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深人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深人发〔2001〕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中人社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3〕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中国中山留创园扶持政策体系,有效规范扶持资金管理,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管第七章附则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3〕268号)、《中国中山留学人员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镇街两级财政列支专门用于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创业企业发展的经费,包括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补助、港澳政府支持项目落地补助、企业参展办会补助、项目推荐奖励、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入园企业是指符合《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融资、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的境内外中介机构以及推荐优质项目的境内外企业、商协(公)会、研究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新区留创园按照“政府指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企共建”的原则建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是新区留创园的管理机构,指导下辖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入园企业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按照新区产业发展总体目标,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新区留创园的发展规划;(二)负责制定新区针对留创园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指导入驻企业开展各级优惠政策的申请;(三)负责制定留创园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入驻企业及其项目的引进和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五)负责留创园以及入驻企业的宣传推广工作;(六)负责入驻企业的创业辅导等企业服务工作;- 1 -(七)负责制定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办法和毕业标准,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八)负责入驻企业的统计、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留创分园运营方负责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提供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二)负责留创分园公共区域装修;(三)负责留创分园的日常管理、企业服务、安全生产等事务性工作;(四)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项目入驻第五条入驻条件(一)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需为留学回国人员(特别优秀的非留学人员需报新区经济服务局审批),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入股)比例至少为30%;(二)企业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光明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四)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2 -(六)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企业具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七)申请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它公司,同一申请人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沪人社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创业园启动资助申报指南【模板】
留学人员创业园启动资助申报指南一、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入驻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在孵企业。
二、设定依据(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2019〕96号)。
(三)《XX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19〕20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及方式(一)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事后资助,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上限分别为15万元、15万元、20万元。
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技术转化能力、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A、B、C、D、E分档评分,满分100分,90分至100分为A档,80分至89分为B档,70分至79分为C档,60分至69分为D档,60以下为E档。
A、B、C、D档系数分别为1、0.9、0.7、0.5,资助额为资助上限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E档为不合格,不予以资助。
四、申报条件(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完成科技部火炬中心小微企业认定。
(四)完成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智慧光明,企业服务平台(http://203.91.35.46:8085/companyPortal/#/)。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其中研发核心人员须有2人及以上在光明全职工作。
(七)须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满6个月且不超过三年,并处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认证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未在XX 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1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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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光府规〔2019〕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产业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光明区产业准入清单暨散乱污危企业(场所)认定标准
3.光明区各街道产业发展导向指引
4.光明区社区集体物业租赁产业评分细则
5.租赁合同(模板)
——结束——。
科学技术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
科学技术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留学人员创
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发火字[2000]257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0.06.21
【实施日期】200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学技术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
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赴外留学人员达30多万人,已学成回国的有10万人之多,这支队伍是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人才资源。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的指示,几年来,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多次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各地也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了30多家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新的形势下,为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步伐,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决定在现有留学人员创业园基础上,联合批准建立一批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基地,引导全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拟选。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威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0日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处理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二)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三)制定园区发展政策;(四)负责申报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资金;(五)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建园区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应当成立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融资、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服务和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二章留学人员企业认定第六条下列人员可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一)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四)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在光明区创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注册、经营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创业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创业园的设立应符合光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创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入驻审核、园区设施维护、政策宣传和服务协调等。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申请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应为留学人员;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技术;3. 企业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光明区产业政策。
第七条企业入驻创业园的程序包括:1. 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创业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企业与创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服务第八条光明区人民政府为创业园内的企业提供以下支持:1. 提供一定期限的办公场地租金减免;2. 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3.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4. 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和基金。
第九条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讲座和交流活动,搭建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桥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创业园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限制服务直至解除入驻协议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创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深府[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
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
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确定北京、上海等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的通知
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确定北京、上海等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10.26•【文号】国科发火字[2000]468号•【施行日期】200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确定北京、上海等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468号)根据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国科发火字[2000]257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有关省市政府推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北京市留学人员海淀创业园、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包括嘉定创业园和张江创业园)、成都留学人员创业园、大连留学人员创业园、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宁波保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 (含昆山创业园)、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沈阳海外学子创业园、长春海外学人创业园、武汉海外学子创业园、杭州市留学人员高新区创业园、合肥留学人员创业园、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也初步具备办好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条件,2001年内通过考核验收后,再纳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
希望各地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的指导,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按照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更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00年10月26日。
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留学人员、留学人员企业和其它实体。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暂定为23,000平方米,分为A、B两区,A区位于科技创新海岸的南方软件园内,面积10,000平方米;B区位于南屏科技工业园内,面积13,000平方米。
第四条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由高新区管委会管理,市政府人事和科技行政部门归口指导。
第五条高新区管委会下设(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二)负责对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和其它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三)为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四)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中介服务;(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服务;(六)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企业认定第六条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资入股的企业。
第七条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入园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下列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属留学人员企业:(一)获得国外学士学位以上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二)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四)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深人社函[2014]7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
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深人社函〔2014〕7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规〔2012〕18号)规定,经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申请,各创业园主管单位审核、各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人事局)初审、市科技专家委组织项目评审说明会、市外专局实地考察以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和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现予以下达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计划130万元(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
各承办单位应在监管银行设立监管帐户,资助资金由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监管银行监督
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2014年度留学人员企业创新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东府办[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东府办[2004]9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以及“一城三创五争先” 的战略,市政府下发了《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东府〔2003〕118号),为妥善解决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留学人员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回国证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若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由市人事局开具证明。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
