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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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质量评查实施方案

执法质量评查实施方案

执法质量评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执法工作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执法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了执法工作的不规范和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为了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执法质量评查方案势在必行。

二、评查目的执法质量评查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现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和高效化。

三、评查内容1. 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 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开性3. 执法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4. 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5. 执法设施和装备的完善程度四、评查方法1. 抽样调查:根据地区、部门的不同特点,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性和代表性。

2. 实地走访:评查人员将走访各地区、各部门,深入了解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与执法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

3. 文件资料分析:评查人员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执法文件和资料进行仔细分析,查找问题所在,提出改进建议。

五、评查标准1.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和规范2. 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和公开3. 执法结果是否公正和合理4. 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是否达标5. 执法设施和装备的完善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六、评查结果处理评查结果将由专门的评查小组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表现优秀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评查成效通过执法质量评查,可以有效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八、总结执法质量评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评查工作,共同推动执法工作向规范化、公正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执法质量是衡量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和效能的重要指标,对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执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推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实施,确保其科学、公正、公平、有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公正化。

二、工作内容:1.制定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执法措施合理性、执法结果公正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2.明确考核方法和依据: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方法和依据,包括考核数据的收集、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考核结果的统计和分析等。

3.组织考核评议工作:建立考核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和推进考核评议工作。

工作组由市相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确保考核评议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开展考核评议: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考核评议工作采取实地调研、案例分析、听证会等方式,重点关注执法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5.统计分析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方法,统计分析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等级,向社会公布。

6.推动整改提升:对于考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反馈,要求其进行整改提升。

根据整改情况,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跟踪考核。

三、组织实施:1.责任主体:市政府行政执法质量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协调相关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参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2.分工合作:考核评议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推进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各行政机关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并协助工作组实施实地调研和听证会等工作。

3.信息共享: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考核评议工作组提供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并允许工作组进行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

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当前,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和执法环境的不断改善,对于公安执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强对执法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必不可少。

二、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透明,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制定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推动执法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实施方案1. 设立考核指标。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执法结果是否公正等多个方面。

2. 确定考核对象。

将各级公安机关及涉及执法的相关部门列为考核对象,包括警务督察、巡警队、治安大队等。

3. 制定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包括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对执法不规范的单位进行督导、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4. 强化考核措施。

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抽查、暗访等方式检查执法质量,加大对考核结果的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性。

5. 完善考核结果反馈。

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公布,并将其作为公安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激励优秀单位和人员,促进全面提升执法质量。

四、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执法质量考核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全员重视执法质量。

2. 协调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

五、总结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提升,促进执法公正、透明,为社会治安工作的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执法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展望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的实施将为公安机关构建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执法环境,积极推动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和人性化发展。

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维护、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升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规范考核评议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质量,保障社会公正与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公安机关触法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山东省内各级公安机关范围内实施。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案件办理质量和绩效为核心,充分发挥考核评议的激励和警示作用。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充分尊重公安机关的权力活动、行为水平和专业特长,遵循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不应以简单数量统计作为唯一评判标准,应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质量、工作效率、加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评估。

第七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

第二章考核评议主要内容第八条考核评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办理质量,主要包括案件破案率、侦破质量、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评估。

(二)工作效率,主要包括案件办理工作的及时性、适时性、高效性等方面的评估。

(三)工作态度,主要包括执法过程中的服务态度、廉洁自律、法治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四)专业能力,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定期、临时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定期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以年度为周期。

第十一条临时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常务会议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可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原因进行。

第十二条专项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下发任务指导,对涉及重大案件、敏感案件、舆情事件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评议程序第十三条考核评议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定期考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公安机关组织下发考核指标和评估要求。

