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牡丹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经管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经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经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经管企业,鼓励物业经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经管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经管服务等级规范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规范由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经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经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经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在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由黑龙江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和专业市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
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对象,即业主。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也应该是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和技能的人员。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透明、公开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区业主进行公示和解释,但不能随意涨价。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收费标准的不确定性,避免以次充好、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业主的不满和投诉。
三、收费项目的范围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纯属服务类质,不得搭售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具体的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管理费、公共维修维护费、用水用电用气费等,但不包括业主委员会运作费、应急维修费、社区卫生服务费等。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意见,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严格管理物业服务人员,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进行认真的安排和实施,确保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五、违规行为的惩罚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具体来说,对于收费标准违法、收费不透明、服务不规范等情况,政府将会采取严厉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制度性惩罚,力求遏制物业服务企业的乱象与不良行为。
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维权渠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正义行为提出申诉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应符合市场原则,合理公平,不得设置高于市场价的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类型、规模和服务项目的不同进行差别化定价。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并报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业管理费:用于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日常管理费用。
2.保安服务费:用于小区门禁、巡逻、安全设施维护等保安服务费用。
3.停车管理费:用于管理小区停车场、泊位等停车设施的维护、巡查等费用。
4.环境卫生费: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定期清理、保洁等费用。
5.杂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绿化养护费等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费用。
四、收费程序1.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取。
2.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表,包括各项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单价和总计金额等信息,供业主查阅和核对。
3.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4.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收费协议,并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
五、费用监督1.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对费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2.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收费明细和相关票据等资料进行核对。
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的质疑,并提供相关解释和证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轻微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2.罚款:对于恶意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3.撤销资质: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以上即为《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经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7日修订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6日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3月17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数字化,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综合协调、目标责任、部门协作和投入保障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牡丹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3.每年按规定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5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管理处设置 管理人员要求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办公场所整洁有序,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简单的办公设备。
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管理处负责人有3 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定价成本 服务等级 服务项目
综合管理
单体楼
0.07
一级0.07二级来自0.1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0.11
0.11
0.14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0.08
0.22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0.02
0.03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日常运行维护
0.04
0.04
0.05
高层
0.56
合计
多层
0.22
0.32
0.53
本标准不含物业企业应得利润(6—12%)和法定税金(7—8%)
0.02
元/月.m2
4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定价成本标准
房屋结构
每年 1 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 业主、使用人。
门窗
每年 1 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地面平整,有缺损及时修补。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 五 设备日常 运行维护
外墙、屋顶 道路、场地等
安全标志
每年检查 1 次,发现外墙面、屋顶防水层有破损的,及时安排专项修理。 每年 1 次巡视路面、侧石、井盖、健身设施等,路面不积水(因市政、管道结构因素除外)、井盖无缺 损、简易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需更换除外)。
牡丹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牡丹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牡丹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牡丹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牡丹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价格、公安、城管、环保、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牡丹江物业费收取标准
牡丹江物业费收取标准牡丹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正式实施,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明确了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该条例,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平、公正,且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牡丹江市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物业费的计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建筑面积计费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两种。
按建筑面积计费是指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则是以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具体的计费方式。
其次,物业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等。
其中,基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如保洁、保安、绿化等;公共维修资金是指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和更新;公共能耗费用是指公共部位的水、电、气等能耗费用;公共卫生费用是指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并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再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虚假收费、滥收费等行为。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解释和调整。
最后,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对于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大会的审议。
综上所述,牡丹江市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以上就是牡丹江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牡丹江市住宅小区数量不断增加,住宅物业管理亟待规范化。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一部完备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一、总则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正当权益,并促进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和自治。
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卫生环境管理:物业公司应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清理公共区域,维护小区的整洁和卫生。
2.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保持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并修复设施故障。
3.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监控,保证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绿化管理:物业公司应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植物绿化工作,并对绿化带和公共花园的管理进行维护。
5. 停车管理: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人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定期维修和清理停车场,并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停车位。
三、住宅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费的征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可以向住户每月收取物业管理费。
2. 物业费的用途:物业公司应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利用物业费来支付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环境绿化、安全巡逻等相关费用。
3. 物业费的公示:物业公司应向住户公示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接受居民的监督和建议。
四、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协商会议,以及合理批评和建议物业管理工作。