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就能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无须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留学人员拥有的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但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三、科研启动经费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提供。
经费的申请程序是:填写《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市人事局认定――市财政局核准――市分管领导审批。
四、风险投资资金由市科技局推荐优先支持。
同时,市科技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政策与操作办法、留学人员创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
五、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的申请由市科技局受理。
单项资助金额超过31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单项资助30万元以下由市科技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准执行。
六、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支付。
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的支付标准按《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及《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2000年4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东府[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战略,鼓励和扶持高层次人才来莞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博士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条留学人员资格认定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是指如下人员:1.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2.年龄在50岁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3.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经营管理高级资格的人才。
深圳市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年审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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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东府[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东莞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宏伟目标,积极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对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企业和留学人员,根据《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和《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格界定(一)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第三条税收部分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其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项税种所对应的地方留存部分,通过松山湖科技发展基金,视入园企业的科技含量给予不同年限的等额资助。
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上述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资金扶持(一)科研启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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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留创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光明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共建”的原则建立。
第三条光明区留创园由留创主园和各留创分园组成。
第二章留创园建立与撤销第四条留创园由光明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光明区范围内组织建立。
留创主园由政府直接运营或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留创分园由所在园区的园区运营方运营。
第五条运营方申请成立留创分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光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运营单位产权清晰,无重大法律纠纷;(四)留创分园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五)有能力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完善的创业服务;(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以同政府共同承担园区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企业;(七)能提供固定的建设场地,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留创园须服从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政府直接运营的留创主园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由运营方申请成立的留创分园如出现以下情形,政府有权予以撤销:(一)政府与企业的留创分园共建协议到期,经政府评估后决定撤销的;(二)留创分园不能提供相关的办公研发场地,日常管理和服务经政府评估不合格的;(三)留创分园运营方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留创分园发生重大治安、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的;(五)其他区政府认为需要撤销留创分园的情形。
第七条新认定的留创分园,可根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申请相应补贴。
第八条留创分园运营期一般为三年,运营期内每年需上交运营报告至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
三年到期后,可根据留创分园建设运营、日常管理、企业服务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予以续签留创分园共建协议。
第三章分工职责第九条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是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上级部门。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制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二)负责制定留创园的优惠政策;(三)负责留创园入驻企业(项目)的引进;(四)负责制定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办法和毕业标准。
第十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是留创园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留创园的建设运营工作,主要负责实施留创园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实施留创园发展规划;(二)负责制定留创园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实施留创园的优惠政策;(四)负责留创园入驻企业(项目)的落地;(五)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和毕业退园;(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留创分园运营方是留创分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承担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实施区留创分园的发展规划;(二)负责提供企业(项目)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区域;(三)负责留创分园公共区域装修;(四)负责留创分园的招商引资、日常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五)负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六)负责留创分园以及入驻企业(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七)按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组织实施分园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八)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统计、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入园申请第十二条入驻条件(一)入驻留创园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二)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需为留学回国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入股)比例至少为30%,特别优秀的非留学人员也可提出申请;(三)申报企业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光明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五)申报的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前景好;(六)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七)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八)企业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第十三条入驻程序(一)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详见《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项目入园申请流程》;(二)企业(项目)初审。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重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者,组织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
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项目)进行评分,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四)企业(项目)审议。
区科技创新局结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议;(五)签订协议。
企业(项目)审议通过后,区科技创新局向申报企业(项目)核发《入园通知书》,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园运营方签订《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六)企业(项目)入园。
区科技创新局核发《入园通知书》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
评估内容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及创业团队能力评定;(二)入园项目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三)创业计划书的全面性、可行性、现实操作性;(四)入园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五)入园项目的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问题。
第十五条场地配置结合留创园现有的产业空间,由区科技创新局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定,并视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审议。
入驻企业(项目)取得《入园通知书》后,结合留创园场地实际情况,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同入驻企业(项目)协商确定具体位置。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一)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
入园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第一年由园区提供免费的办公研发用房,第二年及第三年成长期内收取30%的租金,孵化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入驻企业可申请市、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对于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相应扶持政策,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入驻企业经营管理入驻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留创园内;(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信息真实,不弄虚作假;(五)严守安全底线,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事故,损失由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入驻企业还应遵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与留创园运营方签订的协议;(二)不得将场地转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在园区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7个工作日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留创分园运营方报备;涉及外籍人员参加的外事活动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四)入驻企业的工商变更(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备,便于协调管理;(五)及时准确地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六)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对企业(项目)予以警告;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勒令企业(项目)退园。
第十九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便捷服务;(二)指导申请深圳市、光明区级层面各项资助、扶持经费;(三)协助企业办理科技人员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申请等手续;(四)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五)企业引进人员人事档案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在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内统一保管;(六)协助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等。
第二十条留创分园运营方协助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建立对话渠道,提供投融资服务;(二)协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三)举办技术、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协助企业参加各种讲座、论坛、展览活动;(四)协助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融资担保、财务、企业管理、科技资讯等商务服务资源;(五)协助企业对接场地载体等其他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考核对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项目)(入驻满半年及以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材料考核时入驻企业需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表、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企业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企业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园区运营方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运营出勤记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对入驻企业主要考核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与产业化、企业管理等方面。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种。
入驻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不合格:(一)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获批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二)未能按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三)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四)出现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应交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的使用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区科技创新政策,予以相应的政府资助;对考核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甚至提前终止孵化。
第七章退出机制第二十六条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企业与留创分园运营方合同期满,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自动申请退出合同期内,因入驻企业(项目)的内部问题,企业负责人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书面申请,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