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应当包括财产权
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
原因在于对 同一类 型的权利,立法者将提供 同一类 规则以进行调整,而将著作人身权 、荣誉权归入身 份权,对于建立统一的身份权规则体系并无多大实 益 。同时,将著作人身权 、荣誉权 归入身份权的做
能。第 二,身份权法益受侵害时,权利主体不得无 视作为权利客体的特定人之意思,不得直接加 以强 制 ,而仅得行使请求权 ,例如夫妻分居时,权利主 体得行使同居请求权。
的法律原则相协调,持该说的学者往往强调两点。 其一, 这种对特定人人身的支配 为本质的社会结合① 之身份法的支配 ,而非 目的的社会结合之财产法的 使外界之人或事物为已所支配 的财产法的支配。例
如 ,婚姻 关 系 为 夫 妻相 互 的支 配 ,非 夫使 其 隶 属于 己之 支配 ,乃 为 维 持婚 姻 共 同体 而 互 有 一种 支 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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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重 庆 三 峡 掌 院 掌 报
构负责执行 ,监护权也就不可能是一种亲属法上的 身份权了。 其次, 对研究对象从各种不 同角度分类 , 是法学研究 的重要方法之一,其 目的在于从各种不 同的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认识,把握某一类具有相
同属 性 的对 象 的共 同特 点 ,从 而 为立 法 和 司 法 实践 提 供 理论 指 导 。 民法之 所 以要对 民事 权 利 进 行 分类 ,
中图分类号:1 1 ) 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 — 1 5( 0 0 4 0 9- 4 9 8 2 1 )0- 0 8 0 0 3
身份权的界定
何为身份权?我国大陆学者的认识与传统 民法关于身份权概念 的理解有差异。在传统民法 中,身份权 主要指亲属法的权利 ,即 “ 指如亲与子、夫与妻等基 于身份法上 的地位所给予的权利 。一般与亲属法在相
人身权编习题
第二编人身权名词解释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4、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5、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6、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7、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8、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9、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
10、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11、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13、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14、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一、单项选择1.下列权利中,法人不能享有的是(A)。
A.健康权B.名称权C.名誉权D.荣誉权2.下列权利中,自然人不能享有的是(B)。
A.名誉权B.名称权C.荣誉权D.肖像权3.人格权的客体是(B)。
A.身份利益B.人格利益C.财产利益D.身份与人格利益二、不定项选择1.从人身权的特征看,人身权属于(ABC)。
A.专属权B.绝对权C.支配权D.请求权2.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ACD)。
法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有无财产内容,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不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彼此间互相联系的方面,分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的权利。
(5)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又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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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内容一、介绍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关系基本规范,对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具体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条款。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拥有自然人权利的个人身份可以正当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具备了自然人的身份,那么他就可以合法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合法的自然人身份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行使和维护权益方面,个人必须拥有合法的自然人身份。
合法身份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认定,包括年龄、国籍、居住地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拥有了自然人的身份,个人才能正当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2.行使权益的方式本条还规定了行使和维护权益的方式,个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意味着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具备了正当的行使权益的手段。
3.权益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了权益的保护范围。
个人可以行使和维护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财产权益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人身权益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健康、姓名权、肖像权等享有的权利。
其他合法权益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益。
三、总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自然人在行使和维护权益方面的基本原则。
个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自然人身份,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益,并且享有保护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
这个条款的出台,为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注:以上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内容的简要描述,具体应以法律条文的原文为准。
这篇文库文档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包括合法的自然人身份、行使权益的方式和权益的保护范围。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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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身份权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身份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没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因此,。
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包含多种权利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
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亲属权: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
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
3.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
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则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
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5.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
7.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此外,民事权利还可以根据其效力范围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是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
作为公民,了解和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同时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
