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国际法(1).doc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 协议要 素 的不 确定性 主要 分为两 种情况 : 首 律 。对 这种 准据 法选择 的反对 者认为 这种选 择 , 会使 先是 仲裁 协议 的要素约 定不 明确 , 仲裁机 构 的约 定 仲裁争议面临选择法院的困境 , 如 聪明的或者有预谋的
性, 即如何 确定 仲裁协议 的准据法 的问题。1 鹏 _ 故
而 而, 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依赖于其适用法律的具 将争端 提 交仲 裁 , 同时又 约定某 一 国法 院对双 方提
体规定 , 但抛开瑕疵 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而言 , 瑕 起 的诉 讼具 有排 他 的管 辖 权 。这 种 前 后 不一 致 性 主 疵仲裁协议因为其 自身存在缺陷而具有与一般正常 要是指争议提交仲裁和 由法院诉讼之间的不一致性 ,
第 1期 21 0 0年 2月
政 法 铪
Zh n a I n e g F mn C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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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对于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是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应及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在国际商业领域,很多合同都会约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为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商业法律中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商业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例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
同时,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禁令等手段解决侵权纠纷。
除了诉讼外,还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中的专利仲裁或调解等方式。
三、国际支付和货款追讨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支付和货款追讨问题也是常见的。
当一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追讨货款。
例如,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提醒对方履行义务。
如果对方仍不支付,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
此外,还可以借助国际支付结算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金融组织等,来协助解决支付和货款追讨问题。
四、国际贸易合规与纠纷处理在国际贸易中,合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挑战。
国际贸易合规主要包括关税合规、进出口监管等方面。
为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纠纷,商业主体应当遵守相关合规规定,并及时了解各国的进出口政策。
如果发生贸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
此外,还可以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使用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如国际贸易法庭等。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我跟你们说啊,这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我一开始真的是一头雾水。
我就像在黑暗里摸索的人,完全找不到方向。
我最早的时候,就只知道要是有人不按照合同来,这肯定就是违约了。
比如说我碰到这么个事儿,我和一个国外的供应商签了合同,要按照某个规格和数量来提供货物。
结果呢,他给的货物数量不对,这明摆着就是违约了嘛。
当时我就想,这可咋整呢?我以为就直接找他让他补上数量就得了。
我就这么和他说了,可是人家根本不理我这一套啊。
后来我才知道,这在国际商法里可没这么简单。
对于违约的判定其实很复杂。
像那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没履行合同,这可能就不能完全算人家违约。
比如说要是遇上了自然灾害啊,地震啥的,这影响了货物的供应,虽然没按照合同走,但是有特殊情况。
那说到救济方法呢,可不止一种。
有一种叫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你打破了别人的花瓶,你得给人家赔偿损失一样。
可是这个赔偿金额怎么算就有讲究了。
我有个朋友,他也在类似的合同纠纷里,他按照自己算出来的损失要求赔偿,结果对方不认啊。
因为他没有算进一些比较合理的费用,像是他本来能从这批货物赚的钱的预期利润啥的。
所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就得把很多潜在的损失都考虑进去。
还有一种救济方法是实际履行。
我就试过,让违约方按合同原本的要求去做。
但是这个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就有点难了。
一方面法律执行起来可能比较困难,不像在我们国内,强制执行比较好操作。
另一方面呢,有些时候从成本考虑,就算对方同意实际履行,可能要花费很多额外的人力物力,反而划不来。
另外就是解除合同。
我之前犹豫了很久不敢解除合同,总觉得这是下下策。
因为一旦解除合同,之前在这个合同上投入的各种资源就可能打了水漂。
但是有些时候啊,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根本目的,解除合同可能就是最明智的办法了。
我有一次就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很差劲,完全没法用。
我考虑了好久,最后还是决定解除合同,结果发现虽然前期有些损失,但是避免了后面可能更大的损失呢。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越来越普遍,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成为了现代商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利人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构建自己的权利主张,因此,法律认可成为争议解决中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以下原则应被遵循:1.国际公法优先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法,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都是所有国家公认和遵循的,应当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渠道。
2.自治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进行权利主张,自主选择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3.公平和平等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法律的适用应当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避免根据国家和人种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二、救济方式的分类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救济方式是指解决争议之后赔偿受损方的方式,通常分为如下几种:1.管辖权执行。
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即当一方出现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权利主张,并通过法院裁判强制执行,以维护其权益。
2.仲裁。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国际商事争议涉及多个国家以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仲裁机制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签署的仲裁协议,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进行执行。
3.协商和调解。
相对于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协商和调解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通常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较好,希望通过和解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的场景下。
三、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是绝大多数。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一)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违约救济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3]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一)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第1句,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
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1)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
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assert ardently chart),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关于国际商法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我们来聊聊国际商法合同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听起来是不是感觉很高大上,很遥远?别急,让我用接地气的方式给你讲讲这里面的门道。
