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一、引言二、背景和概述1. 保险产品简介在保险合同中,应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产品进行简要介绍,包括适用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2.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负责,以及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3. 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担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4.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规定,并明确保险合同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三、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1. 保险责任(1)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2) 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自身直接经济损失(如设备修复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承担的赔偿责任。
2. 免除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如战争、恐怖主义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四、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1. 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合理、合法的赔偿费用进行赔偿,包括:•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被保险人自身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2. 赔偿限额保险合同应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年度赔偿限额,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各种环境污染事故均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五、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同时应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或更长。
六、总结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能够有效减少企业或个人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风险。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理财投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有点闲钱都会去创业试试,而工厂是大家创业投资的首选。
可是工厂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环保局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下面我们就看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理财投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有点闲钱都会去创业试试,而工厂是大家创业投资的首选。
可是工厂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环保局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下面我们就看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环境污染赔偿保证书
环境污染赔偿保证书尊敬的受影响方: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我们愿意对由本公司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发出《环境污染赔偿保证书》,以确保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并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赔偿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谁污染环境,应当承担停止污染、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和修复受损的环境等责任。
”我们郑重承诺,一旦我们的活动或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将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赔偿标准1. 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将根据本公司的污染排放情况、环境恢复成本、相关监测数据等因素进行合理判断。
2. 我们将根据受影响方的损失情况,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生态修复费用、治理费用、监测费用、经济损失补偿等。
第三条赔偿方式1. 我们将通过总金额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赔偿,除非受影响方同意分期支付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2. 如果因环境污染事件对受影响方造成生命健康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条信息公开1. 公司将及时公开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情况,包括赔偿金额、使用资金的具体情况等,以确保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2. 受影响方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与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将积极配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我公司未按照本保证书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我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受影响方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以致我们的赔偿行为产生误判,受影响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保证书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效力及变更本保证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在环境污染赔偿问题解决完毕后终止。
未尽事项,依法或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权利及义务、参保流程、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衢州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是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三项内容。
(以下简称“安环保险”)。
2.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以及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5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为安环保险提供技术服务的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机构。
2.6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7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2.8安环保险服务平台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现场服务支持、数据集成管理、指标统计分析、数据输出和线上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用于安环保险的在线服务平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便应对因其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
2.2 环境监测与管理保险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测与管理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维护及修复费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咨询费用;•环境培训和意识提高活动的费用。
3. 免除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情况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非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程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混合方式: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约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5. 报案和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进行理赔评估,并于评估完成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信息;2.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3.理赔评估:保险人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理赔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2024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管理协议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管理协议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环境污染1.2 治理责任1.3 协议书第二条合同主体2.1 甲方名称2.2 乙方名称2.3 丙方名称第三条治理目标与任务3.1 治理目标3.2 治理任务3.3 治理期限第四条责任分配4.1 甲方责任4.2 乙方责任4.3 丙方责任第五条技术路线与方法5.1 技术路线5.2 治理方法5.3 技术支持第六条资金与费用6.1 资金预算6.2 费用分配6.3 付款方式第七条监测与评估7.1 监测指标7.2 监测频率7.3 评估方法第八条信息共享与沟通8.1 信息共享平台8.2 沟通机制8.3 保密条款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调解机构10.3 诉讼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2.1 法律适用12.2 合同解释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附件13.3 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合同签署日期与地点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环境污染:指因人类活动排放的有害物质进入自然环境,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现象。
1.2 治理责任: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应由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1.3 协议书:指本合同双方为治理环境污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甲方名称:填写甲方全称。
2.2 乙方名称:填写乙方全称。
2.3 丙方名称:填写丙方全称。
第三条治理目标与任务3.1 治理目标:明确治理后的环境质量标准,如空气质量、水质等各项指标应达到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免受由于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所带来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具体条款根据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异。
1. 保险范围:明确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散发或扩散,以及土壤、水源、大气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
2.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为依据。
3. 免赔额和自负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该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终止合同:列明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
险人违约或申请解除合同等。
5. 异常风险: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例如核事故、战争
或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 报案和索赔: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后需要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
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环境污染治理合同