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公民在法律系统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公民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自由权。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能够自由地行动和表达思想。
2. 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公民有权享有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享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和非法征用。
4. 个人隐私权:公民有权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5. 家庭权利:公民有权享受婚姻自由,构建和维护家庭关系。
法律对家庭颁布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相关规定。
二、公民义务除了享有权利,公民还应该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1. 遵守法律:公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办案。
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有损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保护环境:公民应当保护环境,不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尊重他人权益:公民应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益,不进行侵犯或侮辱他人的行为。
4. 纳税义务:公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用于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5. 参与公共事务:公民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行使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法律救济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1. 起诉诉讼: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公民的权益,它涵盖了个人权益、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下面将介绍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包括: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公民还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拘禁或侵犯个人自由的任何行为的侵害。
二、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公民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发表意见、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和建议,并有权通过各种媒体获取信息。
然而,言论自由权并不代表可以违法乱纪,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信仰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是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
我国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公民有权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参与宗教活动。
同时,国家也鼓励宗教团体和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但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人身财产权人身财产权是公民拥有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公民有权拥有、处分和继承个人财产,也有权受到合法的财产保护。
同时,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侵害。
五、平等权和公平法律权公民拥有平等权和公平法律权,即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
无论公民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对待公民平等,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和休息权公民有工作和休息的权利。
国家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利,并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同时,公民也有享受合法休息和假期的权利,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的平衡。
七、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公民受到的基本权益之一。
我国倡导普及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鼓励个人继续学习和发展。
公民权、财产权、隐私权
近10多年来,几乎全世界的人都在谈论隐私权问题,甚至,一个人只要他或她成了一个名人或者是一个嫌疑犯,隐私权就会被剥夺或变相地被剥夺。这是对人权——人之为人的神圣权利最武断的践踏。一个人既有公务,更有私人的生活。而且常常是这样,一个人只有在私下的天地里生活时,才能展现他的人的生命本质以及作为人的那种无愧于“人”的内心世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可能是今天唯一一个既尝到了隐私生活的人性乐趣,又尝够了隐私权被剥夺的“非人”苦头的总统。隐私权是人权的一个最深刻的层面,也是人之为人的自由和幸福的最根本的意义域。隐私权的被尊重、被保护的程度,可能是人类进化程度、文明程度最具权威性的一个晴雨表
财产权包括公有财产或国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或私人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不是皇室可以自由支配、法官可以自由变换的东西,也不是其他任何一个人、一群人可以侵吞的东西。公有财产就是公民或纳税人以及他们未来的子孙们“共有”的财产。
人对私有财产的权利,更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私有财产应当是所有人在无任何干涉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的财产。直到今天,一些法律健全、似乎文明的国家,仍把私有财产规定为只有妻子或丈夫、子女或父母才可继承、享用的东西。其实,夫妻只是一种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只是人类的“类进化”所采用的一种方式从而只具有血缘关系,它与这个人的财产权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公民权不仅是自由人本有的权利,也是非自由人例如囚犯等人的权利;甚至患有思维能力丧失疾病的植物人、神经病人也都应当拥有公民权。如果一个犯人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那么他是哪一个星球上的公民呢? 所以,“公民”与“权”相连,实在是一种多余。公民权应当是一个从人类的政治学词典上抹掉的词条;把公民权也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提出来,实在是荒唐的事情。
公民权பைடு நூலகம்财产权、隐私权
什么是财产性权利什么是财产性权利
什么是财产性权利什么是财产性权利什么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力与人身性权力相对应,指包含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集。
如知识产权、厂权、所有权等等。
人身权则为不包含财产内容的权利集,如姓名权、肖像权。
什么叫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什么叫非专属性的财产性权利?即不是只能由特攻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利财产可分为:专属性财产(不能转让、继承,一般与身份有关,如夫妻共同财产、赡养费)非专属性财产(如工资,小车)股权是财产还是财产性权利?股权是出资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丧失对财产所有权的对价而取得的一种权利。
其礌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人身性权利。
如股东的查阅权、投票权等哪些财产性权利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什么是非标债权资产?非标债权资产,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於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龚汇票及信用证等。
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人身性质是说什么??50分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是指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八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这八大基本权利进行详细介绍。