想象一下,你和一个国外的小伙伴签订了一份合同,就好比你们约好了一起搭积木,你负责找积木,他负责搭。
结果呢,到了该找积木的时候,你却放鸽子了,这就是违约啦!这时候对方可就傻眼了,心想:“这咋搞呀,我这积木还怎么搭呀!”那对方能咋办呢?嘿嘿,这就有各种救济方法啦!比如说,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呀。
就好像你放鸽子让人家搭不成积木,那你就得赔偿人家买积木的钱,或者是浪费的时间成本啥的。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在人家门口摔碎了个花瓶,那你自然得赔人家一个花瓶钱嘛,道理很简单。
还有一种救济方法是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就是说,你放鸽子了不行,得赶紧去把积木找来,还得照样和人家搭积木。
这就像是你答应了给朋友带好吃的,结果忘记了,那朋友肯定得让你赶紧去买呀,不能就这么算了。
有时候呢,对方可能一气之下,直接说:“哼,我不跟你玩儿了!”这就是解除合同啦。
就像你和小伙伴搭积木,他一生气,把积木一扔,说:“不玩了!”这时候你可能懵了,但没办法,谁让你违约在先呢。
说起来这违约啊,就像是一场闹剧,有时候是因为不小心,有时候是因为任性,但不管怎么样,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所以呀,我们在签订国际商法合同的时候,可得长点心,别轻易违约。
不然呀,那麻烦可就大了,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
而且哦,咱们在处理这些违约问题和救济方法的时候,还得讲点策略和智慧。
不能说人家要求赔偿,你就一股脑儿地答应,得看看合不合理。
要是不合理,咱就得捍卫自己的权益,就像和小伙伴争论谁对谁错一样。
总之呢,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可不是什么小事儿,但也别怕,只要我们用心对待,谨慎行事,遇到问题冷静处理,就一定能把这事儿给摆平咯!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好啦,今天就聊到这儿啦,下次再和大家分享更多有趣的法律知识!。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刘成伟*尽管各国法律关于合同得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得差不多内涵也即合同成立得核心要件得认识依然比较一致得,即合同是当事人得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得、具有法律拘束力得意思表示一致得协议.依照合同法得一般理论,合同成立得一般要件要紧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得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合同标得得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得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得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得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假如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合同得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合同得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得合同目得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得订约能力、合同内容或行使得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咨询题本身得复杂性以及不同得国内法对此类咨询题得处理方式迥然不同得现实情况,在此本文得论述将只涉及到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咨询题.而就国际商事合同得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得法律文件确实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 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得实践妨碍深远,在非常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得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纳以作为其合同条款得补充或解释依据.wm尽管《通则》差不多上属于商人法(lexmerctoria)得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然而,由于它尽可能得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得一些通用得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汲取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得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得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得进展所带来得不断变化得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得妨碍,因而关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得妨碍力.因此,本文得论述将以《通则》得规定为要紧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得相关规定.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meetingoftheminds),即指当事人得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据《通则》得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得救济措施要紧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ofthecontract)一词得确切涵义.《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1980)》(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so f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得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得“终止合同”(terminationofthe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得“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得合意瑕疵得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得主张,这与《合同法》中得“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另外,我国《合同法》中得“无效合同”一词则是指由于合同得内容或目得不合法或有违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而所以无效,无需当事人得主张,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合同时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直截了当“宣告”其为“无效合同”.而本文得“宣告合同无效”则是指当事人得一种救济权利,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来行使.依据《通则》得规定,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得情形要紧有如下几种:第一,错误(mistake).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错误,依据《通则》第34条得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差不多存在得事实或法律所作得不正确得假设(erroneousassumption).依照第34条得注释规定,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mistakeoffact)和法律错误(mistakeoflaw)两种.但并非所有得错误都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通则》第35条第(1)款得规定,只有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处在与犯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假如明白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得条款(onmateriallydifferentterms)订立合同,或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得规定,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满足如下要件.首先,时刻要件,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得.强调这一时刻因素,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得规则及其特别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得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不开来.其次,程度要件,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suchimportance)时,才能宣告合同无效.至于何谓“如此重大”,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得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areasonablepersoninthesamesituati on),在明白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得行为来推断.假如该人因此将全然可不能订立合同,或将按实质不同得条款订立合同,就能够认为如今得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得程度.