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作者:范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自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但是遗嘱自由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继承法》及其他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合理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遗嘱自由,赋予遗嘱人遗嘱行为的主动权、遗嘱内容的确定权和遗嘱形式的选择权,这不仅贯彻了《民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养老育幼的有效实现。
但是现实社会中滥用遗嘱自由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法律及很多域外法律均对遗嘱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1.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其财产根据所立遗嘱发生转移,在其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权利和自由。
2.遗嘱自由的表现形式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行为自由包括遗嘱设立自由和遗嘱撤回自由。
遗嘱内容自由是指遗嘱人有权自己决定将财产转于何人、如何转移、转移多少。
遗嘱形式自由是指遗嘱人可自己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1.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该款的合理性在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受人利用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现代法意义上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遗嘱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然而本文所论述遗嘱自由与限制实际上仅限于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与限制。
本文拟通过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大陆现行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不足,并探求借鉴两大法系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以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
笔者在借鉴现有遗嘱自由与限制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文的写作特点有:第一,在写作方法上,比较法的研究手法基本贯穿全文,既有横向对比也有纵向对比。
第二,在遗嘱制度概述中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这个中心,介绍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并通过这一介绍分析遗嘱自由的涵义演变。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第一,笔者在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分别概括为富有弹性的限制模式和量化的限制模式。
第二,笔者赞同在以遗嘱自由原则为前提,限制遗嘱自由为必然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并主张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并行,同时引入判例法发挥公序良俗原则补充限制遗嘱自由的功能,以构建一个完善的遗嘱自由限制体系。
即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量化限制模式为主,借鉴英美法系弹性限制模式发挥其补充限制的作用。
本文约五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遗嘱继承制度。
在这部分中,笔者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了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揭示了遗嘱自由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涵义,即在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依附于身份继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嘱自由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处分自由,而是依附于身份的财产处分自由;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废除身份继承之后遗嘱自由才独立成为一种财产处分自由。
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规律也揭示了现代法之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重要涵义,即以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为出发。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作为遗嘱继承的根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继承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摘要遗嘱自由是指人们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遗嘱自由的理解和认知也在不断更新和改变。
然而,遗嘱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各国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基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探讨了国内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和适用情况。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比较法、规定、适用情况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遗嘱自由的理解和认知也在不断更新和改变。
遗嘱自由是指人们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遗嘱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但并非没有限制。
各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有所不同,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和适用情况。
一、国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1. 公共秩序及公共政策的限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意大利、德国和瑞士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公共秩序及公共政策方面。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而公共政策则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在这些国家,如果某个遗嘱违背了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撤销。
例如,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遗嘱人将财产全部或部分捐给慈善机构或教会,并规定其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财产给予合法继承人。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一直认为家族体系和家族传统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同样,在德国和瑞士等国家,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遗赠不动产物业给非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保护不动产的产权和合法权益。
2. 遗产法的限制在遗产法中,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分配比例、检验期限、遗产债务等方面的规定。
因此,如果遗嘱人的遗嘱违反了这些规定,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处罚。
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遗嘱人的遗嘱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例如,英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赠给任何人,但对于故意剥夺合法继承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可以依法撤销遗嘱。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
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
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有:形式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以及遗嘱人本身的限制等,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上允许的情况、在内容上应当合法有效,遗嘱人也需要具备遗嘱的相关资格。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1、形式上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的限制。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本身。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制定的财产分配计划,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排与继承。
遗嘱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讨论遗嘱的自由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一、遗嘱的自由权遗嘱的自由权是指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财产分配计划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亲人、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遗嘱的自由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尊重个人的意愿,并且使得财产能够在个人生前得到合理的安排。
遗嘱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以及避免遗嘱的滥用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合法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遗嘱的合法性限制1. 必要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必要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他们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财产完全被遗嘱所支配。
