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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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开工前应进行条件验收的重点环节包括(不限于):(一)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工程;
(二)基坑开挖;
(三)盾构始发及接收;
(四)区间联络通道开挖;
(五)盾构开仓或更换盾尾刷;
(六)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八)采用爆破拆除支撑系统的基坑工程;
(九)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十)铺轨行车;
(十一)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
第六条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等);
(二)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报验备案、龙门吊的检测等);
(三)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等);
(四)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五)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等);
(六)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测量等);
(七)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抢险队组建、应急物资材料储备、应急设备进场、应急演练等);
(八)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等)。
第七条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条件验收流程见附件1。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建设单位组织条件验收会。
第十二条对于Ⅰ级、Ⅱ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涉及专业分包的还应要求专业分包单位参加)、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市质量安全监察总队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Ⅲ级、Ⅳ级风险源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第十四条验收组应按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条件验收,参加验收会议,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条件验收,严把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的同时,也应做好自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旁站细则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监理人员的培训交底。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八条未进行开工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每季度对重点环节条件验收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