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人身保险论文(一): 人身保险是什么意思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x0d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人身保险论文(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真题中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 引用自哪一条理由是这句话是错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这句话不是来自,应该是!希望对你有帮助!人身保险论文(三): 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句活保险利益一般指血缘上的关系,或者是经济上的关系。
但人身保险里面,指血缘关系【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四): 200分!中译英(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百分之百手翻!Life insurance is a kind of personal insurance which purpose is to insure one’s life.When accidents happen to the policyholder,the insurer or his company pays a certain amount of insurance fee.The initial purpose of life insurance is only to subsidize the financial burden in case of unexpected death.However,as time passes by the concept of saving is introduced,thus when the warranty periodends,the policyholder will receive an amount of insurance money from the company.Life insurance is a service in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aims to insure one’s health and life.Death,disability,and illness are considered as dangers anyone is facing,we call these personal dangers.人身保险论文(五): 人身保险的给付(定额保险)的一个案例张某由单位向A公司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附加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保额为2023元。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及重要性人身保险利益,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基础。
在人身保险中,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逐渐凸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模糊,导致合同有效性存在争议;二是保险公司在利益认定上存在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四、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成因分析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纠纷。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认知不足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范畴和认定标准,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2. 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业务操作流程,防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3. 提高认知水平。
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认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
4. 强化合同管理。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人身保险论文范文怎么写
关于人身保险论文范文怎么写推荐文章保险公司述职报告热度:关于养老保险的论文热度:浅谈养老保险相关论文热度:宁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热度:宁夏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热度:从保险学角度上来看,保险需求理论在保险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人身保险需求理论更是保险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人身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篇一:《试谈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
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
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
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
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法时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
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
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
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们对于生活保障与财富安全的关注日益增长,人身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人身保险利益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随意解释,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险代理人或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故意隐瞒或夸大保险利益,误导消费者;三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利益问题进行欺诈。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人身保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保险利益的定义、范围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尚存在空白。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欺诈活动。
(二)保险市场不规范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对保险合同及产品设计的严谨性,导致保险合同中存在诸多漏洞。
同时,一些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不顾职业道德,进行误导性销售。
(三)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许多消费者对于人身保险的了解不够深入,缺乏对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的正确认识。
这使得他们在购买保险时容易被误导,导致权益受损。
四、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范围及保护措施,为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二)规范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合同及产品设计的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提高消费者保险知识水平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合同的认知能力。
保险学论文 人身保险
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现状分析学科专业:金融学学生姓名:**学生学号: ********** 提交时间: 2013年10月摘要: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保险事业异军突起,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人身保险有自身的发展优势,当然在发展和探索中也产生了种种不利于发展之处.我国的人身保险正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自身的不断完善中,走出困境在全球化浪潮到来之际,中国保险事业没有在外来压力前止步,中国人身保险正在调整步伐,不断在改革中发展壮大,,它正以新生保险业的活力,逐步的向世界保险业靠拢.关键词:中国人身保险发展现状困境解决方案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在1982年重新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
自此,人身保险经过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较大的发展。
人身保险保费增长速度快。
1982--1996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97.26%,而同期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82.1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74.85%。
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名列各险种之首,高出国内商业保险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38.54)58.72个百分点。