环境污染治理合同1. 引言本合同为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工作之间的约定,旨在确保双方共同努力以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
受雇方将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同意,提供必要的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服务。
以下是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2. 双方责任2.1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提供以下支持和合作:•向受雇方提供与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活动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提供合法、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用于环境监测;•配合受雇方进行现场勘查和取样工作;•确保受雇方能够按时、安全地进入治理区域;•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设备,确保受雇方能够顺利进行环境治理工作。
2.2 受雇方责任受雇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工作;•提供合法、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治理结果报告;•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环境治理;•保护工作现场和环境的安全。
3. 服务范围3.1 环境保护监测受雇方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环境保护监测工作。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土壤等。
受雇方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监测结果和报告。
3.2 环境治理受雇方将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要求,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治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垃圾处理等。
受雇方将采用合适的技术和方法,确保治理效果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 费用和支付方式4.1 费用受雇方向委托方收取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服务的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一并列明。
4.2 支付方式委托方应在受雇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后的30天内支付费用。
付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
5. 保密条款双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继续保持对机密信息的保密。
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机密、技术资料、商业计划等。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
6. 违约责任6.1 委托方违约责任若委托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受雇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并可能终止本合同。
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保险条款
2016年2月J o u r n a l o fG r e e n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第4期收稿日期:2016-01-09基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编号:B L S (2014)B 019)作者简介:王丽媛(199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王丽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为例,分析了作为内生因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之现状,指出了存在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责任条款设计不合理、保险条款多争议等弊端,表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是我国当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之重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环境污染事故中图分类号:X 1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4-0131-031 引言随着步入工业化发展关键阶段,我国突发环境事故进入高发期,环境风险隐患不断集聚,对我国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备分散转移企业经营风险、落实环境损害赔偿、预防和化解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功能,是新时期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举措。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20世纪90年代起经历了起步、停滞、发展等阶段,特别是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和2015年新环保法明确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再度高涨,但不可否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面临着实施难、操作难的实践困境。
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操作之直接依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健全、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乃是我国摆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困境之必然要求。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概述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概念及特征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责任保险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特殊类型,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和依据。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是指由企业或个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用于承担因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信息2.1 合同甲方保险公司是合同的甲方,其名称、注册地和联系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明。
2.2 合同乙方被保险人是合同的乙方,其名称、注册地和联系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明。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负责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合同中应明确保险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在合同中应明确保险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责任范围。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方索赔和诉讼费用;•因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清理、修复和环境监测等费用。
3.2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约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在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免责条款,并说明免责的具体情形和范围。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5.1 理赔申请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理赔申请。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理赔申请的方式、时间限制和所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5.2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理赔处理。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5.3 理赔额度理赔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理赔事件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金额。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理赔额度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6.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保险责任的结束。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环责险投保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单重要提示:本投保单由保险条款和投保明细表组成。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请您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所作的说明,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明细表之前向保险人进行咨询;如未咨询,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十)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
污染综合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7篇
污染综合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服务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希望减少环境污染风险,降低可能由此引发的责任事故,并愿意为此购买污染综合责任保险,同时希望乙方提供专业的污染预防技术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及服务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污染综合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面的合作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环境污染预防技术服务,并协助甲方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现场环境检测、风险评估与报告编制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1. 环境影响评估:对甲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的环境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并提供专业建议,协助甲方妥善处理事故。
3. 现场环境检测:定期对甲方生产设施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4. 风险评估与报告编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相应的风险管理报告。
5. 保险咨询与理赔协助:就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相关事宜提供咨询,并在事故发生后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按时支付服务费用;(2)提供乙方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关资料;(3)遵循乙方提出的环境管理建议与改进措施。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2)对甲方资料保密;(3)及时向甲方反馈技术服务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服务期限与费用1.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年。
2. 服务费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方案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环境整治赔偿合同模板
环境整治赔偿合同模板甲方:乙方:双方为明确各自责任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环境整治赔偿合同》的订立甲方是一家生产企业,位于______(地址),主要从事______(经营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乙方是______(公司/个人),位于______(地址),愿意承担环境整治的责任。
第二条环境整治的内容及方式1、甲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等行为。
2、乙方应负责监督和检查甲方的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甲方提出环境整治的建议和要求。
