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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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打造中国服务标准最高的电力设备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公司产品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
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
(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5年以上);
(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接受优良事迹表彰;
(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
第五条代签名
在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合同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亲笔签名却非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误导客户
(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或擅自修改、变更资料内容、擅自提高、减低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障利益;
(三)向客户隐瞒事实,假借公司名义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各种行为之一发生的,记过一次;因上述言行造成客户与公司纠纷,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民事责任。
第七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终止产品销售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于工作时间内酗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E、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退货之处理。
I、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3)货款处理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第八条破坏公司形象
未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误导应聘人员的;在职场内吵架,参与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户、准主顾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者;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品质管理实施规定
第九条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总部的营销中心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在总部以外的营销中心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第七条由“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对业务人员日常业务品质进行审核、评定、奖惩。
第十条销售人员适用以下规定
(一)一年中累计受警告两次,视同记过一次。
(二)一年中,大区经理辖下销售人员两人次受警告,该经理受警告一次。
(三)各级销售人员被记过一次,取消参加当年度销售人员表彰大会评优资格。
(四)各级销售人员被警告一次,视情节轻重处罚_______元至_______元;其直属大区经理被连带扣当月直接管理津贴的5%,营销总监被连带扣当月总监津贴的_______%。
(五)销售人员因上述(第五条至第九条)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客户或公司损失。
(六)销售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将被纳入《销售人员绩效考核表》项目中,没有通过该项考核及考评的销售人员,将被取消晋升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归总公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执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