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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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作者:范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自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但是遗嘱自由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继承法》及其他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合理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遗嘱自由,赋予遗嘱人遗嘱行为的主动权、遗嘱内容的确定权和遗嘱形式的选择权,这不仅贯彻了《民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养老育幼的有效实现。

但是现实社会中滥用遗嘱自由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法律及很多域外法律均对遗嘱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1.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其财产根据所立遗嘱发生转移,在其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权利和自由。

2.遗嘱自由的表现形式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行为自由包括遗嘱设立自由和遗嘱撤回自由。

遗嘱内容自由是指遗嘱人有权自己决定将财产转于何人、如何转移、转移多少。

遗嘱形式自由是指遗嘱人可自己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1.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该款的合理性在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受人利用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分析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分析

产所 有 权 , 么 也 理应 肯定 和保 护公 民 的遗 嘱 自由 , 样 才能 那 这
实 现法 律 对公 民财 产所 有 权 的全 面 保护 ,激励 人们 刨造 更 多 的 物质 财 富 。
二、 遗嘱 自由 的限 制 考 虑 到遗 嘱 人有 可 能会 通 过改 变 继 承人 顺 序 、范 围及 财
Oe . 0 t 201
第 7卷 第 1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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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遗嘱 自由限制的法理分析
刘 琳 丽
( 北 经 济学 院 法学 系, 湖 湖北 武 汉 4 0 0 ) 32 5 摘 要: 遗嘱 自由 的原则 是私 法 意识 自治原 则在 继 承法 的 体现 。 公 民对私 有 财 产权 的彻 底 保护 有 着 积极 意 义 。 对
由处 分其 个 人 财产 .也应 该 可 以通 过 订立 遗 嘱对其 死 后 的财 产 做 出处 分 并 在其 死 后发 生 效力 。订立 遗 嘱是 公 民享 有 个人 财 产所 有 权 的 具体 表 现 ,法 律既 然 肯定 和 保 护公 民 的个 人财
遗 嘱是 指遗 嘱 人生 前 在 法律 允许 的 范 围 内 .按照 法 律规
源的 继 承人 和胎 儿保 留必要 的 遗 产份 额 ,这 些 规定 也 被称 为 “ 留份 ” 必 制度 。必 留份 制度 在 一 定程 度 上保 护 既缺 乏 劳动 能
力 又 没有 生 活 来 源 的继 承人 和 胎儿 的 权 益 , 现 了公 平 正义 。 实 ( ) 嘱 必 须尊 重公 序 良俗 二 遗 公 序 良俗 即公 共 秩序 和 善 良风 俗 。公 序 良俗 原则 有 一个

但 对 其进 行 限制 也 是 各个 国家 的共 通 作 法 , 文将 从 不 同 角度对 其 限 制进 行 理 论 分析 。 本 关键 词 : 嘱 自由 ; 遗 限制 ; 法理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及撤销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权利的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本文从遗嘱自由制度的演变出发,借鉴各大陆法系关于遗嘱制度的演变与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进而提出我國遗嘱自由及限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及限制的构建一、引言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实践过程中,遗嘱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极影响。

过分的自由不仅会造成社会贫富悬殊,而且这种个人意志的表现有时会违背社会公德,挑战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在鼓励遗嘱自由的同时必需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确发挥遗嘱继承对现代法制的效力。

过度的自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市民伦理沦陷,因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在现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

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

比如,在美国,凡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

2.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遗嘱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一份遗嘱从完成到发生效力中间往往相隔很长时间,这期间里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的变化,遗嘱人的意思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不允许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话,这样的话显然会有些不合理。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例如,遗嘱人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让原来所立的遗嘱中被撤销、被变更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如下: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遗赠也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

遗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该规定也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保护。

5.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吗继承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

遗嘱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订立的有自主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的《民法典》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2.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三、遗嘱自由的限制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继承必留份特留份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 ) 嘱 自由不得 违反 我 国《 法通 则》 七条 年 4月 1 二 遗 民 第 8日立 下遗 嘱将 自己财产 的全 部遗 赠 给 “ 朋 “ 民事活动 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得 损 害社会 公 共利 友” 张学英 。2 0 年 4月 2 01 0日将这 份遗嘱在 泸州 市的
益 , 坏 国 家经 济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破 扰 的规 定 , 即 公证 处进行 了公证 。黄永 彬于 20 年 4月 2 01 2日去世 。
如何妥善解 决这些 问题 ,急待我们 对遗 嘱 自由进行必 来 选 择 只 会 增 加 法 律 的 风 险与 成 本 .而 法 律 的 适 用 目 要 、 当的限制。 恰

