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检查验收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检查要点、验收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流程1. 开工前准备:施工单位需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同时,应完成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并通过安全评估。
2. 阶段性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阶段进行自检、互检及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的结构安全、材料使用、设备安装、工艺执行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 竣工预验收: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内部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监理单位。
4. 正式验收:监理单位在接到预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甲方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验收组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定,并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功能进行实地查验。
5. 缺陷处理与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通过最终验收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四、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自检自测工作,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 设计单位需提供详尽准确的设计文件,并在验收阶段配合解答技术疑问。
4. 甲方或业主代表要积极参与到验收工作中来,确保工程满足使用需求。
五、记录与报告所有检查验收活动都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最终验收意见等。
相关记录和报告应整理归档,作为后续质量追溯和管理的依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暂停施工、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是整个建设过程的最后阶段,也是检验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安全使用,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范本,供参考。
一、验收准备1. 工程项目在竣工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资料,以备验收时查阅。
2. 施工单位需提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及监管部门。
3. 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主体结构、安装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个方面。
2. 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核对,确保所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2. 所有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所交付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到底。
2.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五、后续服务1.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服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一个详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还能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安全使用。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凡是在我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等项目的验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所有的验收工作必需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项目验收是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如施工图),工程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建设项目验收的目的是全面考察项目施工质量,考核承包商施工成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判别承包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开工条件验收、施工过程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是指对项目工程开工前的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工作.是指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等。
是指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它是工程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
是指单项或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劳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和档案资料等实施效果的验收活动.是指工业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是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专项验收、性能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完成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是项目全面完工的标志。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开工前程序是否完善,程序文件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现场的验收工作。
2. 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3. 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指导。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
2. 申请验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 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4. 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5. 编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6. 整改与复验: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并申请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或竣工验收。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 施工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4. 工程完工后,各项功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五、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
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9]64号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节管理是控制工作质量的重要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加强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过程控制。
各级监督机构应对以下提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加强监督管理,要求有关各方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并办理相关的中间验收监督管理手续。
对于其它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参建各方应根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要求自行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并形成相应的技术管理资料。
(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主要内容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2、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3、主体结构工程(砼、钢、砖、木等受力结构);4、幕墙工程;5、建筑节能工程;6、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二)准备工作1、上述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
2、监理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附《申请表》)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
3、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以下简称《核查表》)上填写资料抽查意见,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须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三)验收程序1、审阅有关工程质量保证资料;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3、对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验收意见,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下简称《验收记录》)一式四份,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后,5日内送交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制定,旨在统一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验收流程进行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
2. 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准备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准备好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
2. 监理单位需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4. 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5. 验收小组对照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工程质量,并填写验收记录。
6.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 整改后,验收小组重新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五、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验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 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执行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3.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对设计变更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4.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开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开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开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确认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的程序。
第四条工程开工验收应由工程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工程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开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工程开工验收评审的结论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第八条工程开工验收过程中要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
第二章工程开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由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提前向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开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应当在工程开工验收前进行审查和评审。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应当组成专门的验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报告应当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的开工。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开工日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将工程开工日期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日志上进行记录。
第三章工程开工验收的要求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的材料及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结束后,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评审,确保工程项目合格。
第四章工程开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应当由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TJDT/Z Y-AQ-25)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1.3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2验收的内容2.1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2.2 A类主要包括(不限于):I级、U级、川级、W级风险源开工。
2.3 B类主要包括(不限于):基坑开挖;联络通道开挖;盾构始发接收;盾构开仓;盾构更换盾尾刷;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盾构机组装拆卸;盾构后配套防溜车装置;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工程爆破拆除;施工现场临时房屋的消防;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铺轨(调试)行车。
2.4施工过程中,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2.5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a)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b)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备案;龙门吊的检测)c)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d)法(施工方案审批;监测方案的审批)e)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f)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原始数据的测量)g)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应急物资材料;应急设备;应急演练;探孔的打设;抢险队建立)h)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2.6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参见《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有效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使工程建设过程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达到预期的目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有关定义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
第二章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第四条验收组织(一)验收组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标段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按合同以标段(指实行一级管理时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标段)/工区(指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区)为单位进行,标段监理单位总监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参加人员验收组成员由深铁建设安质部、建设分公司、车站/系统设备中心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安全总监、总监代表,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工程总承包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第三方监测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开工前提条件验收,按照《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表》(附表2-3)要求进行核验。
第六条验收程序(一)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申请表》(附表2-1)、《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自检情况表》(附表2-2)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若满足验收条件,确定验收组成员,由监理单位组织开工前提条件验收。
若不满足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条件具备时,重新自检并报验。
(三)对于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逐一记录在案,若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工程开工的,可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结论为合格,总监签发开工令,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验收制度一、编制目的本制度的编制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工作,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下一工序或最终交付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等。
三、验收原则1. 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全责。
