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
监狱作为执法机构,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同时,监狱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改造,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具体来说,监狱的权利包括:
1. 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
2. 提供罪犯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改造积极性;
3. 提供罪犯劳动的机会,使其获得经济收益,同时加强其劳动技能;
4. 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促进其改造;
5. 有权对罪犯进行调查、审讯、审判和执行刑罚,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6. 维护监狱安全和秩序,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
而监狱的义务则包括:
1.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
2. 严格执行刑罚和管理规定,确保罪犯得到恰当的改造和治疗;
3. 保障罪犯的通信和会见权利,及时给予救助和支持;
4.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罪犯逃脱、破坏或伤害他人,保障狱内安全和秩序;
5. 定期进行罪犯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改造积极性
和生存能力;
6. 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交罪犯犯罪线索和材料,协助司法程序的进行。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
监狱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措施监狱是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监狱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罪犯就完全失去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许多措施被采取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首先,监狱系统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和起诉过程中,所有的罪犯都有权利享受法律代理人的辩护。
他们还有权在法庭上发表陈述,向法官提供证据,并与证人进行交流。
这些程序确保了罪犯的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监狱系统为罪犯提供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条件。
监狱会确保罪犯有足够的食物和水,以保持身体健康。
他们也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和药物治疗。
监狱条件也受到严格监督,以确保适当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此外,罪犯还有权利获得适当的休息和娱乐活动,以维持他们的心理健康。
另外,监狱系统也致力于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提供教育班和技能培训,以帮助罪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这些措施有助于罪犯在他们出狱后找到工作,重新建立生活。
此外,监狱还采取措施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
监狱会在罪犯之间建立纪律,预防暴力事件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他们也会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应对监狱生活中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罪犯的心理健康和安全。
然而,虽然监狱系统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许多措施,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监狱条件的不平等和不人道,滥用职权和虐待罪犯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持续的改革和监督。
总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和条件,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保护罪犯的安全和福利等。
然而,监狱系统仍然面临挑战和改进的空间,需要持续进行改革和监督来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
浅谈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江西省温圳监狱熊根华摘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这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入权入宪”的价值体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体现,是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价值体现,是适应国际行刑文明的现实需要。
我们要以实现监狱工作的法治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罪犯权利的保障机制,通过提高监狱民警法治理念,公开透明执法,推行管理工作与执法环节适度分离,推行减刑计划逐月公示制度,建立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刑罚执行回避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来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在加强罪犯权利保障的同时,要正确对待保障罪犯权利与惩罚改造罪犯的关系,宽严相济,严不过人,宽不过囚。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障必然选择机制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护人权,首先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①。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原则,表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要求我们以人为本,公正执法,尊重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价值,这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一、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就不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进入到监狱工作的实践,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1、保障罪犯权利是“入权入宪”的价值体现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试述罪犯人权的法律保障
2 0 年 9月 06
S p. 0 6 e 20
试 述 罪犯人 权 的法律 保 障
陈 国庆
( 广东 司法警 官职业 学院 ,广东 广州
[ 摘
502) 150
要 ]以美国为代表 的西方发达 国家往往把人 权保障问题作为攻击 中国 ,遏制中 国发 展 的战略和
手段 之一。其 中 , 罪犯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方面。人大八届 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 ,充分体现了 “ 尊重 与保障人权”的政策精神 ,对罪犯的人权保 障提供 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 [ 关键词 ]罪犯 ; 人权 ;司法 ;保障 [ 中图分类号]12. 3 67 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8 18 (060 — 08 3 0 — 7x 20)5 03— 0 0
三 个方 面 :
( )罪犯人权的内容中包含有某些特殊的法定权利 一 由于罪 犯 的特殊 身份 ,他 处于特殊 的人 身状 态 之 中 ,也 就是 说 罪 犯 所享 有 的人 权 处 于 一 种 危 险 状 态 之
中,特别容易遭到侵犯 。因此 ,为了确保罪犯享有应该享有 的人权 , 《 监狱法》赋予他们一些特殊 的权利。
为我 国与 西方敌对 势 力在 国际人权 斗争 的焦点 之一 ” 。
