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留学生园创业园入驻条件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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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留学生园创业园入驻条件和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高新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三、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列支外,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产品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殖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的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殖税零税率。
六、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后,对实际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交纳增殖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殖税,并可由税务机关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殖税发票。
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扣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至50%。
八、符合加速折旧条件和承担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折旧率上适当增提的折旧,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企业所得前扣除。(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纳入省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省或合肥市科技计划,并可推荐申请列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和省、合肥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自行决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十二、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合肥市其他优惠政策。
十三、留学人员进园创办企业的,给予下列优待:
1、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2、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3、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购买、租赁住房、享受价格优惠;
4、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有我国政府有效护照和外国出入境签证,可随时出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