以下是2011年保险业经营数据:单位:万元原保险保费收入143392512.221、财产险46178231.582、人身险97214280.64(1)寿险86955913.67(2)健康险6917212.77(3)人身意外伤害险3341154.20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4104683.73原保险赔付支出39293732.381、财产险21869338.062、人身险17424394.32(1)寿险13009348.85(2)健康险3596650.21(3)人身意外伤害险818395.26业务及管理费18823799.47银行存款177371710.33投资377366746.59资产总额601381032.44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13781773.16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13246962.68注:1、本表数据是保险业执行《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后,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口径要求报送的数据。
人身保险学论文【最新版】
人身保险学论文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
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
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
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
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法时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
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
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
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人寿保险论文范文3篇
人寿保险论文范文3篇人寿保险营销研究论文论文关键词:人寿保险;保险功能;保险营销论文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人寿保险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如何选择适当的人寿保险营销渠道,已成为推动中国人寿保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课题。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寿保险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渠道模式正在被打破,新的渠道模式正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
如何选择适当的人寿保险营销渠道已成为推动中国人寿保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推动中国人寿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营销渠道的强弱成为未来决胜的关键因素。
一、品种创新营销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同时合同期限较长,经营易受利率风险、通胀风险等因素影响,其应该也易于不断开发新产品,以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需求和产品的多样化,势必对其宣传力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使得消费者了解其多样化的产品,例如人寿保险不仅包括死亡险还包括生存险,终身寿险又可分为分红寿险和不分红寿险等等,才能使消费者更好地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实现挖掘潜在客户和潜在需要的营销目标。
二、人性化营销看过一篇文章,作者的小女儿趴在爸爸膝盖上,很认真地对他讲,“爸爸,我爱你!你永远不离开我,我就不离开你!”,作者听了心里一惊,以前一直有买保险的打算,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耽搁,从此他每年都会为全家人买份保险。
真的,一直认为人寿保险很有人情味,购买人寿保险的人也必定很爱家,很有责任心,不仅在世时照顾家人,还会考虑老年时的生计(生存险),离去后对家人的牵挂(死亡险)——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大多指定家人为受益人。
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最大的区别可能就在于此吧,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而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生命之与物,对我们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
我国个人人寿保险论文一、理财的含义及手段作为保险当中的一个项目,人寿保险以被保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的标的,同时以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与事故发生时依所约定的条例交付的一定金额作为赔偿。
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不仅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同时还可以获得一系列附加值的服务,比如:短期融资、理财咨询、医疗保健等。
人寿保险是个人平衡职业生涯财务状况的一种重要工具,人寿保险业务员在为客户设计保险单的时候,需要一并考虑其财务状况以及理财规划,因此理财咨询师可以推荐与人寿保险产品伴随一生的一项服务。
此外,购买人寿保险与节税之间还有着重大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节税可以给个人理财带来很多好处。
纳税是每个公民所必须尽的义务,但是个人所得税到底是怎样计算的呢?对于一个独立的申报户而言,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步骤:课税税基=税基—(免税项目+减除项目)应付税额=(课税税基*税率)—(累进差额+抵扣税额)由这个公式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想要节税只能通过减少税基或者是降低税率来实现。
但如果要将税率降低那似乎是很难实现的,那么对于个人而言,只有将个人应交纳税额的税基减少这么一个办法。
二、寿险的基本概念在人寿保险中,个人人寿养老保险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有着极其巨大的吸引力。
人寿养老保险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商业养老保险,以老年人从寿险公司取得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作为主要目的的人身保险,以解决被保险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所获得经济生活保障为主要目的。
养老保险中的预定利率,一旦经过投保确定,则终身固定下来,以确保受益人的未来收益。
分红型的养老保险,除了固定收益以外,还可以通过资金运用收益中获得其他的分红收益。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购买人寿保险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有着许许多多的好处,接下来将重点解释一下如何确定寿险保额的三种方法:(一)所得的倍数法这种计算法即允许在基本资料(收入、年龄)极低的情况下,通过推算得出与应有的保险金额相对应的年龄以及保额对照表,原来是台湾地区的寿险公司核保人员审核“被保险人的保额与其收入之间的比例”的一种依据,所以,又可以将其称作“核保参数指数法”。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
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
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的概念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至始存在。
事实不是这样的,只有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指定合法等条件,受益人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第三,美国法中引人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而我国保险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指定。
这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有关。
但应当看到,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期限较长,其间会出现保单转让、质押等情况。
虽然我国保险法未有相关规定,但依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终有一天会发生保单的转让或质押等情形。
这种情况下引人保单拥有人的概念是必要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受益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是合理的。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外诸多法学家都有自己的见解,站在我国保险立法的角度,有学者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②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如下分类:依保单拥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之标准,将受益人分为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保单中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单拥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不可变更受益人指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权利,保单拥有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很多,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保单拥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出现变化,如夫妻关系的变化。
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一、保险涵义潜入心:80年代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人身保险的发展很不稳定、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偏低且不稳定、人身保险的承保率低以及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因此应针对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