标之一就 是尽量 降低风 险 。对 “ 公序 良俗 ” 的适 用 的尴 尬 已在 现实生 活 中充分 暴露 出来 。现 引一典型 案例予
第 1 第 3期 2卷
21 0 0年 7月
江 西行政 学 院学报
J u a f in x d nsrt n isi t o r l a g ia miit i n t ue n oJ ao t
Vo . 2 NO. 11 . 3
J 1 01 u. 0 2
论 遗 嘱 自 由 的 限 制
[ 键 词 ] 嘱 自由 ; 关 遗 继承 法 ; 留 识 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 8 6 6 (0 00 — 0 3 0 10 — 4 3 2 1 )3 0 3 — 4
有 学 者 认 为遗 嘱 自由具 体 包 括 “ 嘱 的行 动 自 由 、 我们 常说 的公 序 良俗 。 遗
不 得 违 反 。 同 时 也 不 能 与 其 它 部 门 法 , 刑 法 相 抵 触 。 女 人 张 学 英 相 识 并 于 19 如 9 6年 租 房 以 “ 妻 ” 义 同居 。 夫 名 这 一 条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是 无 争 议 的 。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表达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的文件。

遗嘱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并且为身故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依据。

然而,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自由和限制,以及判断标准。

一、遗嘱自由的含义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分配和继承安排的权利。

遗嘱自由的核心是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对象、份额和方式,而不被外界任何力量限制。

遗嘱自由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通过遗嘱的制定,遗嘱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亲情关系和个人价值观来安排财产继承,使得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尽管遗嘱自由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现行法律下,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遗嘱的制定和内容设定了一些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捐赠给他人或非法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了近亲属对于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遗嘱也做出了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的遗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标准在实际遗嘱纠纷诉讼中,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1. 遗嘱的真实性:判断遗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或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是否符合遗嘱的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要求。

3. 遗嘱人的合法行为能力:判断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受到任何影响或胁迫。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

遗嘱自由与限制的法理问题研究摘要:民法作为私法,以意思自治为要素,人们可以自由的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行为,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虽然我国的《继承法》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是还是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显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也因为我国比较重视和强调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会产生逃避社会责任,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社会现象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能够维护家庭的和睦,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限制;必留份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是法律对遗嘱自由原则的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吴某、宁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因为继承遗产产生的案件纠纷。

[1]吴某与冯某某现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

冯某甲系冯某某与前妻生育之子。

宁某系吴某与宁全某未婚生育之女,六周岁。

吴某与宁全某已经协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

冯某某生前在宅基地上有一处房屋。

冯某某于 2012 年 12 月去世,在去世前订立遗嘱表明,其所有的一切财产留给其儿子继承。

吴某、宁某认为,冯某某所立遗嘱没有为宁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未成年人是否符合继承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因为吴某、宁全某作为宁某的亲生父母,有义务抚养宁某,冯某某在立遗嘱时,不用为宁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审法院审判时认为宁某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为没有生活来源指的是本人没有合法的收入,这并不包含近亲属提供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冯某某应当在订立遗嘱时,为宁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承制 度 , 而 遗嘱 继承 仅仅作 为例 外存在 。 该制 度只是 处于 萌芽 的 三、 我 国对遗 嘱 自由的 限制措施 基于于遗 嘱具有 改变法 定继承人 范围 、 顺序 和遗产分 配份额
时期 , 尚不成 熟 , 对于遗 嘱有诸 多限制 , 自然与现 代意义上 的遗嘱 的作用 , 而且遗 嘱人有 时会忽略法 定继 承人中弱者一
在 我 国, 遗 嘱 自由是指 公 民按 照 自己的意 愿 , 通过 立遗 嘱的 本 质来 说 , 这 并不 能称之 为 限制 , 而 是保护 。 其次, 处分 他人 或者 国家 、 集 体财产 的遗 嘱也 是无 效的 。 第三 , 遗产 分割 时 , 应 当保 留胎 儿 的继承份 额 。胎 儿 出生 时
遗嘱 方式 。
行 了很深 刻 的立法研 究 。