最后,对方要件,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得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得,此错误能够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得意思表示所造成得;(需要注意得是,假如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有意造成,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得规定)或c、关于此错误得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差不多明白或理应明白(所谓“理应明白”,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得一个通情达理得人也能明白得情况),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commercialstandardsoffa ir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由该规定能够看出,援引该规定得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此错误外,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得错误是违背了,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得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得信赖行事(actinrelianceofthecontract).关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点需要专门注意.首先,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impossible)得情形区分开来.假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得得状态不了解,而错误地相信实际上差不多消灭得标得物仍然存在.则如今差不多不属于错误得范畴,而应适用有关“自始不能”得规定.而依据《通则》第33条得规定,仅有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得事实本身并不妨碍合同得效力.该规定将对合同效力得质疑转移到今后物资交付之时.在合同订立时即使与之相关得财产差不多灭失,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依据“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得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得履行不能得效果一样,当事人得有关权利与责任将依据不履行得有关规定处理.其次,关于表述或传达中得错误得归属.依据《通则》第36条规定,在表述或传达一项声明种发生得错误,应视为做出声明一方得错误.据此,假如此错误满足了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做出声明得一方能够主张合同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此错误必须是发生在表述或传递过程中得.假如信息差不多到达同意方,而同意方由于主客观缘故而误解了其内容,则该错误不属本条规定得范畴.假如如今符合第35条(1)款得规定,则同意方而非声明方能够援引其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第二,欺诈(fraud).假如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得陈述而订立合同,则该方当事人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欺诈性得陈述(fraudulentrepresentation),依据《通则》第38条得规定,包括欺诈性得语言、做法,或另一方当事人对依据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本应予以披露得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fraudulentnon-disclosure).不管是明示或默示得虚假陈述,依然对事实真相得不披露,与错误明显不同得是欺诈行为本身得性质和目得.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得错误中获益得行为.因而欺诈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性质是相当严峻得,因此欺诈行为本身足以构成受欺诈方宣告合同无效得条件,而无需如同错误那样还要附加其他条件.第三,胁迫(threat).假如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得不正当之胁迫,而订立合同,则他能够宣告合同无效.所谓不正当之胁迫(unjustifiedthreat),依据《通则》第39条得规定,是指考虑到各种情况,该胁迫如此急迫、严峻(soimminentandserious)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没有合理选择(reasonablealternative).尤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得行为或不行为(theactoromission)本身为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猎取合同得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之胁迫.由以上规定能够看出,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胁迫必须是急迫而严峻得,尤其是当该胁迫本身得性质或通过该胁迫所欲达到得目得为非法时.至于胁迫之急迫性和严峻性得推断,能够是对人身或财产以及声誉或单纯得经济利益得妨碍,只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此种胁迫致使受胁迫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即可被认为达到了足以宣告合同无效得标准.第四,重大失衡(grossdisparity).假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不条款不合理地(unjustifiably)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也即存在重大失衡得情形时,则处于不利得一方当事人能够宣告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无效.需要注意得是,本条所强调得是在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失衡.假如重大失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而是合同订立后才出现得情况,则不属于本条得范畴.此种情况能够适用有关困难情形得处理(《守则》第62条)得规定.而所谓重大失衡,依据《守则》第310条得规定,除其他因素外,尚需要考虑下列情况: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依靠、经济困难或紧急需要(dependence,economicdistressorurge ntneeds),或者不公平得利用了对方当事人得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improvidence,ignorance,inexperien ceorlackofbargainingskill)得事实;以及b、合同得性质和目得.依照该条注释得规定,所谓“过分得利益”(excessiveadvantage),是指此种利益得获得不仅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得平衡,而且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得道德标准,因而此种利益得获得是不正当得.所以,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关于重大失衡得合同,也能够请求法庭(依据《通则》第110条规定,在《通则》得规定中,“法庭”一词包括仲裁庭)修改该合同或该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通则》有关重大失衡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显失公平”得规定相类似.依据《合同法》第54条得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最后,假如导致宣告合同无效得事由是因第三人得介入而形成,依据《通则》第311条规定,则应分不如下情形对待: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该错误应归咎于(imputableto)第三人或者为该第三人明白或理应明白,则只有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方可依据将该行为视为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所做得行为或所知悉得情况时得相同条件,而宣告合同无效;其次,关于欺诈、胁迫或重大失衡,假如应归咎于第三人,则当该第三人得行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时,或者虽不由其负责但为该另一方当事人明白或理应明白时,或者在宣告合同无效时该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而行事时,该合同可被宣告为无效.从以上得论述中我们能够归纳出,宣告合同无效,作为针对“合意瑕疵”得一种最要紧得救济方式,该项权利得正当行使应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行使依据:必须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事由.而且该类事由得存在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由得存在具有可归责性:该事由得存在是由其造成;或者其明白或理应明白该事由得存在,却未依公平交易得合理商业标准行事;或者当该事由得存在可归咎于第三人时,而该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第三人得行为负责或者明白或理应明白此第三人得行为.或者b、该另一方当事人尽管对此事由得存在不具有可归责性,但却尚未依照其对该合同得信赖行事.其次,行使方式:依据《通则》第314条得规定,有权行使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行使此项权利.而且,依据《通则》第19条得规定,只有当此项通知送达(依据《通则》第19条第3款规定,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得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另一方当事人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才生效.最后,行使期限:依据《通则》第315条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应在合理得时刻内作出.