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2020司法考试卷一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
2020司法考试卷一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一)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3.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二)法的移植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的移植有下列几种类型:(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司法考试各卷重点及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各卷重点及复习方法知道分数的一刹那,我有点不敢相信自己居然得了423分。
因为我是在读生,而且还在做兼职,所以每天我花在司法考试复习上的时间不是很多。
但是我针对各个司考试卷总结了一套自己的学习方法,非常适用,所以特意写下来分享给广大考友。
一、卷一(一)卷一的复习——认真,仔细;对于一卷的复习其实我是花了最大的力气,可以说考到这个分数也算“高投入,高产出”了。
法理学大家都认为很难,我也觉得很难。
考前有朋友跟我聊起时说:“我书看的懂,题目全做错,怎么办?”其他一些同学也有这样的困惑。
但是法理学的确不是靠突击可以获的高分的。
在本科阶段,我就看了很多法理学的书,《国法大全》的一套我全看了,所以对于领会法理的基本精神和学习外法史的确比较轻松。
但是很多同学都觉得很枯燥,没仔细看。
但是对于应付司考我的想法就是:法理其实就是那么几个重点基本知识点,比如法的本质,法的发展等等只是因为比较抽象,导致我们做不对题。
可以多看指定教材的法理,也可以把平时看过的一些知识点加以整理以便在考前多背背,即使不懂也一定要背熟记熟;还有我觉得要反复研究真题,因为每个知识点都会有详细的解析,而解析中的一些内容往往会成为来年的考点,所以研究真题,分析真题至关重要,这对于从整体把握卷一获取高分是一条最明确的捷径。
但是要拿全法理的分数这也不太可能,只能尽力而为。
我记得自己卷一的单选拿了48分,扣掉的2分都是法理。
我买来了宪法自己做比较分析,对于其他一些相关的选举法,立法法等我看的是重点法条,一些数字的确记忆起来很麻烦,如果时间不多的话可以多看几遍,尽量记熟但没必要死记硬背,会考到的概率太小了,没必要在这个上面浪费时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毕竟司考的每一分对于大家都重若千金。
法制史我是按着边看书边做整理补充开始复习的。
其实学习法制史是很有趣的一件事,它融合了中国文化五千年的精髓在里面,带着热情来学,法制史要拿到80%的分数绝非难事。
总之,法制史主要是把握一条历史发展的主线,及各个朝代或各个国家主要成就就行了。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它是从业⼈员进⾏职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具体职业道德⾏为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针的⾼度概括,在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统帅的地位,起着职业道德活的灵魂的作⽤。
职业道德原则的贯彻,可以赋予每个具体的道德⾏为以不同的社会属性,赋予外观相似的⾏为以不同的灵魂。
职业道德原则不仅是从业⼈员进⾏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且也是对每个从业⼈员的职业⾏为进⾏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基础或本源的根本准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1.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职业⼈员应当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法律,忠诚法律职业,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律,⾃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职业⼈员的权⼒和权利来⾃于⼈民,必须对⼈民负责。
第⼗⼀届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11年1⽉24⽇在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新中国成⽴以来特别是改⾰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我国⽴法⼯作取得了举世瞩⽬的巨⼤成就。
⼀个⽴⾜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由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态⽂明建设的各个⽅⾯实现有法可依。
法律职业⼈员应当把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必须遵循的⾸要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和运⽤。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司法考试(一卷)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1
司法考试(一卷)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1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各位考生都准备的怎么样了呢?有没有把握参加考试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做一套司法考试(一卷)的真题来试试水吧,文章后面还附带了真题答案噢,请各位考生做完之后及时批改。
司法考试(一卷)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1一卷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卷一:202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卷一:202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导言本卷为司法考试卷一,主要涉及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为各部分的详细解析。
一、法理部分1.1 题目一:法的定义和本质题目内容:请简述法的定义和本质。
答案解析: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
2.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有物质制约性。
3.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愿望。
二、宪法部分2.1 题目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题目内容:请列举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权力制衡原则:国家权力分立,相互制衡。
4. 法治原则: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 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行政法部分3.1 题目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题目内容:请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1.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3.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听证、决定等环节。
4.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适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
四、民法部分4.1 题目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题目内容:请列举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 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28,分数:56.00)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卷一第5题)(分数:2.00)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解析:解析: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选项A正确。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是以精英化为标准,而应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助益为标准,过度的精英化或许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审理。
选项B正确。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应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以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
选项C错误。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而不是让人民群众养成守法习惯。
选项D正确。
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也是对案件认识的一种角度,或许有助于打破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使案件审理的思路更加开阔。
3.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卷一第6题)(分数:2.00)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解析: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建设,需要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 《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
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 《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勋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实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又称为《唐律疏议》。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长远的影响。
同时,所以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在中国古代立法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唐律的主要内容1. 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
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使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主体角度理解,审判制度也可称为法院制度。
因为诉讼、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制度成为一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审判最直接鲜明地反映了司法的本质特性。
从历看,审判制度经历了持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判制度与其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相适合而各有特点。
我国的审判制度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实行了规定,涉及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从而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实行,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所以,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这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
(2)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为此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统一性、单一性特征。
(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
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3)
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3)司法考试由于考试难度大,考试的通过率低等多种原因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各位考生,面对这个响亮的名号,在复习过程中是否感觉到压力很大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快来看看吧!第五章行政立法一、概念术语1、行政立法: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4、执行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5、创制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
二、思考题1、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法规和规章)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A、规章B、起草C、审查D、决定E、签署公布2、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立法权限)①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 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的事项a、行政机关内部管理b、社会事务管理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③ 国务院对下列事项不能制定行政法规a、国家主权的事项b、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c、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基层群众自治d、犯罪和刑罚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f、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g、民事基本制度 h、诉讼和仲裁制度i、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定j、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其他事项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答: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四、国际私法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1、不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2023年司考卷一真题及答案
专业课原理概述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A. 选拔优秀法律人才B.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C. 促进法治建设D. ABC都是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国际惯例3.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刑法基本原则中的()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未成年人保护原则4.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B.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C. 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在平等主体之间实施D. ABC都是5.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错误的是()A. 言论自由B. 出版自由C. 集会自由D. 宗教信仰自由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5. 未经授权发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___、____。
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____、____、____。
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____、____、____的权利。
4.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____。