现代法 意义 上 的遗嘱 自由
对 于遗 嘱 自由 , 我们着 重研 究其现代 法 的意义 , 主 要原 因是
它 与我 们当代 生活 息息相 关 。 当然 , 我 们也 不能 忽视 了它的来源 入的研 究和 探索 。 ( 一) 遗 嘱 自由的产 生与发展 遗 嘱 自由制度 最早 产生 于罗马 法 。罗马法 的 《 十二铜表 法》
度” 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 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 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 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以完善我 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 遗嘱 自由 ’限制 特 留份 公 序 良俗原 则 作者简介: 李姗姗,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Hale Waihona Puke 销 自由。 最 大限度 的满足 了行 为人 的意思 自由, 为其 自由立遗 嘱 在没 有依 靠的情 况下 也能 够 正常 生活 。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摘要:不同国家遗嘱态度分为绝对自由主义和相对自由主义两种。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及修正。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留份世界各国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存在两种主张:一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强调遗嘱人有绝对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其理由是:遗嘱是遗嘱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处分的法律效力当然延伸至其死后发生,法律不应当加以干预。

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自由限制。

认为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必留份”或“应继份”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与修正(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但遗嘱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高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而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或处理案件中违背立法原意。

遗嘱自由法律规定(3篇)

遗嘱自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人类社会中,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个人对其身后事进行安排的重要手段。

遗嘱自由,即个人在生前有权自由决定其遗产的分配方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保障遗嘱自由的同时,法律也必须对这一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遗嘱自由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保障与限制的平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遗嘱自由是指个人在生前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

这一自由体现了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是个人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遗嘱自由的核心在于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使个人在生前能够对自己的财产安排进行充分的规划。

二、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遗嘱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录音、录像或者电子签名。

(2)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明确表示遗嘱人的意愿,包括遗产的分配方式、继承人的范围等。

(3)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真实性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主要包括:(1)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人在生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遗产的分配。

(2)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有权在生前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3)遗嘱的见证人:遗嘱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嘱自由的保障1. 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遗嘱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遗嘱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遗嘱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

当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一、案例引发的思考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

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

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

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

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

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

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

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浅析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

浅析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

浅析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作者:林进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如何把握好遗嘱自由的“度”十分重要。

文章将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加以阐述,并对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该如何完善提出自已的见解,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限制;立法建议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已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其它事务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依据。

我国法律对遗嘱的自由作对规定,同时又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一)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每位公民在立遗嘱时,都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权利,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每位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处分行为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有权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亦有权选择将其财产遗留给一人或多人。

(二)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哪种遗嘱。

(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遗嘱即告成立,并在遗嘱人死亡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或变更其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我国立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措施基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的利益,所以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其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受益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这是一种法律原则,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都有一些限制。

以下是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一些主要观点:
遗嘱自由的原则:
1. 个体意愿:遗嘱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意愿的自由表达。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去向,不受他人干预。

2. 法定继承权:一般而言,即使有遗嘱,许多法域仍会确保某些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不能完全绕过法定的继承权利。

遗嘱自由的限制:
1. 法定继承份额:许多法域规定了法定继承份额,即使有遗嘱,法律仍然规定了特定亲属的最低继承份额。

这确保了某些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定的继承权。

2.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在很多地方,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即使有遗嘱,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对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提供保护。

3. 强制性保留份额:一些国家规定了被称为"强制性保留份额"的制度,确保某些特定亲属能够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 未成年子女:法律通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份额需要由监护人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公共政策:遗嘱自由的行使不应违反公共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禁止将财产遗赠给非法组织或用于非法目的。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遗嘱制度既尊重个体的自由意愿,又保护家庭成员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同的法域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在起草遗嘱时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作者:母剑侠张丽平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的权利,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这一制度对于养老育幼、保护弱者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杭州百万遗产赠与案、四川二奶遗嘱继承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在坚持遗嘱自由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法律1 遗嘱自由及对其限制的理论依据1.1 遗嘱自由的基本理论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然人生前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的归属。

它是意思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也是所有权人自由的一种具体形式。

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表现。

遗嘱自由的“自由”表现为形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的自由。

形式方面表现在遗嘱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几种遗嘱形式中任意选择自己愿意的方式来设定自己的遗嘱,这也是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的体现。

而实质内容的自由则表现为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其在遗嘱中可以单方面确定任何人为被继承人,并且遗嘱一旦做出,只要遗嘱人自己不予事后撤销或更换遗嘱,该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至于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也是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意义所在。

1.2 遗嘱自由限制的理论依据1.权利与义务一致论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的,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

