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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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司法考试知识点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

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2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3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7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一、“认罪认罚”在新刑诉法中共计出现21次,现本人归纳如下:1.认罪认罚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进而影响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5.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不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种情形;7.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提出量刑建议;8.审判长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9.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10.三年以下刑罚,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人独任审判;11.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二、具体法条汇总【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一、刑法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无定性不可判,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犯罪行为与法定刑法无规定不可构成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犯罪的客体: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5.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

6.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7.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犯罪的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

二、民事法律知识点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

3.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4.合同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侵权法知识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赔偿等。

6.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离婚、财产分割等。

三、行政法律知识点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2.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许可行为。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

5.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四、宪法法律知识点1.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平等权利、合法权益保护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

3.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4.国家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制定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审判权力等。

5.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对宪法的解释。

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快捷等。

2.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判等。

3.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法条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本质,展现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是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法条,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应该越重,刑罚应当根据罪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来确定,以实现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人在百分之三十的程度上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内容: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主管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情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行为,减轻了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自首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宽大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犯罪分子犯罪自首,积极赔偿损失,有法定和自愿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内容:主动赔偿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犯罪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律对主动赔偿行为给予的一种奖励,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自觉减轻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判刑参考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可以判刑。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普遍难以意识到和控制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论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都不能被判处刑罚,而应该由相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和矫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一、刑法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请解释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己的直接感知或知识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印 证或否定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根据对物证、书证等的检验鉴定,提供的专业意见。鉴定意见作 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解释和证实。
以上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及答案,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 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三、行政法 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 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 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累犯的刑罚较重 。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参考答案】B【考点】法律援助制度、简易程序【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庭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本题中被告人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辩护人必须到庭,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本题中案件属于第一种情形,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只有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因此本题中的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 (多选题)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参考答案】ABD【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记忆精要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记忆精要

三、值班律师制度
1.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值班律师制度 刑诉法36条
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
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考点提示】
对于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第一类刑事案件——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按 照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检察机关对于第一类有直接立案侦查权的案件有 14 种:①非法 拘禁罪;②非法搜查罪;③刑讯逼供罪;④暴力取证罪;⑤虐待被监管人罪;⑥滥用职权罪; ⑦玩忽职守罪;⑧徇私枉法罪;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⑩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⑪执行 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⑫私放在押人员罪;⑬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⑭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考点提示】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是在之前 试点“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部分增加规定 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处罚的, 可以从宽处理。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所谓“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尤其是接 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具体执行方式在内的量刑建 议。“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程序法 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 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例如,《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被纳入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并会对是否 适用逮捕措施产生影响。再如,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速 裁程序,以尽快作出最终的处理。

法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考点归纳表(刑诉法)

法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考点归纳表(刑诉法)

用速裁程序,应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职能是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 告无罪案
刑事诉讼三项基本职能 (控、辩、审。各专门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职 能)
1、控诉职能是国家机关追诉犯罪、证明犯罪的责任和义务。实行 国家追诉主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基于国 家理性主义原则,负有客观公正义务。 2、辩护职能是辩护主体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提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 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和 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基于控 辩平等原则,辩护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3、审判职能是审判人员依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根据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职责和义务,审 判职能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和
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但与诉讼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法
但是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被告人高波涉嫌诈骗、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霞涉及诈骗罪、包庇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高波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诉讼职能,享有一定诉讼权
刑事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 法从宽处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主 要犯罪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认罚法律规定条款(3篇)

认罪认罚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第四条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从轻处罚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

二、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四)签署具结书。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口头认罪认罚;(二)书面认罪认罚;(三)签署具结书。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四)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一)简易程序;(二)速裁程序;(三)普通程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三、认罪认罚的程序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知识点

认罪认罚知识点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7条规定,“认罪”的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的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二、认罪认罚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可以最多减少基准刑的30%。

如果还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要不要认罪认罚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还不低,这种情况当然要认罪认罚。

如果内心不确定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清楚,甚至律师也没有把握的,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徘徊的情况下,那么认罪认罚一定要谨慎。

曾经我办理过一个寻衅滋事罪案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审讯过程中,由于自己对法律不了解,同时迫于公安的威胁和心理压力,便表示了认罪认罚。

我接受家属委托并会见当事人后,发现当事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于是在批准逮捕期间,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明确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据,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案件最终撤案处理。

