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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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执行)
GF-2020-0216住建部2020年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咨询管理
202011222DOI:10.12203/j.xclxzs.1671-9344.202022057作者简介:秦伟(1971—),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工程师,硕士。
研究方向:土木工程。
摘要:文章从合同方案策划、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工程总承包材料采购品质控制、工程总承包其他工作管理几方面探究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咨询管理。
关键词:全过程咨询管理;工程总承包;EPC 最高限价;总价合同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9344(2020)22-0093-0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咨询管理秦伟,冯铜山(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19)随着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陆续发布,有力促进了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1]。
从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和内涵上看,该发包模式使建设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都颠覆了原有的建设模式,建设项目管理发生了深度和广度的变化,为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1合同方案策划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招标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不同类型项目的建筑特点不同[2]。
第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施工、采购/供货三大责任/任务联合体共同对业主负责,大型工艺设备采取业主采购、总承总承包单位总包管理的合同结构模式。
第二,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实施过程中,原有的工程量清单、定额体系不适用,新的估算指标、计价计量规范滞后于政策推广和市场应用,一些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乱象频发、投资管理失控,特别是某些仓促实施、内容不明确和不确定性较多的市政工程项目。
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实际成本+费率下浮”的合同价格形式,建设(代建)单位无明确的现场签证和变更管理办法,或受制于繁琐的控制流程与形象进度的冲突,大量的现场工作使得业主代表、跟踪审计、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项目部)之间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总承包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总承包现场管理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施工区域的划分、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存放等方面的规定。
2.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质量管理规定:包括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4. 进度管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计划、进度控制措施、进度检查和报告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施工工程按照计划进行。
5. 变更管理规定: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评估、变更审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任何施工变更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6. 合同管理规定:包括合同管理的程序、支付管理、索赔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程的合同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总承包现场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符合规定要求,最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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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陕西省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建 筑 技 术 开 发·20·Architectural Design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3期2020年7月工人员要通过试验确定脱模吸附系数,根据计算得出的脱模吸附力优化施工技术。
3.2 现场构件作业3.2.1 混凝土施工因本次住宅建筑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现场混凝土施工期间,需采用专业输送设备在模具内浇筑混凝土,浇筑期间施工人员操作振动设备不停振捣,保证混凝土进入模具内满足密实度要求,再根据设计图纸实施找平作业,如此便结束混凝土浇筑、振捣作业。
混凝土找平结束后,为了保证模具浇筑质量,施工人员应及时展开构件的蒸汽养护,模具的静停、升温、恒温、降温4个阶段均选择低温养护法。
通过该住宅建筑工程实践分析,发现蒸汽养护法在混凝土施工中有非常理想的效果,建议在相关建筑施工中加以运用,显著提升混凝土养护能力。
3.2.2 构件吊装施工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的过程中,吊装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决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整体质量。
所以,构件吊装期间,施工人员需采用精确定位设备。
吊装施工现场的装置底板其中一端预留定位孔,将下层楼板的预埋钢筋穿入该定位孔内,预制墙板上方的套筒则要套在现有预埋钢筋上,使用定位销、立板安装孔、定位底板定位孔,连接下一层楼板、立板、定位底板,并且起到固定作用。
吊装预制构件施工的定位装置要有2个,且两者之间保持对称,位于墙板结构两侧。
以上作业结束之后,施工人员便可吊装预制墙板,利用U 形板斜角将预制墙板滑入到相应的位置,随后在套筒孔中灌注水泥砂浆,且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要高于墙体,可将剪力墙、预制结构构件组成一个整体,加强建筑的抗震与结构完整性、套筒连接的便捷性。
本次住宅建筑工程在构件吊装施工环节,首先安装了定位装置,确保结构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
期间注浆作业采用预制墙板预留通孔的方式进行,混凝土注满套筒,填满预制墙板、下层楼板之间的缝隙,加强墙板与楼板之间连接的牢固性。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19年5月征询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0年元旦前一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点如下: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八个法律问题
(一)《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的起草制定过程
同年7月26日,建纬所即组建了《管理办法》的起草课题组,由我任组长、 副主任曹珊和主任助理韩如波任副组长,建纬总所部分高级合伙人和十三家 分所的相关有工程专业资格和背景的合伙人或资深律师共57人参加。课题组 分八个小组,组长分别由总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有关分所主任担任 。同时课题组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对工程总承包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政 策性文件的规定及制订工程总承包统一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初步立法调研。 该立法调研报告最后和部市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 协会在7月25日启动会上确定的相关设计院、工程公司起草的行业研究报告 被一并采用。
(一)《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的起草制定过程
☉ 7月27日,课题组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拟定了《管理办法》起草的框架体 例和各小组起草分工的部署。当日,建纬所将《管理办法》体例和课题组名单 上报部市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8月5日,课题组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由各小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汇报所 负责章节初步的条款编写情况,课题组进行了逐条讨论。 ☉ 8月6日,课题组根据讨论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体例,理顺了各章 节之间的衔接,并汇总了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小组完善。 ☉ 8月22日,各小组提交了《管理办法》条款、理由和依据。 ☉ 8月23日,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开始进行全稿的初步审核、修订。 ☉ 9月4日,课题组已经完成《管理办法》草案的初步起草工作,形成了包括工 作报告、条款、释义、依据等合计118000多字的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 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其最大的不同在于,2017版是住建部独立发文,而 2019版是与发改委联合发文,与《关于推进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做法似曾相识,住建部 先发文后发改委再参与进来二次征求意见。发改委的参 与将使得对工程总承包的管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2-17(解读)
(汇总业内人士解读,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仅作为业内内部交流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12号,简称“《总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2017年底住建部发布首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一),2019年5月,住建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从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王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简称“30号文”)提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到2016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千意见》(建市[2016]93号,简称“93号文”),直至《总包管理办法》的出台,历经十几年的推动和培育,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总包管理办法》在管理理念上与93号文发生了较大变化,就这些变化情况予以重点解析。
