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作为遗嘱继承的根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继承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如下: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遗赠也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
遗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该规定也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保护。
5.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吗继承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
遗嘱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订立的有自主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的《民法典》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在我国,遗嘱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归属的自由权利。
这是一篇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概念及其内容在我国,遗嘱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
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
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有:形式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以及遗嘱人本身的限制等,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上允许的情况、在内容上应当合法有效,遗嘱人也需要具备遗嘱的相关资格。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1、形式上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的限制。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本身。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制定的财产分配计划,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排与继承。
遗嘱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讨论遗嘱的自由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一、遗嘱的自由权遗嘱的自由权是指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财产分配计划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亲人、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遗嘱的自由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尊重个人的意愿,并且使得财产能够在个人生前得到合理的安排。
遗嘱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以及避免遗嘱的滥用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合法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遗嘱的合法性限制1. 必要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必要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他们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财产完全被遗嘱所支配。
当遗嘱违反了这些法定继承份额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约束与限制的规定法律对遗嘱的格式、证明、撤销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书写形式,必须加盖印章或由证人签名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证明制定遗嘱时受到胁迫或错误等,法律也允许取消遗嘱的效力。
3. 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人。
例如,受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不存在的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不合法的。
这是为了保护正当合法的受益人权益。
三、遗嘱合法性保护的平衡措施为了保护遗嘱的合法性,并平衡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1. 司法审查法院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以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遗嘱的制定、认证、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合法。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 ) 嘱 自由不得 违反 我 国《 法通 则》 七条 年 4月 1 二 遗 民 第 8日立 下遗 嘱将 自己财产 的全 部遗 赠 给 “ 朋 “ 民事活动 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得 损 害社会 公 共利 友” 张学英 。2 0 年 4月 2 01 0日将这 份遗嘱在 泸州 市的
益 , 坏 国 家经 济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破 扰 的规 定 , 即 公证 处进行 了公证 。黄永 彬于 20 年 4月 2 01 2日去世 。
如何妥善解 决这些 问题 ,急待我们 对遗 嘱 自由进行必 来 选 择 只 会 增 加 法 律 的 风 险与 成 本 .而 法 律 的 适 用 目 要 、 当的限制。 恰
一
标之一就 是尽量 降低风 险 。对 “ 公序 良俗 ” 的适 用 的尴 尬 已在 现实生 活 中充分 暴露 出来 。现 引一典型 案例予
第 1 第 3期 2卷
21 0 0年 7月
江 西行政 学 院学报
J u a f in x d nsrt n isi t o r l a g ia miit i n t ue n oJ ao t
Vo . 2 NO. 11 . 3
J 1 01 u. 0 2
论 遗 嘱 自 由 的 限 制
[ 键 词 ] 嘱 自由 ; 关 遗 继承 法 ; 留 识 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 8 6 6 (0 00 — 0 3 0 10 — 4 3 2 1 )3 0 3 — 4
有 学 者 认 为遗 嘱 自由具 体 包 括 “ 嘱 的行 动 自 由 、 我们 常说 的公 序 良俗 。 遗
不 得 违 反 。 同 时 也 不 能 与 其 它 部 门 法 , 刑 法 相 抵 触 。 女 人 张 学 英 相 识 并 于 19 如 9 6年 租 房 以 “ 妻 ” 义 同居 。 夫 名 这 一 条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是 无 争 议 的 。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表达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的文件。
遗嘱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并且为身故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依据。
然而,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自由和限制,以及判断标准。
一、遗嘱自由的含义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分配和继承安排的权利。
遗嘱自由的核心是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对象、份额和方式,而不被外界任何力量限制。
