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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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作为遗嘱继承的根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继承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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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一份遗嘱从完成到发生效力中间往往相隔很长时间,这期间里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的变化,遗嘱人的意思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不允许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话,这样的话显然会有些不合理。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例如,遗嘱人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让原来所立的遗嘱中被撤销、被变更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从完成到发生效力间隔往往很长时间,这期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变化,遗嘱人的意思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不允许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话,这样显然有点不合理。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例如,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内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让原先所立的遗嘱中被撤销、被变更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
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因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前者更能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同样地体现了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利益[2]。因此,要保护遗嘱自由,首先要保护意思自治,如果公民失去了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社会中很多事情都不能继续向前发展,更可能会使我们的社会逐渐变得落后。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有效的方式订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要求,其中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其效力是最高的;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其效力仅次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代书遗嘱是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遗嘱人遭遇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其立口头遗嘱时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有效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遗嘱方式的选择应当由遗嘱人自主选择,其有权利选择是否立遗嘱,遗嘱人可以选择立,也可以选择不立,选择立遗嘱的话用何种形式立等等,这完全是遗嘱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的。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有:形式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以及遗嘱人本身的限制等,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上允许的情况、在内容上应当合法有效,遗嘱人也需要具备遗嘱的相关资格。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1、形式上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的限制。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本身。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2.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三、遗嘱自由的限制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继承必留份特留份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 ) 嘱 自由不得 违反 我 国《 法通 则》 七条 年 4月 1 二 遗 民 第 8日立 下遗 嘱将 自己财产 的全 部遗 赠 给 “ 朋 “ 民事活动 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得 损 害社会 公 共利 友” 张学英 。2 0 年 4月 2 01 0日将这 份遗嘱在 泸州 市的
益 , 坏 国 家经 济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破 扰 的规 定 , 即 公证 处进行 了公证 。黄永 彬于 20 年 4月 2 01 2日去世 。
如何妥善解 决这些 问题 ,急待我们 对遗 嘱 自由进行必 来 选 择 只 会 增 加 法 律 的 风 险与 成 本 .而 法 律 的 适 用 目 要 、 当的限制。 恰

标之一就 是尽量 降低风 险 。对 “ 公序 良俗 ” 的适 用 的尴 尬 已在 现实生 活 中充分 暴露 出来 。现 引一典型 案例予
第 1 第 3期 2卷
21 0 0年 7月
江 西行政 学 院学报
J u a f in x d nsrt n isi t o r l a g ia miit i n t ue n oJ ao t
Vo . 2 NO. 11 . 3
J 1 01 u. 0 2
论 遗 嘱 自 由 的 限 制
[ 键 词 ] 嘱 自由 ; 关 遗 继承 法 ; 留 识 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 8 6 6 (0 00 — 0 3 0 10 — 4 3 2 1 )3 0 3 — 4
有 学 者 认 为遗 嘱 自由具 体 包 括 “ 嘱 的行 动 自 由 、 我们 常说 的公 序 良俗 。 遗
不 得 违 反 。 同 时 也 不 能 与 其 它 部 门 法 , 刑 法 相 抵 触 。 女 人 张 学 英 相 识 并 于 19 如 9 6年 租 房 以 “ 妻 ” 义 同居 。 夫 名 这 一 条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是 无 争 议 的 。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表达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的文件。

遗嘱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并且为身故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依据。

然而,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自由和限制,以及判断标准。

一、遗嘱自由的含义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分配和继承安排的权利。

遗嘱自由的核心是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对象、份额和方式,而不被外界任何力量限制。

遗嘱自由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通过遗嘱的制定,遗嘱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亲情关系和个人价值观来安排财产继承,使得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尽管遗嘱自由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现行法律下,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遗嘱的制定和内容设定了一些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捐赠给他人或非法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了近亲属对于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遗嘱也做出了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的遗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标准在实际遗嘱纠纷诉讼中,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1. 遗嘱的真实性:判断遗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或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是否符合遗嘱的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要求。

