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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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进深、层 高建筑构配件的尺寸
2.2.2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标志尺寸: 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线之间的 距离(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筑制品、 建筑构配件、组合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 间的尺寸。
构造尺寸: 是生产、制造建筑构配件、建筑 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 下,构造尺寸为标志尺寸减去缝隙或加上支 承尺寸。
1500 3000 4500 6000 7500 …… 12000 用于竖 向尺寸 时幅度 不限
3000 6000 9000 12000 36000
6000 12000 18000 24000 30000 幅度不限
主要用于缝隙、构造接点、 建筑构件的截面及建筑制 品的尺寸
主要用于建筑构件的截面、建筑制品、 门窗洞口、建筑构配见及建筑物的开间、 进深、层高尺寸
100
……
110
120
120
1500
130
150
140
140
……
150
800
……
400
3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
6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600 1200 1800 2400 3000 3600 4200 4800 5400 6000 6600 …… 9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进 深: 两相邻纵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层 高: 指层间高度,即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
面的高度。 净 高: 指房间的净空高度,即地面至顶棚下皮
的高度。它等于层高减去楼地面厚度、
建筑高度: 指室外地坪至檐口顶部的总高度。 建筑朝向: 建筑的最长立面及主要开口部位的朝向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规定
实际尺寸: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 尺寸。
几种尺寸之间的关系:图
标志尺寸
实际尺寸
第四节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 GBJ2-86)
一、建筑模数概念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 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 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 进行尺寸协调的基础。
二、建筑模数的内容
基本模数:选定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
五、几种尺寸
为保证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在 建筑模数协调中尺寸分为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 寸
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 位轴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 筑制品、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图
1M=100mm。
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数倍。
水平扩大模数 :基数为3M、6M、12M、30M、 60M等6个 。
竖向扩大模数:基数为3M和6M。
分模数:分模数是基本模数的分数值。
其基数为1/10M、1/5M、1/2M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 10mm、20mm、50mm。
三、模数数列
模数数列是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
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
⑴ 水平基本模数数列 ⑵ 竖向基本模数数列 ⑶ 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⑷ 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⑸分模数数列
四、有关定位轴线的规定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 定位轴线的编号: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图 节点详图中的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图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是为了确保建筑设计与施工的精确度和一致性,提高建筑质量和美观度而制定的规范。
模数是指一种建筑尺度标准,通过模数的统一,建筑师在设计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协调各个构件之间的关系。
一、模数概述模数作为建筑设计的基准,对于住宅建筑来说尤为重要。
它决定了房间尺寸、门窗位置和尺寸、墙体厚度等关键要素。
模数一般采用整数和其分数作为单位,常用的有100mm、150mm、200mm等。
不同模数的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保证设计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二、模数在平面布局中的运用在住宅建筑的平面布局中,模数的运用可以让各个空间相互协调,并且便于施工。
首先,平面布局中的主要功能空间,如卧室、客厅、厨房等,应根据模数进行合理地布置,以保证空间的通用性和舒适度。
其次,门窗的位置和尺寸也应根据模数来安排,使其与墙体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符合美学要求。
同时,模数的运用还能使平面布局更加简洁明了,提升整体的设计质量。
三、模数在立面设计中的应用立面设计是住宅建筑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外观美观度和风格风貌。
通过模数的应用,可以使立面的构件之间具有一致的尺度关系,增加建筑的整体美感。
例如,窗户的尺寸和位置可以根据模数来决定,使得整个立面看起来规整有序。
另外,墙体的厚度也可以按照模数来确定,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隔热性能。
四、模数在结构设计中的意义在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中,模数的运用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合理地设置柱网和梁网的距离,使得结构构件的尺寸和布置符合模数要求。
这样一来,施工时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构件的加工和安装,减少误差和浪费。
同时,模数的运用还可以使结构体系更加稳定,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和耐久性。
五、模数标准与市场需求住宅建筑模数的标准应该与市场需求相协调,根据不同地区和人群的喜好来制定。
模数标准的灵活性非常重要,不同的设计风格和功能要求可能需要不同的模数尺度。
因此,在制定模数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建筑设计的多样性,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模数统一协调原则
•
•
第3.1.3条
• 模数化网格的确定,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的水平面与 垂直面的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此网格的两向或一向 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 于基本模数的网格。 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 于扩大模数的网格。网格的两个方向的每一向可采用不 同的扩大模数。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 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第三章 模数协调原则