一、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撰写文章、进行学术研究等。
公民还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出版、发行、发展各类出版物。
此外,公民还享有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参加各种集会活动,自由组织各类社会团体。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可以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限制,不受迫害,也不受歧视。
三、人身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有权拒绝非法拘禁、非法逮捕和非法监禁,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四、财产权利。
公民享有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权和合法收入权。
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征用和非法没收。
五、婚姻、家庭权利。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建立和解散婚姻关系。
公民的家庭不受侵犯,不受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
六、教育权利。
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公民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
七、劳动权利。
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有权选择职业、工作和劳动合同。
公民的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解雇和非法辞退。
八、健康权利。
公民享有健康权利,有权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和预防保健服务。
这八大基本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保障公民的尊严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 言论自由: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等。
2. 崇尚科学:公民有接受科学教育、研究、探索、创新的自由。
3. 知情权: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接受新闻、信息、文化、教育、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4. 私有财产权:公民有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
5. 参与政治: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选举、被选举、参政、监督、建言等。
6. 隐私保护:公民有个人权利和隐私的权利,包括保护个人资料、通信、家庭安宁等。
7. 集会结社:公民有结社自由和参加集会的自由,包括加入社团、组织聚会、参加游行等。
8. 法律保护:公民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法律程序上的权利、司法公正的权利等。
注释:1. 言论自由:指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掌握、发表、传布、接受各种信息、新闻和思想。
2. 崇尚科学:指公民有权接受现代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有权参与和推动科学研究和应用。
3. 知情权:指公民有权接受和获取各种信息、新闻和思想,有权选择普及或研究科学知识。
4. 私有财产权:指公民有权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和积蓄,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等。
5. 参与政治:指公民有权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如选举、被选举、建议和建议、监督和投诉等。
6. 隐私保护:指公民有权保护个人数据、通信、住宅、车辆等领域的隐私。
7. 集会结社:指公民有权结成社团、参加游行、示威、集会等公开表达自己的权利。
8. 法律保护: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受法律保护、受法律制约的权利。
包括个人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我国的最高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2. 行政法: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
3.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
4.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5.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式的法律。
6.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的法律。
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被滥用、被窃取的现象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困扰。
保护个人信息的财产权成为了当务之急,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这些信息往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权益,如果泄露或被滥用,可能会导致诸多不利后果。
保护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就是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防止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或使用。
在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是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并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迈出了一大步,有力地维护了个人信息的财产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处理的规范和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分享等活动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信息处理者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合法、正当、必要地出于特定目的进行信息处理,并需要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法律还赋予了信息主体一定的权利,如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拒绝权等,保障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信息拥有充分的控制权。
法律还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积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超出特定目的进行信息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将面临巨额罚款。
除了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还需要依托于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信息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
还需要不断提高信息安全技术的水平,采用加密、隐私保护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安全的保障水平。
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
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
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2)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3)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4)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例如,以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以权利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客体的名誉权等,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格权保护法的完善和进步。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尊敬的读者:在民法中,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两个重要的保护对象。
人身权利指的是个人的自由、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和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益,而财产权利则是指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
一、人身权利的保护1.自由权利的保护自由权利是人身权利的基石,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等。
