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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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要求:合同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须有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法律上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确定其各自的规则。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且是相互依赖的。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他要享受权利则必须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要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则必须要自己履行义务。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目前的实践合同类型不多,主要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二、要约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要约,亦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要约是一
种意思表示,因此要求要约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要约必须经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故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对此项条件的理解,应当结合《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有关规定一起考虑。因此有关履行时间、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甚至合同价款的规定都不一定是合同的必备条件。即使不具备这些内容,要约仍然是具体确定的。但内容“具体确定”并非判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必要条件,因为要约邀请完全可能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只是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既然有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则表明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这点在判断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时非常重要。如当事人在广告中表述“先到先买,卖完为止”、“5日内保证有货”等表示均可以视为有意受该意思表示拘束,因此应当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可以是多人),而受要约人原则上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商业广告中的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亦称要约引诱。常见的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有五种: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在拍卖中,竞价是要约,而拍定则是承诺。同时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并非在拍定时成立,而是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3.招标公告。在招标中,投标为要约,定标或者决标为承诺。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并非在定标时成立,而是在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时成立。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上述五种要约邀请的情形中,除商业广告以外,其余四种确定的属于要约邀请,不会构成要约。
如:出租车打着空车标志在马路上行驶,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三)要约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法对于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此处的“到达”仅要求该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如果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则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且承诺属于权利而非义务,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不通知即为承诺,对受要约人仍无拘束力。承诺权除要约有授权的以外,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是就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为消灭其拘束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时间上的把握特别重要,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要约的通知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即使没有到达要约人,而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仍然不能撤销。
并非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