(二)下级公安机关对考核指标进行自评。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版)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版)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1)第三章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7)第四章奖惩 (9)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Word全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Word全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 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197)28 01.地域管辖(197)28 02.专门管辖(198)28 03.指定管辖(199)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 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29 02.现场调解(203)第三十章受案(205)30 01.受案(205)30 02.提出受案意见(207)30 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30 04.移送案件(208)30 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30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 30 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第三十一章回避(211)31 01.回避的条件(211)31 02.提出回避(211)31 03.决定回避(212)31 04.回避的效力(212)第三十二章询问(214)32 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32 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220)33 01.现场勘验(220)33 02.检查(220)第三十四章扣押(223)34 01.扣押的条件(223)34 02.决定扣押(223)34 03.进行扣押(224)34 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34 05.扣押期限(225)34 06.信息录入(226)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35 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 05.信息录入(228)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229)36 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36 02.决定抽样取证(229)36 03.进行抽样取证(229)36 04.检验样品(230)36 05.处理样品(230)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231)37 01.鉴定的条件(231)37 02.确定鉴定人(231)37 03.决定鉴定(232)37 04.交付鉴定(232)37 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 06.出具鉴定意见(233)37 07.告知鉴定意见(233)37 08.重新鉴定(233)37 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37 10.酒精含量检验(234)37 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第三十八章辨认(236)38 01.决定辨认(236)38 02.辨认程序(236)38 03.制作《辨认笔录》(236)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237)39 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39 02.准备调解(238)39 03.决定调解(238)39 04.进行调解(239)39 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39 06.履行调解协议(240)39 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39 08.信息录入(240)第四十章听证(242)40 01.听证的条件(242)40 02.告知听证(242)40 03.受理听证(243)40 04.决定听证(243)40 05.准备听证(243)40 06.举行听证(245)40 07.听证后处理(248)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249)41 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41 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41 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41 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41 05.处罚前告知(256)41 06.决定行政处罚(257)41 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 08.送达决定文书(259)41 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41 10.办案期限(260)41 11.信息录入(261)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263)42 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42 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42 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42 04.决定后处理(265)42 05.信息录入(266)第四十三章执行(267)43 01.执行措施(267)43 02.罚款的执行(268)43 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43 04.取缔的执行(269)43 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43 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43 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43 08.信息录入(274)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276)44 01.结案的条件(276)44 02.终止调查(276)44 03.建立案卷(277)44 04.信息录入(277)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是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行政管理、监所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公安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组长由行政首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政工、纪检(监察)、督察、装财、审计、信访、法制和从事刑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省和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执法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联席会议可专门召开,也可与相关议题的其他会议合并进行。

第七条市级公安机关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省厅负责组织指导、督导和抽查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将考评内容分解到有关部门,由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系统进行考评,同时加强督导,确保考评效果。

各部门按系统考评的结果纳入整体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第八条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由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细则,决定考评的具体方式、方法。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案。

按考评年度如实记载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年度末考评以及联席会议通报的执法问题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是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行政管理、监所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公安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组长由行政首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政工、纪检(监察)、督察、装财、审计、信访、法制和从事刑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省和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执法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联席会议可专门召开,也可与相关议题的其他会议合并进行。

第七条市级公安机关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省厅负责组织指导、督导和抽查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将考评内容分解到有关部门,由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系统进行考评,同时加强督导,确保考评效果。

各部门按系统考评的结果纳入整体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第八条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由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细则,决定考评的具体方式、方法。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案。

按考评年度如实记载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年度末考评以及联席会议通报的执法问题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处警执法情况;(二)办理案件情况;(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七)执法安全情况;(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2018-2019-执法质量考评细则-优秀word范文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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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法质量考评细则篇一: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1X)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1X年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分局执法质量工作,提高全体民警的办案水平,完善案件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1X年修订),分局办案中心管理使用规定、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制度,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是指我分局每月对所属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和行政执法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执法质量日常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局长左小武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潘峰同志任副组长,局其他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办公室,由黄良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日常考核评议工作由局法制大队、办公室及各科所队的法制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加执法质量考核的单位是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国保大队、经侦大队、巡防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兴园派出所、董团派出所。

