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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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开展其他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检查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项目:

(一)现场执法执勤;

(二)刑事案件办理;

(三)行政案件办理;

(四)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

(五)执法监督救济;

(六)执法管理;

(七)执法基础建设;

(八)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项目原则上保持稳定性、连续性,但根据执法形势变化和执法任务要求,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警种不得以部门警种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

第七条确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激励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但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经侦、治安、禁毒、警保、控申、督察、审计、法制、刑侦、交警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部门警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将纠正、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分析、研判执法质量状况,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定期向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收集有关公安执法工作的数据、资料,征求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市州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省公安厅对下级公安机关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他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复核后,可以直接运用。

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考评方式应当以网上考评为主、实地考评为辅。日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建立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并与人事档案实现对接,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四章考核评议的赋分规则

第十八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第十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评为优秀档次的,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在90分以上;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达标档次;不满70分的,应当评为不达标档次。

第二十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扣分,依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同一执法问题涉及多个考评项目的,按照高分值的考评项目扣分,不重复扣分;

(二)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进行考核评议所扣分数累计计算,但涉及同一执法问题的,不重复扣分;

(三)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和认定在不同考评年度的,按照认定结论所在年度考评扣分;

(四)对执法问题的发现与处理在不同考评年度的,按照处理所在年度考评扣分;

(五)单一项目扣分不得超过本项规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问题的,应当扣分;已经报告的,可以减少扣分或不予扣分。

第二十三条对执法问题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或者不予扣分。

第五章考核评议的结果评定

第二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的确认权限和程序:

(一)县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州级公安机关复核确定;

(二)市州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县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公安厅复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一)民警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级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主动移送的除外;

(二)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的;

(三)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撤销三起以上不予立案决定的;

(四)因公安机关执法错误或者执法瑕疵,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涉警负面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发生冤假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伪造、变造案件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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