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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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概述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
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定。
2.从宽包括两种:
(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
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
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
累的诉讼程序。
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
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6.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前款规定的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岀处理。
小结: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均需检察长决定。
7.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0至15日。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不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至1个月零15天。
【贰】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关注的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健全的情况,其适用又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
1.原则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法代、辩护人均在场,未成年人及其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2.如果其法代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
3.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裁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叁】值班律师
1.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1)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2)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检察院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
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材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检察院
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值班律师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外,自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值班律师仍然不具有辩护人身份。
【肆】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1.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重点
审查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