第六条执法质量日常考核评议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行为与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七条日常考核评议以自然月为1个考评月单位,每月的5日(逢法定节假日或重要工作安排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由法制大队、办公室及各科所队的法制员组成执法质量检查组,对各单们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八条各执法单位法制员、内勤要根据执法检查组的安排,将本单位当月的接处警台帐、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台账、报表、财务票据、当月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刑事案件、原始受案材料带至法制科接受考评。

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137号),结合XX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执法质量考评,是指市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包括水上、公交、开发区、风景区等)民警执法素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对所辖县级公安机关的年度考评结果报省公安厅备案。

省公安厅根据全省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参照本办法对市级公安机关考评工作进行评议复核。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检查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网上巡查与网下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及考评分值:(一)执法主体能力建设,5分;(二)接处警执法情况,10分;(三)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与应用,20分;(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使用管理,10分;(五)刑事案件质量,25分;(六)行政案件质量,20分;(七)执法活动财物审计,5分;(八)行政许可实施,5分;(九)执法监督管理及社会评价。

具体评分指标见《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项目表》(见附件)。

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级公安机关年度考评不得确定为优秀:考评为零分的涉法信访案件和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共计2起以上的;上级公安机关经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纠正原处理意见的涉法信访案件2起以上的。

(二)因执法问题导致检察院绝对不诉案件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共计2起以上的;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赔偿的除外)共计4起以上的。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

统一执法规范
统一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 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 率,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 03
第3章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的 实施
实施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的意义
保障执法公正
加强对执法规范的 约束,确保执法过
程公正透明
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执法标准,规 范执法程序,提高
执法效率
维护执法权威
暂扣物品
暂扣物品种类和程 序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
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和调查
维护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措施和应 用
指挥协调行动
警务指挥中心和协 调机制
社区巡逻
社区巡逻的意义和 程序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在外事活动中的应用
安保工作
重大活动安保组织 和实施
大型活动维稳
重大节庆活动和安 保措施
公安执法规范是指公安机 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需要遵 守的规范和标准,旨在确 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合 法性和透明性。
公安执法规范的作用
维护社会公正 和稳定
公安执法规范确保 了执法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避免了执 法过程中的滥用职 权等情况,维护了 社会公正和稳定。
规范执法行为
公安执法规范能够 规范执法行为,避 免执法人员滥用职 权、超越权限、与 违法犯罪分子勾结 等情况的发生,从 而确保了执法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
利进行
问题定位
对问题进行深入分 析,找出问题产生
的原因和根源
规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以保证执法公正、 权威和高效。公安执法规 范细则的出台,是针对当 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 难,制定的一项可操作性 规范。实施规范化执法将 有利于优化执法环境,提 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 众安全和稳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0.10•【文号】公安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01年9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月十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三)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2010年度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2010年度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2010年度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公安机关2010年度执法质量考评顺利实施,依据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岳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市局各直属执法单位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局法制支队组织进行,年终参加市直执法单位执法质量排名。

2、临湘市、平江县、湘阴县、汩罗市、岳阳县、华容县、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白石岭开发区、屈原管理理区等十一个市(县)区公安(分)局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公安局组织进行,考评结果参加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排名。

3、长岭分局、金盆分局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公安局组织进行,考评结果参加全市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排名。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评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局属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

考评方式采取督查涉法投诉案件、季考评抽查案卷、专项工作检查、网上执法考评以及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和有关决定由市局法制支队确认,向省厅和市局综合考评办提供。

第四条省厅对各县市区日常考评的扣分,直接计入各县市区的考评扣分,市局按照1:1减少对相应县市区日常考评的抽卷数。

对于缺项或者抽卷数不足的,经缺项缺数换算后计分。

第五条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自行制定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报市局法制支队审核、备案。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其评分标准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

