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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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客户与风险揭示
《条例》29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 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 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 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 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相关:《定向细则》第12条
例:宣传折页表述 例:南方证券违规代客理财
5、客户委托资产下限
SubSut定ibtle向titl:e 100万
5万
10万
100万
限定性集合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定向
6、资产托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 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 银行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 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二、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其他要求 信息披露 信息报送
隔离墙
推广对象 推广方式
资产管理 一般要求
投资限制
资产托管
了解客户 风险揭示
证券账户
损益自担
客户委托 资产下限
1、推广对象与推广方式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7号,2003年12月18日)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监会公告[2008]25号,2008年5月31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08]26号,2008年5月31日)
∽主要法规:“一个办法,两个细则+《监管条例》” ∽
例:关于专用证券账户的咨询
4、损益自担
《条例》第46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 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试行办法》第44条: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 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 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关注:“了解你的客户”反洗钱法规也有要求
2、了解客户与风险揭示
《定向细则》第13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 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 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 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 标准格式。
(《监管条例》第58条、《试行办法》第52条、 《定向细则》第16条)
例:关于某清算组委托资产处置的咨询(证监局意见)
7、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 发行总量的百分之十。
《试行办法》第37条、 《定向细则》第27条、 《集合细则》第34条
《集合细则》第6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集合细则》第16条: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推广集合计划,或者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 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细则》第45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 )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定向细则》第9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例: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范围的咨询
1、推广对象与推广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办法》第47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 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 险。
相关:《集合细则》第18条 例: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风险揭示条款
3、证券账户
《定向细 则》20条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 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 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 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一、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试行办法》第11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 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附: 《办法》第63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 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 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培训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培训
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第二部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要点 第三部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要点 第四部分 部门员工执业行为合规要点
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1 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2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一、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与其自由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 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试行办法》第50条)
例:某制度草案关于投资比例的规定 (此处需重点关注,下文详述)
8、隔离墙
隔离墙
来自百度文库
账户核算
《试行办法》第49条 《试行办法》第50条
人员安排
《定向细则》第38 条 《集合细则》第53条
业务操作
《监管条例》第46条 《试行办法》第41条
《集合细则》第55条
8-1、账户核算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 其自由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试行办法》第4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