第一节 定位系列和模数化网格 第3.1.1条 定位系列的确定,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 间网格 的连续系列。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以此为基 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第3.1.2条
• 模数化空间网格的确定,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时,三向直交 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 大模数。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图3.1.2) 注: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 于水平的。
•
第3.1.4条
• 模数化网格中间区的确定,当有分隔构件必须将模数化 网格加以间隔时,间隔的区域为中间区,其尺寸可不符 合模数。(图3.4.3.a)
第3.1.5条
• 模数化网格平移的确定,当在同一平面图中,同时采用 几种模数化网格时,这些网络可在一向或两向互相平移。 (图3.1.5)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3 模数3.1 基本模数、导出模数3.1.1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1.2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扩大模数基数应为2M、3M、6M、9M、12M……;2 分模数基数应为M/10、M/5、M/2。
3.2 模数数列3.2.1 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
3.2.2 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梁、板、隔墙和门窗洞口宽度等分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2nM、3nM(n 为自然数)。
3.2.3 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3.2.4 构造节点和分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且分模数数列宜采用M/10、M/5、M/2。
4 模数协调原则4.1 模数网格4.1.1 模数网格可由正交、斜交或弧线的网格基准线(面)构成,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模数(图4.1.1-1),不同方向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可采用非等距的模数数列(图4.1.1-2)。
图4.1.1-1 模数网格的类型图4.1.1-2 模数数列非等距的模数网格4.1.2 相邻网格基准面(线)之间的距离可采用基本模数、扩大模数或分模数,对应的模数网格分别称为基本模数网格、扩大模数网格和分模数网格(图4.1.2)。
图4.1.2 采用不同模数的模数网格4.1.3 对于模数网格在三维坐标空间中构成的模数空间网格,其不同方向上的模数网格可采用不同的模数(图4.1.3)。
图4.1.3 模数空间网格4.1.4 模数网格可采用单线网格,也可采用双线网格(图4.1.4)。
图4.1.4 单线模数网格和双线模数网格4.1.5 模数网格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网格宜采用扩大模数网格,且优先尺寸应为2nM、3nM模数系列;2 装修网格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或分模数网格。
GBJ 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一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二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第
条 分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二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三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至 至 至
第三节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
条 水平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
条 竖向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建筑物的层高 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三 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 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
条 凡属下列情况 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 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
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 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 经济方面
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 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
条 房屋建筑的墙体 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
2nM
2nM
图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模数化网格平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节 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
第
条 定位轴面的确定 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
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 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
轴面
第
条 定位轴线的确定 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
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
统一标准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
w 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ww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
建筑构造: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组合较复杂的平面图定位轴线采用分区编号,即分区 号—该区编号
3-1 3-2 3-3 3-4 3-5 3-6
3-B
3
3-A 1-E
1
1-C 1-B 1-A
2-J
2-H
2-G
2-F
2
2-E
2-D
2-C
2-B 2-A
1-1 1-2 1-3 1-4 1-5 1-6 1-7 2-1
2-2
Hale Waihona Puke 横向或横墙编号为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
竖向或纵墙编号用拉丁字母,自下而上。注意I、O、Z 不得作轴线编号,避免与1、0、2混淆。
D C A
B 3
2 1
12 D
C
1B
1B
A
10A 1
2
12
10A 3
分数形式表示附加轴线编号,分子为附加轴线编号,
分母为前一轴线编号。1或A轴前的附加轴线分母为01或0A
(2)构造尺寸 ——指图上构配件尺寸,不一定符合模数。
(3)实尺寸际 ——指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生产制
作后的尺寸。
标志尺寸=构造尺寸+缝隙尺寸
3.定位轴线 是用来确定主要承重构件(墙、柱、梁)位置及尺寸
标注的基准。
定位轴线为细点画线。编号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内。
轴线编号用细实线圆 φ8~10表示。
第三节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一、建筑工业化意义和途径
“快!快!快!”
