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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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
**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2014-06-16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办理本会具体事务。

第九条本会第一届任期二年,从第二届起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3、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监督使用和管理;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事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的议案;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及完成、实现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5、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过或张贴公布。

其中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须业主大会通过;
6、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7、自觉接受市、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8、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业主大会同意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本会讨论重在事项,可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中,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品行端正;
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缺额时,应按方式增补候补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
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来;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由支出。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须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办公用房设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有需要的可以看看!!!!!!!!!!11第三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则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


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管理制度《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已不是业主;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则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篇: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
**商场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商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市**区**镇**路
所辖区域范围:**市**区**镇**路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商业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市场运营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一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

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十八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场管理委员会**年**月**日第五篇: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业主大会赋予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电话号码:
二、物业服务区域范围:
东至:东临××
南至:南临××
西至:西临××
北至:北临××
三、物业类型:住宅类
四、物业服务区域概况
本物业服务区域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产生后由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组成
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a区2名委员,b区2名委员,c区7名委员,各区候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聘任全职执行秘书1名,执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业主享有优先被提名权。

执行秘书人选未确定的,可暂由委员兼任。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方案;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审议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收费标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开发商、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接洽与商谈小区事项,维护业主利益。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章委员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先由业主自荐,业主委员会审核资格后在业
主大会召开15日前公示成为正式候选人,委员经业主大会在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区域委员名额分配条件下,得票多者当选。

业主也可投票给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其他业主。

本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届。

本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当届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换届选举工
作。

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因差额落选的人员,可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候补人选,在本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经本委员会提名、业主大会批准后可依次递补。

第十条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委员名额分配应符合下列原则:a区2名委员,b区2名委员,c区7名委员。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负责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本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协助主任召开委员会会议;
协助主任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在主任授权后可以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委员的职责:
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丧失业主资格;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辞职被接受的;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经本委员会或a区、b区、c区各区的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罢免相应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增补人选,应符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会议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本委员会每月至少应开例会一次。

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会(本站向你推荐:)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本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本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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