考评刑事执法(45分)、行政执法(32分)、监所与侯问室管理(5分)、内部监督(10分)和外部监督(8分)。

第七条刑事执法项目考评本年度刑事报警案件、在侦或已办结案件中的执法活动,但上级领导或监督机关交督办案件、省厅领导批示案件、省厅受理的举报(投诉、控告)案件和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下列标准评分,遇有多种扣分情形的,累积扣分:(一)非警务人员执法办案的,每案扣2分。

(二)接到涉嫌刑事案件的报警后不处警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处警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1分。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解读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解读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解读【背景】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施10年来成效卓著2001年公安部发布实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活动,有力推动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这为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通过连续多年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逐年稳步提升,得到了政法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各级公安机关以执法质量考评为抓手,不断健全完善执法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进一步端正了广大民警的执法思想,规范了广大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了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切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

总的来看,公安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在考评标准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2009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2002年相比,县级公安机关优秀比例上升了12.6个百分点,不达标比例下降了3.38个百分点,涌现出一大批执法质量优秀的执法示范单位。

从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看,2000年以来,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的撤销率年均下降约5%、变更率年均下降约4%,维持率年均上升5.5%;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撤销率年均下降4%、变更率年均下降1%,维持率年均上升约2.5%。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由2002年的82.9%上升到2009年的90.8%。

【目的】建立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既是中央司改项目的明确要求,也是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全面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实际需要。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实施至今,自身也存在着进一步改革完善的空间。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和孟建柱部长一系列讲话精神,在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中,充分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公安内部考核评议制度范本

公安内部考核评议制度范本

公安内部考核评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内部考核评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评议制度是指对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和民警执法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和监督,以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和服务人民群众。

第三条考核评议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考核评议对象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和全体民警。

第五条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质量:接处警、案件办理、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工作绩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业务能力的提升等。

(三)勤政廉洁: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团队协作:部门间的配合、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等情况。

三、考核评议程序第六条考核评议分为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七条年度考核:每年底,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对各部门的执法质量、工作绩效、勤政廉洁、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专项考核:针对特定案件、特定任务或特定时期的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

第九条日常考核: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各部门和民警的执法质量、工作绩效、勤政廉洁、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随时评估。

第十条考核评议采取书面评审、实地查看、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评议结果运用第十二条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和民警奖惩、晋升、培训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和民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考核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和民警,给予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等处理。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工作,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领导要对考核评议工作亲自抓,确保考核评议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可以利用这个细则来提高刑事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介绍这个实施细则的背景、目的、内容和实行方法。

背景刑事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执法机关的首要任务。

但是,由于人力资源的不足、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刑事执法中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如办案速度慢、办案效果不佳、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刑警大队逐渐引入了刑事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以评估和改进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公众对刑事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目的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1. 评估刑事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发现并改进存在的问题;2.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透明、权威有效;3. 激励和表彰执法人员的优秀表现,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4. 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信息,为机关领导和决策层提供参考。

内容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考评指标:考评指标是衡量刑事执法质量和效果的标准。

考评指标应根据执法任务的性质和特点、执法环境和要求等因素确定,具体包括办案速度、办案质量、案件有效制止率、违法行为处理和整改情况、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等。

2. 标准和分值:每个考评指标都应给出相应的标准和分值,以便对结果进行评估。

标准应根据各指标的要求和执法实际情况确定,分值应根据指标权重、目标任务和量化效果等因素确定。

3. 考评周期和频率:考评周期是指一次考评的时间范围,应根据办案量、工作压力和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考评频率是指考评次数的频率,可以根据机关的实际需求和资源情况,设定不同的频率和形式,如月度考评、季度考评或定期考查等。

4. 考评方法:考评方法是指如何对各项考评指标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评方法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比较法、评分法、加权平均法和目标管理法等。

