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的背景-作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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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例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一)、城市的发展与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蓬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城市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愈来愈重视城市建设。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500多亿元,建成一大批与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水、排水、煤气、热力、道路,桥梁、公交,园林、环卫和城市防灾等设施;《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改变过去“市长管生产、厂长管社会”的状况。

二)、城市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我国现代城市规划事业是在50年代初期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发展起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有150个城市编制了城市规划。西安、兰州,包头、洛阳,成都、太原、株洲、大同等一批重点城市,随着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迅速兴起,按照规划初步形成了城市的框架,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城市规划法》的制定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没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年来,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状况,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

搞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规划立法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例如英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日本颁布了《都市计划法》;波兰颁布了《城乡规划法》;苏联颁布了《城市规划与修建法规》;法国颁布了《城镇规划与住房规范》等。我国台湾省也早就有了《都市计画法》,并作过多次修订。

可见,制定《城市规划法》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迫切需要,也适应了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四)、城市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立法工作。

1978年,粉碎“四人帮”不久,中央就召开了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尽快结束“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混乱状况,加强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部署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并讨论了于1979年着手起草的《城市规划法》(草案)。

同年12月,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并要求尽快将《城市规划法》(草案)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报请国家批准实行。随后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于1982年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1983年12月,国务院在讨论《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时,鉴于当时城市各项改革工作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管理体制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理顺,决定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付诸实施。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城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1986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全议的代表又提出尽快制定《城市规划法》的议案和建议,并迅速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立即全力以赴组织起草,在调查研究和收集国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反复论证,形成《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局认真审查和长时间的协调,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城市规划法》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正式颁发,成为我国城市建设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它凝聚着一代城市规划工作者近十年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努力,是我国四十年来城市规划实践的结晶。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城市规划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城市规划法》的意义与作用

三、《城市规划法》运用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

原告:徐新荣、黄继芳、钟冠玉、刘居灿

被告: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三人:武平县第二中学

1997年间,四原告购买了武平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武平县平川镇政府路的国有土地进行建房,北面为政府路,南面为与第三人教学楼相邻的通道。2004年,第三人将已取得的原武平县教育局办公用房拟新建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2004年4月21日,武平县发展计划局做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在校址内兴建现代教育中心大楼。此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被告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制作了用地红线图,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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