《总承包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28条内容。
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包含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内容、基本原则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第二章是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的规定,围绕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发包阶段和条件、发包方式、投标文件编制及期限、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评标委员会组成、发承包的风险分担、合同价格形式等内容展开;第三章是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项目经理条件、分包管理、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及工程完成后的收尾工作等规定;第四章附则规定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亮点一: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范围(勘察不包含在EPC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解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法 务 LAW AFFAIRS栏H 上持:苏金河工程总承包歷招投标与合同解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文/刘思俣者丽琼周月萍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 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引 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投 标与合同”为主题展开讨论,以实务视角对其核心内 容进行解读,并就施工/设计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提出实践建议。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期限由于E P C 项目的复杂性,国际上E P C 项目的招投标和谈判时间普遍较长,以笔者既往项目经验来说,通 常在数月乃至更长,部分较为复杂的项目还需经过两阶 段招标。
FID IC 在其指南中也特别说明,对于“投标人 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建设单位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以及“建 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 的区域内的工程”的情况,不适宜使用适用于E P C 项 目的F 1D IC 银皮书。
而反观国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大多数项目普 遍投标期限较短,不少项目的投标期限均直接设置为《招 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最短曰期。
在投标期限过短的情况下, 由于承包商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以及对现场情况进行踏勘考察,导致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不 能准确反映项目需求、不能全面预估相关风险,报价也 会因此产生偏差,这对保证项目质量和按期完工是不利 的。
同时,投标期限过短,使得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 制投标文件而不得不放弃投标,不利于保证竞争充分性。
为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 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44速菩12020年第10期LAW AFFAIRS 法务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要求建设单位留给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应满足依法、合理的要求。
但该条规 定并未明确“合理时间”具体为多长。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协议签订要点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协议签订要点展开全文2020年3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因为双资质要求的限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将成为一种常态。
这种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所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对于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笔者在文中将列举联合体协议应审慎关注的主要风险点,供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参考。
一、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分工在联合体协议中,应当约定由哪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哪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方,牵头方及成员方的具体分工是什么。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以免在履约过程中双方权责不清,影响项目的具体开展。
例如设计单位除完成设计工作外,是否还需要承担部分项目管理职能等。
二、关于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了各方的分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联合体成员分工之外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这就需要在联合体协议中,就该连带责任问题做出具体的约定。
联合体发生违约行为被发包人索赔的,联合体成员中的责任方应当负责主动解决。
本方分工之外的部分,因联合体另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方向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通过这种约定,促使联合体各方积极履约。
三、总承包合同签订方式及履约担保提交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即联合体各方均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一方,而不是仅由联合体牵头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吉建办〔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20〕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细化相关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牵头单位时,应对其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7月黄小平:地铁区间风井深基坑地下连续墙施工要点•825-图11钢筋笼采用分体式套筒连接施工工艺流程坑外旋挖引k卜槽■'松聽导墙槽\浇筑前用土 ^填充坑内浇筑前用土袋填充图13首开幅工字钢焊接安装示意装完毕后,用砂包回填工字钢板与槽壁端头的间隙,每回填一定深度用重锤夯实,到混凝土超灌高度上方后再浇筑混凝土,开挖下幅槽段时挖出回填的砂包并清理干净。
3结束语目前,地下连续墙施工工艺已非常成熟,流程也大致相同,其不同之处源于不同工程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前对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针对施工环境、地质水位环境、地勘地层条件综合制订了地下连续墙施工方案。
(1)针对不同地区地质环境条件,结合地勘资料,对“铁板砂”等坚硬地质,采用钻机设备先行引出成槽机抓孔,该做法降低了施工难度,确保了地下连续墙成槽速度和质量。
(2)基于槽段深度较大,场地密贴中国石油大厦,不利于整幅起吊的原因,钢筋笼采取整幅制作,分节起吊、分瓣式挤压套筒快速连接的安装方式。
(3 )结合地层水文条件,将幅段间由原设计的锁口管(柔性连接)承接方式变更为工字钢(刚性连接)承插连接,增强了地下连续墙整体刚度,使止水帷幕效果更佳。
参考文献[1]曹琼.地铁深基坑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施工技术探讨[J].居舍,2019(30) :31.图14钢筋笼人槽(a)顺开幅;(b)闭合幅与其他接头相比,地下连续墙工字钢接头的优点 是能有效传递基坑外的土、水压力和竖向力,整体性 好;抗渗路径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防水抗渗作用。
2.4.2填渣土包及清理采用填粘土包代替接头箱的接头技术,可解决接 头箱易绕流和难以起拔等难题。
其原理是使地下连续 墙每端槽段长度比设计长度大约200_,钢筋笼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放管结合、优化务的原则,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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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近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1.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
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2.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
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3.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
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充分条件,担任项目经理不一定需要注册执业资格了。
5.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简简单单一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办法》明确了施工与设计资质的互认,好时代来临了。
同时,《总承包管理办法》中,也包含许多《征求意见稿》中已存在的,备受关注的条款,此次《办法》正式推出,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1、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3、项目发包、分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5、关于合同:•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