1 4 l月2 9 年 2 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 《 9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监狱法》( 以下简称 《 监狱法》 ,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 “ ) 尊严与保障人权”的政策精神 ,是我国监狱工 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基本 的法律制度 。20 年 l 月 ,党 的十六大确立 02 1 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 目 ,提出了 “ 标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这为推进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新的机遇,指明了方 向。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监 狱法 规 定的 罪犯 权利 的保 障主 要是 集 中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压 。但是 实际管 理 中, 多情况 下罪 犯的 申诉权 只能通 过家 属或 ” 很 的执行之 中 , 在实践 中 , 但 因为受 到一些 影响 因素 的制约 , 的罪 者委 托 的代理 人 来转 达 , 警 在操 作中只 负责 为其 开 设 “ 色通 有 狱 绿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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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00 9 ( )
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 0 9 ( 0 00 .6 .2 10 .5 22 1) 90 70
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4
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状况体现一个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水平。
我国在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为社会所诟病。
本文探讨了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薄弱的成因,提出了对确立无罪推定、开辟行政复议与诉讼通道、强化律师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的意见建议,以期有助转变立法、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态度,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标签:权利;保障;无罪推定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因素,我国对权利保护的水平不高,而对相对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则更显薄弱。
在本文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指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因参与刑事诉讼过程而产生的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而且还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 还是审判阶段, 都应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和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影响极大,也体现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国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木桶”的最低一块“木板”。
事实上,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表述。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等皆为原则性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非法羁押、非法伤害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现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于1991年10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看守所的建制、人员收押、警戒看守、提讯押解、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检查监督等方面做的相应规定,明确了看守所不得随意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
罪犯权利
一、罪犯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
在我国宪法和刑法中,都把罪犯表述为犯罪分子,而没有使用罪犯一词。
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是犯罪分子名词在宪法和刑法中的首次出现。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此后的所有条款都把犯罪的人表述为犯罪分子。
严格意义上的罪犯概念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正式使用的。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此后的条款均以罪犯一词表述被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刑诉法虽然没有罪犯概念的定义性条款,但其在执行编专门针对被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使用罪犯一词,已经在实质上界定了罪犯的具体含义。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罪犯概念也是宪法学意义和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罪犯概念。
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也即我国长期以来所称呼的“劳改犯”。
刑法第四十六条前段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前段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上述规定表明,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机关,在监狱执行的罪犯是我国罪犯的主体部分。
因此可以说,狭义的罪犯概念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概念。
(本文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的,对罪犯的法律地位应当有如下理解:(1)罪犯是公民,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罪犯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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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的 出现 标 志 着惩 罚 权 力 的制 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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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 会 文 在对罪犯 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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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犯 权 利 保 障现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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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犯 的 人 身 自由 因 犯 罪 被 限 制 或 剥 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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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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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文件不 齐全或记 载有 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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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采取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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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 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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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即 从 制度 上 保证 了 监 狱 只 能 对 犯 了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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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
变 更 的方 式 : 通 过 减 刑 调 动 罪 犯 改 造 的 积 极 性
殊 情 况 不 适 合继 续 在 监 狱 服 刑 的罪 犯