3、如果甲方的生产活动导致环境污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整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环境整治的赔偿责任1、如果甲方的生产活动导致环境污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治环境,并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整治费用;(2)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3)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4)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其他损失。
2、赔偿金额按照环境整治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实际支出及行政部门认定的标准确定。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协议,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生效。
2、本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以上为《环境整治赔偿合同》的内容,双方确认并同意执行。
2024年-合同环保条款
合同环保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同环保条款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环保法律法规遵守1.1甲方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1.2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环保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2.1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合同项目的环保要求,建设和运行相应的环保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2.2甲方和乙方应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三、环保监测和管理3.1甲方和乙方应建立健全环保监测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保指标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环保指标的达标。
3.2甲方和乙方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环保事故处理4.1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环保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2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环保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环保培训和宣传5.1甲方和乙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正确操作环保设施,遵守环保规定。
5.2甲方和乙方应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六、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6.1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方案6.2环保监测和管理制度6.3环保事故应急预案6.4环保培训计划和宣传方案七、其他7.1本合同环保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订。
esg保险条款
esg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ESG 保险条款概述2.ESG 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3.ESG 保险条款的作用和意义4.ESG 保险条款的实施与挑战正文一、ESG 保险条款概述ESG 保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的保险条款。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各国政府和企业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日益重视,ESG 保险条款应运而生,旨在降低企业运营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ESG 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污染等环境问题。
ESG 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通过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帮助企业降低环境损失。
2.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员工权益、健康与安全、社区参与等社会问题。
ESG 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充分保障员工权益,提升员工健康与安全水平,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3.治理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性等治理问题。
ESG 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评估企业的治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治理建议,帮助企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合规经营。
三、ESG 保险条款的作用和意义1.降低企业风险:ESG 保险条款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并降低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ESG 保险条款鼓励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提升企业形象:企业通过实施 ESG 保险条款,可以展现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认可度。
四、ESG 保险条款的实施与挑战1.实施: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添加 ESG 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将根据 ESG 保险条款对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2.挑战:尽管 ESG 保险条款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定挑战,如保险公司对 ESG 风险评估的专业能力不足、企业对 ESG 保险条款的接受程度较低等。
esg保险条款
esg保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ESG 保险条款的概念2.ESG 保险条款的内容3.ESG 保险条款的作用4.ESG 保险条款的实施5.总结正文一、ESG 保险条款的概念ESG 保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针对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所遵守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降低保险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ESG 保险条款的内容1.环境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规,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社会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尊重人权,保障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规,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治理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遵守公司治理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治理水平,降低风险。
三、ESG 保险条款的作用1.降低保险风险:通过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遵守 ESG 标准,降低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2.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 ESG 保险条款的实施,推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ESG 保险条款的实施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应将 ESG 保险条款纳入合同内容,并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确保 ESG 保险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被保险人的 ESG 表现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保费、拒绝续保等。
五、总结ESG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所遵守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条款。
环责险 合同
环责险合同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责任保险逐渐受到关注。
其中,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环责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责任,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
第一步,了解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是对环保法律法规中针对企业排放及造成污染等行为规定的赔偿责任加以险别设计而形成的。
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用于帮助企业在遭遇环境问题时不必承担过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二步,认识环责险环责险,全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其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而设置的一种险别。
如果企业因污染问题而导致环境损害、社会损失和经济损失,相应的赔偿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步,了解环责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范围是环责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环责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包括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和周围环境。
第二,包括对污染目标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三,包括因污染事件产生的公共责任和社会责任等。
第四步,保险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个法律文件,因此在签订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仔细核对保险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第二,要认真阅读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
第三,要仔细核对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或网站,以便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综上所述,环责险是企业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时需要了解和认识的一种保险责任。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企业要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注意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等内容。
通过正确认识和选择环境保险,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风险管控策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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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污染损害,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由此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八)硅、石棉及其制品;(九)井喷。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累进式、渐变式损失;(八)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累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所处行业类型及其他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在约定交费日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交付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七)被保险人对污染损害进行调查的相关报告、资料、评测等,清理费用的发票单据;(八)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