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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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区域保护规划方案

青海湖区域保护规划方案

青海湖区域保护规划方案背景介绍青海湖是中国第三大淡水湖,位于青海省东北部的青藏高原。

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海湖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直受到重视。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的影响,青海湖生态环境面临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青海湖区域的生态环境,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全面、系统的保护措施,实现青海湖区域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提升,保护独特的生物多样性以及文化遗产。

2. 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青海湖区域的自然生态,恢复湿地、草原以及湖泊的自然状态,实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 可持续发展: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源利用政策,保障居民的生计,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 多方合作:加强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青海湖区域的保护工作。

主要措施湖泊水质保护与恢复1. 建立湖泊水质监控系统:建设现代化的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湖泊水质指标,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随时掌握湖泊的水质状况。

2. 强化污水处理:加大对周边城镇和农田的污水治理力度,建设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有效减少对湖泊的污染。

3. 限制工业污染:对于靠近湖泊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 河流治理:加大对青海湖流域内河流的治理力度,减少河流污染物输入湖泊的量,保持湖泊水质的良好状态。

湿地保护与恢复1. 重点保护区划:划定湿地保护重点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湿地生态的活动,加强对湿地动植物的保护和生态恢复。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湿地的监测和调查,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数据库,记录和保护湿地内的珍稀濒危物种。

3. 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湿地植被的修复和水生态系统的建设,恢复湿地的自然功能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草原保护与管理1. 限制过度放牧:制定合理的放牧制度,对草原进行科学管理,控制牲畜放牧的数量和时间,避免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布局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等工程,统筹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第七条国家加强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健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地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

青海湖生态环境问题及防治对策

青海湖生态环境问题及防治对策

青海湖生态环境问题及防治对策青海湖流域地处我国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祁连山脉的一个大型山间盆地,具有独特和多样化的复杂生态系统。

近些年,青海湖生态环境恶化进一步加剧,文中阐述了青海湖生态环境现状,探讨了生态环境恶化的成因,以及主要的应对措施,对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标签:青海湖;生态环境;问题;对策一、青海湖概况青海湖地处青海湖盆地,位于南祁连早古生代裂陷槽、青海南山晚古生代一中生代复合裂陷槽和中祁连地块这3个构造单元的交汇部位,是一个新构造断陷湖,湖面面积4265.3km2,是我国最大、世界第二大的“内陆咸水湖”。

二、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及必要性青海湖流域及其周边所具有重大生态、社会和经济意义:一、青海湖是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的宝库,是世界著名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代表性、生物多样性以及特有性。

二、青海湖流域及其周边地区的气候调节器,是阻挡西部荒漠化向东部蔓延的天然屏障,是高原高寒干旱地区重要的水汽源,它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也是保护青海省社会经济最发达的河湟谷地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三、青海湖生态环境的变化气温变化:环湖地区1958~2002年的45年间,气温呈上升趋势。

降水量变化:年降水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对周围的农田、草场、道路及农牧民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减少。

草地生态退化四、青海湖生态环境的变化的原因4.1自然原因4.1.1区域气候的冷、暖干变化有关晚第四纪青海湖环境演化研究表明,虽然青海湖地区的古气候呈波动变化,但总体变化趋势趋于向冷干方向发展。

根据青海湖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树木年轮资料重建的历史时期气候资料序列,划分了流域近600年来气候的冷暖干湿期,并认为青海湖流域100年来的气候变化以暖偏干为主要趋势。

4.1.2入湖水量减少,湖水量长期负均衡现状青海湖每年入湖河补给13.35亿,降水补给15.57亿,地下水补给4.01亿,总补给为34.93亿,湖区每年湖水蒸发量39.3亿,年均亏损4.37亿。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海湖流域,是指青海湖和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以水体、湿地、植被、野生动物为重点,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省和青海湖流域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从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摘要从地貌与气候2个方面阐述了青海湖流域的自然环境特征,介绍了其保护和治理的背景,并提出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及必要性,以期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特征;背景;意义;必要性;青海湖流域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该区域由青海湖流域、茶卡盆地—共和盆地及都兰察汗乌苏—香日德地区3个部分组成。

