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通用范文(正式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小区的公共利益,提高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1.业主:指在小区内合法拥有房产,并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的住户。
2.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协调小区内事务的组织机构。
3.小区:指本章程所管辖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章程权威性本章程是小区内的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所有业主均应遵守并支持其执行。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第四条委员会成员1.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普通委员。
2.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并代表业主委员会。
3.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并在主任无法履行职务时代理主任职责。
第五条选举程序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
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自行提名,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任期和连任1.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2.同一人连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3.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应重新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职责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维护小区共有财产,维护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推动小区内的发展。
第八条权力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和改善,有权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运作第九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要事项,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定期召开,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决议需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决议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主持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委员选举与职责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
业委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权益。
业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并实施业委会的工作计划;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集并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业委会享有下列权利: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制定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服务企业的运营;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业委会应履行下列义务: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公开透明地管理小区公共事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回答业主的质询;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小区秩序;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决策与执行业委会的决策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的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业委会应及时执行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业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业委会应予以答复。
相关部门依法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业委会应积极配合。
第八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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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域范围东到*****路,西与*****,与*****,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争论打算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的事项应具体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平安、干净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
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状况;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采纳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4.修理基金的使用及修理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修理资金方案;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6.争论打算业主代表大会赐予其成员的津帖安排;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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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基本情况与宗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是由本小区全体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文明、安全、有序发展,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业主大会与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负责审议、决定小区重大事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制定、修订小区管理规约,并监督其实施。
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事项。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置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业主形象,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小区管理。
六、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委员会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考核和评议。
七、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公开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八、附则与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旨在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业主,维护权益,促进和谐,服务居民。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办事处等机构。
第六条主席团是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全体业主通过选举产生。
第七条主席团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议程;组织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其他委员组成,主席团成员为常务委员会的核心成员。
第九条办事处是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协助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处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由全体业主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形式。
第十一条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结果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权力与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力: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2. 决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小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3.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4. 组织居民参与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5. 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住房安全和生活环境;2. 组织开展业主文化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友谊;3. 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协助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5. 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我管理、促进业主利益,根据《业主共有住宅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商业及其他类型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本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具有代表和服务业主、协调业主利益的职能。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依法领导、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选举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两年。
选举时期在每年年初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不超过十一名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包括主任、副主任等。
业主代表的产生通过业主大会选举方式进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结束后三十日内举行一次会议,齐心协力,确定工作计划、分工等。
第八条业主大会选举由选举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选举工作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职期间享有各项待遇和福利,但不能因此获得经济利益,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款项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益,维护和促进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协调解决业主的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和谐;(三)参与小区安全管理和综合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四)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五)组织并积极参与小区建设、文化活动和社区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在组织居民小区规划和建设中,发挥业主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监督和推动小区规章制度的执行,建议和善后处理与本小区建设和生活有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员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会议,积极建言献策,公正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运作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任、副主任等组成,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召开会议,由主席团定期或临时召集。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小区内住户的共允许愿制定的。
1.2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愿组织,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二、组织结构2.1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每栋楼或者每一个街区选举产生一位业主代表,代表的选举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
2.2 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位,主席由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副主席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3.1 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停车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3.2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商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3 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小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3.4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四、义务和责任4.1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维护业主利益的职责,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正常运营。
4.2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指导。
4.3 业主委员会应当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业主的个人信息。
4.4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发布财务收支等相关信息。
五、选举和任期5.1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5.2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后可连任一次,连任后不得再次连任。
5.3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请辞,由补选方式填补空缺。
六、解散和修改6.1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解散或者修改章程,解散或者修改章程需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的表决通过。
6.2 解散业主委员会后,应当及时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6.3 修改章程需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召开前提前公告,确保业主对修改内容有充分了解和参预。
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其次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美丽、平安、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其次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状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状况;(七)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打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安排,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负责。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开展履职工作,接受街道、社区以及全体业主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有效监督,保障本小区物业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在街道进行登记备案。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委员5名。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候补委员2名。
候补委员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投票情况确定,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应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并公告全体业主,然后报告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议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六个月未按规定提出换届申请报告的,20%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换届小组。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辞职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已辞职委员剩余任期。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应急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恪守业主共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的自治参与和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自治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均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应提前公告,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案由业主自行提出,应提前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确定议程。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公示于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公告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各方进行协商、斡旋;2. 监督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3. 促进社区安全,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4. 协助业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公共秩序;5. 审核和监督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事宜;6. 保护环境,促进社区绿化和环境卫生;7.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并组织实施;2. 制定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3.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4. 筹集物业管理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5. 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6. 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统筹组织,选举周期为2年,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接受业主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三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具备一定的小区管理知识和能力。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应当进行选举。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四)组织和协调业主共同参与的社区活动;(五)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小区内的有关问题;(六)及时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业主大会批准。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一定的小区管理知识和能力;(四)自愿为小区业主服务,有时间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罢免理由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提出,并进行表决。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和决策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部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具有协调物业管理、处理小区内事务、维护业主权益等职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住户及业主,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选举时间、程序、产生方式由全体业主共同商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超过九名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等职务。
主席由业主代表根据选举结果自行推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重新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任职不受薪酬,并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公布于每户业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处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协调解决邻里纠纷,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和管理维护费用的使用,提出合理建议并与物业方共同维护小区利益。
第四章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经过业主代表讨论,实行多数决定。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或损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违反章程规定或损害小区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申请罢免等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均有申诉权,可提出书面申诉并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或变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布于小区内。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XX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确保小区管理的透明化和业主参与的最大化。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四条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数量为5至11人,奇数人数,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监督管理规费的收缴和使用;(三)组织和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修;(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五)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载会议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选举和辞职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辞职按照《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其缺位由业主大会补选。
第十二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行使业主共同决策权;(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小区运营管理秘密;(四)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章程或法律法规的,由业主大会罢免,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小区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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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市业主委员会章程2014-06-16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七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办理本会具体事务。
第九条本会第一届任期二年,从第二届起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法;3、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监督使用和管理;4、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5、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事理使用;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的议案;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义务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及完成、实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5、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过或张贴公布。
其中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须业主大会通过;6、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7、自觉接受市、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8、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业主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
第三章会议第十三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本会讨论重在事项,可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中,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缺额时,应按方式增补候补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1、已不是业主;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2、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5、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来;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由支出。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须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办公用房设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有需要的可以看看!!!!!!!!!!11第三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管理制度《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已不是业主;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篇: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商场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商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市**区**镇**路所辖区域范围:**市**区**镇**路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商业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