因此,认罪认罚要谨慎。

一旦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后续想要撤回认罪认罚也并非易事。

如果当事人实际上是无辜的,那么认罪认罚就是对其权利的侵害,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

四、检察院给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院一定会采纳吗?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会在法定幅度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这样的量刑建议是以嫌疑人认罪认罚和放弃一定的诉讼权利换取的,相当于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合意”。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3篇)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认罪认罚的定义及意义(一)定义刑事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活动。

(二)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审判。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刑事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和适用条件;(2)规定了认罪认罚的程序和期限;(3)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标准;(4)强调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原则;(2)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管辖和送达;(3)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期限;(4)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2. 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考前几页纸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考前几页纸

刑诉考前几页纸——进考场前,就看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必考】侦查阶段认罪认罚:1、讯问应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1、认罪认罚具结书:①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②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注意:这些人无需签,但认罪认罚的依然可以从宽2、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3、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不起诉4、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审判阶段认罪认罚1、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3、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且有理有据→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是应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7日内书面说理、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不能代替立案】2、不应当立案而立案:7日内书面说理、不成立的,应通知撤销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2、犯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酌定)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法定不起诉显著轻:不立案、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过时效:不立案、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特赦:不立案、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告诉:不立案、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死亡:不立案、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缺席审判并宣告无罪)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价值只是影响构造,不是决定构造)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案件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不负担控诉、辩护、审判职能检察院立案管辖【必考】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立案】2、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3、注意:都是可以立案,不是应当,因为职务犯罪监察委也可以管4、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①应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②可归监察,可分别管;③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中院级别管辖:1、国安、恐【没有黑社会】、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2、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基层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优先性、可以有利害关系、不适用回避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剥夺(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不可省略(简易程序不可以省略)法定代理人:①当事人有的权利,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就有,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最后陈述(可以补充陈述);②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可以不经过被告同意上诉被害人权利1、对公安不立案: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2、对检察院不起诉: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不能自诉3、对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4、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权利1.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2.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区别被害人)3.可和解、撤诉、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辩护人有独立地位(不是代言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可以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但出发点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委托辩护人时间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阅卷权1、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2、范围——所有案卷材料(但法检的讨论记录和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3、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4、法检可以派员在场协助;5、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但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6、值班律师也有阅卷权会见与通信权1、律师拿三证即可(委托书或法援公函、律师证、律所证明);2、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3、国、恐、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4、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见到;5、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不能核实证据);6、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听)调查取证权1、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2、向其他人取证: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3、向被害人一方取证:同意+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申请,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委托时间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义务1、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2、罪轻的证据→不需要告知;3、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在实施国安、公共、严重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死、无期、死复核、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拒绝辩护:①以上强制法律援助类型的被告,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第二次不得再拒绝;②其他人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自行辩护派驻值班律师【必考】1、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2、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有了辩护人就不适用);3、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不是法律援助,不是本案辩护人);4、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没有侦查机关)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扭送的主体是公民,所以不是强制措施);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可以是所有当事人,所以不是强制措施)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对比:传唤可以口头;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两次拘传间隔不少于12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无裁量逮捕【应当逮捕】:①有证据+10年以上,应当逮捕;②有证据+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应当逮捕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基本逮捕/有裁量逮捕【可以逮捕】:证据(有证据+证明是这个人+部分查证属实)+危险(可能危害社会、毁灭证据、逃跑)+刑罚(可能判处有期)逮捕变更可以变更:病;孕、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应当变更或立即释放:可能会羁押超期/折抵超期/非拘禁刑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取保(不是应当,因为还可以监视居住):1、管制、拘役、附加刑(逮捕的刑罚要件不符合,有期以下);2、有期/病/孕/+无危险(逮捕的危险要件不符合);3、期限届满未办结不可以取保: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孕/超期的除外)保证人/保证金(不并用),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可以附加这些义务,不是应当):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予以逮捕情形:故意犯新罪、弄证人被害人等、弄证据、自杀逃跑监视居住的检察院监督: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1、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这段时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3、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考,背细一点】回避:1、证人、辩护人、代理人无需回避2、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审委会/检委会(公检)】3、其他人员→由“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4、属于回避理由,但被驳回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员不能复议)监视居住:①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指定)【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不需要通知家属)监视居住的法定义务(应当附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是法定义务,这里有身份证】5、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6、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间:应暂停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7、先前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物证与书证的区分:1、思想内容/物质属性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事实;3、二者都属于实物证据;4、载体不改性质的例外(物证拍下来的照片属于书证)证人证言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变性质】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2、书证、勘验、检査笔录属于实物证据《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一定要看清楚,证据用什么去证明案件,才能确定证据的种类,例如用录像的内容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就是视听资料(不是供述),用一封信的笔迹去证明案件,这封信是物证(不是书证)原始证据是第一手,原件、直接的见闻,二手的属于传来直接证据:单独就能证明(人+行为),其他属于间接证据规则:1、自白任意性规则——自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2、传闻证据规则——非亲身经历不可、要求证人出题;3、意见证据规则——不猜测、评论;4、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一手是最佳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标准:1、应当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