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安服务行业安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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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安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提高保安员安全检查服务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铁路、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专业性检查,防止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物品(详见附件安检禁带、限带物品规定)进站、上车。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运营服从安全”、“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安检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做到规范、严格、文明、高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保安服务提供的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的保安服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的具体要求,开展安检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

(二)向运营企业提供合格的安检人员。

(三)服从运营企业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

(四)组织安检人员接受运营企业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五)合理安排安检人员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时间.确保安检人员每年参加在职专业培训不少于30学时,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六)健全安检人员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安检人员档案和证件,随时备查.

(七)为安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险和食宿、工装等保障。

第三章安检岗位条件

第六条安检人员招录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安检工作。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三)年满18周岁。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重听,无口吃,无残疾,无精神病史、肝炎病史、无慢性病和传染病史,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五)背景审查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安检人员应符合以下上岗条件:

(一)持有初级保安员证书,并在运营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满30课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有较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熟练掌握安检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技能等,具备识别、处理违禁物品的能力。

(四)了解掌握突发事件处置流程,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有关事项,具备必要的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检岗位设置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作业单元标准配置人员。每台通道式安检机(须同时)配置4名安检人员(其中一名女性安检员)。岗位为: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开包员1人、引导员(或安全员)1人。

每台通道式安检机实行两班制勤务模式按时轮岗、互相配合开展安检工作,覆盖整个运营时间。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适当调配安检人员,但需确保平峰时3 人,高峰时4人;特殊时期,应根据安全防范等级要求增配安全检查人员。

第九条安检人员根据岗位配置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挥员负责安检岗点的安检设备及人员的管理、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警示安检人员。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如与乘客发生纠纷的,第一时间向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汇报,并请求协助;一旦发现违禁物品的,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快速报告驻站执勤民警。

(二)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三)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类别,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员。

值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四)开包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按值机员提示的重点部位和物品先控制箱包,等待物主到达并告知需要开包检查后再实施开包程序。使用爆炸品检测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仪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可疑物品,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做好应急处置。

(五)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采取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手检员位于金属探测门后,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实施检查,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安检中发现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

第五章安检勤务

第十条安检人员基本工作要求:

(一)安检人员执勤时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安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级领导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安检规章制度的现象应予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安检人员值岗时应着制式服装,佩带工作证件,自觉维护安检人员岗位形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不得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提高安检效率。

(三)坚持“男不查女”的安检原则,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的安检要求,提示、引导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进入安检区域。

(四)按操作规程做好岗前设备检查,熟练掌握各种安检设备的操作方法。

(五)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手检员手检力度到位,不得推拉受检查人员;开包员遇事讲究方式方法,做到以理服人。

第十一条安检人员形象仪表要求:

(一)安检人员执勤时要仪容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文明礼貌,谈吐得体。

(二)发型要自然大方,不留奇型怪发,不染发,男性安检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安检员须束发或盘起。

(三)执勤前不吃有异味食品、不喝酒,保持个人卫生,口腔清新。

(四)不得染指甲和留长指甲,严禁在手背上纹字纹画,女安检员应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不佩戴奇异饰物。

(五)站姿应上身正直、头正目平、下颚微收、挺胸收腹、腰直肩平;双肩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右手放在左手上,不应出现双手抱胸、插兜、倚靠、不应在受检人面前背手、勾肩搭背等现象。

第十二条安检人员文明用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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