实行方法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应由机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参与制定,并向全体执法人员宣传和解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2002年3月26日)第一条为完善我局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高全局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是指以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各执法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工作优劣主要标准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及落实各项执法监督工作措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应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结果与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以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标准为核心,结合消防执法的特点进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七条消防局按下列范围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进行考评:(一)依法实施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及执行法定程序的执法质量情况;(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质量情况;(三)依法进行审核、审批等执法行为的质量情况;(四)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质量情况;(五)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等工作措施的质量情况;(六)其他消防执法质量情况。

第八条消防局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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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开展其他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检查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项目和标准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项目:(一)现场执法执勤;(二)刑事案件办理;(三)行政案件办理;(四)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五)执法监督救济;(六)执法管理;(七)执法基础建设;(八)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项目原则上保持稳定性、连续性,但根据执法形势变化和执法任务要求,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警种不得以部门警种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

第七条确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激励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但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第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经侦、治安、禁毒、警保、控申、督察、审计、法制、刑侦、交警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部门警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将纠正、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分析、研判执法质量状况,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定期向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收集有关公安执法工作的数据、资料,征求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市州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省公安厅对下级公安机关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他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复核后,可以直接运用。

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考评方式应当以网上考评为主、实地考评为辅。

日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建立执法档案,完整、准确、实时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并与人事档案实现对接,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四章考核评议的赋分规则第十八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第十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评为优秀档次的,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在90分以上;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达标档次;不满70分的,应当评为不达标档次。

第二十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扣分,依照下列规则进行:(一)同一执法问题涉及多个考评项目的,按照高分值的考评项目扣分,不重复扣分;(二)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进行考核评议所扣分数累计计算,但涉及同一执法问题的,不重复扣分;(三)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和认定在不同考评年度的,按照认定结论所在年度考评扣分;(四)对执法问题的发现与处理在不同考评年度的,按照处理所在年度考评扣分;(五)单一项目扣分不得超过本项规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没有报告造成执法问题的,应当扣分;已经报告的,可以减少扣分或不予扣分。

第二十三条对执法问题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或者不予扣分。

第五章考核评议的结果评定第二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的确认权限和程序:(一)县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州级公安机关复核确定;(二)市州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县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公安厅复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一)民警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级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主动移送的除外;(二)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的;(三)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撤销三起以上不予立案决定的;(四)因公安机关执法错误或者执法瑕疵,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涉警负面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领导班子成员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六)其他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一)发生冤假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伪造、变造案件的;(三)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四)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伤、脱逃、串供的;(六)因黄、赌、毒或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级公安机关主动发现、主动移送的除外。

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第二十七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考核评议单位或者民警。

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议结果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于收到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查结果。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通报前,应当征求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控申、督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确认前,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情况应当认真核实。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报和报告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辖区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并抄送下级公安机关所在地党委、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

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确定为不达标档次的被考核评议单位,由省公安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三十二条申报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近两个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申报省级以下优秀公安局、执法示范单位的,上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申报优秀基层单位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予以追究。

对违反本细则第七条下达、设定考核评议指标以及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实施方案,需要增加、调整考核评议项目指标的,应当报省公安厅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公办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评分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评议评分标准:1 现场执法执勤1.1接处警和现场处置1.1.1对群众报警求助未按规定处警的,每起扣0.2分;造成群众投诉或者不良后果的,每起扣0.3分。

1.1.2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按规定携带单警装备、现场取证设备的,每起扣0.2分。

1.1.3因现场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被认定负有责任的,每起扣0.3分。

1.1.4处警时未采取合法、适当的措施制止违法犯罪的,每起扣0.2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每起扣0.3分。

1.1.5未按照规定勘验、保护现场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每起扣0.2分;导致案件关键证据毁损、灭失,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每起扣0.3分。

1.2接报案1.2.1接处警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录入“三台合一”接处警服务平台,或者未按要求通过省公安厅统一研发的“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监督模块”处置、分流、管理警情的,每起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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