3. 遗嘱人的合法行为能力:判断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受到任何影响或胁迫。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定 的限制 。 如果个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 利
益造成一定损 害 , 法律对个 人 自由的实现还应 当给予更 为 严厉 的限制 。这 是因为从社会本位上说 , 任何 自由都不 是 绝 对的 ,即只有在 比较 充分 的实现遗 嘱继承价 值 的情 况 下, 才能实现遗嘱 自由。
二 、 外 遗 嘱 自 由限 制 的 立 法 与 评 析 国
多个直 系尊亲属 的话 , 那么其生前 以赠与或是遗嘱处分 的 方式处分 的财产不得超过其 所有财产 的一半; 如果处分人 只是在一亲 系中留有 直系尊血亲的话 , 那其可 以处分 的财 产数额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 四分之三 。
方式来处分 自己财产的 自由, 这显然体现 了作 为私法应遵 循意思 自治的要求 。 遗嘱 自由原则与意思 自治原则两者的
嘱 自由 予 以 限制 。
现代各 国的法 制 , 尤其是 私法 , “ 视 社会 本位 ” 为其 立 法 的基础 ,公 民行使法律义务 , “ 不是必须都 出 自就 位义务 人 本人的意思 , 律规定 的任务 , 法 也未 必都是 为了使每 个
人 权利 的实 现。为了促使全社会共 同的发 展前进 , 法律 则 强 制规定人们某 些特定的义务 , 限制或剥夺人们 的某个 权
利:仅在被继承人 的直系卑 亲属是其继 承人的状况下 , 继 承份额为被继 承人财产 的三 分之一部分 ; 若是属 于其他状
况 , 应 是 被 继 承 人 所 有 财 产 的一 半 。 则
任何 自由都 是相 对的 , 不存 在绝对的 自由。从法律 的 角度上说 , 自由是一种权利 , 限制是一种责任 。 限制指的是 对 自由的约束 , 但亦 是对 自由的保 护 , 它要使我 们每个 人

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承制 度 , 而 遗嘱 继承 仅仅作 为例 外存在 。 该制 度只是 处于 萌芽 的 三、 我 国对遗 嘱 自由的 限制措施 基于于遗 嘱具有 改变法 定继承人 范围 、 顺序 和遗产分 配份额
时期 , 尚不成 熟 , 对于遗 嘱有诸 多限制 , 自然与现 代意义上 的遗嘱 的作用 , 而且遗 嘱人有 时会忽略法 定继 承人中弱者一
在 我 国, 遗 嘱 自由是指 公 民按 照 自己的意 愿 , 通过 立遗 嘱的 本 质来 说 , 这 并不 能称之 为 限制 , 而 是保护 。 其次, 处分 他人 或者 国家 、 集 体财产 的遗 嘱也 是无 效的 。 第三 , 遗产 分割 时 , 应 当保 留胎 儿 的继承份 额 。胎 儿 出生 时
遗嘱 方式 。
行 了很深 刻 的立法研 究 。


现代法 意义 上 的遗嘱 自由
对 于遗 嘱 自由 , 我们着 重研 究其现代 法 的意义 , 主 要原 因是
它 与我 们当代 生活 息息相 关 。 当然 , 我 们也 不能 忽视 了它的来源 入的研 究和 探索 。 ( 一) 遗 嘱 自由的产 生与发展 遗 嘱 自由制度 最早 产生 于罗马 法 。罗马法 的 《 十二铜表 法》
度” 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 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 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 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以完善我 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 遗嘱 自由 ’限制 特 留份 公 序 良俗原 则 作者简介: 李姗姗,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Hale Waihona Puke 销 自由。 最 大限度 的满足 了行 为人 的意思 自由, 为其 自由立遗 嘱 在没 有依 靠的情 况下 也能 够 正常 生活 。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根据 大陆法 系国家 比较成熟 的立法经验 ,我国继承立法 要引入特 留份制度,应对 以下几个方面做 出规定: 1 . 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我国 《 继承法》原则上应将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 列为特 留份权利人,当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可 以列第二顺序 的继承人为特留份权利人 ,但在份额上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加 以区分。 2 . 特 留份的份额:特留份份额应按被继承遗产数额的一定 比例确 定。法定继承人越多,比例越大。 3 . 建立特 留份扣减之诉制度:当遗嘱人所 立遗 嘱未按规定保 留法 定继承人的特 留份 时,特 留份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法官个人素质和情感不 同,而导致相同的案件会有不 同的 结果,从而导致出现法律适用 的不统一 的情况。 4对我 国遗嘱 自由限制制度的构想
4 . 1 引入 “ 特 留份制 度 ”
以确保无权利的义务的出现 。同样 的,遗嘱的被继承人享有按其意愿
处理 自己所 有的合法财产 的权利 ,但 是应该对 之附加一 个前提 ,那 就是他必须要承担起 自己作为一个 “ 社会人 ”所应尽的义务。只有这 样 ,才能真正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2 . 社会本位论 法律 是一种社 会制度 ,它是社会 的产物 ,社会性质 决定法 律性 质。法律 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法律 的一切都应服从于社会 的意志。其 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它通过社会控制 的方式而 不断扩大对人 的需求 、需要和欲望进行承 认和满 足,对社会利益进行 目益广泛和有 效的保护 ,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 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 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因此 ,当个人权利的行使严 重影 响到社会利益 的 保护时,法律必须 予以纠 正,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社 会的有 效运转 , 也才能在个人与社会 之间维护一种平衡 ,而这种平衡就 是保护社会不 致崩塌的关键 。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摘要:不同国家遗嘱态度分为绝对自由主义和相对自由主义两种。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及修正。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留份世界各国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存在两种主张:一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强调遗嘱人有绝对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其理由是:遗嘱是遗嘱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处分的法律效力当然延伸至其死后发生,法律不应当加以干预。