5.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____。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2.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3.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
4. 简述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
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导语: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A.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B.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C.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D.司法机关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重大疑难案件审判【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司法部答案】【万国答案】C【解析】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故选项A正确;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故选项B正确;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民主又体现在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也就是说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等参与司法来监督司法,故选项D正确;司法机关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当在完善执行法律程序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违背了司法机关内部的分工协调原则,故C项错误,为当选项。
2.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
2022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22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跟着来理解一下吧。
要相信只要(zhǐyào)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22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tèbié)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gàiniàn)与特点(一)特别(tèbié)行政区的概念特别(tèbié)行政区是指在我国幅员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根据采集者退散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详细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存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指导方针(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
“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互相促进,共同开展。
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2)
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2)司法考试作为我国考试中考试难度最大的考试之一,也被社会各界人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2022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在几天后正式开考,各位考生是否做好了准备呢?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部分各章节考试知识点内容分析合集吧!第三章行政主体一、概念术语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构: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5、行政相对人:简指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二、思考题1、行政机关的特征①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②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③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2、国务院的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答: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职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3、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答: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国务院,第二级包括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办事,第三级包括各部委管理的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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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正义、秩序。
2、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
主要涉及两个方向和三个领域。
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移植: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
法的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4、法的渊源是指能够作为法官审判依据的规范或者资料。
根据是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分为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规章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存在争议,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必须援引相应的司法解释,故仍属于正式渊源。
适用原则:①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②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为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这些情形包括:第一,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二,一项正式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以上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5、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性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3)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客体:(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物: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
6、权利、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2)数量上,总量相等。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或者在一个社会里面。
(3)产生和发展上,两者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权利义务是浑然一体的,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立。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趋于统一,每个人享有多大权利就必须负有多大义务。
不存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个人。
(4)价值上,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地位有主次之分。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事实构成7、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①自由说;②范围说;③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④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⑥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⑦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⑧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⑨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⑩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8、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法的适用的步骤:三段论,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结果。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可接受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拉德布鲁赫公式:最通常用来解决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冲突的公式。
(1)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存在顺序颠倒;(2)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事实有时并非完全吻合,需要法官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因此,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3)三段论中“大前提”是价值判断,“小前提”(案件事实是否发生)是事实判断(但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法律事实,属于价值判断),“判决结果”是价值判断。
10、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法律适用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关系:(1)外部证成保证内部证成的前提正当;(2)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都是一个三段论的过程,内部证成包括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
11、法律推理:演绎法律推理(从一般到个别)、归纳法律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类比法律法律推理(从个别到个别)、设证法律推理(倒推)。
12、法律解释分类: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按位阶次序排列):①语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②体卷一 1系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③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④历史解释;⑤比较解释;⑥客观目的解释。
13、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1)价值位阶;(2)个案平衡;(3)比例原则。
14、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⑪神创说(西塞罗: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⑫暴力说(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⑬契约说(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⑭发展说:人的能力发展说,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⑮合理管理说(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15、法律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的后果、否定性的后果)。
可分为: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禁止性规则(不得)(积极义务)];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⑬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6、法律原则: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适用法律原则的三个条件:⑪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⑫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⑬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17、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
18、公正原则:①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②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③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④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19、免责分为: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无责任能力是无责,不属于免责。
20、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21、法的概念: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2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的,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现实主义。
23、法与道德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应“德法并举”。
24、非实证主义: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的,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阿列克西25、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的法所作的分类。
资本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26、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
27、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娜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28、当代中国法律体系:(1)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9、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分类,部门法体系、国内法体系、现行法体系。
30、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分析法学;法的效力来自于道德:自然法;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实证主义中的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的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的四种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属地主义:地域;保护主义:利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31、法律保留:(1)卷一 2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32、司法机关法理学上指法院和检察院,而刑事诉讼法则还包括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