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被告:某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案由:货物质量纠纷基本事实:我公司于2021年3月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供应商向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交货日期为2021年5月。
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销售,造成经济损失。
我公司多次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纠纷,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由供应商赔偿。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庭前审查。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庭审(1)原告举证庭审中,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 国际贸易合同;②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③ 货物照片;④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
(2)被告质证供应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具权威性,我公司所提交的货物照片不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真实性。
(3)法庭辩论原告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货物照片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真实可靠。
供应商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可能存在误差,货物照片可能被篡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充分证据。
3.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原告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供应商对货物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四、法院判决1. 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供应商赔偿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国贸案例分析
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贸案例
案例一合同的标的1、请问以下条款中最里层包装为何物?Packing: In bales,each bale containing 40 bundles.wrapped in Kraft paper and firmly secured with six steel straps.Each bundle of 10 pounds should be covered by one large of polythene film,the enclosed in one large of water-proof paper and two large of hessian.2、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公吨。
当时正遇黄豆市场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3、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价格USD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4、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
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
”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
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5、我向埃及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国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企A(以下简称“中方”)是一家位于我国的大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美企B(以下简称“美方”)是一家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中方为美方提供电子产品组装服务,美方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于2021年6月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产品质量问题:美方认为中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了美方的市场声誉。
2. 交付期限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产品交付,导致美方无法按时完成市场推广计划。
3. 售后服务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双方按照仲裁规则,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证据交换:双方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产品测试报告、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3. 开庭审理:仲裁庭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美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故仲裁庭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交付期限问题,由于中方在交付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如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故障等,导致交付期限延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仲裁庭认定中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售后服务问题,由于中方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美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 中方赔偿美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方需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2008年03月27日 21:45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之前,了解一些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践方法,从而减少风险,提高效率。
下面,本文会通过介绍几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本质和实践经验。
一、沃尔玛在中国的挫败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在中国的经历被视作一个国际贸易案例。
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沃尔玛曾经是中国市场上的领军企业之一,但是却在随后的几年中遭遇了失败。
其主要问题在于,沃尔玛没有真正地理解中国市场和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例如,在中国,消费者更喜欢在当地的超市和商场购买商品,而不是在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型零售店购买商品。
此外,沃尔玛在中国的供应链和库存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商品无法满足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最终,沃尔玛在中国的业务一蹶不振,甚至被中国的本土零售巨头们所超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进入国际市场之前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市场规则和消费习惯,同时还要为当地的供应链和库存管理等问题做好准备。
二、苹果公司的国际贸易策略苹果公司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企业,不仅在其本土市场上大获成功,而且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苹果公司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是因为它采用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策略,例如全球统一的品牌形象和设计风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定制不同的营销策略和销售模式、本地化的产品开发和供应链管理等。
这些策略让苹果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构建了紧密的联系,同时也让它在全球市场上保持了一致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国际贸易不仅仅是开拓新市场,还需要采用一系列适应性强的策略,以适应当地的市场需求和文化差异。
三、亚马逊的跨境电商业务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企业之一,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庞大的物流和配送系统,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便捷和优质的购物体验。
为了打造这样一个全球化的电商平台,亚马逊采用了许多创新的技术和战略,例如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个性化推荐系统、全球化的供应链网络、跨境支付和结算系统等。
国贸计算例题
例:案例计算分析1、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每件200美元CFRC3××港,后外商要改报CFRC5××港。
请问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通过CFR3%求CFR;通过CFR求CFRC5%。
(1)CFR=CFRC3%×(1-佣金率)=200×(1-3%)=194(美元)(2)CFRC5% =CFR/(l-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2、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批交易商品的数量为200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解: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780-780×2%)×200=152880(港元)3、某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悉尼,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6%,后来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问该公司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先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CIF价换算为CFR价(即减去保险费),再按130%加成率和0.6%保险费率计算CIF价。
CIF价=CFR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CFR价 =CIF价×(l-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000×(1-110%×0.6% )= 1986.80(美元)CIF价=1986.80/(1-130%×0.6% )=2007.68(美元) 4、我方出口食糖200吨,每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少佣金?解: 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的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450×2%×200=1800(美元)5、我出口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
已知保险费率为0.6%,保险加成率为10%,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解: 计算步骤: 通过CIF求CFR;通过CFR求CFRC5%。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这项纠纷经过多次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是以甲公司承认合同成立事实告终。
这笔交易由于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甲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促成为了荷商的有利形势。
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甲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悔之晚矣。
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如按照甲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比较,共损失差价达23 万多美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及启示1、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特殊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之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浮现急剧上涨或者下跌。
甲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大商品,本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注意价格变动的各种新因素。