采取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调整经营战略,改进理赔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等措施来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使保险涵义潜入心。
二、保险知识永记牢:(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险种。
(二)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022年人身保险学的论文
2022年人身保险学的论文2022年人身保险学的论文【一】【论文摘要】案例讨论是保险学课程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
运用互动教学方式,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实际生活场景,使学生融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交流观点的教学方法,其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效果明显。
通过组织讨论既可以分析各种各样保险案例,从中总结出一般性的保险学原理,从而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借鉴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夯实相关理论知识。
保险学的课程体系决定了不能只采用围绕纯理论展开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而应贴近保险实务,着力加强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以较为系统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组织大量的案例讨论课非常必要。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与优势(一)案例教学的特征案例教学的特征表现在:第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特点,它所引用的事件在内容和情节上一般不是虚构的。
第二,对于案例的描述重在呈现事态演变的全过程,包括期间出现的问题、隐含的矛盾以及对立的观点、冲突。
第三,案例展示的事件针对性强,每个事件都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它是一种教学材料,是为教学服务,它包含有需要学生掌握的概念、理论或方法。
(二)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优势1有利于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保险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其理论结构日益丰富完整,对于本科阶段的非保险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驾驭基本理论。
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尝试运用保险学的基本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在案例分析中,应将注意力集中到案例事件上,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课程理论内容的理解。
同时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通过观察学生对案例的讲述和评析,强调学生置身于客观社会情境,通过具体的分析,使学生主动、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深化理论知识的目的。
2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
我心目中的人身保险3000字作文
我心目中的人身保险3000字作文示例文章篇一:《我心目中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这对咱们来说可能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它就像一个超级英雄,默默守护着我们的生活。
我记得有一次,邻居张叔叔突然生病住院了。
那病来得特别突然,就像一场暴风雨,一下子把他们家平静的生活给打乱了。
张叔叔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一病,家里就像没了主心骨。
治疗需要好多钱,他的家人每天都愁眉苦脸的。
这时候我就想啊,如果他们家之前买了人身保险,那是不是就不用这么发愁了呢?我就去问爸爸什么是人身保险。
爸爸告诉我,人身保险就像是一把保护伞。
比如说有医疗险,当你生病去医院的时候,这个保险就能帮你付一部分钱,就像你在风雨中有个遮风挡雨的地方。
还有意外险,如果不小心发生意外了,保险也会给赔偿呢。
这多像一个贴心的朋友啊,不管发生什么不好的事,它都会在你身边拉你一把。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特别调皮。
有一天他在公园里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腿擦破了好大一块皮,去医院包扎花了不少钱。
他爸爸就开玩笑说:“哎呀,早知道给你买个意外险了,这钱就不用自己全掏了。
”虽然是句玩笑话,但也能看出人身保险的用处。
要是真的有意外险,那小明这次受伤去医院的花费就可以有保险来分担一些了。
再说说寿险吧。
我听大人说,寿险就像是给家人的一份承诺。
假如一个家庭的主要挣钱的人不在了,寿险的赔偿金就能让这个家庭继续维持生活。
这就好比是这个人虽然离开了,但是他留下了一份保障给家人,让家人在失去他的悲痛中不至于还要为生活的经济来源发愁。
这多伟大啊,就像一盏明灯,在黑暗的时候给家人照亮前行的路。
我在想,人身保险是不是就像游戏里的补血包呢?我们在生活这个大游戏场里,难免会遇到各种伤害,而人身保险就能在我们“受伤”的时候给我们补充能量,让我们不至于因为这些伤害而一蹶不振。
比如说重疾险,一旦患上了重大疾病,那花费可是个天文数字。
但有了重疾险,就好像有了对抗病魔的后盾,不用害怕因为没钱治病而放弃治疗。
我还认识一个阿姨,她得了很严重的病。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始终是讨论的热点。
保险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被保险人的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因此,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法律意义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决定了投保人是否有权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法律上,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但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
在实务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如何界定和认定保险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二)存在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有法律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道德风险的隐患:缺乏明确的保险利益认定机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如虚假投保、骗保等行为。
3. 市场需求与法律规定的矛盾: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防止利用保险利益问题进行违规操作。
(二)加强市场教育1. 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利益的认知,引导其正确理解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2. 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其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处理能力。
(三)推动产品创新1. 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2. 推动科技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提高保险利益的认定效率和准确性。
人身保险相关论文
人身保险相关论文有关于人生保险方面的论文应该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仅供大家阅读参考!人身保险相关论文一摘要: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
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具。
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
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
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
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作为要约的投保单的撤回,必须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即签发保单以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作出承诺,则投保人不能撤回,要终止合同只能按退保处理。
投保单在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多在保险条款首条规定,投保单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沟通和了解的重要途径。
人身保险受益权的分析与改善构想论文
人身保险受益权的分析与改善构想论文人身保险受益权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伤残或患病时,其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保险金受益权。
人身保险受益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利益,对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人身保险受益权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下文将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构想。
人身保险受益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受益人的认定存在争议。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受益人的认定常常会引起争议。