收稿 日 期 : 2 ()0 9 ( }2 作者简 介 : 刘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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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江 苏兴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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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省 司 法 警 官 高等 职 业 学 校 助 教 法 学 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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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TUDYONPUBLICS ECURITYANDLAW
法 权 利 的尊 重 和 保 护
对 罪 犯 依 法 享 有 的人 身 权 利 和 与 人 身
,
的 享 有 上 与普通 公 民 不 能 相 齐 并 论 的权 利 以 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一)加强监狱对罪犯权利的认同1.加强罪犯对权利与义务认知培养根据《监狱法》第六十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可知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
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是对罪犯改造是有非常大意义,可以让罪犯明白在监狱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也能让罪犯明白自己应该怎样合理的行使自己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罪犯便越明白监狱对他改造的意义,使罪犯可以积极的投身到改造中,这样就会极大的降低监狱民警的改造压力,同意的当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也可以反过来监督监狱人民警察,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更加规范。
2.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在监狱工作时,监狱罪犯会经常会去试探民警的性格、脾气,总想着摸清民警的底细,所以刑罚执行工作是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好面对罪犯所有试探,并且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心理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民警在监狱工作时可以处理很多突发事件。
同时,监狱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警察的教育培训,坚持将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要让监狱警察明白自己面对的什么样的一群人,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这群罪犯,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也可以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的安全,往年那些牺牲的监狱人民警察就是对罪犯的认知不够,随着长时间在监狱的平淡导致这些监狱人民警察放松了对罪犯戒备心,所以才出现这一桩桩悲剧。
[[1]](二)为罪犯权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1.以罪犯权利保障标准不高于社会大众人权制定法律法规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监狱建设和管理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非常大的进步,罪犯的权利保障也有很大的提升。
在普通社会公民的权利基本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罪犯的权利保障水平却是随着监狱的发展得到了提高,但这样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提高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罪犯权利保障的标准要是高于社会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的话,监狱对罪犯起的惩治就毫无意义,也根本起不到刑罚的预防作用。
论罪犯人权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罪犯实现人权的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罪犯人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方面。对于罪犯饮食供给标准《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制定。”从规定来看,坚持的是长期以来的“温饱”生活标准,处于最低线的生存权,这种罪犯的饮食标准,与国际标准确立的营养饮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国家的重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但是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法规-《监狱法》却一直没有作出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相冲突,人权保障完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人权的基本标准。
3.2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一部制定得再完善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它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同样的道理,《监狱法》能不能发挥他保护罪犯人权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人权意识,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认知,不依法定程序管理,简单粗暴,甚至靠体罚、殴打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2.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改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3]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禁止从事宗教活动,因此该批复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_张发昌
第2卷 第1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3月 Vol.2No 11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Mar.2004收稿日期:2003-10-18作者简介:11张发昌(1962-),男,河南禹州人,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研究;21姜良纲(1963-),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省鲁西监狱党办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31牛汉珍(1963-),河南项城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张发昌1,姜良纲2,牛汉珍3(11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北京101601;21山东省鲁西监狱,山东济宁273571;31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河南郑州450003)摘要: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它以符合和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性化管理;罪犯权利;价值取向;治监方略;行刑理念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4)01-0015-05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
而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作为体现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监狱甚至某些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已被作为工作要求明确提了出来。
那么,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监狱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并籍此促进罪犯的权利保障?我们拟就这些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一陈管见,就教于各位。
一、权利背景下人性化管理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迈出了很大的步伐。
