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3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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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件、第一组: 直径≥10mm、边缘r≥2mm
外部凸出物(续)
• 特殊要求:
1. 挡风玻璃上边缘的r≥2或边缘用硬度小于60A 肖氏硬度的 软橡胶或塑料进行包覆。 2. 制动器操纵杆的端部及外边缘应为近似的球形并且r≥7。 3. 前挡泥板的前端边缘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mm。 4. 启动钥匙应有保护帽 ,不适用于折叠钥匙或与表面平齐 的钥匙。
车辆识别代号(VIN)
• 参照标准:GB16735-2004、GB16737-2004 • 固定方式:
直接打刻在车架上、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 构件上;还可打刻在标牌上,此标牌应是永久固定在车辆 结构件上。
车辆识别代号(VIN)(续)
• 标示位置:
1. 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 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亦 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 2. 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 摩托车可除外)。 3. 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 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12.2.1、12.2.3、12.2.4 • 安装要求:
1. 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应稳固,且 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2. 当手把垂直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后视镜调整至正常位 置时,镜面中心距离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应大于280mm。 3.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 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外廓尺寸(续)
外廓尺寸(续)
• 限值:
车辆类型 长 宽 高
电动两轮摩托车
电动三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2.50m
≤3.50 m ≤2.00 m
≤1.00 m
≤1.50 m ≤0.80 m
≤1.40 m
≤2.00 m ≤1.10 m
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m
≤1.00 m
≤1.10 m
转向装置
• 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6.2、6.6、6.7、6.13 • 要求:
1.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 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 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 a)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3. 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 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4.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 有变形和裂损。
电动轻便摩托车( Electric Moped )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 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 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续)
• 检验位计算:
外廓尺寸
• 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4.2 • 测试条件及方法:
1. 确认轮胎气压符合厂定要求。 2. 车辆应处于整车干质量状态。 3. 机动车必须处于垂直位置并且车轮处于车辆直线行驶 状态。 4. 除备胎外,所有车轮均由支撑平面所支撑。 5. 测试方法:主要通过长度尺寸量具来确定,也可以采用三坐 标等形式进行确定。 6. 车长:除选配件和备用轮胎外,车辆所有固定部件及前、 后突出的固定件(如挡泥板)均在测量平面内。
• 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 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 分别不应小于9°、5°、 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 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 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驻车性能(续)
•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 为 20%(11.3°)(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 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 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 。手控制力应≤600N,脚控制力应≤700N。
安全防护装置(续)
• 安装要求:
4. 不带驾驶室的车辆,在正常驾驶位置,驾驶员应能调整后 视镜,并能清楚地观察到车辆尾端后10m处宽4m范围内的 物体。 5. 带驾驶室车辆,调整后视镜,在正常驾驶位置,应能清楚 地观察到车辆尾端后50m以内的交通状况。
安全防护装置(续)
• 说明:
无论采用摩托车后视镜还是汽车后视镜,因为其都是 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只要其获得了CCC证书,那就是满 足12.2.1的要求,即后视镜单体的要求。
车辆标志(续)
• 车辆标牌内容要求:
1. 应在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 制造国。还应标明的内容有: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 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 备质量 。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两轮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 2. 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 于4 mm。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
• 锁芯抗扭性能要求与检验 :
1. 锁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所配钥匙 外,用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2.45N· m的扭矩转动锁芯。 2. 处于锁止位置时,将适当的钥匙坯装在专用夹头上插入钥 匙孔,将扭矩扳手调至2.45N· m后插入专用夹头,分别以 顺时针、逆时针方向旋转扭矩扳手,扭矩扳手显示等于 2.45N· m时锁芯不能转动。
外部凸出物(无驾驶室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 参照标准:GB20074-2006 附录A • 一般要求:
1. 车辆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这些零件的形状、尺寸、 方向、硬度会增加发生事故时由于车辆撞击或轻触人体引 起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或危险程度。
2. 所有由肖氏硬度A60(HA)以下的软性橡胶或塑料材料制 成或覆盖的部件,将视为满足标准的要求。
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 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 车辆识别代号:
打刻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 改、变动。
• 电机型号:
在驱动电机的转子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 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
车辆标志(续)
• 车辆标牌:
1. 车辆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 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 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或部件上。 2. 若使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 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 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 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
• 特殊要求:
1. 对于1类和2类防盗装置,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 方向把处于适当位置时,锁舌与相应的槽接合。 2. 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 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被预先关闭,钥匙应不能 被拔去,除非与4.5条相一致。 3. 对于2类和3类防盗装置,只要该装置处于发动机工作的位 置,其锁舌应不能关闭。
外部凸出物(续)
• 有驾驶室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的 外部凸出物要求见《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附录B。
• 有驾驶室的载客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的 外部凸出物要求见《 来自百度文库B11566-2009 乘用车外部 突出物》。
驻车性能
• 参照标准:
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中4.7.2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中7.13.3
检验项目
车辆标志
车辆识别代号 (VIN) 外廓尺寸 转向装置
乘员扶手
喇叭及其安装要求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侧倾稳定角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 外部凸出物 驻车性能
整车前照灯性能
操纵件、指示器及 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制动性能
车速表指示误差值
无线电骚扰特性
车辆标志
• 参照标准:GB7258-2004中4.1.1~4.1.4 • 商标或厂标:
外部凸出物(续)
• 试验方法 :
试验装置沿着被试车辆由前至后移动,并且(如果车 辆能碰到试验装置)使转向把旋转到被完全锁止的位置, 应保持试验装置始终与被试车辆接触。应分别在车辆两侧 进行试验。根据接触的部位,确认其外部突出物类型。
外部凸出物(续)
• 试验要求:
外部凸出物(续)
• 判定:
板件、第一组、边缘: r≥0.5mm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 参照标准:GB 17353-1998 • 一般检验:
1. 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直线向 前移动。 2. 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 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接合的中间位置。 3. 通过使用一把钥匙应能满足1和2条所规定的要求。 4. 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应保证该装置不 会失效。 5. 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有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 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车锁应牢固 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 并用钥匙将锁舌开启,才能将车锁取出)。 6. 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 锁止的发生。
车辆识别代号(VIN)(续)
• 标示要求:
1. 应尽量标示在一行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 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 隔符。 2. 打刻在车架和车辆结构件上,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 不小于0.2 mm。 3. 在文件中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 用分隔符 。 4. 可以采用条码形式进行标示,但其必须符合《GB/T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的要求。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
• 锁止角度的检验 :
先使方向把向左转动,然后用钥匙锁上锁舌, 再使方向 把向右转到极限位置,此时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 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20° 。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
• 锁止装置机构强度的检验 :
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 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两个方向上的200N • m 扭矩而不至引 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
• 防盗装置的耐久试验:
1类防盗装置,车锁需经过25000次耐久性试验,锁止 不能失效。 2类防盗装置,车锁需经过20000次耐久性试验,锁止 不能失效。 3类防盗装置,车锁应经过按标准规定的每个方向上 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满足锁芯抗扭性能和锁止装置机 构强度的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
车辆识别代号(VIN)(续)
• 字符要求:
1. VIN组成的字符仅能采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组成, 但不包括O、I与Q。 2. VIN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WMI)(3位),车辆说明 部分(VDS)(6位),车辆指示部分(VIS)(8位)三 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 3. 车辆制造厂应按照通过审核和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 则为每一个车辆产品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外部凸出物(续)
• 定义:
板件
杆件 角:两条或两条以上线的交点。 边缘:两个交叉点的连接线,(连接 两个角)一个或两个面的边界。
外部凸出物(续)
• 定义:
第1组:车辆零部件“轻触”试验装置; 第2组:车辆零部件“碰撞”试验装置。
外部凸出物(续)
• 试验方法 :
试验车辆两轮着地且成一直线并垂直于地面放置,其 转向装置应在正常范围内自由转动。驾驶员按正常驾驶姿 势坐在被试车辆上,使其不妨碍转向装置自由转动。
电动摩托车3C认证整车检验
检验部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电动摩托车分类及定义
电动摩托车( Electric Motorcycle )
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 电动三轮摩托车
电 动 摩 托 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 摩托车。 ※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整车 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