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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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本文开篇明义指出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浅薄意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完善

目录

一、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 (1)

(一)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

(二)能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1)

(三)能使遗嘱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 (2)

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 (2)

(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2)

三、我国现行限制遗嘱自由立法的缺陷 (3)

(一)享有必要份额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3)

(二)“必要的遗产份额”标准不确定 (3)

(三)没有规定“扣减之诉”和制定“受赠与者扣除条款” (4)

(四)与国际继承立法不协调 (4)

四、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措施 (4)

(一)结合强行法规则,对遗嘱自由进行一般限制 (4)

(二)引入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具体限制 (4)

参考文献 (6)

浅议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完善

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我国实行的是遗嘱自由制度,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个人的意见。

一、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

我国实行的遗嘱自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遗嘱自由作为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继承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遗嘱继承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其弊端,当公民行使权利威胁到或侵害了他人权利时,这种权利就有限制的必要,否则可能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的利益。笔者认为,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有如下法律意义:

(一)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由于遗嘱人并不一定都是些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虑国家、社会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有的立遗嘱人往往从个人的好恶、偏爱出发,或由于一时的情感冲动,或出于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而任意地做出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遗嘱,如通过遗嘱剥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规避自己对父母、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使这种义务转嫁给社会,增加社会负担。这实际上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对遗嘱自由做出限制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保护。

(二)能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办理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遗嘱人利用遗嘱自由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立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义务,有的以丧偶儿媳不改嫁为条件立遗嘱将房产留儿媳和孙子,还有的将全部家产遗赠给与遗嘱人既非婚姻关系又非血缘关系的第三人等等,这些违背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很容易激起社会公愤,引起争议。由于遗嘱行为属一种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当然无效,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在继承法律制度的适用。

(三)能使遗嘱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

继承法是对家庭成员死后遗产的规范。生时的法定抚养义务与死后能否相互遗产的不确定性,很容易造成权利义务的不一致,而权利与义务失衡,既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易引起家庭失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曾遇到一个立遗嘱人困病花去巨额医药费,妻子无微不至地照料,快死时立下遗嘱要将全部财产由其母亲一人继承,没有为妻儿留下一星半点,在笔者的劝阻和引导下,才为妻儿留下一定的份额,像这样如果不顾权利义务一致性,放任立遗嘱人的反复无常和仅凭一时好恶而滥用遗嘱自由权利,无商量地侵害家庭成员的利益,家庭温情面纱一旦撕破,极有可能造成家庭、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为维护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防止遗嘱人任性而滥用遗嘱自由情况,法律完全有必要从社会经济制度、国民生活水平、公平观念、道德观念等相关因素来限制遗嘱自由,以防遗嘱人对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

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利用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其有力的理由是用遗产对被继承人的一定亲属给予生活上的扶助。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在单行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加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又称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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