在民法中,保护人身自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的自由才可能受到限制。
2.身体健康的保护身体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也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名誉、荣誉和隐私的保护名誉、荣誉和隐私是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名誉、荣誉和隐私往往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民法中对于名誉侵权、荣誉侵权和隐私侵权行为也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权利的保护1.财产权利的定义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在民法中,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个人的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保护。
2.财产权利的保护方式保护财产权利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确权登记: 个人可以通过在相关机构进行财产所有权的登记,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 损害赔偿: 在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个人有权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合同保护: 个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交易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关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息息相关的。
一方面,财产权利的实现需要基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例如,个人只有在享有自由、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行使财产权利。
身份权的内涵和外延
(上接第 60 页) (一) 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 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权是否 属于身份权?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否认监护权为身份权的理由是亲 属以外的自然人、 组织甚至政府民政机关均可充当监护人, 而这些人 难谓其有身份权。 笔者认为, 监护权是一种介于亲属法与非亲属法之 间的身份权, 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 父母以外的近亲属对未成年人和 近亲属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权, 其性质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应 属无疑。近亲属以外的公民和有关组织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 的监护权, 是否属身份权?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具有辅助补充的性质, 只有在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时, 才由其他公民、 组织担任监护人, 并不 影响监护权作为身份权的性质, 况且有关组织如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 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充当监护人, 仍然是基于被监护人的特定地 位和关系。 (二) 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 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所享有的保持和支配的权 利。 《民法通则》 102 条已作明文规定, “公民、 第 即 法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的荣誉称号” 关于荣誉权的法律属性, 。 在理 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是人格权, 有的认为是身份权, 还有 的认为兼具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为, 荣誉权不属于人 格权, 而属于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又称固有权, 也 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始终由民事主体享有, 一旦自然人出生、 法人成立, 就享有人格权。 而荣誉是社会、 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给予公民 或法人的一种特殊的美名或称号, 因此, 荣誉权并不是主体一出生或 成立就享有的, 也不是主体普遍享有的, 更不是主体依自己的行为而 取得的, 而且荣誉权可经一定的程序而予以限制或剥夺。 这些特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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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应当包括财产权摘要:本文认为,传统民法理论将身份权归为非财产权的做法错误;身份权中应当包括财产权性质的身份财产权;基于前述观点,夫妻财产权、亲权人对相对人财产的照顾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权等均属于财产权性质的身份财产权;因此,因民法总则是财产法总则而不能适用于身分法性质亲属编的说法错误。
关键词:身份财产权民法总则亲属法基于对《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国家民法典的理解,部分学者提出,上述民法典之总则编只是财产法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亲属编。
尽管有学者批驳了这一观点,但可以发现,持上述观点的两派学者的讨论前提是一致的,都认为亲属编属于身份法,而在身份法中是不存在财产法,身份权中也不能包括财产权的。
在此前提之下,两派学者对民法总则是否适用于亲属编展开了激烈论辩。
但笔者认为,在论证总则编是否适用于亲属编时,我们还应考虑这一前提的正确性;若前提错误,则多么激烈的讨论都属无益;但同时这也将为我们论证总则编是否适用于亲属编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传统民法将身份权归为非财产权领域的正确性,从而再来讨论民法总则对亲属法的适用问题。
一、身份权亦会产生财产利益而形成身份财产权(一)身份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中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身份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或学科中,其含义不尽相同。
民法学界对身份的定义也争议颇多,但归纳起来,可划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身份只是自然人依法在婚姻、血缘和其他亲属关系中而处的一种地位;[1]二是认为身份不特定指于亲属关系中形成的地位,还应包括在亲属关系之外的其它关系中所处之地位。
[2]基于前述对身份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身份权的定义也相应地形成了两种观点:一者,身份权是自然人在亲属关系中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3]二者,身份权不仅包括前者,还应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荣誉权。
[4]笔者认为,亲属关系中的身份与其它社会关系中的身份有着本质的不同。
例如,亲属关系一定具有相对人,而著作权所在之社会关系中未必会有相对人;一般社会关系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等,在性质上不可划等号。
因此,鉴于上述分析以及本文的讨论目的,笔者将身份权限定为基于亲属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二)身份权所体现的利益包括财产权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又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
有学者认为人身权的首要特征就是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人身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权,身份权也自然不能直接体现出财产利益。
[5]但有学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身份权不再是对他人人身的一种支配权,而应是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利与非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其理由是:(1)古代身份权确为对他人人身的支配权,但现代社会已不再是如此,故不可将身份权仅仅限于非财产权内;(2)基于身份能产生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非财产利益;(3)尽管亲权属于身份权,但不能否认亲权人享有的对相对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财产权性质。
[6]笔者亦认为身份权并一定均为非财产权,其具体权利类型也可以包含财产权。
以配偶权为例,基于夫妻关系所生之配偶权一旦成立,夫妻一方便享有对包括对方财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