青海湖流域是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重要自然地理单元,是连接西藏、甘肃河西走廊和新疆的主要通道,也是沟通青海省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的枢纽地带,流域周边地区所在的行政区域涉及海晏、刚察、共和、天俊、都兰、乌兰和贵南7个县,总面积52 721.3 km2。

主要自然景观是高山、草原、荒漠和湖泊,其中青海湖为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咸水湖,著名的内陆高原湿地水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辽阔的水体环境与人文、社会、历史交织所孕育出来的丰富自然资源和地方民族文化是国内乃至世界的宝贵财富,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青藏高原整体生态变化的发展趋势,其变化对青海省西部柴达木盆地、东部湟水谷地、北部的祁连山地区以及南部江河源区均影响较大[1-3]。

1 自然环境特征1.1 地貌特征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位于秦岭、祁连山和柴达木盆地的结合部属于秦祁昆仑地槽褶皱区。

印支、盐山和喜马拉雅构造运动产生了类型不同、规模不等的断裂系统和山脉,从而逐步形成一系列断陷盆地,主要山脉有大阪山、日月山、大通山、青海南山以及相间的盆地。

区内最高海拔为大通山山顶,海拔4 300 m。

区内地貌类型多样,在山麓与平原交替地带有冲积洪积扇;湖岸周围分布由沙堤阶地;在湖边及低洼地带有沼泽地分布;在湖的西部和北部发育着三角洲、河漫滩及河流堆积阶地;湖的东部和北部有流动沙丘、固定沙地、半固定沙丘、沙地等,为大面积的风沙堆积区。

该区域包括了现代中山、冰原台地、中山、低山、冲积平原、滨海平原等。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答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D)起施行。

A2023年6月1日B2023年5月1日C2023年3月1日D2023年9月1日2.《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B)施行A2021年5月1日B2022年5月1日C2023年3月1日D2023年5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B)。

A民事责任B侵权责任C刑事责任D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A)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A司法B法治C制度D体系5.《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C)制度。

A人民监督员B生态管理员C生态管护员D环保安全员6.《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B)义务。

A保护环境B环境保护C绿色环保D低碳环保7.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C)oA依法批准B依法评估C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依法准入8.《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增强(A)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文明、节约、低碳、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A大气环境保护B节约利用C环境法治D生态环境保护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D)制度。

A优先保护B安全利用C严格管控D分类管理10.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B二C三D四11.《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D)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A准许B划定C规定D禁止12.国家支持青藏高原(D)体系建设。

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及保护对策

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及保护对策

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及保护对策刁玉美【摘要】Due to the influence of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activities, the problems emerge in Qinghai Lake such as water level drop, mineralization rise and water ecology deterioration, etc. , which threat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lake region and nearby area. The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situation of Qinghai Lake is introduced;the eutrophication of the lake and the up-to-standard situation of water quality in water function zone are evaluated and the major pollution sources in the lake region are determined.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to the water environment in the lake region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the promoting pollution receiving limitation system in water function zone,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treating sewage of cit-ies and towns and perfecting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 network.%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青海湖出现水位下降、湖水矿化度升高、水生态恶化等问题,给湖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带来威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青生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气象局:《青海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4月1日青海省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落地应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青政〔2020〕7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完善,更新调整、跟踪评估、成果数据共享服务等机制基本确立,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基本建立,“三线一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全面加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数据应用系统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

02
青海湖环境现状
水质污染
工业废水排放
随着周边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大 量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 青海湖,导致湖水中的有害物质 含量上升,严重威胁湖内生态平
衡。
农业面源污染
周边农业区的农药、化肥等化学 物质通过地表径流和地下渗漏进 入青海湖,引发湖水富营养化, 加速藻类繁殖,进而导致水质恶
化。
旅游活动污染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青海湖环保志愿服务 活动,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环保格局。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是实现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 的重要社会基础。未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宣传普及: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青 海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 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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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作为著名旅游景区,游客 数量逐年增加,部分游客乱扔垃 圾,游船等旅游设施也排放一定 量的废水,对湖水水质造成一定
影响。
生态破坏
鱼类资源减少
由于水质污染和过度捕捞等原因 ,青海湖内鱼类资源日益减少,
部分鱼类已濒临灭绝。
鸟类栖息地受损
青海湖是多种候鸟的重要迁徙通道 和栖息地,但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 破坏使部分鸟类栖息地丧失,威胁 鸟类生存。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 进技术和理念,共同推动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搭建科研平台:建立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平台,汇聚国内外优 秀科研力量,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环保教育:在中小学和高校开展环保教育,培 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
水生生物保护
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保护 和繁育研究,恢复湖泊 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 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 定性。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保障第三章自然保护地建设第四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绿色低碳发展第七章生态文化保护弘扬第八章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是指按照党中央对青海的战略定位,以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新高地为统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发展、国家公园示范省、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三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为纲,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更加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坚持低碳节约、绿色转型、共建共治、全民共享、改革创新、示范引领。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海湖景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青海湖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我国新拨1.5亿元治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

