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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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内容摘要〙当今的世界,人权保障受到高度的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片关注。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陆续制定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以及其他内陆省份也都出台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这些法规、规章制度为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具备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的条件。我们应当以国家责任说为理论基础,兼顾其他说的有益之处,从刑事被害人的界定、补偿的项目和标准、刑事被害人补偿程序、不予补偿及减轻补偿的情况、国家追偿、经费的来源、监督体制等七个方面,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相对比较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被告人、国家责任、补偿、追偿权

引言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某用铁锤将四名同宿舍的同学逐一杀死。在一审期间,四位刑事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要求81万元的民事赔偿。一审判决马某应给予每家两万元的赔偿,但鉴于马

某的实际情况,被害人家属最终放弃赔偿请求。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事后,乌鲁木齐市政府一次性发放特殊抚恤金每人20万元、丧葬补助金每人1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伤及到被害人身体的犯罪,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无力或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样以来,被害人损失得不到赔偿,导致被害人生存或正常生活出现危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作为一位律师,笔者在执业中时常接触到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被害人最终还是求助无门,处境悲惨。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是,当刑事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刑事被害人损失的时候,由国家提供资金来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协助刑事被害人摆脱刑事犯罪给其带来的悲惨处境,让其恢复到与其他社会成员较为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进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相关法律依据

从效力等级角度来讲,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应当是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是同一效力层次的。那么,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就是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33条第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体现的是对刑事被害人生存权利的保障,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宪法》第45条第1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群体当然应享受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也应当发展这种救济形式。从上述的《宪法》规定中,我们可以找到多处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根据。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即国家责任说

该说认为,国家应当承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这种责任的具体体现。台湾学者张平吾认为,政府独占防卫,应有保护人民免受攻击及失盗的责任。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到一种结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一结合形式就是国家。因此,按照意大利学者恩里科〃菲利的观点,“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

给其造成的损失,然后再从罪犯那儿吧这笔钱追回来。”笔者认为,公民这一方面应当履行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等等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不允许公民时刻携带武器以防备罪犯袭击,因此国家对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有保障的责任。若公民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者,遭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国家就应当为其未尽到保护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者曲涛在其专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国家责任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该说过分强调国家应对犯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没有考虑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个案分析。……因此,认为国家对所有犯罪都应当负责的观点是不妥当的。认为从广义上讲,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但被害人的遇害毕竟不是国家造成的。”笔者认为国家责任说并不存在这样的缺陷。被害人遭受到损失以后,首先应当向罪犯主张赔偿权利,因为罪犯是直接侵害者,当罪犯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时候,国家才按照法定程序补偿,国家在这里起到是最终保障作用。当国家补偿被害人损失以后仍然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向罪犯追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国家在这里承担是保障责任,被害人的损失发生后,国家与罪犯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罪犯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候,国家补偿的程序方能启动。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立法就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国家责任说为理论基础。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实质上就是纳税人拿自己的财产来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也就是说纳税人来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买单,这样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的责任,是国家的职能之一,是每个纳税人纳税的应有之意。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后,税款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对其可以自由支配,当然可以用于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从几率上说,作为纳税的公民其本人也有可能刑事被害人,有的纳税人已经成为刑事被害人,国家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对纳税人和非纳税人负同样的责任,成为刑事被害人以后同样应给予补偿。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计构想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进行诠释,应当利用辩证和发展的方。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将发生不断的变化。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为刑事被害人进行定义。首先,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即这里的“人”是否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全部主体,还是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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