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民政、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分别优惠5%或10%。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家庭或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来收费,通常以袋或桶为单位计费。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居民的居住类型(如公寓、住宅区等)、居住人数以及垃圾产生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城市还会引入垃圾分类的概念,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等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通常会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回收中心等,并且还可以用于推广垃圾分类教育和宣传活动。
具体的收费制度可能会因城市而异,所以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城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原则和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2.28【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
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3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____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____元/户月,暂住人口____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05.5.24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当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3、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5、其他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城市(含县城)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
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第七条(计费方式)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取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进展,根据GJ进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GJ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RM政府办公厅《转发GJ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GJ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住户(含暂住户)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
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GJ 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现如今,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处理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各地纷纷采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以调动市民的积极性,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二、收费基础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可回收物等。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基础主要包括每户居民的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情况以及住户居住面积等。
三、收费标准1.根据收费基础,制定不同类型居民户收费标准,包括:(1)家庭人口数:根据家庭人口多少设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人口越多,收费越高。
(2)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情况:按照垃圾产生的数量和垃圾的分类程度,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鼓励垃圾分类和减量。
(3)住户居住面积:根据住户的居住面积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面积越大,收费越高。
2.除了居民户,还应对其他单位、商业场所等进行相应的收费,并根据其产生的垃圾量和垃圾分类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四、收费征收方式1. 收费方式可以通过月度缴费、季度缴费、年度缴费等方式进行。
2. 缴费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支付、线下缴费等多种方式,方便市民的缴费。
3. 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置一定的缴费优惠政策,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或免费政策。
五、收费使用及监管机制1.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2.收费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推广、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等方面。
3.收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利用。
六、收费效果评估1.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进行评估,包括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市民对收费的接受程度、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效果等进行评估。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城区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本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落实征收要求。
受委托单位应使用执收单位盖章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按时汇交入库。
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烈属户、五保户、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件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每户每月8元;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96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元;
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可以凭相关证件到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办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第十条凡是有水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工商户和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公司与水费一并收取,每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公司在水费卡上代扣代收;其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工商户由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村委会、业主等有责任协助向所属区域的企业、工商户、居民(村民)和住户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上缴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单位。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经营服务性发票。
第十三条市政道路、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代收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收费单位的日常运作费用。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支纳入环境卫生年度预算计划,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季度支付,由政府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向区公用事业局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支付。
第十九条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须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及服务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积极配合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的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佛禅府〔2004〕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有关规定摘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