但是当该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浮现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彻底有可能刺激该商品价格上涨时,甲公司却对这一敏感性消息一无所知,直到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荷兰商人来电接受时才发现问题,但已时过境迁!2、在洽商技术上存在缺点这笔交易开始时,甲公司对荷商发盘为200 吨,每吨CIF 鹿特丹1950 美元,总金额近40 万美元,后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减为1900 美元,总金额达57 万美元。
这样大金额的报盘,普通不宜给对方留盘太久。
荷商曾经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一再请求延长报盘的有效期,这其中必有原因。
但甲对荷商的这些举动均未予以注意,反而只考虑有存货,急于推销,并把数量从200 吨增至300 吨,价格由1950 美元减至1900 美元,并两次允许延长有效期。
该盘向来延至7 月25 日有效,先后给对方共留盘达28 天之久。
从而使荷商在这28 天中彻底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在市场价格对他有利时,他可以下手订购,如对他不利时则可继续还盘或者拒绝。
而甲则彻底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造成上述局面,同甲方的洽商技术有很大关系。
国贸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
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
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2023-10-27CATALOGUE目录•案例一:服装出口•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案例三:机械装备出口•案例四:化工产品进口•案例五:跨境电子商务01案例一:服装出口公司简介兴华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各类服装的出口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区。
行业背景服装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全球市场对高品质、低价格的服装需求持续增长。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出口流程01兴华服装公司首先与国外买家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生产,最后将产品通过货代公司运送到目的地。
风险分析02在出口过程中,兴华服装公司面临多种风险,如合同违约、汇率波动、运输延误等。
为降低风险,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如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等。
竞争分析03兴华服装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
为提高竞争力,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设计水平,同时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渠道。
•经验总结:兴华服装公司在服装出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优化流程、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等措施实现了持续增长。
同时,公司也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以便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案例总结02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某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但国内市场需求有限,因此决定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国外农产品进口。
国外农产品凭借其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迅速占领了该国大部分市场份额,对该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巨大冲击。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国外农产品由于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能够迅速占领市场,而国内农业产业则缺乏足够的竞争力。
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保护国内农业产业。
该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农产品市场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内农业产业的脆弱性,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
案例总结开放农产品市场需要谨慎考虑国内农业产业的承受能力,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应该充分了解自身产业的优劣势,制定合理的政策来保护国内产业。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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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与泰国B公司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菜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
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三个月,泰商来电称:菜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处理销售,因此要求A公司按货价的30%赔偿其损失。
A公司接电后立即查看A公司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A公司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答:A公司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泰商认可。
而三月后菜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菜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菜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
故尽管A公司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A公司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日本A商在我国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商品。
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其品牌。
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商品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
问: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又有何教训?答: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已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
B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A的责任。
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
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
本例中,如日本B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3.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A公司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吨。
问:银行是否会以单据不符而拒付?《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款项。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标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4.A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450美元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
问:应付的佣金为多少?解:应付的总佣金额= 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450 × 2% × 200=1800(美元)A公司推销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200英镑FOB黄埔,现外商要求改报CIF5%伦敦价。
问:A公司应报多少?(运费合计为9.68英镑保险费率为1.68%)解:CIF 价 = (FOB+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200 + 9.68) / (1 -110%×1.68%)= 1232.46 (英镑)含佣价 = 净价 /(1 - 佣金率)CIFC5 = CIF / (1 - 佣金率)= 1232.46 / (1 - 5%) = 1297.33 (英镑)A公司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每桶35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FRC5%。
已知保险费率为0.6%问:A公司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CIF 价 = 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CFR= CIF×(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50 ×( 1-110% ×0.6% ) =347.69CFRC5 = CFR / ( 1 - 佣金率)=347.69/(1-5%)= 365.99(美元)5.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12月31日。
议付有效期为2008年1月15日。
A公司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A公司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A公司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答:银行拒付有理。
本案中A公司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议付。
尽管A公司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 A公司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
6.A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
A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
7月15日A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A公司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答:失误是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
根据《UCP6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本案中,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Shipment 600M/T。
而A公司因船期延误,6月份的800吨货物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A公司在同船又装600M/T,这实际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两月的结汇失效。
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依据的。
7.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A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A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答: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A公司的500公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根据《UCP600》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
”8.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A公司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答:A公司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根据《UCP600》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A公司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9.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案中因触礁造成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船舶遇恶劣气候,导致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的损失属单独海损;而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共8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2)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而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本案的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30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2米长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