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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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维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加强各类用地审查,实现土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土地报批过程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关于珠海市国土测绘大队机构编制的通知》(珠机编[2006]131号)以及国家和省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第三条珠海市国土测绘大队负责全市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承担办理全市的土地勘测定界测绘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勘测定界,是指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第五条土地勘测定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满足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的要求。
第六条勘测定界主要工作内容:
1、外业调绘,包括权属界线的调绘、土地利用类型及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的调绘、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2、平面控制测量;
3、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4、界址点测量;
5、面积计算和汇总;
6、勘测定界图测绘。
第七条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包括: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勘测定界图
3、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4、观测记录、计算手薄
第八条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前,应当向珠海市国土测绘大队申请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是《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定图件和资料,勘测定界成果经核准确认、加盖市国土测绘大队“勘测定界专用章”后,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依据。
第九条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书、选址意见书和市规划局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图》等必需资料后,即可填写勘测定界申请书,向市国土测绘大队申请勘测定界。
第十条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为: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实地调绘—勘测定界—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办结时限:
1、大型重点勘测定界项目完成时间由合同约定。
2、一般勘测定界项目20个工作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二条勘测定界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按国家测绘项目收费标准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不得随意更改收费价格。
第十三条项目用地审批前,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信息与已有的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及土地利用现状资料等一致,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亦即符合有效检核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充分应用已有地籍资料的同时,应对原有地籍(图、表)、土地登记(册、卡)等进行有效检核,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错误。
第十四条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土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珠海市国土测绘大队完成勘测定界后,应当及时提供成果资料。除保留一套原始资料存档外,按规定份数提交勘测定界申请人及市国土资源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属国家机密,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对其保密,除办理的相关部门外,不得将成果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六七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测绘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三日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