遗嘱自由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通过遗嘱的制定,遗嘱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亲情关系和个人价值观来安排财产继承,使得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尽管遗嘱自由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现行法律下,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遗嘱的制定和内容设定了一些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捐赠给他人或非法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了近亲属对于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遗嘱也做出了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的遗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标准在实际遗嘱纠纷诉讼中,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1. 遗嘱的真实性:判断遗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或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是否符合遗嘱的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要求。
3. 遗嘱人的合法行为能力:判断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受到任何影响或胁迫。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的权利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法律在对待遗嘱人的遗嘱时,应基于“中人”的标准,既尊重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又基于具体的情况给予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一、遗嘱及遗嘱自由广义的遗嘱自由包括生前处理死后事宜之意思表示,不但包括立嗣等身份事项、家产等财产事项,而且包括对于死后丧葬及子孙应遵守事项。
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生效。
本人认为遗嘱还应包括生预嘱(Living Will),生预嘱生效的时间可在生预嘱人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重伤时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就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由决定其行为与不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近些年来,现行《继承法》的修订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同样如此。
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大都认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过于放纵,基本上不能起到对遗嘱权限制的作用,无法保障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但问题在于,遗嘱处分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财产处分行为,财产法上的所有权规则确认了财产所有人对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在一个“身份”渐渐隐退,个人人格独立的现代社会中,遗嘱人能否完全自由地行使遗嘱处分权?遗嘱人能否在遗嘱中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有必要对遗嘱自由予以限制?如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其限度该如何把握?诸如此类问题,都是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修法之前所应当解决的。
本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
全文共约20万字。
绪论部分主要简介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论文预期实现的创新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遗嘱自由之限制的历史源流。
主要对中西方遗嘱自由之限制的历史源流进行具体考察,探寻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历史发展规律及其特点。
从中西方的法律史来看,中西方古代都存在遗嘱制度,只是各自的历史发展轨迹与发达的程度并不一致。
遗嘱制度主要起源于西方的古罗马法,西方所有国家的遗嘱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或直接来源于罗马法,或借鉴于罗马法。
古罗马法中,遗嘱制度较为完备,其奠定了遗嘱继承的基本原则——遗嘱自由原则,并发展出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制度。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民族建立起许多王国,罗马法上的遗嘱制度经基督教的传播,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相互交融并被各日耳曼王国所吸收,在法国、德国、英国等国不断地发展,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不同风格的遗嘱制度。
个人、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不断地冲撞与汇合,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形成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
我国古代也存在遗嘱的雏形,但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一直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制度仅仅是一种“例外”情形,这种状况历经一千多年几乎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根据 大陆法 系国家 比较成熟 的立法经验 ,我国继承立法 要引入特 留份制度,应对 以下几个方面做 出规定: 1 . 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我国 《 继承法》原则上应将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 列为特 留份权利人,当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可 以列第二顺序 的继承人为特留份权利人 ,但在份额上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加 以区分。 2 . 特 留份的份额:特留份份额应按被继承遗产数额的一定 比例确 定。法定继承人越多,比例越大。 3 . 建立特 留份扣减之诉制度:当遗嘱人所 立遗 嘱未按规定保 留法 定继承人的特 留份 时,特 留份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法官个人素质和情感不 同,而导致相同的案件会有不 同的 结果,从而导致出现法律适用 的不统一 的情况。 4对我 国遗嘱 自由限制制度的构想
4 . 1 引入 “ 特 留份制 度 ”
以确保无权利的义务的出现 。同样 的,遗嘱的被继承人享有按其意愿
处理 自己所 有的合法财产 的权利 ,但 是应该对 之附加一 个前提 ,那 就是他必须要承担起 自己作为一个 “ 社会人 ”所应尽的义务。只有这 样 ,才能真正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2 . 社会本位论 法律 是一种社 会制度 ,它是社会 的产物 ,社会性质 决定法 律性 质。法律 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法律 的一切都应服从于社会 的意志。其 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它通过社会控制 的方式而 不断扩大对人 的需求 、需要和欲望进行承 认和满 足,对社会利益进行 目益广泛和有 效的保护 ,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 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 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因此 ,当个人权利的行使严 重影 响到社会利益 的 保护时,法律必须 予以纠 正,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社 会的有 效运转 , 也才能在个人与社会 之间维护一种平衡 ,而这种平衡就 是保护社会不 致崩塌的关键 。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摘要:不同国家遗嘱态度分为绝对自由主义和相对自由主义两种。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及修正。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留份世界各国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存在两种主张:一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强调遗嘱人有绝对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其理由是:遗嘱是遗嘱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处分的法律效力当然延伸至其死后发生,法律不应当加以干预。