关于一般得宣告合同无效,应在权利人明白或不可能不明白有关事实或者在其可自由行事(actingfreely)时(要紧针对“胁迫”存在时得情形)起得合理时刻内做出;关于因“重大失衡”而导致得宣告合同中得个不条款无效,则此合理时刻得起算应自该条款被另一方当事人主张(asserted)时开始.值得欲宣告合同无效得当事人注意得是,某些特别情形得存在或者其本人或对方当事人得某些特定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或其宣告将丧失效力.首先,关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假如此错误得存在是由于该当事人得重大疏忽(grosslynegligent)所致;或者当此错误属于事实而非法律错误时,而该事实错误发生得风险(theriskofmistake)已被错误方意识到,或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发生得风险应该由错误方承担,则该当事人无权宣告合同无效.[2]其次,假如一方当事人所依靠得情况表明,对不履行(依据《通则》第711条规定,不履行(non-performance)系指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得任何义务,包括瑕疵履行或延迟履行)能够或本来能够提供救济,则其无权宣告合同无效.[3]这讲明当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这种救济方式假如与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发生冲突时,对不履行得救济方式具有优先性.这也是“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这一原则得体现.再次,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其发出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得期间开始后,又明示得或默示得确认合同,则他不得再宣告合同无效.[4]最后,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权利即行丧失,任何往常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均丧失效力: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而另一方当事人声明他将情愿按照或差不多按照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履行合同,则该合同应视为按照该方得理解差不多订立.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得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得理解方式得通知后,而且在该方当事人依据其宣告合同无效得通知行事之前,必须马上做出此种声明或进行此种履行.[5]另一种情况是,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因重大失衡宣告合同或其个不条款无效,则收到该宣告通知得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法庭修改该合同或该个不条款,条件是该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并在对方当事人依靠其通知行事之前,马上将其请求通知对方当事人.[6]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依据《通则》得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具有追溯力.只是,假如宣告合同无效得理由仅妨碍合同得个不条款,则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仅限于这些条款,除非考虑到各种情况,维持合同得其余部分是不合理得.《通则》有关宣告合同无效得效力得规定,是与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得规定相一致得.《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得合同或者被撤销得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妨碍其他部分得效力得,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得此种追溯力得具体表现确实是“恢复原状”,即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要求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提供得一切,只要该方当事人也同时返还其依据已被宣告无效得合同或部分合同所得到得一切;或者,如虽不能返还实物,但对其所得之物给予补偿.---------------------*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post: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e-mail:genes@263net----------------------------------------------------------------------------[1]本文引用法律文本出另有专门标注外,均来源于/english/principles/pr-mainhtm;并参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英文对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通则》第35条(2)款.[3]《通则》第37条.[4]《通则》第312条.[5]《通则》第313条第1款.[6]《通则》第310条第3款.。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学科,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商事的定义入手,讨论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一、国际商事的定义国际商事是指商事活动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1. 合同当事人的国别差异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往往位于一个国家,而另一方位于另一个国家。
合同当事人的国别差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从而增加了合同的复杂性。
2. 法律选择和适用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通常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
选择合适的法律可以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合同解决争议时的困难。
3. 合同解释的困难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释可能存在困难。
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并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的措辞。
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1. 诉讼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当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诉讼的优点在于可以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诉讼过程通常会比较漫长。
2. 仲裁仲裁是一种快速且灵活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的结果一般具有最终性,但是仲裁费用较高,且缺乏强制执行手段。
3. 调解和协商调解和协商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协商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持合作关系,并减少了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机构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它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得到了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2.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联合国负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机构。
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国际商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国际商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是体现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期冀,是确定仲裁与司法的界限和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唯一书面证据。
若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就无从谈起。
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涉及的法律纷繁庞杂,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仲裁协议不够重视等原因,导致或多或少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都存在一定的瑕疵。
因此,对于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是我国仲裁理论和实务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产生及效力认定有瑕疵的仲裁条款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的秘书长Mr Eisemann 先生所提出。
他提出了有效仲裁协议的四要件说:第一,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二,排除法院的干预;第三,仲裁员得到授权;第四,裁决迅速并能得到执行。
如果该仲裁协议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则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反之,该仲裁协议是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该四要件被国际法学者普遍称为Eisemanns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和无效仲裁协议进行了区分。