第二,保险公司存在不公平的赔付现象。
一些保险公司在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存在拖延、推诿的情况,导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个人隐私权的泄露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身保险公司存在未经本人同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应加强人身保险受益权的立法保障。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受益人的认定和权益,保证受益人在受到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其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并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对于违法拖延赔付、推诿赔付的保险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以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的行为,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隐私权。
除了以上改善措施,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受益权制度。
首先,可以加强受益人权益的教育宣传。
通过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人身保险受益权的认识和了解,增加公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可以建立人身保险受益权争议解决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
这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法院进行解决,从而避免传统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过高的问题。
最后,可以推动人身保险受益权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各国的经验,共同促进人身保险受益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规划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保险利益等现象;三是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利益问题时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保险利益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环境不规范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夸大保险利益、误导消费者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保险意识不足部分消费者对保险了解不足,缺乏正确的保险意识,容易受到销售人员的影响,导致在购买保险时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风险。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人身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
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提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应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
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被误导和欺诈。
(四)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人身保险需求问题对策影响因素论文(共4篇)
人身保险需求问题对策影响因素论文(共4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问题研究一、损失补偿原则概述(1)损失补偿原则概念。
理论界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界定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
”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补偿实际损失”,重点是补偿。
该观点定义实际、简洁、直接。
另一种观点不仅强调损失补偿原则的经济补偿性,而且还强调禁止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与前一观点相比还能进一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我国《保险法》中损害补偿原则具体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所受的损失在承保的范围内,被保险人有权按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获得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补偿。
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理赔中获取超出损失的补偿,不能通过保险理赔使自己的财产得以增加。
(2)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范围。
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实际损失”,它是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标的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带给被保险人实际的经济损失。
这种经济损失与保险标的原有的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联系,是影响保险补偿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相等的。
损失补偿通常将折旧后的价值作为衡量补偿大小的标准。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有施救、收集证据、勘验现场等所支出的费用。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以防止或着减少其保险标的损失的目的,从而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由保险人来承担。
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费用不含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总额。
三是“其他费用”,是指在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在检验、估价与出售受损标的物时产生的相关损失勘察费用。
二、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的相关争议(1)损失补偿原则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了此观点,在财产保险中,对于保险金的给付一律使用“赔偿”两字,而在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金的给付一律使用“给付保险金”一词。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已成为现代家庭财富管理和风险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涉及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与保障存在诸多争议与问题。
本文将围绕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及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个人或团体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健康享有的一种权益或经济关系。
它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需求和道德风险防范的需要,通过人身保险合同来保障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或不幸事件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这种利益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确认,体现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及认定(一)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与保障对个人和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还能够帮助投保人有效转移潜在风险。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人身上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条件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对国家社会进步与人类社会安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只有通过对这些风险的准确计量,才能有效评估并合理配置资源,进而推动社会进步。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被保险人同意原则,即被保险人自愿参与并同意成为合同的一方;二是利益关系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某种经济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三是合理预期原则,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未来风险有合理预期并愿意为此提供保障。
四、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人身保险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认定和保障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和争议。
例如,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缺乏明确规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欺诈活动。
