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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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概述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合同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讲义920292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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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五五普法”活动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编2009年0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义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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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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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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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
•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 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
• 具体而言:
•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 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
•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 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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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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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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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先履行一方行使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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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二、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4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合同法详细讲义共7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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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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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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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B.买卖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培训协议『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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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生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外部 相对人
法律关系 委托 后果
代理人
内部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 借用合同 与 盗用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相对人的两种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方式:通知;行为 ● 承诺生效的条件: ① 受要约人发出 ② 在要约规定期限内 ——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
● 客观逾期
与 主观逾期
● 期限如何确定? 【例】 02.3.1——落款 02.3.3——邮戳 3.7——收到
③ 内容与要约一致 实质性变更 与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撤回:到对方前或同时 ●承诺的生效:到达对方 ●承诺生效的意义:合同成立 外贸实践用语: 询盘——发盘——还盘——受盘 拍卖合同的签订: 公告——底价——叫价——击锤
附:关于约因和对价
1.约因——产生合同的原因(大陆法系) 2.对价——当事人间的相互给付(英美法系)
• 诺言、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 提供的利益或蒙受的损害
3.有效对价的条件:
• 对价必须合法 • 对价必须是将来履行的对价或者已经履行的对价, 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等价 •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① 协商一致 ② 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通知
2、法定解除——通知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当事人一方提前违反合同主要义务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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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1 概述
2.1.3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
表示,所产生的后果(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
解决争议 的方法
违约 责任
案例分析 P42 2.9.3 P44 2.9.4 P45 2.9.5
当事人的名称或 姓名和住所
标的
合同一般条款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价款或酬金
数量
质量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 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1 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
§2.2 合同及其分类
2.2.5 合同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做出不同的分类。
基本分类
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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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亦称契约。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要求:合同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须有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从法律上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确定其各自的规则。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且是相互依赖的。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他要享受权利则必须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要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则必须要自己履行义务。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目前的实践合同类型不多,主要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二、要约《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要约,亦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求要约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要约必须经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故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对此项条件的理解,应当结合《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有关规定一起考虑。

因此有关履行时间、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甚至合同价款的规定都不一定是合同的必备条件。

即使不具备这些内容,要约仍然是具体确定的。

但内容“具体确定”并非判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必要条件,因为要约邀请完全可能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只是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既然有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则表明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这点在判断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时非常重要。

如当事人在广告中表述“先到先买,卖完为止”、“5日内保证有货”等表示均可以视为有意受该意思表示拘束,因此应当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可以是多人),而受要约人原则上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商业广告中的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亦称要约引诱。

常见的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有五种: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在拍卖中,竞价是要约,而拍定则是承诺。

同时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并非在拍定时成立,而是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3.招标公告。

在招标中,投标为要约,定标或者决标为承诺。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合同并非在定标时成立,而是在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时成立。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上述五种要约邀请的情形中,除商业广告以外,其余四种确定的属于要约邀请,不会构成要约。

如:出租车打着空车标志在马路上行驶,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三)要约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合同法对于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

此处的“到达”仅要求该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则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且承诺属于权利而非义务,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不通知即为承诺,对受要约人仍无拘束力。

承诺权除要约有授权的以外,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是就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为消灭其拘束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因此时间上的把握特别重要,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要约的通知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即使没有到达要约人,而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仍然不能撤销。

并非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约是被撤回,则不存在要约失效的问题,因为在撤回要约的情形,要约尚未生效,故无所谓“失效”。

在拍卖情形,竞买人的应价要约因更高应价的出现而失效。

三、承诺(一)承诺的要件《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旦承诺送达于要约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同成立。

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且必须指向要约人。

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属于向他人发出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有效的承诺只能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而非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到达的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为新要约。

对于承诺期限的计算,要注意两点:(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但是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应即时作出承诺。

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这儿的“内容一致”是指实质内容一致,即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实质性内容是指未来合同的重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

但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迟延的承诺与迟到的承诺1.迟延的承诺。

迟延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迟延的承诺原则上属于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迟到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及时发出了承诺通知,但因为非因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迟延。

最典型的原因有邮局的原因。

迟到的承诺原则上能够发生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三)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与要约的撤回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时间点上是一致的,即都要求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由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不存在承诺的撤销问题。

(四)承诺的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如果根据要约要求或者交易习惯,承诺是以行为方式作出的,则在行为作出时生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原则上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不过根据《合同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实际上有些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合同尚未成立。

这些合同尚需要有签字或盖章或者签订确认书,合同才能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形式、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

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但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并非所有的承诺生效都会导致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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