监狱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尤其是继5中国改造罪犯状况6白皮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6出台之后,人们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创新、管理创新和改造创新。
浅析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
保护, 已形成 了宪法 、 刑法 、 诉讼 法 以及 监狱 法等 法律 的保 护 。 一 方面 , 《 宪法》 确 认罪 犯的公 民地位 , 《 刑法》 、 《 刑事 诉讼法 》 、 《 民事
诉讼 法》 等具 体保护罪 犯 的公民权利 ; 另 一方面 , 《 监狱 法》 、 《 看 守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 所 留所 执行 刑罚 罪犯 管理 办法》 、 《 社区矫 正 实施 办法》 明确 了罪 新时代, 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 犯 的权利 与义务 , 并对侵 犯罪犯 合法权 益 的行 为规 定 了严 格 的惩 权 的新形 象奠 定 了法 律基础 , 开辟 了广 阔的前 景。 ” 对于罪 犯人权
( 二) 罪犯人 权保 护
感 受 到社会 的 关怀和 家庭 的温 暖 , 树 立 改造 的信 心 , 从 而促进 罪 犯 的教育改 造 ; 二 是做 好刑 满释 放人 员 的帮扶工 作 , 使其 尽 快适
目前, 对于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 除了罪犯 自我保护之外, 应 生活 , 融 入社会 。 《 监狱 法》 第三十 七条 规定 了当地 政府 对刑满
我 国 已形成 了立 法 、 司法 、 执法 、 检察 和社会 等不 同层 面 的保 护 。
一
释 放人 员的 帮扶义务 , 尤其 在刑满 释放 人员丧 失劳动 能力又 无法
是立 法保 护 。 在法 律上 , 我 国对 刑 罚执行 中 的罪犯 的人 权 定赡养 人 、 扶 养人 和基 本 生活来 源 的情 况下 。 二、 罪 犯人权 保护 的法律体 系 “ 从忌谈人 权 到发表政 府 白皮书。 高举人 权旗帜” , 再到“ 国家
作 者简 介 : 庞 玉豹 , 南 昌县人 民检 察 院。
罪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
罪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罪犯权利因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罪犯人身自由被剥夺而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是,罪犯是人,又具有公民资格,所以其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目前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还需要通过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完善立法、司法保护,推进监狱改革,大力发展经济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标签:罪犯;罪犯权利;限制;保护一、罪犯与罪犯权利界定我国法律中有犯罪分子、罪犯等词语,但均没有具体表述其含义,法学理论中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罪犯进行定义。
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即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受到刑法处罚的人,通常指犯罪之人。
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即服刑犯或在押犯。
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概念。
在我国,广义的罪犯包括被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的人,但是由于被单处附加刑的人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剥夺和限制,其诸多权利的行使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本文所指罪犯是狭义的罪犯,即在押犯,只限于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罪犯。
罪犯权利,一般是指罪犯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本文将罪犯界定为被剥夺人身自由正在服刑的人,所以这里所讲的罪犯权利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对于为什么要确认和保护罪犯的权利,理论界一般认为理由有三:一是罪犯首先是人,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应该享有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二是罪犯是公民,罪犯虽受到刑法处罚,但其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作为公民,他仍然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因矫正的需要。
罪犯的权利大部分来源于一般公民所普遍享有的人权和公民权,还有一部分是基于罪犯特殊身份才享有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感化教育罪犯,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罪犯权利:指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享有的权利。
监狱法规定的罪犯的一些权利,不 是高于其他公民权利的特权,而是保障 罪犯作为特殊群体而享有的需要特别保 护的一些权利。
1
人格不受侮辱的权利
人格权:是法律承认人身所应享有的
那些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 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2 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罪犯主要有哪些权利?
3 合法财产不受侵占的权利
罪犯的合法财产包括:入监前的合法收 入、储蓄及其它合法财产和生活资料;入 监后带进监狱的合法财产和生活资料; 改造期间的合法收入和依法应得的合法 财产及劳动报酬、奖金等。
案例
罪犯主要有哪些权利?
4 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2 服从管理的义务
《刑法》第315条所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 他被监管人员破坏 监管秩序;聚众闹事,
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殴 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 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 人员。
3 接受教育的义务
4 参加劳动的义务不对等性源自5 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罪犯应该履 行的某种法律责任。
《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 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
《四川省监狱服刑 人员行为规范》
《四川省监狱管理 局服刑人员二十 条禁令》
二、服刑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要依法进行。
如: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时,要在 监狱的管理下依法申诉,不能认为自己 “冤”而采取违法过激的行为,特别要 防止一时冲动而重新犯罪。
罪犯权益保护
罪犯权益保护题目:罪犯权益保护:有效促进社会公正与人道主义的平衡引言:作为一个充满人道主义和公正理念的社会,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罪犯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重大挑战。
罪犯虽然犯下了可鄙的行为,但法律同样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适当保护罪犯的权益,不仅符合人权原则,还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公正和人道主义。
正文:一、罪犯权益保护的含义和重要性罪犯权益保护是指在惩罚和监禁犯罪分子的同时确保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尊严、健康权、表达自由、家庭关系等。
罪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有多个方面:1. 人权原则:保护人的基本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无论罪犯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伤害,他们依然是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利。
2. 道德义务: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他们值得受到公平和人道主义的对待。
尊重罪犯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尊严。
3. 降低再犯率:适当保护罪犯的权益可以提升他们的尊严感和社会认同感,从而减少再犯率。
通过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康复环境和机会,有助于将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罪犯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罪犯权益保护依赖于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执行机制。