当遗嘱违反了这些法定继承份额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约束与限制的规定法律对遗嘱的格式、证明、撤销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书写形式,必须加盖印章或由证人签名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证明制定遗嘱时受到胁迫或错误等,法律也允许取消遗嘱的效力。
3. 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人。
例如,受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不存在的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不合法的。
这是为了保护正当合法的受益人权益。
三、遗嘱合法性保护的平衡措施为了保护遗嘱的合法性,并平衡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1. 司法审查法院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以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遗嘱的制定、认证、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合法。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2.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三、遗嘱自由的限制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继承必留份特留份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表达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的文件。
遗嘱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并且为身故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依据。
然而,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自由和限制,以及判断标准。
一、遗嘱自由的含义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分配和继承安排的权利。
遗嘱自由的核心是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对象、份额和方式,而不被外界任何力量限制。
遗嘱自由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通过遗嘱的制定,遗嘱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亲情关系和个人价值观来安排财产继承,使得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尽管遗嘱自由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现行法律下,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遗嘱的制定和内容设定了一些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捐赠给他人或非法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了近亲属对于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遗嘱也做出了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的遗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标准在实际遗嘱纠纷诉讼中,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1. 遗嘱的真实性:判断遗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或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是否符合遗嘱的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要求。
3. 遗嘱人的合法行为能力:判断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受到任何影响或胁迫。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摘要:民法作为私法,以意思自治为要素,人们可以自由的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行为,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虽然我国的《继承法》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是还是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显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也因为我国比较重视和强调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会产生逃避社会责任,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社会现象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能够维护家庭的和睦,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限制;必留份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是法律对遗嘱自由原则的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吴某、宁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因为继承遗产产生的案件纠纷。
[1]吴某与冯某某现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
冯某甲系冯某某与前妻生育之子。
宁某系吴某与宁全某未婚生育之女,六周岁。
吴某与宁全某已经协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冯某某生前在宅基地上有一处房屋。
冯某某于 2012 年 12 月去世,在去世前订立遗嘱表明,其所有的一切财产留给其儿子继承。
吴某、宁某认为,冯某某所立遗嘱没有为宁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未成年人是否符合继承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因为吴某、宁全某作为宁某的亲生父母,有义务抚养宁某,冯某某在立遗嘱时,不用为宁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审法院审判时认为宁某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为没有生活来源指的是本人没有合法的收入,这并不包含近亲属提供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冯某某应当在订立遗嘱时,为宁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时期 , 尚不成 熟 , 对于遗 嘱有诸 多限制 , 自然与现 代意义上 的遗嘱 的作用 , 而且遗 嘱人有 时会忽略法 定继 承人中弱者一
在 我 国, 遗 嘱 自由是指 公 民按 照 自己的意 愿 , 通过 立遗 嘱的 本 质来 说 , 这 并不 能称之 为 限制 , 而 是保护 。 其次, 处分 他人 或者 国家 、 集 体财产 的遗 嘱也 是无 效的 。 第三 , 遗产 分割 时 , 应 当保 留胎 儿 的继承份 额 。胎 儿 出生 时
遗嘱 方式 。
行 了很深 刻 的立法研 究 。
一
、
现代法 意义 上 的遗嘱 自由
对 于遗 嘱 自由 , 我们着 重研 究其现代 法 的意义 , 主 要原 因是
它 与我 们当代 生活 息息相 关 。 当然 , 我 们也 不能 忽视 了它的来源 入的研 究和 探索 。 ( 一) 遗 嘱 自由的产 生与发展 遗 嘱 自由制度 最早 产生 于罗马 法 。罗马法 的 《 十二铜表 法》
度” 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 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 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 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以完善我 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 遗嘱 自由 ’限制 特 留份 公 序 良俗原 则 作者简介: 李姗姗,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Hale Waihona Puke 销 自由。 最 大限度 的满足 了行 为人 的意思 自由, 为其 自由立遗 嘱 在没 有依 靠的情 况下 也能 够 正常 生活 。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摘要:不同国家遗嘱态度分为绝对自由主义和相对自由主义两种。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及修正。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留份世界各国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存在两种主张:一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强调遗嘱人有绝对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其理由是:遗嘱是遗嘱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处分的法律效力当然延伸至其死后发生,法律不应当加以干预。
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自由限制。
认为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必留份”或“应继份”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与修正(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但遗嘱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高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而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或处理案件中违背立法原意。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正当性及路径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正当性及路径关键词: 遗嘱继承遗嘱自由处分限制立法构想内容提要: 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
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
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
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
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
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除必留份外,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其选定的任意一个或者数个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其配偶、子嗣却均无法律依据去抱怨遗嘱人没有留给他们任何遗产!正因如此,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儿子,不分给出嫁女儿分文; 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配给婚生子女,而未留给非婚生子女份额; 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指定由配偶继承,不留给子女分文(我国著名医学专家邝安堃丧妻多年后,86 岁时与照料他生活的姑娘朱某结婚。
1992 年邝病逝。
邝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悉数赠与朱某。