设计标准化,构配件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 管理现代化。
减少构配件规格、品种、型号,提倡通用性和互 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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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1.模数
(2.1几)种标尺志寸尺及寸其关系 ——用于标注定位轴线之间(如开间、进深、柱距、 跨度、层高等),以及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 筑制品、建筑设备等界限之间的尺寸,必须符合模数。
模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11月4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整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章模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性,模数数列应按表采用。
扩大模数和门窗洞口等处。
章模数协调原则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数。
(图)图)。
轴线。
(图)位面。
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图)度。
(图)也可完全空着。
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
(图、b)位。
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建筑建设中各种细部元素的统一尺寸,通常以毫米为单位进行衡量标准,要求其尺寸满足建筑设计中的一般要求。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使建筑元素统一,达到设计效果,使建筑结构更加美观、整洁,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要求。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一般包括横向模数、竖向模数和深度模数等方面,横向模数指的是建筑元素在水平方向上的尺寸,例如墙体的厚度、楼板的厚度等;竖向模数指的是建筑元素在垂直方向上的尺寸,例如门窗的高度、墙体的高度等;而深度模数则是指建筑元素在深度方向上的尺寸,例如楼板梁的厚度、楼梯的宽度等。
此外,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还包括一些表面处理模数、技术模数等,表面处理模数指的是建筑表面的细节尺寸,例如横梁、楼梯的表面处理等;技术模数则指的是建筑结构的技术尺寸,例如钢筋的直径、建筑材料的性能等。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建筑元素统一,达到设计效果,以及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要求。
它不仅可以改善建筑结构的美观度,还可以减少施工中的差错,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因此,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2.1建筑工业化的含义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来建造房屋,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机械化,组织管理科学化。
1.2.2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制的关系: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是设计标准化,只有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才能使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1.2.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一、什么叫模数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等各部门进度尺度协调的基础。
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二、模数制的规定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 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第四节: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协调
实际尺寸 是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
建筑制品等生产制作后的实有尺寸,实际尺寸
与构造尺寸之间的差数应符合建筑公差的规定。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几种尺寸间的关系
(a)构件标志尺寸大于构造尺寸;(b)构件标志尺寸小于构造尺寸
四、 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用来确定建筑物主要
结构构件位置及其标志尺寸的基准线,
同时也是施工放线的基线。用于平面 时称平面定位轴线;用于竖向时称为
纵
向:指建筑物的长度方向。
横向轴线:平行于建筑物宽度方向设置的轴线,用以 确定横向墙体、柱、梁、基础的位置 纵向轴线:平行于建筑物长度方向设置的轴线,用以 确定纵向墙体、柱、梁、基础的位置 开 间:两相邻横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常用专业名词
进 深:两相邻纵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净
高:指层间高度,即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 高度。
屋面的竖向定位
屋面的竖向定位应为屋面结构层的
上表面与距墙内缘120mm处或与墙内缘重合处的外 墙定位轴线的相交处,即用结构标高标注(图1.10)
门窗洞口的竖向定位
门窗洞口的竖向定位与洞口结
构层表面重合,为结构标高(图1.9)
标高及构件的竖向定位
标高及构件的竖向定位
常用专业名词
横 向:指建筑物的宽度方向。
1 . 建筑模数