笔者认为,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必备要件,违反其中之一将会导致仲裁协议的绝对无效。
而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仲裁事项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这类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其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或合理推断等方法予以补救。
因为其与绝对无效的仲裁协议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同一而论,《解释》的第 3 条至第7 条对有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做出了具体规定。
合同瑕疵的法律后果与救济措施
合同瑕疵的法律后果与救济措施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可能存在瑕疵,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困难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合同瑕疵的法律后果以及当合同出现瑕疵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合同瑕疵是指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错误。
瑕疵可以分为实质性和形式性两种。
实质性瑕疵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例如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
形式性瑕疵则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格式或者程序上的错误,例如合同格式不规范、签字不完整等。
当合同存在瑕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后果和救济措施。
首先,合同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即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恢复原状。
其次,合同瑕疵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受到瑕疵影响时,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对无效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当合同存在瑕疵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种常见的救济措施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货款、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等。
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义务,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另一种救济措施是要求赔偿损失。
当一方因为合同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由合同瑕疵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的费用、利润损失等。
当然,在要求赔偿时也需要注意证明损失的事实和金额,以及合同瑕疵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除了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和赔偿损失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当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困难或者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_梁胜
第1期政法论丛No .12010年2月Zheng Fa Lun Cong Feb .10,2010文章编号 1002!6274(2010)01!107!06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梁 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内容摘要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
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瑕疵仲裁协议 法律适用 仲裁机构 中图分类号 DF974 文献标识码 A作者简介:梁胜(1983-),男,山东济宁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本文所论述的瑕疵仲裁协议均为国际商事仲裁范围内出现的仲裁协议。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仲裁协议常因为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其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仲裁地在外国等原因而具有多种连接因素。
除非有可适用的国际性的统一规范,否则便会提出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即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的问题。
[1]P508故而,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依赖于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抛开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而言,瑕疵仲裁协议因为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具有与一般正常仲裁协议不同的特征。
瑕疵仲裁协议又称为病态仲裁协议或缺陷仲裁协议(patho log ica l arbitrati o n agree m ent),这一概念最初由国际商会名誉会长富莱德在1974年提出,他是这样对瑕疵仲裁协议定义的:∀指具有某一或者某些缺陷,并且能够中断仲裁过程顺利进行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P262这一定义充分说明了瑕疵仲裁协议的概念,笔者认为其应当是存在缺陷的仲裁协议,并且这种缺陷足以阻碍仲裁的顺利进行,对于缺陷和瑕疵的解释问题又要回到其适用法律上来。
商业合作纠纷及法律救济
商业合作纠纷及法律救济商业合作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作形式,但在商业合作中难免会出现合作纠纷。
本文将探讨商业合作纠纷的常见类型,并介绍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合同纠纷商业合作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由于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例如,一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低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的解释方式有字面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
字面解释是根据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进行解释,而实质解释则是根据合同目的、各方意图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以避免模棱两可的解释导致的争议。
当合同的解释仍然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快捷和灵活。
而诉讼则是指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的程序。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取决于各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法律的规定。
二、侵权纠纷商业合作中常见的另一类纠纷是侵权纠纷。
侵权是指无依据、未经授权或违反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标权等。
在商业合作中,一方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被侵权方可以首先采取行政救济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纠纷。
例如,申请商标局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或申请专利局撤销对方的专利权。
如果行政救济不起作用,被侵权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涉及侵权纠纷的诉讼中,除了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外,还需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声誉损害等,被侵权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合作中还可能出现的一种纠纷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是指使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方法
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方法
1. 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呀!比如说你买了个房子,结果开发商不给你交房,那你不就得要求他赶紧履行合同交房啊!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嘛!
2. 损害赔偿可少不了!就像你订了一批货物,对方没按时给你,让你遭受了损失,你当然得要他赔偿损失呀,凭什么你要承担这些额外的糟心事儿呢!
3. 解除合同也得慎重考虑呀!好比你租了个店铺准备做生意,结果房东各种捣乱,那你还能继续租下去吗?当然得解除合同啦!
4. 宣告合同无效也很重要呢!假设你和某人签了个合作协议,后来发现他从头到尾都在骗你,那这个合同不就是无效的嘛,必须得宣告呀!
5. 要求修理或更换也是个办法哟!就像你买了个电器,没用几天就坏了,那你不得找商家给你修或者换一个啊!
6. 减价有时也得做呀!好比你买的东西质量有点次,但还能用,那就让对方给你便宜点呗,这样也还算合理不是吗?
7. 还可以主张自己的预期利益呢!你精心准备投资个项目,结果对方违约让你的预期收益没了,你能不主张吗?