此种权利虽基于身份而产生,但是其直接体现的利益却为财产利益,不可否认这些权利都应该属于财产权利。
亲属法调整的对象为亲属关系,而亲属关系本就包括亲属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7]权利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尽管权利义务不是法律关系的全部,但至少也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因此法律关系的性质自然应当由权利义务的性质所决定。
[8]如果说在纯粹的亲属身份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均为具有人身权性质非财产权,那么在亲属财产法律关系中,作为其内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是财产权性质的权利。
亲属财产法律关系中的身份权自然应当以财产权为内容,因而不同于纯粹亲属关系中的身份权。
这也是为什么各国亲属法立法中,都将亲属法划分为亲属身份法(又称纯粹身分法)与亲属财产法。
[9](三)从法典编纂的体例上看,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将财产法排除在身份法之外德国民法典在编纂时,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设立总则编,继而再设分则编。
然而,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和第三编物权法,与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的编排标准并不同,前者以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划分为归类依据,后者则均是以“生活相近事实”为划分依据。
[10]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并不能说明财产法仅限于第二、三编,而身份权等人身关系法就只能出现在第四、五编中,后者亦会有财产法的介入。
从该法的编排体系下,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看,恰映证了上述结论。
该法典亲属编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但在该法第1631条、1633条等条文关于父母对子女人身的照顾权的同时,该法第1642条、1646条等条文又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照顾权。
[11]尽管前者属人身权无疑,但后者显然属于一种财产权。
(四)身份权不应仅限于人身权中随着以身份地位为纽带的古代社会向以经济生活为纽带的现代社会,纯粹的身份关系范围渐渐缩小,单纯的身份法范畴也渐被财产法所“入侵”。
如今,在身份关系中,基于身份而产生的身份财产法已占据整个身份法的大部;[12]加之,身份法中引入了财产法的调整方法,这使得财产法在身份法中的角色和所处比例愈加重要。
[13]上述变化使得我们从客观意义上无法忽视身份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权利。
此外,每一身份关系的形成,往往都伴随着一定财产关系的形成;例如在亲权的规定中,虽然其虽然为身份关系的规定,但是总是伴随着关于对亲权相对人的财产管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再例如在配偶权中,随着夫妻关系的形成,必然会伴随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等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产生。
[14]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身份权不应该局限于非财产权;身份权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权利都应该属于财产权性质的权利,不妨采用Sohm的定义,将身份权中具有财产权权利性质的权利称之为身份财产权,而将身份权中为非财产权利性质的权利称之为纯粹身份权;相应的,在身份法中调整上述权利的规范可分别称之为身份财产法和纯粹身份法。
[15]二、从身份财产权的角度说明民法典总则应当适用于亲属编采用潘德克吞体系制定之民法典,均会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设立适用于各分则的总则。
对于亲属法中的相关问题,如果亲属法有特殊规定的,应该适用亲属法,总则自无适用之余地;但是,如果亲属法未作规定之问题,可否适用总则的规定呢?如果允许适用,究竟是可以直接适用还是要变通适用呢?其适用的范围又有多大呢?学界对此讨论甚为激烈,有学者甚至认为,此等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法者,可堪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
[16]对此问题,目前学界有较多学者认为总则之规定不适用亲属编。
日本学者和田于一认为:民法总则具有财产关系通则的性质,在亲属法、继承法中原则上应排除适用;以中川善之助为代表的日本许多学者都拥护该观点。
[17]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虽有不同观点,但大多都持变通适用的观点,认为亲属法是民法典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差异,民法总则中有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亲属法:(1)关于法律行为,凡亲属编和继承编有规定的,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身份上行为除有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之外,其他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4)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民法总则中的规定要是情况而定是否使用亲属法。
(5)关于时效和其他期间,亲属编、继承编中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于总则编的规定,无规定的,限于财产权性质的请求权可以适用总则编的规定。
[18]在德国,亦有学者认为总则不适用于亲属编,“民法典总则几乎全部是从买卖契约中发展而来,而买卖契约重点在于物的交付”[19]在我国,有学者也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只是财产法的总则,并非民法的总则;基于身份法的特殊性,总则不适用于亲属编。
[20]上述学者提出的理由均为“总则为财产法之总则,故不适用于以身份法为特征的亲属法”。
对此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们均与上述学者一样,认为亲属法完全是身份法,属于非财产法的范畴;然后在此大前提下苦苦寻找理由。
[21]这种论证方式似乎略显困难,且难以准确论证出总则对亲属编的适用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既然总则能适用于财产法领域内,且为财产法的一般规则;那也就应该是身份财产法中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关于身份财产法的规定。
因为,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身份权的内容不仅包括非财产权,也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身份财产权;夫妻财产权,扶养费请求权,亲权中关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监护中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等均为以身份为纽带,以财产权为本质的财产的权。
作为财产法一般规则的总则也应该适用于上述身份财产权。
既然在亲属编中,身份财产法较之纯粹身份法的规定而处于主要地位;身份财产权也逐渐压缩纯粹身份权的领域,为何又要以亲属法中的次弱部分对总则的排斥而否认总则对整个亲属法的适用呢?再者,身份财产权与纯粹身份权,均是以特殊亲属身份为前提而形成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者紧密联系,总则对身份财产权的适用也将引发连锁反应,对纯粹身份权的部分领域也将适用。
总则本就对亲属编适用,只不过适用的范围并不像财产法中那样明显、普遍,例如对于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同样也要符合总则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其实,总则也并非完全适用于财产法,例如诉讼时效就不适用于关于物权的规定。
总则对分则的适用只能是在分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方可,相对于财产法而言,亲属法基于其本身的性格和特点,立法者不得不做出大量特殊规定,以至于总则对亲属编的适用空间极为狭小,但这并不妨碍总则适用于亲属编这一观点的成立。
注释:[1]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16.[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80.[3][日]我妻荣著,夏玉芝译.日本民法◆亲属法[M].工商出版社,1996:7.[4]前引2,第86页。
[5]刘春茂.法律学全书?民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615.[6]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113.[7]杨大文.亲属法[M].法律出版社,2003:21.[8]梅仲协.法学绪论[M].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1963:85-109.[9]前引6,第19页。
[10]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11]《德国民法典》第1631条规定:人身照顾尤其包括照料、教育、监督子女和决定其居所的义务和权利。
……第1633条规定:已结婚或者曾结婚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照顾,只限于个人事务中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