(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由于人身保险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重要利益,一些投保人可能会为了获取更高的赔偿而故意隐瞒或夸大风险情况,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人身意外保险-论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漫谈摘要:随着国人出行的增多,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也日趋强烈。
然而对“意外”的不同理解,往往导致保险纠纷的频繁发生,探求“意外”理论的合理内涵,寻求当事人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无疑对保险双方利益平衡,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意外保险合理内涵解决途径对于意外事故的界定,国内的相关律条与司法解释尚不清楚明确,一般全赖常识上约定俗成来认定。
对于“意外”,《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意料之外”,代表了大部分人的理解。
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虽然都提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对于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没有定义,对“意外伤害”更没有统一解释。
在保险业界,倒基本上有一个比较一致的内涵,大多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定义为“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有定义为“外来的、不可预知的、非本意的、非有疾病引起的”。
但由保险公司单方做出,不免有倾向自己利益的嫌疑,再说又不在合同条款中对其确切涵义予以清楚明白的阐释,难以为普通大众真正明确其内涵,消费者认同度底,也说明其有不合理不公正之处,往往是产生争议的关键所在。
综合我国保险业界、普通消费者、国外保险理论的合理内核及发展趋势,我认为我们国家的意外伤害理论之“意外”应具有“非本意的、剧烈的、外来的”这三个基本内涵,并可视之为对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评判的通常标准。
“非本意的”和预见程度有关。
“非本意”一词是指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而言,而人的内心世界微妙复杂,瞬息万变,这也是纠纷中争论最炙的一个焦点。
在判断当事人预见程度时,应至少注意两个事项:1、当事人的预见程度,应依一般人智力、常识而言,另外结合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验。
对这种预见程度,不能苛刻,要求普通被保险人存在专业的、精确的预见水准,但也不能放纵被保险人的过错,放任其从事足够引致损失后果的危险行为。
2、在探求事件发生过程中,必须注意在自然逻辑的演化中,有无加入突发的、偶然的、无法预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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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
人身保险论文
一、保险涵义潜入心:
80年代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人身保险的发展很不稳定、人身保险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偏低且不稳定、人身保险的承保率低以及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因此应针对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
采取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调整经营战略,改进理赔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等措施来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使保险涵义潜入心。
二、保险知识永记牢: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这些都是与公民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险种。
(二)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身保险的潜力很大,将分散的、小额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
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壮大了保险基金。
俗无论对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
采取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调整经营战略,改进理赔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等措施来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A 帮助强制储蓄
开展人身保险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
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的要求,促进社会安定。
国人历来有储蓄习惯,这是一种美德,但是,大多数人储蓄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当别人问起为何要存钱时,相当一部分人自己也不清楚,最多给你一个答复:“备不时之需”。
B 应对日益膨胀的医疗费用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学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有重大技术突破,许多以前被认为是绝症的病例,利用现代医疗技术都可以治疗。
话说的好,人有旦夕祸福。
人的一生中无法避免疾病、年迈和死亡,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但问题是,医疗费用也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而提高。
所以,现在人们常说的,疾病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
你能否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C 可以有效避税
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征收遗产税作为平衡或调节的手段之是一个必然趋势,中国之所以现在还没有开征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还没有到位。
但是每个人都很清楚,银行账户的实名制、财产的登记制度、高额收入(年收入12万以上)的申报制度等等,无一不是在为开征遗产税奠定基础。
D 可以有效保全家庭财产
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家庭最大的资产往往就是房产。
这些房产中的大多数都是有贷款的,尤其是年轻一族,贷款的额度一般较高,月供的数额较大。
如果一旦发生风险导致收入中断,无法继续供房。
后果大家都知道,房子就会被收回。
而保险可以帮助我们保全我们的房子不会被银行收回。
E 可以作为良好的投资工具
投资型保险(比如投连险)采用FOF的运营模式,通过专家理财,可以有效避免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盲目性和冲动性。
通过长期投资获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率所带来的货币贬值风险。
F 还可以帮助我们解决(或者部分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我们一生还有可能需要以下众多费用,比如:教育金、创业基金、婚嫁基金、家庭应急金、重振基金、最后一笔费用(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很好的规划,让我们生活得更从容,更精彩。
简言之,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社会都有一定的意义,人身保险可以延续我们对家人的爱。
人身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完成未尽的责任。
人身保险能够让我们获得尊严。
人身保险可以帮助家庭转移风险。
人身保险可以让父母不再成为子女的负担。
人身保险有利于宣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
人身保险有助于创建和谐社会。
(三)家庭风险应对策略的几种方法
1、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转移风险的后果给第三方,通过合同的约定,由保证策略或者供应商担保。
软件项目通常可以采用外包的形式来转移软件开发的风险。
2、风险减轻:风险减轻是减少不利的风险事件的后果和可能性到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
例如,对于大众家庭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的风险,我们可以采用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等来转移风险,让保险公司进行偿付,并可以投掷多种保险进行风险减轻。
(四)生命价值理论的意义
人的一生分为不同的阶段,生命虽然无价,但是如果在生前或者死后能给后人积累更多的财富,那么也是一种生命价值的体现。
生命价值也与金融保险相挂钩,为了后人能够生活的更好,我们可以买几份人身保险,即使入土也会为安。
保险可以更好的实现我们死后的人生价值,而且可以为后人创造一些意外财富。
生命无价,而且生命有限,在有限的生命里创造属于我们人生的财富,实在是人生价值的最好体现。
三、与财产保险相比较,人身保险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用货币反映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2)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禁止补偿原则及派生的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特别是人寿保险,更不适用于“禁止重复保险”原则。
(3)人身保险中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单。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复杂。
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多样化及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索赔的时效诸多问题都是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