2. 坚持“预防为主、检验为辅”的原则,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 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组织机构1. 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组成。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工作。
五、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一定阶段的工作后,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
2. 初步验收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3. 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应全面评价工程质量,并提出整改意见。
4. 对于关键节点和重要工序,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验收,确保设计与施工的一致性。
六、验收内容1. 材料验收: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工艺验收:施工工艺必须符合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 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和重要构件的安全性、稳定性必须经过严格检验。
4. 功能验收:建筑的使用功能和性能指标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5. 外观验收: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美观标准。
七、记录与报告1. 施工单位应详细记录每一阶段的施工情况和自检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2. 监理单位应出具详细的监理报告,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情况及验收意见。
3. 最终验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的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八、不合格处理1.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质量,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1. 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
3. 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等。
4. 其他类型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验收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等。
报告需经过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 测量检测:验收前需要对工程进行测量检测,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相关数据需保存备查。
3. 专家评审:项目部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专家评审组,对工程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指导。
4. 现场验收:项目部组织专项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细致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报告备案:验收结束后,项目部需编制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情况、验收意见等,报公司领导备案。
四、验收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验收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独立公正:验收组成员需独立公正,任务明确,不得违规操作或收受回扣。
3. 严格标准:验收需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4. 全员参与:验收是全员工作,项目部各岗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五、验收标准1. 设计要求:工程验收需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美观大方等。
2. 施工质量:验收时需查验施工质量,包括材料使用、工艺技术、施工质量等。
3. 安全措施:验收时需查验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存在安全隐患需及时整改。
4. 环境保护:验收时需查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六、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对项目工程验收结果的总结和归档,是验收工作的重要文件。
工程开工验收制度
工程开工验收制度一、制度目的与依据工程开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检查和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工程开工验收小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2.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设计单位需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说明,并对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4. 监理单位要公正地监督整个验收过程,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施工单位则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内容工程开工验收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三个步骤:1. 文件审查:检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合规。
2. 现场核查:实地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设备状态、材料堆放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
3. 综合评定: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由验收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批准开工。
四、验收标准与要求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3.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4. 环保措施得当,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后续监管与改进工程开工验收合格后,并不意味着监管的结束。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持续跟踪工程进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验收制度,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六、结语工程开工验收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也是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的关键。
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验收流程,可以有效地避免工程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关键工序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关键工序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性能,合理控制工程质量风险,必须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验收制度是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的一套验收操作程序和管理规范。
二、目的建筑工程关键工序验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验收活动,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最终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三、适用范围建筑工程验收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施工单位和验收人员。
四、建设单位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规模确定合适的验收范围和验收标准,对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单位验收小组,明确验收人员的职责分工和验收程序,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
3.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五、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工序安排,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记录,确保每个工序都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及时整改不合格问题。
3. 施工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验收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对每个关键工序的验收都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
六、关键工序验收建筑工程关键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土木工程、结构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这些工序是整个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部分。
建筑工程关键工序的验收应该尤为重视,确保关键工序的质量可控,以避免后续工作的隐患。
1. 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是建筑物之所以能够稳固地立在地面上的基础,因此基础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发生重大险情、质量缺陷甚至安全、质量事故的轨道交通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以下简称关键节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对前一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序准备情况和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关键节点按类别从高到低可分为A、B、C等三类:(车站主体及附属工程、前期工程深8米以上)(一)A类:深基坑开挖(首次)、暗挖隧道开挖/爆破(首次)、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穿越复杂环境/首次带压或换填方式开仓)、联络通道(旁通道)开挖、(深度超过16米)人工挖孔桩开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1—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首次)、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高架桥预制梁吊装,盾构机通过空推段(首次)、暗挖隧道二衬施工,主体结构底板浇注(首次),轨行区移交,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二)B 类:施工场地开工(机械开挖)(首次)、除A 类外的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开挖,暗挖(非首次)、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与扣拱开挖,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带压或换填方式)盾构开仓(非首次),盾构首推100环、盾构到达前100环,(首次)盾构吊装,高架桥跨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吊装、架桥机走行、挂篮走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及混凝土拆模(每月至少1次),(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非首次)、整体道床(首段)轨道施工、桥梁安装与拆除。
施工前开工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前开工验收管理,确保施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
第三条施工前开工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合法合规;(二)严格程序,确保验收质量;(三)责任明确,确保责任到人;(四)公开透明,确保监督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施工前开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施工前开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施工前开工验收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施工前开工验收管理制度;(二)审核施工前开工验收方案;(三)组织施工前开工验收;(四)对施工前开工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五)对施工前开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施工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前开工验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施工前开工验收方案;(二)组织施工前开工验收;(三)对施工前开工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四)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前开工验收条件第七条施工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进行开工验收:(一)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保证书等文件齐全;(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文件齐全;(四)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符合要求;(五)施工场地、施工环境符合施工要求;(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七)施工前验收所需的各类检测、检验报告齐全。
第四章施工前开工验收程序第八条施工项目部门编制施工前开工验收方案,经施工前开工验收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施工项目部门组织实施施工前开工验收,包括以下步骤:(一)召开施工前开工验收会议,明确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时间等;(二)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保证书等文件进行审核;(三)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等进行检查;(四)对施工前验收所需的各类检测、检验报告进行审核;(五)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六)验收结束后,组织验收人员填写验收记录,形成验收报告。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验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验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3.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 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3. 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给予明确指导。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备验收。
5.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参与验收并提供监理报告。
三、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2. 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正式验收,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
4. 正式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小组配合做好验收记录。
5. 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颁发竣工证书,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四、验收标准与内容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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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开工前应进行条件验收的重点环节包括(不限于):(一)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工程;
(二)基坑开挖;
(三)盾构始发及接收;
(四)区间联络通道开挖;
(五)盾构开仓或更换盾尾刷;
(六)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八)采用爆破拆除支撑系统的基坑工程;
(九)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十)铺轨行车;
(十一)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
第六条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等);
(二)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报验备案、龙门吊的检测等);
(三)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等);
(四)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五)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等);
(六)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测量等);
(七)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抢险队组建、应急物资材料储备、应急设备进场、应急演练等);
(八)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等)。
第七条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条件验收流程见附件1。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
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建设单位组织条件验收会。
第十二条对于Ⅰ级、Ⅱ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涉及专业分包的还应要求专业分包单位参加)、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市质量安全监察总队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Ⅲ级、Ⅳ级风险源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第十四条验收组应按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条件验收,参加验收会议,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条件验收,严把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的同时,也应做好自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旁站细则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监理人员的培训交底。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八条未进行开工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每季度对重点环节条件验收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