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

交费期间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3年 4%

5年6%

10年8%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意外身故给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2.5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