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自由限制。
认为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必留份”或“应继份”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与修正(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但遗嘱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高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而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或处理案件中违背立法原意。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Jnfh OiIl 学报fs oa u Cn oePei ul n aa loo c ro i t ef lOe V o C Q i fr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c A
论 遗 嘱 自由 与 限 制 的 平 衡
王 彪
( 安徽财经 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 3 ) 30 0
【 摘 要 】 嘱 自 由是 继 承 法 的 一 个 重要 原 则 , 为 现 代 各 国私 法 立 法 所 普 遍 采 用 。 在 坚持 遗 嘱 自由 原 则 的 遗 并
手 , 而 对 我 国继 承 立 法 引 进 特 留份 制 度 提 出建 议 。 进
_ 、 国 遗 嘱 自 由 与 限 制 的 法 律 现 状 我 遗 嘱 自 由 ,是 指 自然 人 生 前 享 有 的 通 过 遗 嘱 方 式 处 分 自 己 死 后 财 产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 其 包 括 遗 嘱 内 容 的 确 定 自 由 、 嘱 形 式 的选 择 自 由 和 遗 嘱 变 更 、 遗 撤
遗 产 遗 赠 于 法 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 其 他 公 民 。 国 家 、 或 集
主 义 道 德 准 则 ,这 是 由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的 。
二 、 嘱 自 由 与 亲 属 权 的 关 系 遗
体 组 织 等 。 拉 伦 茨 认 为 以 尊 重 每 个 人 自觉 决 定 和 自 己承担 责任 的能力 为 出发点 ,而不加 入社 会伦 理方 面 的 因 素 , 不 足 以 构 筑 私 法 制 度 。 [当 然 . 国 继 还 2 】 我
的平衡 。
【 键 词 】 嘱 自由 ; 属 权 ; 承 关 遗 亲 继
【 图分类 号 1 54 中 DF 2
浅析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
三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 自由的限制存在 的不足 我 国对遗 嘱 自由的限制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 : 首先 ,份 额不明确 ,继 承法没有 明确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保 留多 少份额。所谓 “ 必要的份额 ” ,是 指足够维持 一个 人的基本生活或居住 ,还是按照法定继承 的份额 ,对此法律 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无疑给法官 的 自由裁量权 留下 了较 大的空 间,使 得司法实践 中难 以做 到执法 的统一 , 不仅使遗嘱人对应 当留下多少份额才符合法律规定 的必要遗 产份额无 所适从 , 同时也给法官如何裁决设置了难题。其次 , 权利主体范围狭小 ,仅仅规定 “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享有必要 的继承份额 。如果法定继承人 中没有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人 ,那么立遗嘱人 岂不是就 可 以自由处分财产 ,不受法律约束 ,甚至将实属家庭成员共 同 努力取得而登记在立遗嘱人名下 的财产通过遗 嘱的方式遗 留 给法 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 ,而无 视 自己的配偶 、子 女 、父母 。 再次 ,没有关于公序 良俗原则 的明确性规定 。公序 良俗 原则 体现 了一切 民事活动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 良风俗 ,也 就是 行为应 当符合一般道德标准 。这涉及 到我们所说 的道德底 线 问题 ,试想 ,任何法律都是基于道德 而制定 ,如果没有一个 公序 良俗 的道德标 准 ,何 以保证法律 实施 的公 正性 ?又有谁
( 二 )选择 遗嘱方式 的 自由 我国 《 继承法 》规定了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录音遗 嘱和 口头遗 嘱等 五种方式 ,当事人可 以根据 自已的具 体情况 自由选择哪种遗嘱 。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其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受益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这是一种法律原则,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都有一些限制。
以下是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一些主要观点:
遗嘱自由的原则:
1. 个体意愿:遗嘱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意愿的自由表达。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去向,不受他人干预。
2. 法定继承权:一般而言,即使有遗嘱,许多法域仍会确保某些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不能完全绕过法定的继承权利。
遗嘱自由的限制:
1. 法定继承份额:许多法域规定了法定继承份额,即使有遗嘱,法律仍然规定了特定亲属的最低继承份额。
这确保了某些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定的继承权。
2.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在很多地方,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即使有遗嘱,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对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提供保护。
3. 强制性保留份额:一些国家规定了被称为"强制性保留份额"的制度,确保某些特定亲属能够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 未成年子女:法律通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份额需要由监护人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公共政策:遗嘱自由的行使不应违反公共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禁止将财产遗赠给非法组织或用于非法目的。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遗嘱制度既尊重个体的自由意愿,又保护家庭成员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同的法域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在起草遗嘱时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保护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个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和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权。