(3)模数数列及其应用 模数数列是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 数为基础扩展的数值系统。 模数数列根据建筑空间的具体情况拥有各 自的适用范围,建筑物中的所有尺寸,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都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三、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为保证设计、生产、施工各阶段建筑制品、构配 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必须明确标志尺寸、 构造尺寸、实际尺寸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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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模数第一节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1M3M6M12M15M30M60M M M M1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300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6006001200180024003000360042004800120012002400360048001500150030004500300030006000 1010203040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16020204060801001201401605050100150第二节模数数列的幅度第2.2.1条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
第2.2.2条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第2.2.4条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2.2.5条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三节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第2.3.1条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4条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5条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
第三章模数协调原则第一节定位系列和模数化网格第3.1.1条定位系列的确定,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间网格的连续系列。
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第3.1.2条模数化空间网格的确定,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
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3.1.2)注: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于水平的。
第3.1.3条模数化网格的确定,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的水平面与垂直面的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此网格的两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基本模数的网格。
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扩大模数的网格。
网格的两个方向的每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第3.1.4条模数化网格中间区的确定,当有分隔构件必须将模数化网格加以间隔时,间隔的区域为中间区,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数。
(图3.4.3.a)第3.1.5条模数化网格平移的确定,当在同一平面图中,同时采用几种模数化网格时,这些网络可在一向或两向互相平移。
(图3.1.5)第二节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第3.2.1条定位轴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轴面。
第3.2.2条定位轴线的确定,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定位轴线。
(图3.2.2)第3.2.3条定位面的确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除定位轴面以外的定位平面均为定位面。
定位面应设有水平定位面与竖向定位面。
第3.2.4条定位线的确定,应以定位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线。
定位线应设有水平定位线与竖向定位线。
(图3.2.2)注:定位平面包括定位轴面与定位面。
第3.2.5条楼(地)面的定位平面的确定,当一组水平的模数化定位平面连续与同座房屋中其他他各层的整个楼(地)面相重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第3.2.6条楼层高度的确定,应是两个相邻楼面或楼面与地面定位平面间的竖向尺度。
(图3.2.6)第3.2.7条房间高度的确定,应是在一层中的楼板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与该层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竖向尺度。
(图3.2.6)第3.2.8条楼板层高度的确定,应是一个楼板层中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和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楼板区的竖向尺度。
(图3.2.6)第3.2.9条凡位于模数化定位平面间的用以容纳一个或一组构配件的模数化或非模数化的空间(区),可用这些构配件填满,也可完全空着。
第三节几种空间第3.3.1条协调空间应以构件安装后被完全包裹在内的最小容积确定。
该容积不应以构件形状来决定,而应以三对平行面直交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第3.3.2条模数协调空间应是定位平面限定的一种协调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
(图3.4.2a)第3.3.3条技术协调空间应是一种非模数的协调空间,当限定此空间的平面的间距时,应与技术尺寸定位平面相重合。
(图3.4.2a)第3.3.4条可容空间应由定位面所限定的自由空间确定,此空间应以容纳各种建筑构配件。
第3.3.5条模数可容空间应是一种由定位平面限定的可容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
(图3.4.2a)第3.3.6条装配空间是指在构配件定位时,构配件的一个界面和该构配件相对应的定位平面之间的剩余空间。
(图3.4.2a)第3.3.7条用于模数空间与非模数空间的标志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一、¤5mm带半圆符号的一边示模数空间,不带半圆符号的一边示非模数空间。
二、¤sss5mm左右两边均示模数空间。
第四节单轴线定位和双轴线定位的选用第3.4.1条模数化网格采用单轴线定位还是采用双轴线定位,或是两者兼用,应根据建筑设计、施工及构件生产等条件综合确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第3.4.2条单轴线定位用于模数协调空间与模数可容空间之间的组合,宜采用通长或穿通式构件,当模数协调空间大于技术协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