我国新拨1.5亿元治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
项 日 ,2 1 年将 加 开 工 程 进 度 , 力 争 00 上 半年 完 成相 关 建 设任 务 。 ( 伟/ 华 网) 何 新

全 的 问 题 依 然 突 出 , 应 急 预 案 不 科
后 处 置 为 主 向 预 防 为 主 、预 防与 处置 相 结 合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转 变 ,把 常 态 管 理 与 非 常 态 管 理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切 实 做 好 事 先 预 防 和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最 大 限度 地减 少 突 发环 境 事件 的发 生 。
颈。
性 事件 ,要 快速 反应 、科 学处 置 ,最大 限度 地 减轻 事件造 成 的危 害 。二是 扎实 做好 环 境风 险防 控工 作 。从 明年开 始 , 利用 两 年芹 右 的时 间在 全 国开 展环 境风
险源 调 查 ]作 ,并在 此基础 ,逐 步建
记 者 自青 海 湖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工 程 办 公室 获 悉 , 中央 已新 下拨 15 元 资 .亿 金 , 用 于 青 海 湖 流 域 生态 环 境 保 护 与 综 合 治 理 项 目, 以努 力恢 复 “ 域 圣 雪 湖 ” 自然 和谐 之 美 。
鼠虫 害 防 治 、沙 漠 化 土地 治 理 、 生 态
物 多 样 性 锐 减 ,湖 泊水 位 持 续 卜降 、
面 积 断 萎 缩 ,人 致 相 当 于 每 年 减 少
保 护 林 建 设 、退 牧 还 草 以及 生 态 移 民 等 。截 至 目前 , 中央 新 下拨 的 l5 元 _亿
综 合措 施 防控重 金属 污染 事件 ,毫 不松
事 件 , 强化 保 障 措 施 ,加 快 建 设 中 国 特 色环 境 应 急 管理 体 系 。 记 者 从 “ 国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全 会 议 暨 国 家 环 境 应 急 专 家 组 成 立 大 会 ”上 获 悉 , 当 前 我 国 环 境 应 急管 理 法 制 不 完 善 、体 制 不 顺 畅 、机 制 不 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青环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244号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土保持局、省草原总站、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10日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二条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青海湖,这片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的美丽湖泊,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大地之上。

它不仅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更是众多生物的家园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青海湖的环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破坏。

首先,不合理的人类活动是导致青海湖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涌入青海湖地区。

游客数量的增加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乱扔垃圾的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塑料瓶、食品包装袋等垃圾散落在湖边和周边的草地,不仅破坏了景观的美观,更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其次,过度的放牧也给青海湖的生态带来了压力。

周边地区的牧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过度放牧,导致草地植被遭到破坏,土地逐渐沙化。

这不仅影响了当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青海湖周边的生态平衡被打破,水土流失加剧。

再者,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周边地区的工农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合理的取水方式导致青海湖的入湖水量减少,湖泊水位下降。

这对青海湖的生态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依赖水域生存的生物面临着生存危机。

另外,气候变化也给青海湖的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全球气温升高导致冰川融化速度加快,青海湖周边的冰川面积逐渐缩小,这直接影响了青海湖的水源补给。

同时,气候异常使得干旱、暴雨等极端天气增多,进一步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

面对青海湖环境遭到破坏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当地居民和游客的环保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保护青海湖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破坏青海湖环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合理规划旅游业的发展也是保护青海湖的关键。