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自由限制。

认为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必留份”或“应继份”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与修正(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但遗嘱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高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而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或处理案件中违背立法原意。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Jnfh OiIl 学报fs oa u Cn oePei ul n aa loo c ro i t ef lOe V o C Q i fr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c A
论 遗 嘱 自由 与 限 制 的 平 衡
王 彪
( 安徽财经 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 3 ) 30 0
【 摘 要 】 嘱 自 由是 继 承 法 的 一 个 重要 原 则 , 为 现 代 各 国私 法 立 法 所 普 遍 采 用 。 在 坚持 遗 嘱 自由 原 则 的 遗 并
手 , 而 对 我 国继 承 立 法 引 进 特 留份 制 度 提 出建 议 。 进
_ 、 国 遗 嘱 自 由 与 限 制 的 法 律 现 状 我 遗 嘱 自 由 ,是 指 自然 人 生 前 享 有 的 通 过 遗 嘱 方 式 处 分 自 己 死 后 财 产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 其 包 括 遗 嘱 内 容 的 确 定 自 由 、 嘱 形 式 的选 择 自 由 和 遗 嘱 变 更 、 遗 撤
遗 产 遗 赠 于 法 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 其 他 公 民 。 国 家 、 或 集
主 义 道 德 准 则 ,这 是 由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的 。
二 、 嘱 自 由 与 亲 属 权 的 关 系 遗
体 组 织 等 。 拉 伦 茨 认 为 以 尊 重 每 个 人 自觉 决 定 和 自 己承担 责任 的能力 为 出发点 ,而不加 入社 会伦 理方 面 的 因 素 , 不 足 以 构 筑 私 法 制 度 。 [当 然 . 国 继 还 2 】 我
的平衡 。
【 键 词 】 嘱 自由 ; 属 权 ; 承 关 遗 亲 继
【 图分类 号 1 54 中 DF 2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道德与法律不能混 同, 但尊重 基本 的伦 理规则 , 这是古今 中外 各种 法律的共 同规律和 性格。一般来 说 , 人们对 亲属和 非亲属 的 情感 、 权利 、 义务 、 责任感等均有所不 同 , 所 以遗嘱继承不能 回避这

【 关 键词 】 遗 嘱 自由; 罗马 法 ; 继承


遗 嘱 自 由_ 的 历 史
( 二) 源 于 私 法 的 伦 理 性 因素
代 各 国立 法所 采用 。但 遗嘱 自由也 有 其 弊 端 , 应 进行 合 理 的 限 制 。本
文 先 对遗 嘱 自由的 历 史和 法理基 础 进 行 分析 , 然后 对 我 国现 如今 的遗 嘱 自由 限制的 立法 现状 进行 分析 , 从 而 为我 国的 立 法完善提 出建议 。
伦理性要求 。
古 代正式 的遗 嘱须经过 贵族大会 的通 过 , 受 大祭 司和大 会成 员 的审查监督 。 自从 《 十二表法》 确立 遗嘱 自由原 则 以后 , 到会 的 人 已经 仅处于类 似 “ 见证 人 ” 的地位 。但 是 当 时 , 只要 是遗 嘱, 都
要 公 开 进 行 。在 公 开 遗 嘱 的 情 况 下 , 遗 嘱 人 滥 用 自由 的 权 力 , 会受
三、 我 国对 遗 嘱 自由 限制 的立 法现 状及 其 完 善
到舆论 和宗教教规 的制裁 , 所 以那 时实行遗嘱 自由原则 , 还 不至于 出现很 大的弊端 。 到了共和 国末 页 , 遗 嘱 由公 开转 为 秘密 , 立 遗 嘱 可 以不 受 限 制, 同时 当时生产力的提 高 , 财富 的增 多加之世 风 日下 , 滥用 遗 嘱 自由权 的现象 日益 的严重 。因此 , 到查士丁尼 时期 , 罗马法 出现 了 对遗 嘱 自由 的限制规定 , 不仅 对子 女而且对 所有 的法定继 承人如 果 无 法 定 理 由遗 嘱 人 均 不 得 剥 夺 其 继 承 权 或 者 减 少 应 继 承 的 份 额, 此 即“ 特 留份 ” 制度 。 至近代 , 人 们的观念从 以家族 为本 位 , 过渡 到 以个 人 为本 位 , 强调 自由意志及奉 行私有 财产神 圣不 可侵犯 的原则 , 这一变 化必 然反 映到财产继承 中 , 为遗 嘱 自由的发展创造 了前所未 有 的条 件。 遗 嘱的绝对 自由主义适合 资本 主义社会 自由竞争 的需要 , 立 遗嘱 人为避 免资本分散 , 使企业得到持续 经营发展 。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