讯逼供/其他达到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一般的威胁、没有严重的暴力、引诱不排除)2、受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原则应当排除,例外:换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的(注意要换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标准: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标准: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当排除,否则不排除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线索(否则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提供后启动排除程序,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不是可以),庭前会议只能听意见,不能做处理(开庭后才可以);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控方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一审:1、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2、排除后,如果案件依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做无罪判决二审:1、二审法院应当审查非法证据的申请;2、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注意,如果当事人一审没申请,二审申请,则不属于应当发回,属于可以发回)证明责任:1、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3、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证明责任的承担:1、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一定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需要承担不利后果)2、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辩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是证明责任;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立案监督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2、检察院监督: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理由,理由不成立:a.应当立案的:通知15日内立案;b.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c.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讯问犯罪嫌疑人:1、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录音或者录像;2、已被羁押:不得带离,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4小时以内讯问);3、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4、未成年人:合适的成年人在场;5、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勘验、检查:1、勘验由侦查人员持证进行【不能是非侦查人员】;2、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3、勘验——场所、物品、尸体;4、检查——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6、尸体可以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但要通知到场】搜查1、法院没有搜查权;2、应当出示搜查证,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能由医生,因为搜身和医生无关)辨认:①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②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③混杂原则:检察院:人(7人/10人的照片);物(5物/5物的照片);④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⑤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技术侦查措施:1、只能在立案后;2、范围:a.国、恐、黑、毒;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b.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4、一次批准只能在3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月;5、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侦查羁押期限:2+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2(10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报全常)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不停止侦查)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审查起诉补侦:1、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2、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3、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4、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审判阶段补侦:1、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2、法院不能主动退回和建议,例外: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起诉的救济: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2、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注意: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3、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注意: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①原则上应当起诉;②若辩称无罪,有证据的,也可(法定)不诉;③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诉直接言词原则——亲自、口头、出庭集中审理原则——人不换、事不断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审委会:1、死刑、抗诉案件——应当交审委会;2、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署合议庭的名)陪审员:1、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2、最高院一审和二审不可以;3、参加3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4、参加7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刑诉撤回公诉,对附带的民诉: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另行民诉)刑诉审完,无罪,要对附带民诉一并判决附带民诉的原告:①被害人死了(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起诉,自己做原告);②被害人没死,变成无行为能力人,近亲属依然以自己名义起诉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1、犯罪行为引起的【注意因果关系】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2、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另行提起;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用提起民诉)二审提附带民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提了,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二审可以直接判)庭前会议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材料——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其他是可以开2、程序性问题可以处理(回避等)3、实体问题只听建议,不能处理(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实体问题)4、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调解二审全面审查——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问二审要不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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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概述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
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定。

2.从宽包括两种:
(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
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
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
累的诉讼程序。

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
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6.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前款规定的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岀处理。

小结: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均需检察长决定。

7.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0至15日。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不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至1个月零15天。

【贰】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关注的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

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但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健全的情况,其适用又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

1.原则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法代、辩护人均在场,未成年人及其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2.如果其法代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

3.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裁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叁】值班律师
1.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1)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2)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检察院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
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材了解案情。

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检察院
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值班律师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外,自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阅卷。

但是,值班律师仍然不具有辩护人身份。

【肆】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1.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重点
审查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5)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2.三类特殊情形下,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因“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的原因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换言之,若不是“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不认罪认罚,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会影响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
1.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区分其他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提出方式:既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1)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

(2)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柒】被害人谅解对从宽的影响
1.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
疑人从宽处理。

3.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社会调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
以自行调查评估。

【玖】认罪认罚反悔后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依照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撤销酌定不起诉,重做法定不起诉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维持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
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3.撤销不起诉,再提起公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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