以下是促进罪犯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透明公正的司法程序:通过确保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确保罪犯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包括公开审判、辩护权的保障、合理的法律援助等。
2. 监狱环境与犯人待遇:为罪犯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反对虐待、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行为,确保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尊重。
3. 康复与再教育:罪犯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满足其基本需求,同时也要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提供技能培训、心理咨询、职业教育等。
三、罪犯权益保护的争议与挑战罪犯权益保护虽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1. 敌视情绪:部分社会对罪犯抱有敌视情绪,认为保护罪犯权益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不公。
然而,适度保护罪犯权益不等于对罪行的纵容,而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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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罪犯的权利保障
监狱学1021 张纹超10号
摘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不仅要由法律确认设定,而且要由法律进行保障。
离
开法律保障,权利同样不能实现。
实质上,依法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我国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监狱作为国家的代表,与罪犯构成了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从罪犯方面讲,其作为这种法律关系的主题,自然享有法定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从国家和监狱方面来讲,只有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才能维护国家和监狱法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
关键词:权利保障罪犯
一、立法保障
首先为了确保罪犯享有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我国《监狱法》总则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为罪犯人权保障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物质条件。
其次,将罪犯的权利在法律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已在《监狱法》中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使罪犯的权利成为成为法定的权利而不是任意的权利,从国家立法上保障罪犯的权利。
第三,为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施,《监狱法》和《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滥用司法、执法或者其他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罪犯正当权利的行为予以处罚。
对侵犯罪犯权利者构成犯罪的要予以法律追究,并以法律形式昭告于天下,不仅世人知道,而且罪犯本人也清楚。
这都为罪犯实现其应有的法定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司法保障
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措施保障罪犯的权利。
如为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及人格最严不受侵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他们听取被监督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为了便于罪犯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在直接设立检举控告箱,定期开箱,收取检举控告材料,并将查证情况,明确答复检举控告人。
凡罪犯写给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件,监狱机关不得扣压,对提出检举控告的罪犯施以打击报复的,要受到追究和查处。
此外,政府官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经常视察监狱,了解情况,对《监狱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罪犯权利的正常行使。
三、社会保障
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除了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之外,其他释放人员应当享受作为一个公民的一切权利。
但由于刑罚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心理的惯性作用,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即使不再重新犯罪,也不一定能获得社会上某些人的承认和接纳。
因此,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其中包括合法权利的保护、物质帮助与救济、就业与安置、生活指导与帮教等方面,使刑满释放人员应享有的权利成为完全真
实的权利,促使他们真正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四、对罪犯人权保障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人权是一个过程,是历史的产物。
人权的内容是随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扩展和丰富的。
几十年来,党和国家以及监狱机关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
尽管我们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的地方。
比如在某些领域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还缺少法律的具体规定;尚有一些干警法制观念淡薄,影响甚至限制了罪犯权利的正常行使;一些必要的物质条件还没得到较好的保证;罪犯的人权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所有这些都表明,对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需要继续加强并予以完善。
我们坚信,我们有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有较完备的法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必然会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展望其发展前景,至少有以下几个新趋势:
第一,在立法上,关于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将更完备,为罪犯人权法律保障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更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第二,随着依法治监步伐的加快,监狱机关教育培训干警力度的加大,干警的执法水平会有新的提高,干警侵犯罪犯权利的现象会进一步有所减少。
第三,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监狱经济压力会得到缓解,监狱物质条件也相应会有所提高和改善。
第四,随着对服刑罪犯法制教育的加强,特别是系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罪犯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条文,可以使罪犯的人权法律意识增强,懂得自己在服刑期间究竟享有哪些权利,权利享有到什么程度,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密不可分的一致性,从而珍惜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五,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权利保障问题会进一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会再综合治理方面有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权保障将会进一步落实到实处。
此外,我国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包括罪犯人权问题上的斗争将会持续下去,这种斗争甚至会是长期的。
在斗争中,我们既要通过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用事实来说话,还要以有理有据,有力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批驳,以昭示世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祖国形象。
【参考文献】
1.《监狱法》
2.《中国特色监狱研究》贾洛川陕西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