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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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分析

【摘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非法人体器官移植的事件,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无法对所有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惩罚,因而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器官犯罪;成因;制度

一、我国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特点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供不应求的器官移植患者而言,经常会出现器官难求的局面,为了快速得到救命的器官,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惜高价求购,这就催生了器官买卖的繁荣,虽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各异,但是纵览该类行为,可以归纳出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如下特点: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

就拿组织出卖器官而言,犯罪行为从起初的个人单线联系供体的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规模的犯罪集团。犯罪也从最核心的中介行为扩展为自始自终的一条龙服务,比如:通过各种手段网罗供体,然后将供体豢养起来派专人看管,有专人负责联系买家,还有人专攻证明造假,欺瞒医院的审查,还有人专门负责拉拢器官移植科的医生,为顺利实现器官移植做好准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次,器官交易中介机构及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1]。

再次,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主体大多依靠网络实施危害行为。

器官交易的达成无一不是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通过网络汇集供体,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找潜在的客户——急需器官移植的受体,一旦达成意向,再通过即时网络详细沟通器官移植事宜,即器官移植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网上完成的。器官交易之所以能够通过网络实现交流、对接主要缘于网络的发达以及监管的缺失,器官中介正是借助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缩短了联系供需双方的时间,加快了人体器官买卖的进程,同时又逃避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

二、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

查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成因会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器官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器官犯罪是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它涉及伦理、制度、道德以及法律,其中制度的建立、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制衡都是非法器官移植行为泛滥的原因。

(一)器官犯罪之所以愈演愈烈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器官的供不应求,之所以

会出现器官供需的矛盾主要还是器官捐献者过少的缘故。我国的器官捐献的匮乏主要存在着两方面原因:

一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这是阻碍器官捐献的意识原因。

二是器官捐赠制度不健全,器官捐献渠道不畅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制度性障碍。正是由于我国器官捐献制度的不健全才导致欲捐献器官却遭遇捐献无门的窘境,与之相反,那些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由于器官紧缺而得不到器官,不得不走上非法购买器官之路。正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为非法器官买卖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进而成为诱发犯罪的直接因素。

除去器官供需紧张外,一些制度因素成为器官犯罪无法回避的原因。

(二)在立法层面,有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是该类犯罪行为泛滥的根本原因。法律的缺失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由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尚未健全,尚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因而无法全面有效的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规范进行,故而难以在根源上杜绝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发生。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器官移植条例》,但是该行政法规在规制器官犯罪方面起的作用极为有限,此外器官移植立法尚不健全,无法为人体器官移植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难以在源头上遏制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产生;作为防范和惩戒犯罪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的刑法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仅将部分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入罪,目前尚有许多器官危害行为未被规制,这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极为不利。二是尚未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错综复杂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发生后,欠缺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在事后予以有效地惊醒和惩戒。

(三)在司法层面,法律惩治的不平衡性是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

在非法器官移植行为中存在着多个主体,有供体、受体、医院以及器官交易的组织者等,纵观该类案件,大多只有器官移植的组织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被追究责任则极为罕见,而医院恰恰正是器官移植犯罪当中最重要的一环,这是因为医院不仅肩负着供体资格的审查任务而且还是实施摘取行为的主要部门,缺少了它器官移植就无法进行。近年来在利益的驱动下医院的违规行为也日渐增多,医院内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也有所抬头,总有部分医院和医生无视法律、利欲熏心纠缠于人体器官买卖网络中,其器官移植的专业性决定了医院和医生处在核心位置,没有他们参与,人体器官买卖不可能顺利完成。伴随着器官犯罪产生所产生的暴利,以及司法对该类犯罪主体的区别对待加之惩罚的不平衡性致使了行为人甘冒违法犯罪之险而追求高额利润。[2]

(四)在制度层面,器官捐献制度尚不完备是诱发犯罪的直接原因

截至2009年底,移植器官中又超过65%来源于死刑犯,其中有超过90%的尸体器官来源于死刑犯。但是,死刑犯器官移植和活体移植均非良久之策,若不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体系,器官移植则为无水之源。我国每年因病需器官移植约有150万人,而合适“供体”仅能满足其中1%,有时甚至连1%都不到。庞大”器源“需求,以及稀少“供体”,滋生出庞大器官移植地下链条。

供需矛盾的背后是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良性的器官捐献制度,一方面法律不能给公众提供合适的途径来捐献人体器官,另一方面,为了及时获得人体器官,患者及其亲属必然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器官源,他们为此往往不惜非法购买人体器官。正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为非法买卖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进而成为诱发犯罪的直接因素。

三、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其突出表现是对法益的侵害。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中,遭受侵害的法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危害极为严重,该类行为中受害者是被摘取器官的供体,器官移植犯罪首当其冲危害的是供体的生命健康。由于器官移植能够给行为人带来巨大的利润,正是在金钱面前,犯罪人就会铤而走险。引发各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件。

(二)非法器官移植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

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将人体器官商品化,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难以保证所移植器官的质量,劣质的器官会严重的伤害器官受体的生命健康。国家之所以颁布《器官移植条例》就是为了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规范,使器官移植能确保安全和有序的进行,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正是基于此《条例》才对器官移植做了全面细致而完整的规定以确保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

(三)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还严重冲击着人类生命伦理秩序[3]

非法器官移植行为将器官当作商品,把供体当牲畜一样豢养,这彻底突破了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是有损人伦的,非法器官移植行为使人不再为人,人丧失了做人最起码的尊严,这是整个社会所不能容许的,对此必须予以打击。

(四)非法器官移植行为严重危及国家海关正常的监管秩序

非法器官移植中的某些行为例如跨国买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因其携带违禁品——器官私自进出国境,逃避海关监管,会严重侵害了我国的海关监管秩序,使国际器官的买卖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而导致国际器官交易的泛滥和国际器官黑市的盛行。

(五)非法器官移植行为易诱发大规模国际器官犯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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