8. 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是很合理的吧!假如对方明明知道违约要付违约金还乱来,那你当然要让他把违约金交出来呀!
9. 寻求禁令也未尝不可呀!就像有人非要在你家旁边建个特别吵闹的工厂,你当然要去申请禁令阻止他啦!总之,遇到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情况,
这些救济方法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好好选择和运用,不能让自己吃亏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合同解决途径与救济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合同解决途径与救济引言国际贸易合同作为跨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贸易争端和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合同解决途径和救济对国际贸易合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方式,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解决途径1. 谈判协商谈判协商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解决途径之一。
当合同发生瑕疵或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可以快速解决合同纠纷,并减少纠纷升级的风险。
然而,谈判协商的成功取决于各方的诚信和沟通能力。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难题、语言障碍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能导致谈判协商的困难。
如果双方在谈判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并且缺乏解决纠纷的条款,那么谈判的结果可能会对某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2. 调解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中立人介入纠纷解决的方式。
这种解决途径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被广泛采用。
调解的一个主要优势是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关系,并协助双方找到一种互惠的解决方案。
与谈判协商相比,调解多依赖于一个专业化的调解人,他们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较强的技巧和经验。
通过调解,相对较复杂的合同纠纷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得以解决。
调解一般具有强制力,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必须履行。
然而,调解可能面临的一个挑战是找到一位中立的调解人,并且要确保调解人不对任何一方不利。
调解结果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追求救济。
3.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根据双方约定的程序和标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相对于谈判协商和调解,仲裁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仲裁具有许多优点,例如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他们的仲裁庭和程序。
仲裁通常较为高效,可以快速解决合同纠纷。
最重要的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一方不履行也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相应法律追求强制执行。
国际商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国际商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国际商业协议是跨越国界的商业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这些协议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问题经常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业协议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业协议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较为复杂和敏感的议题。
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商业交易,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各方在签署协议前应当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争议,各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并确保各方都同意和接受所选法律的条款和规定。
同时,还可以根据协议的特定情况选择国际商业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
二、争议解决国际商业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形式。
但是,诉讼程序通常耗时长、费用高,并且难以适应跨国商业交易的特殊需求。
因此,仲裁作为一种更为普遍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备受青睐。
在国际商业协议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来规定具体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
各方可以约定选择一家专门从事国际商业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来进行争议解决。
三、建议为了确保国际商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能够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建议:1. 特别是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协议中,各方应在谈判和签署协议前,充分了解和研究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规,力求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争议。
2. 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并确保各方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认知。
3. 在协议中引入仲裁条款,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4. 涉及到不同语言和文化的协议,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确定适用语言和翻译的要求,避免因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和争议。
结语国际商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问题是跨越国界的商业交易中必须面对的挑战。
国际商事中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中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这也给国际商事中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适用法律在国际商事合作中,各方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国别身份、不同的合同约定以及不同的适用法律选择,因此,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要问题。
1.公约适用法公约适用法是通过制定国际公约来规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销售合同,国际商事仲裁也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来解决争议。
2.当事人选择法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种方式被称为当事人选择法,也是国际商事中常见的适用法律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利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3.国际商行惯例国际商行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商事惯例,如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等。
国际商行惯例可以充当适用法律的一种参考依据。
二、争议解决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争议解决是保证合同履行和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争议解决中,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1.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以及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诉讼不一定是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
2.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独立、公正,争议处理效率高,也具有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优势。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都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仲裁机构。
3.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