2. 居民的义务: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和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绿化带。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市政府应成立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公司,监督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结论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和提升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是住宅小区数量的迅速增加。
为了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的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探讨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及其意义。
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适用于牡丹江市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该条例共分为六大章节,分别是总则、物业服务、费用收取与使用、安全与维护、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通过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住宅小区良好秩序的建立,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详细阐述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物业公司要提供规范的日常管理服务,包括保洁、绿化、安防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该章节还提出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的制度,以确保物业公司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费用收取与使用明确了住宅小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畴。
物业公司有责任向业主清晰透明地呈现物业费用的组成,确保合理收费。
同时,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滥用和挪用。
第四章安全与维护是该条例的重点章节。
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因此该章节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内容。
此外,该章节还强调了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权益。
第五章争议解决设立了住宅物业管理争议解决机制。
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最后一章监督管理强调了政府部门在住宅物业管理中的监督职责。
政府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物业管理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牡丹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保障住户的权益、提升住宅小区管理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牡丹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附件1《牡丹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从起步发展到逐步规范,物业管理已从福利制向市场化转变。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住宅建设总量的持续增长,物业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管理规模和企业数量逐步增加。
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不仅在住宅区得到了大力推广,而且逐步拓展到工厂、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现已发展成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我市相继出台了《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办法》、《牡丹江市社区公益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一号议案推进加强完善市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省没有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规范的内容过于笼统,我市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初见,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牡丹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市房产局针对我市目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焦点热点问题,在充分调研,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牡丹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我市物业管理现实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2007年8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当前全国各省及直辖市分别结合上位法和各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省级《物业管理条例》,为当地物业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相关省辖地(市)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纷纷制订了地级市(拥有立法权的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我省根据第二批设区的地级市赋予立法权这一契机,希望省内拥有立法权的城市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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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项目及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项目及物业服务标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房屋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含地下、地面)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公寓、写字楼,为个别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及办法中未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四个等级的定价成本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至四级,各等级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五项服务,各项服务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每个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五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总和,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限,下浮范围不限。
业主可根据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选择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采用菜单式方法,根据所选择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成本,在6%—12%期间选择服务利润幅度,加上法定税金,最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成本+利润+法定税金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成本+利润利润=定价成本×利润率(6%—12%)法定税金=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税率单体楼或基础设施不完善,达不到一级物业服务要求的小区,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服务项目,原则上按一级收费标准提供下列三项服务:即综合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三项服务。
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0.26元/月.m2。
第九条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根据住宅小区的建设情况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参照《牡丹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指导标准未予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合同执行。
合同到期后,双方重新协商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本办法实施日期起,因客观原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且已经开展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企业可根据小区的建设情况,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双方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根据本小区的特点,参照《牡丹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选择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并按规定组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指导标准范围内进行投标。
由建设单位根据小区的建设特点,选择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办理住宅进户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际物业服务项目及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确认,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结果进行核定物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位为元∕月•平方米。
未办证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或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可预收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业主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业主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已交付,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其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房屋出让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等费用。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运行费由基础费用和增减费用组合确定。
基础费用按每部电梯的用户数不同分别计算,增减费用自使用起始层算起,随楼层提高逐层增加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单体车库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物业服务费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室内停车泊位(含地下、地面)的物业服务费,按《牡丹江市住宅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指导标准》规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场综合管理、保洁、秩序维护、共用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不承担车辆损坏及随车携带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与住宅规划配套建设的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但不承担车辆的损坏及随车携带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十九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征求住宅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管理服务事项、征求意见情况和收支账目,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决定实施。
第二十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不包含违规拆改所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应当按照《牡丹江市住宅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指导标准》的规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二十一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需要提高管理水平,改建、重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征求住宅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管理服务事项和征求意见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决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电梯、消防、防雷等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养护标准与专业标准不相一致的,以专业标准为准。
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已包含楼道灯、庭院灯电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未到期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应移交至新物业服务企业,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物业服务行为的事宜,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事宜,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