控制游客数量,规范旅游活动,建设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减少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青政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水文水环境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青政办〔2022〕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天然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以下简称河湖)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区域,是河湖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湖健康的生命线。

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战略实施,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推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战略实施,切实担负起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障民族永续发展的政治责任和重大使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涉河湖水域岸线行政审批监管,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全面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理念,把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在实行最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有序、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域岸线资源。

青海流域治理的案例

青海流域治理的案例

青海流域治理的案例青海省位于我国西北的青藏高原上,是中国的重要水源保护区之一。

青海流域治理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多方力量积极介入,推动流域治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青海流域治理的案例,探讨相关经验和启示。

一、青海湖流域综合治理青海湖是中国最大的内陆湖泊,也是青海省境内的重要湿地。

为了保护青海湖水质,改善湖泊生态环境,青海省政府实施了青海湖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该工程主要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河道治理、湿地恢复等多个方面。

通过治理工程的实施,青海湖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质得到有效保护。

二、黑河流域综合治理位于青海西部的黑河流域是青海省的重要生态屏障,也是黄河的重要支流之一。

为了保护黑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青海省政府开展了黑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该工程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农田防渗等多个方面。

通过治理工程的实施,黑河流域的生态恢复明显,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三、金沙江流域生态修复青海省东南部的金沙江流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之一,也是青海省的重要水源地。

为了改善金沙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青海省政府启动了金沙江流域生态修复项目。

该项目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等多个环节。

通过这些措施,金沙江流域的生态系统逐渐恢复,水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四、流域间的协同治理在青海省的流域治理工作中,不同流域之间的协同合作尤为重要。

各流域之间水资源、生态环境存在着密切联系,需要共同推动治理工作。

青海省政府建立了跨流域的合作机制,促进各地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优化利用。

通过协同治理,青海省各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全面改善,为全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的来看,青海流域治理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一。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为流域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的工作中,青海省将继续加大流域治理的力度,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附件一: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三条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好的健康状况,保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是:(一)实施生态重点区域保护,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水、土壤质量;(三)推动低碳发展,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四)严禁非法采矿和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五)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六)推进环境教育和公众参预。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和监测结果。

第八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时停产、关闭等措施,直至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为止。

第九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养环境保护习惯。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十条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开展生态环境评价,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改善措施。

第五章生态环境伤害赔偿第十二条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伤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生态环境破坏者追究行政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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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
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
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海湖流域,是指青海湖和注入青海湖的布
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青海湖流域生
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
生态系统为目标,以水体、湿地、植被、野生动物为重点,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省和青海湖流域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从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
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领导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制定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城镇和风景区建设、草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业等规划应当服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全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省和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建设、草原、
林业、渔业、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
作。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
的自然生态,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域的保护,增加入湖水量。

第十四条青海湖流域实行用水管理制度。

禁止在流域内兴建高
耗水项目。

新增用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青海湖流域河道新建水利工程,不得影响青海湖裸鲤洄游产卵。

第十五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和饲草生
产基地建设。

畜牧业生产应当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场,防止超载过牧。

对轻度退化草场实行限牧或者休牧,对中度以上退化草场实行休牧或者禁牧。

第十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鼠虫害监测、预报、防治体系,进行植被保护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流域水源涵养林和防
风固沙林的保护和建设,禁止采伐、砍挖。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调节机制。

第十九条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划定青海湖流域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青海湖流域的退耕还草(林)工
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植物固沙、
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封育沙区植被,防治青海湖流域土地荒漠化、沙漠化。

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开垦草原。

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青海湖流域进行项目建设和经批准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作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加强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组织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开展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

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通过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

州、县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普氏原羚、黑颈鹤、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

第二十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氏原羚的生活习性和分布状况,划定区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青海湖裸鲤资源。

第二十八条对影响青海湖裸鲤洄游产卵的水利工程,影响普氏原羚种群交流的网围栏的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青海湖流域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先评价后建设。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油类和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镇和旅游景点生活污水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青海湖流域发展旅游业应当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
提,旅游景点和线路的确定,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处以罚款:
(一)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
活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砍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种)林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破坏普氏原羚、黑颈鹤、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陆生
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非法猎捕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油类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倾倒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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