2010年9月第3期(总第45期)海峡媛争Cros s-s tr a it L ega l Sci enc eSep.2010N o.3(Sum N O.45)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我国《继承法》承认遗嘱自由,同时为了限制遗嘱自由,防止损害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权益的情况发生,专门规定了丛继份(珏留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我们应当更新立法理念,根据变化了的国情适时修改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力度,建立特留份制度,以解决遗嘱自由与保护继承人权利的冲突与矛盾。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继份;特留份;扣减权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3-0041—08遗嘱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直接体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

但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继承人合法权益保护上的种种问题和困境。

如何调整被继承人(即遗嘱人)遗嘱自由权行使与继承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在自由与限制、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一个问题。

本文在此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法定继承相比,能够更直接地体现出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因此,它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遗嘱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便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一些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这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如2000年,杭州一画家叶某将自己价值百万元的遗产遗赠给照顾自己l o年的小保姆吴某,叶某女儿不服而取走遗产,吴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遗产。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其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受益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这是一种法律原则,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都有一些限制。

以下是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一些主要观点:
遗嘱自由的原则:
1. 个体意愿:遗嘱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意愿的自由表达。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去向,不受他人干预。

2. 法定继承权:一般而言,即使有遗嘱,许多法域仍会确保某些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不能完全绕过法定的继承权利。

遗嘱自由的限制:
1. 法定继承份额:许多法域规定了法定继承份额,即使有遗嘱,法律仍然规定了特定亲属的最低继承份额。

这确保了某些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定的继承权。

2.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在很多地方,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即使有遗嘱,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对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提供保护。

3. 强制性保留份额:一些国家规定了被称为"强制性保留份额"的制度,确保某些特定亲属能够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 未成年子女:法律通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份额需要由监护人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公共政策:遗嘱自由的行使不应违反公共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禁止将财产遗赠给非法组织或用于非法目的。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遗嘱制度既尊重个体的自由意愿,又保护家庭成员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同的法域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在起草遗嘱时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作者:陈小愿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第06期[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的权利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法律在对待遗嘱人的遗嘱时,应基于“中人”的标准,既尊重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又基于具体的情况给予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一、遗嘱及遗嘱自由广义的遗嘱自由包括生前处理死后事宜之意思表示,不但包括立嗣等身份事项、家产等财产事项,而且包括对于死后丧葬及子孙应遵守事项。

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生效。

本人认为遗嘱还应包括生预嘱(Living Will),生预嘱生效的时间可在生预嘱人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重伤时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就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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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现代法意义上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遗嘱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然而本文所论述遗嘱自由与限制实际上仅限于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与限制。

本文拟通过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大陆现行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不足,并探求借鉴两大法系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以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

笔者在借鉴现有遗嘱自由与限制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文的写作特点有:第一,在写作方法上,比较法的研究手法基本贯穿全文,既有横向对比也有纵向对比。

第二,在遗嘱制度概述中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这个中心,介绍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并通过这一介绍分析遗嘱自由的涵义演变。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第一,笔者在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分别概括为富有弹性的限制模式和量化的限制模式。

第二,笔者赞同在以遗嘱自由原则为前提,限制遗嘱自由为必然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并主张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并行,同时引入判例法发挥公序良俗原则补充限制遗嘱自由的功能,以构建一个完善的遗嘱自由限制体系。

即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量化限制模式为主,借鉴英美法系弹性限制模式发挥其补充限制的作用。

本文约五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遗嘱继承制度。

在这部分中,笔者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了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揭示了遗嘱自由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涵义,即在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依附于身份继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嘱自由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处分自由,而是依附于身份的财产处分自由;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废除身份继承之后遗嘱自由才独立成为一种财产处分自由。

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规律也揭示了现代法之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重要涵义,即以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为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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