教上的不可侵犯性(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Book III)。

平民们试图通过这个制度确保自己不会因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丧失自由。

事实证明,这个被马基雅维里大加赞扬的制度是罗马共和国走上正轨的关键因素。

护民官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骚乱”并未演变为消灭贵族的平民革命,意味着平民与贵族在政治上初步的相互承认。

平民定期选出的若干名护民官是一种职位,并非雅典大民主中涌现的平民党魁(“demagogue”)。

护民官的权限是衡平性的,为了帮助平民抵抗由贵族担任的执政官之权;同时也是消极性的,仅对元老院决议有否决权。

平民通过选举护民官制约元老院,既能以高度集中的方式清晰表达平民的意志,又能以职位之力发挥“审核法律的理性”明智评价贵族的政治主张。

与单纯的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相比,护民官制度权限既能尊重贵族的智慧,又能照顾平民的利益,可以说是阶级斗争的缓冲带、政体稳定的压舱石。

乌尔比安径直把“有关国家稳定的法”界定为公法,因此护民官制度的建立本身便显示了十二表法赖以出现的公法背景,意味着“脱离运动”(马基雅维里所谓disunion)的走向不是革命,而是法治。

此后的史实表明,没有护民官制度,就没有罗马法。

罗马政体的一大特点就是制度演进的连续性或者渐变性,政体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正都是在已有的制度上逐步进行的。

斗争、在妥协中胜利;在已有的胜利基础上再斗争、再妥协……,罗马平民就这样以该制度为基石,步步为营地迈向了立法。

护民官制度的建立只是罗马平民政治运动的开始。

如果说前494年之前平民斗争还是某种“骚乱”的话,那么此后的斗争则基本表现为护民官与执政官之间的“合法”斗争。

根据史书的记载,在前462年,当时五大护民官中的一位针对执政官治权的滥用,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因遭元老院反对而被搁置。

第二年全体护民官再次提出同样的动议仍然未果。

此时,立法问题已经成为贵族、平民阶层斗争的焦点。

鉴于一时难以直接达到这个目标,护民官调整了斗争策略。

他们首先在前457年成功地将人数扩展到10名;三年之后,护民官提出了一个不露锋芒的建议:“请元老们让纷争停息;如平民的法律不为他们所赞同,则请他们允许由平民与贵族共同组成立法委员会,提出有益于双方且能捍卫平等的自由(aequandae libertatis/equal liberty)之法律”(李维,前揭,BookIII.xxxi.8)。

这个建议看似温和,其实是把贵族执政官的治权问题暂时悬置起来,提出了制定一揽子均衡两造之法律的要求。

元老们同意了这个想法,却坚持不让平民进入立法委员会。

这说明了,一方面贵族已经同意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双方的相互承认,另一方面无疑认为平民没有足够的智慧参与立法。

那么,罗马人民认为谁有这样的智慧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有的只是传闻与争论。

权威的罗马史及法制史的主流记载是,罗马的贵族与平民就立法权僵持不下,最后认为还是希腊人没有争议地拥有立法智慧,因此派了一个使团去雅典学习梭伦的以及其他希腊城邦的法律。

但政治哲学家们的意见却截然相反。

西塞罗在回顾共和国的历史时,只是颂扬了十位罗马立法者的杰出智慧,却丝毫没有提及向希腊立法者的学习(参见西塞罗,《国家》,第二卷,36);而在其他场合,他明确地对希腊立法者的智慧表示了不恭。

马基雅维里则指出,罗马立法模式与雅典、斯巴达其实相当不同。

关于共和国的宪制,他更多地强调了机缘与罗马人的德性(参见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Book I,2)。

对主流记载反对最力的是维柯,他为此写了一部仅正文就有200余节的皇皇巨著《普世法权》。

在西塞罗对罗马立法者的颂扬中维柯看到了超出事实的“原理”:礼法的演进是普世的,任何民族都可以不假外求,遵循它自己固有的自然本性确立普世大法;因此罗马必定拥有自己的、与摩西、莱库古同样伟大甚至更加伟大的立法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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