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遗嘱自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护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与意义1. 遗嘱自由的概念遗嘱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权利。
遗嘱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
2. 遗嘱自由的意义(1)保障个人财产权益:遗嘱自由使得公民可以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影响家庭和谐。
(2)尊重个人意愿:遗嘱自由使得公民可以在生前表达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尊重其个人意愿。
(3)维护社会稳定:遗嘱自由有助于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遗嘱,并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2. 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公证遗嘱:指公民在公证机关设立遗嘱。
(2)自书遗嘱:指公民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指公民委托他人书写的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指公民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设立的遗嘱。
(5)口头遗嘱:指公民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设立的遗嘱。
3. 遗嘱的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效力受以下条件限制:(1)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合法。
(3)遗嘱形式合法。
三、保护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定1. 遗嘱能力《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内容(1)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2)遗嘱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内容上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2.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三、遗嘱自由的限制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继承必留份特留份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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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
本文开篇明义指出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
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
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浅薄意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完善目录一、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 (1)(一)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二)能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1)(三)能使遗嘱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 (2)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 (2)(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2)三、我国现行限制遗嘱自由立法的缺陷 (3)(一)享有必要份额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3)(二)“必要的遗产份额”标准不确定 (3)(三)没有规定“扣减之诉”和制定“受赠与者扣除条款” (4)(四)与国际继承立法不协调 (4)四、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措施 (4)(一)结合强行法规则,对遗嘱自由进行一般限制 (4)(二)引入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具体限制 (4)参考文献 (6)浅议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完善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
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
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
我国实行的是遗嘱自由制度,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
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个人的意见。
一、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我国实行的遗嘱自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
遗嘱自由作为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继承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遗嘱继承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其弊端,当公民行使权利威胁到或侵害了他人权利时,这种权利就有限制的必要,否则可能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的利益。
笔者认为,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有如下法律意义:(一)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
由于遗嘱人并不一定都是些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虑国家、社会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有的立遗嘱人往往从个人的好恶、偏爱出发,或由于一时的情感冲动,或出于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而任意地做出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遗嘱,如通过遗嘱剥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规避自己对父母、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使这种义务转嫁给社会,增加社会负担。
这实际上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对遗嘱自由做出限制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保护。
(二)能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在办理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遗嘱人利用遗嘱自由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立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义务,有的以丧偶儿媳不改嫁为条件立遗嘱将房产留儿媳和孙子,还有的将全部家产遗赠给与遗嘱人既非婚姻关系又非血缘关系的第三人等等,这些违背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很容易激起社会公愤,引起争议。
由于遗嘱行为属一种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当然无效,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在继承法律制度的适用。
