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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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与泰国B公司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菜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三个月,泰商来电称:菜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处理销售,因此要求A公司按货价的30%赔偿其损失。A公司接电后立即查看A公司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A公司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

答:A公司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泰商认可。而三月后菜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菜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菜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A公司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A公司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日本A商在我国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商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其品牌。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商品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

问: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又有何教训?

答: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已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B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A的责任。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本例中,如日本B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3.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A公司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吨。

问:银行是否会以单据不符而拒付?《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款项。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标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4.A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450美元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

问:应付的佣金为多少?

解:应付的总佣金额

= 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 450 × 2% × 200

=1800(美元)

A公司推销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200英镑FOB黄埔,现外商要求改报CIF5%伦敦价。问:A公司应报多少?(运费合计为9.68英镑保险费率为1.68%)

解:CIF 价 = (FOB+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1200 + 9.68) / (1 -110%×1.68%)

= 1232.46 (英镑)

含佣价 = 净价 /(1 - 佣金率)

CIFC5 = CIF / (1 - 佣金率)

= 1232.46 / (1 - 5%) = 1297.33 (英镑)

A公司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每桶35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FR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

问:A公司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

CIF 价 = 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FR= CIF×(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50 ×( 1-110% ×0.6% ) =347.69

CFRC5 = CFR / ( 1 - 佣金率)

=347.69/(1-5%)= 365.99(美元)

5.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8年1月15日。A公司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A公司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A公司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银行拒付有理。

本案中A公司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议付。尽管A公司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 A公司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

6.A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A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A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A公司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答:失误是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根据《UCP6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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