权利与义务如果一方消失了,另一方也将不复存在。

如果遗嘱的法定继承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却被遗嘱的被继承人剥夺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这个时候,法律就应该为继承人恢复他她所应有的权利,以确保无权利的义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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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
法学之窗
文/关博华
论我国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
摘 要:自从两个经典的案例“泸州二奶继承案”与“杭州小保姆案”出现后,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对遗嘱自由限制原则的限制的思考。

我国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采取必留份制度,而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这种制度都存在不小的缺陷。

关键词: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必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17-01
一、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一)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

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为继承人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也是家庭伦理的一部分,让这些之外的人继承遗产不利于维护家庭伦理。

(二)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

滥用遗嘱自由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歪风邪气,不利于公序良俗。

二、我国在立法中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
(一)继承法中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制度是我国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的最主要的手段。

(二)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通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用来限制遗嘱自由原则,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的补充。

(三)宪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核心是任何人行使权利不能有损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的缺陷
纵观国内外立法,我国和其他国家相比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比较少。

(一)必留份制度的缺陷
1、可以享有必留份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继承法规定,只有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双无人员”)才能享有必留份。

而在司法实践中,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植物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

其中,植物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在人口中的比例本就很小,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人民的平均寿命已经超过七十周岁,非意外事故正常死亡的时候基本超过五十周岁,其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也绝大多数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很少。

这样就导致了绝大多数的法定继承人是不能成为必留份的主体的。

2、双无人员难以确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全面覆盖各个领域。

低保制度更是使在法律领域的双无人员难以确定,享受低保的人们是否可以认定为有生活来源呢,至今立法和司法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

3、必要的遗产份额数额不确定。

首先,到底什么程度才算是“必要”,就未成年的继承人来说,是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吃饱饭有衣服穿还是要保证其上高中的学费,要知道高中并不是义务教育,有些学校三年的学费高达数万元;就精神病人和植物人来说,同样保障他们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必要,这笔费用数额很大,对生前属于工薪阶层一员的被继承人来说,其全部遗产也难以满足高额的医药费,那么在必留份制度下,其他法定继承人就注定无法继承一分钱,对其有失公平。

(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不便
我国的《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法官可以引用这一原则来限制遗嘱自由原则。

但是,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条法律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在法律法规对案例中的情况没有直接规定和最相近的规定,并且没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时才能适用,其本质是兜底条款。

真正需要用到这条原则的时候也就说明了立法的不完善,并且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法官对某个案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有不同的看法,完全相同的情况,一审和二审法官的看法很可能完全不同,这样也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

拿二奶继承案来说,不同的情况能否都认为二奶继承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也很难决定。

比如,被继承人和妻子的婚姻家庭关系极差,两人整天吵架甚至闹离婚,妻子出轨甚至孩子都不是被继承人的,而二奶却和被继承人真心相爱,这种情况下能肯定的认为二奶受遗赠违反公序良俗吗。

至于把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遗赠给辛辛苦苦照顾儿女常年不在身边的被继承人多年的保姆、和被继承人在战争中出生入死救过被继承人性命的残疾战友、孤儿院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就更加难以判断了。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更加难以适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适用上有和公序良俗原则一样的难点,另外其更加难以把握。

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滥用遗嘱自由损害了什么合法权益,有人说是损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期待权。

首先继承权是不是期待权在学界还有争议,其次把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属于遗赠,而遗赠损害继承权就更加不能认定了。

(四)对遗嘱自由原则限制过少造成的不良后果
最直接的不良后果就是被继承人在没有双无人员的继承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可能导致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到遗产或者只能继承一部分遗产。

如果遗产被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一定不会甘心从而引发诉讼,造成大量纠纷,更有可能有冲动的继承人造成刑事事件。

更糟糕的是,如果遗嘱的内容在被继承人生前就通过某些渠道泄露给家人知道的话,在遗嘱中不能得到遗产的家人就会对被继承人极为不满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而遗嘱内容如果不违法双无人员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得到遗产的家人即使提起诉讼也不能得回财产,家人得不得遗产而外人得到遗产,这样会真正导致家庭伦理的破裂,威胁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关于完善限制遗嘱自由原则的解决办法
我个人的设想是引用国外的特留份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的简介
特留份制度是指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二)引用特留份制度的作用
可以加大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保证法定继承人主要是配偶和子女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相当一部分的遗产。

这样弥补了我国必留份制度的缺陷,保证了家庭的伦理道德,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作者简介:关博华(1987.05— ),男,辽宁人,满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4]杨遂全.亲属与继承法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
2011.1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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