(三)能使遗嘱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继承法是对家庭成员死后遗产的规范。
生时的法定抚养义务与死后能否相互遗产的不确定性,很容易造成权利义务的不一致,而权利与义务失衡,既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易引起家庭失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笔者曾遇到一个立遗嘱人困病花去巨额医药费,妻子无微不至地照料,快死时立下遗嘱要将全部财产由其母亲一人继承,没有为妻儿留下一星半点,在笔者的劝阻和引导下,才为妻儿留下一定的份额,像这样如果不顾权利义务一致性,放任立遗嘱人的反复无常和仅凭一时好恶而滥用遗嘱自由权利,无商量地侵害家庭成员的利益,家庭温情面纱一旦撕破,极有可能造成家庭、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为维护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防止遗嘱人任性而滥用遗嘱自由情况,法律完全有必要从社会经济制度、国民生活水平、公平观念、道德观念等相关因素来限制遗嘱自由,以防遗嘱人对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
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利用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其有力的理由是用遗产对被继承人的一定亲属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在单行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加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
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又称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还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方的人。
所谓“没有生活来源”。
是指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的扶养人。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其目的在于,遗嘱人立遗嘱时即使没有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生效时该未成年子女已长大成人,并有生活来源,该遗嘱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立遗嘱时子女均已成年并有生活来源,遗嘱取消了该子女的继承份额,而遗嘱生效时该子女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遗嘱相应的无效。
三、我国现行限制遗嘱自由立法的缺陷有人说,我国继承法是当今世界上对遗嘱自由限制最少的继承法之一,由于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少得过火,导致出现了一些人以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与非法同居者、保姆、情妇等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褒贬评价,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立法亟需完善。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实质只有该法第 19 条和第 28 条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前文提到的“双缺人”)及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宗旨是保护“双缺人”和胎儿的合法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操作或在处理案件时违背立法原意,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享有必要份额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一是双缺的继承人是仅限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二是由于“双缺”条件的严格限定,使得事实上能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真正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人很少,即如果继承人有劳动能力但无生活来源,或者虽无劳动能力却有其他人或社会为他提供一定的生活来源,遗嘱人都完全没有必要为他们遗留一定的财产,可以通过一纸遗嘱把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剥夺殆尽,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二)“必要的遗产份额”标准不确定一是到底多少份额才是必要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统一。
二是给予“双缺人”特殊保护,但对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规定。
假如没有取得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因生活中的变数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被继承人的财产全部遗赠给了第三人,对该继承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是必要份额不确定性使遗嘱人无所适从,遗嘱人留出份额的或多或少都易于使继承人产生纠纷,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
(三)没有规定“扣减之诉”和制定“受赠与者扣除条款”没有象台湾澳门那样规定扣减之诉和受赠者扣除条款,假若遗嘱人没有为双缺人留下必要份额,而生前已将财产赠与他人或遗赠他人,如何保护“双缺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规定。
(四)与国际继承立法不协调从世界整个继承立法总趋势来看,由于遗嘱自由的任意性很大,任何国家都对遗嘱自由做出了一定限制,保障死者近亲属继承人利益。
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已经形成完备的体系,英美法系也规定了“免除遗嘱遗产”等制度。
我国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窄,与世界立法不协调,不利于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
四、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措施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相对遗嘱自由的原则,并采用特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
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也应在立法上不断完善,特别是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的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采取进行一般限制与具体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运用强行法规则和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规则,以消除价值取向不同所带来的法律原则在适用中的冲突和混乱。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遗嘱自由限制措施,一方面要借鉴外国继承立法好的经验,另一方面应考虑相关因素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遗嘱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具体措施是考虑社会公平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
(一)结合强行法规则,对遗嘱自由进行一般限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我国遗嘱自由也不例外,那种强调遗嘱绝对自由的主张显然是不可取的。
从强行法规则出发,笔者认为,对遗嘱自由进行一般限制主要有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两方面:“遗嘱不违反法律”既包括不得违反宪法,也包括不得违反婚姻家庭中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