调解具有灵活性强、解决速度快、解决结果可控等优势,是一种受到国际商事界认可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商事纠纷成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法以及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交往,覆盖了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冲突。
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方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是指当跨国商业交易出现纠纷时,各方通过特定的机制解决争端。
以下是常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1. 诉讼:当涉及到法律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国内法院来解决。
这种方式需要遵守相应国家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2. 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该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商业惯例进行仲裁。
仲裁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一审、二审的过程,更加便捷高效。
3.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各方的协商达到一致并解决争端。
调解通常由独立的调解员引导,并保持中立立场,促使各方寻求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挑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包括:1. 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尊重并理解各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和规定。
2. 语言和文化差异: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语言和文化差异可能成为沟通和理解的障碍。
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多语种和跨文化交流的支持。
3. 执行力问题:跨国商事纠纷解决需要相应国家的执行力来履行裁决和判决。
如果某个国家的执行力不足,可能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或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四、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的建议为了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建议:1. 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培训,加强对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理解。
法律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
法律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是全球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确保公平和正义。
法律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提供稳定、可靠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方提供公正和可预测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首先,法律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框架。
国际商事争议常常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需要一个公认的规则来指导解决过程。
国际法和国际商法提供了这样的规则,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为各方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程序,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证据提交、仲裁裁决等基本规则,使得各方可以更加有信心地参与争议解决。
其次,法律通过提供各种解决争议的选择,使得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常见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和调解等。
仲裁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通过选择仲裁庭来解决争议,并接受最后的仲裁裁决。
仲裁相对于诉讼具有灵活性和高度保密性的优势,这对于商业的秘密和商业关系的维护非常重要。
诉讼则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各方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并接受法院判决。
调解则是一种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妥协来达成共识。
各种解决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各方的需求,法律为各方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的选择。
然而,尽管法律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机制,但并不意味着解决争议是一帆风顺的。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涉及多个国家和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存在语言、文化和法律差异等挑战。
这些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适应来克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一项关键原则是互惠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各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文化和法律体系,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相互协商和妥协。
此外,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非常重要,他们可以为各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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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国际法(1)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合同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的基本内涵也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合同标的的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
如果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过程存在瑕疵。
由此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
但考虑到当事人的订约能力、合同内容或行使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的国内法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迥然不同的现实情况,在此本文的论述将只涉及到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问题。
而就国际商事合同的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
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的实践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的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用以作为其合同条款的补充或解释依据。
虽然《通则》基本上属于商人法(lex merctoria)的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但是,由于它尽可能的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的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不断变化的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因此,本文的论述将以《通则》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 Meeting of the Minds),即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
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
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
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一词的确切涵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的“终止合同”(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
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的主张,这与《合同法》中的“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
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一词则是指由于合同的内容或目的不合法或有违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而当然无效,无需当事人的主张,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直接“宣告”其为“无效合同”。
而本文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指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权利,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来行使。