邝的两个儿子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 参见: 胡瑜,阮巍.千万遗产案一审判决: 教授全部财产归小保姆[EB/OL].[2012 -05 -01].http: / /news.sohu.com /20080719 / n258245969.shtml.)); 还有人临终前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指定分配给提供照料者,而未留给近亲属,(例如,浙江省杭州市的裱画师叶瑞亭生前订立遗嘱,把价值百万元的所有财产及房产遗赠给长期照料他生活的年青女士吴菊英,分文未留给女儿邰丽娜、陈丽娟。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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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遗 嘱 自由 与 限 制 的 平 衡
王 彪
( 安徽财经 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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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嘱 自 由是 继 承 法 的 一 个 重要 原 则 , 为 现 代 各 国私 法 立 法 所 普 遍 采 用 。 在 坚持 遗 嘱 自由 原 则 的 遗 并
手 , 而 对 我 国继 承 立 法 引 进 特 留份 制 度 提 出建 议 。 进
_ 、 国 遗 嘱 自 由 与 限 制 的 法 律 现 状 我 遗 嘱 自 由 ,是 指 自然 人 生 前 享 有 的 通 过 遗 嘱 方 式 处 分 自 己 死 后 财 产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 其 包 括 遗 嘱 内 容 的 确 定 自 由 、 嘱 形 式 的选 择 自 由 和 遗 嘱 变 更 、 遗 撤
遗 产 遗 赠 于 法 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 其 他 公 民 。 国 家 、 或 集
主 义 道 德 准 则 ,这 是 由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的 。
二 、 嘱 自 由 与 亲 属 权 的 关 系 遗
体 组 织 等 。 拉 伦 茨 认 为 以 尊 重 每 个 人 自觉 决 定 和 自 己承担 责任 的能力 为 出发点 ,而不加 入社 会伦 理方 面 的 因 素 , 不 足 以 构 筑 私 法 制 度 。 [当 然 . 国 继 还 2 】 我
的平衡 。
【 键 词 】 嘱 自由 ; 属 权 ; 承 关 遗 亲 继
【 图分类 号 1 54 中 DF 2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一、案例引发的思考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
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
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
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
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
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
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其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受益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这是一种法律原则,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都有一些限制。
以下是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一些主要观点:
遗嘱自由的原则:
1. 个体意愿:遗嘱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意愿的自由表达。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去向,不受他人干预。
2. 法定继承权:一般而言,即使有遗嘱,许多法域仍会确保某些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不能完全绕过法定的继承权利。
遗嘱自由的限制:
1. 法定继承份额:许多法域规定了法定继承份额,即使有遗嘱,法律仍然规定了特定亲属的最低继承份额。
这确保了某些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定的继承权。
2.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在很多地方,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即使有遗嘱,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对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提供保护。
3. 强制性保留份额:一些国家规定了被称为"强制性保留份额"的制度,确保某些特定亲属能够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 未成年子女:法律通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份额需要由监护人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公共政策:遗嘱自由的行使不应违反公共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禁止将财产遗赠给非法组织或用于非法目的。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遗嘱制度既尊重个体的自由意愿,又保护家庭成员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同的法域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在起草遗嘱时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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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二)遗嘱自由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三章的规定,从中可以得出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例如《继承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自行决定该遗嘱里的内容并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遗嘱人可以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人是谁,或者受遗赠人是谁,而且还可以自主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数额。另外,如果遗嘱人有合理的要求也可以提出来,如遗产须作何用等。
一、遗嘱自由概述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规定“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身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私人财产,决定其财产在遗嘱人死后归属的权利。遗嘱自由原则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充分地体现了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意思自治原则。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订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订立的要求,其中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它的效力也是最高的;而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其效力仅次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是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代书遗嘱是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而当遗嘱人在遭遇危急情况下,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其立口头遗嘱时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有效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遗嘱方式的选择应当由遗嘱人自主选择,其有权利选择是否立遗嘱,遗嘱人可以选择立,也可以选择不立,选择立遗嘱的话用哪种形式等等,这完全是遗嘱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的。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在今天,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私人财产在继承法中有很充分的体现。另外,自由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在民法中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而遗嘱自由原则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贯彻。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从1985年颁布并使用至今,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公民个人的私人财产数量明显增多,人们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然而,在现实中,遗嘱人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侵犯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逐渐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因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的法理分析
(一)从意思自治角度出发
遗嘱自由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其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国家是不会进行干涉干预的;相反,只有出现纠纷的时候,国家才会出手干预。这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自我意思的尊重。意思自治贯穿于民法的各个方面:例如在所有权方面,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缔结契约方面,契约对象、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可以自由选择;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遗嘱自由等;因此遗嘱自由既是意思自治的下位原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应有之义[1]。
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因为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能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同样地都体现了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利益[2]。因此,要保护遗嘱自由,首先要保护意思自治,如果公民失去了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社会中很多事情都不能继续向前发展,更可能会使我们的社会逐渐变得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