依据《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错误(Mistake)。
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
所谓错误,依据《通则》第3.4条的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不正确的假设(erroneous assumption)。
根据第3.4条的注释规定,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mistake of fact)和法律错误(mistake of law)两种。
但并非所有的错误都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通则》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处在与犯错误方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on materially different terms)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
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的规定,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满足如下要件。
首先,时间要件,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的。
强调这一时间因素,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的规则及其特殊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的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别开来。
其次,程度要件,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 such importance)时,才能宣告合同无效。
至于何谓“如此重大”,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的相同情况下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same situation),在知道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的行为来判断。
如果该人因此将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或将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就可以认为此时的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度。
最后,对方要件,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的,此错误可以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的意思表示所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的规定)或c、对于此错误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所谓“理应知道”,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能知道的情况),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 commercial standards of fair 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援引该规定的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错误外,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的错误是违背了,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的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act in reliance of the contract)。
对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 impossible)的情形区分开来。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状态不了解,而错误地相信实际上已经消灭的标的物仍然存在。
则此时已经不属于错误的范畴,而应适用有关“自始不能”的规定。
而依据《通则》第3.3条的规定,仅有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该规定将对合同效力的质疑转移到将来货物交付之时。
在合同订立时即使与之相关的财产已经灭失,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依据“错误”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订立时的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履行不能的效果一样,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与责任将依据不履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关于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的归属。
依据《通则》第3.6条规定,在表述或传达一项声明种发生的错误,应视为做出声明一方的错误。
据此,如果此错误满足了第3.5条(1)款的规定,则做出声明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此错误必须是发生在表述或传递过程中的。
如果信息已经到达接受方,而接受方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误解了其内容,则该错误不属本条规定的范畴。
如果此时符合第3.5条(1)款的规定,则接受方而非声明方可以援引其规定宣告合同?扌А?BR>第二,欺诈(Fraud)。
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欺诈性的陈述而订立合同,则该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性的陈述(fraudulent representation),依据《通则》第3.8条的规定,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做法,或另一方当事人对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本应予以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予披露(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虚假陈述,还是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与错误明显不同的是欺诈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目的。
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错误中获益的行为。
因而欺诈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性质是相当严重的,所以欺诈行为本身足以构成受欺诈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而无需如同错误那样还要附加其他条件。
第三,胁迫(Threat)。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之胁迫,而订立合同,则他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所谓不正当之胁迫(unjustified threat),依据《通则》第3.9条的规定,是指考虑到各种情况,该胁迫如此急迫、严重(so imminent and serious)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没有合理选择(reasonable alternative)。
尤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的行为或不行为(the act or omission)本身为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获取合同的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之胁迫。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的胁迫必须是急迫而严重的,尤其是当该胁迫本身的性质或通过该胁迫所欲达到的目的为非法时。
至于胁迫之急迫性和严重性的判断,可以是对人身或财产以及声誉或单纯的经济利益的影响,只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此种胁迫致使受胁迫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即可被认为达到了足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标准。
第四,重大失衡(Gross Disparity)。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unjustifiably)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也即存在重大失衡的情形时,则处于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该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强调的是在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失衡。
如果重大失衡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而是合同订立后才出现的情况,则不属于本条的范畴。
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有关艰难情形的处理(《守则》第6.2条)的规定。
而所谓重大失衡,依据《守则》第3.10条的规定,除其他因素外,尚需要考虑下列情况: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难或紧急需要(dependence, economic distress or urgent needs),或者不公平的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improvidence, ignorance, inexperience or lack of bargaining skill)的事实;以及b、合同的性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