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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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是为了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止雷击和静电引起的损失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下面将介绍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防雷管理规范1.设备安装规范(1)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包括建筑物耐雷水平、接地装置等。

(2)设备周围不应有高耸物体,如树木、建筑物等,以防雷击。

2.接地规范(1)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规定。

(2)接地装置的材料应选用导电性能好的材料,如黄铜、铜等。

(3)接地装置应有良好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接地的可靠性。

(4)接地点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导体应用规定的截面积。

3.雷电保护装置(1)设备应安装合适的雷电保护装置,如避雷针、避雷网等。

(2)雷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试,保证其正常工作。

4.设备维护和检修(1)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良好的接地状态。

(2)设备绝缘检测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绝缘状况良好。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二)1.静电防护装置(1)设备应配置合适的静电防护装置,如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

(2)工作场所应采取适当的防静电措施,如地面铺设导电地板、使用导电工具等。

2.设备绝缘(1)电气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以防止静电的积累。

(2)绝缘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

3.静电消除(1)工作场所应配置静电消除设备,及时消除静电积聚。

(2)操作人员应定期清洁设备和工作环境,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防静电培训(1)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防静电培训,了解静电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2)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静电知识的巩固和更新,增强防静电意识。

以上是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通过合理的设备安装、接地规范、雷电保护装置、设备维护和检修等措施,以及静电防护装置、设备绝缘、静电消除和防静电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雷击和静电引起的损失,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
20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持续(长期或经常短 时频繁)存在的场所,如粉尘容器内、料斗、料仓、施风除尘器 和过滤器、粉料传输系统、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的场 所,如为操作而频繁打开粉尘容器的周围。 22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不太可能出现的场所, 即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原为0区或10区)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 成巨大损失和人身伤亡者。 (原为1区,不含21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定义为0 区) 2区:在正常运行时基本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 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1区定义与2区定义的修改) 注:正常运行——开车、运转、停车、装卸、密闭盖的开闭等
新老规范对比结论
1、由易燃易爆环境的划分可感觉:更清晰化;
2、由防雷类别预计雷击次数的变化可感觉:
门槛降低化;
3、由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等细节规定,包括 后面所介绍的均压环规定可感觉:更具体化。
GB50057-2010宣贯材料 • 1、新规范中防雷措施防范的内容增加了 老规范GB50057-94制定的目的仅是防止或 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 财产损失;新规范增加了防止雷击电磁脉冲 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这 是国力、财力增强,国家发展的必然。
适用于h100m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制造使用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具有1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国家级会堂办公展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档案馆大城市重要给水水泵房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预计n006005次a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10预计n03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物或一般工业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n0012001次a006005次a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预计n006005次a03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民建预计n006005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删去综合评估后确定需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td15da地区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td15da地区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建筑物防雷分类爆炸火灾危险环境0区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通常是指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符合国
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防雷接地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下为一般的防雷接地规范:
1. 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工程技术规范》(GB 50057-2010)规定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等。

2. 设计要求: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按照其结构和用途的不同确
定接地体的数量和布置,接地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要求,而且应与
建筑物主体接地系统连接牢固。

3. 施工要求:接地体应选择导电性好、稳定性高的材料,如铜、镀
锌钢等,施工中要保证接地体与土壤的充分接触,并且接地体的连
接应牢固可靠。

4. 耐受电流能力:防雷接地系统应能够承受可能引入的大气放电过
电流,其耐受电流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温度和湿度要求:防雷接地系统的材料和接地体应能够在不同的
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持良好的导电性能,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总之,防雷接地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能够良好地起到防雷保护作用,减少雷击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危害风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防雷接地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要求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2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1.0.1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地采取,防止或减少雷击建(构)筑物所发生的,以及,做到,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0.3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

1.0.4建(构)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对地闪击lightningflahtoearth雷云与大地(含地上的突出物)之间的一次或多次放电。

2.0.2雷击lightningtroke对地闪击中的一次放电。

2.0.3雷击点pointoftrike闪击击在大地或其上突出物上的那一点。

一次闪击可能有多个雷击点。

2.0.4雷电流lightningcurrent流经雷击点的电流。

2.0.5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ytem(LPS)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0.6外部防雷装置e某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y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7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ytem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

2.0.8接闪器air-terminationytem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一、前言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免受雷击的损害,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物防雷技术的设计、施工和检验等方面,为建筑物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筑物防雷设计1、防雷装置的选型在建筑物防雷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防雷装置。

通常可选用避雷针、避雷网、接地装置、防雷带等防雷装置,其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防雷装置的布设防雷装置的布设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状、高度等因素,尽可能地覆盖建筑物的各个部位。

避雷针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最高点,避雷网应布设在建筑物外墙和屋顶上,接地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上,防雷带应安装在建筑物的墙体、屋顶、地面等易受雷击的部位。

3、接地系统的设计接地系统是建筑物防雷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接地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地质条件等因素,接地电阻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接地电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三、建筑物防雷施工1、防雷装置的安装防雷装置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埋件的安装和质量检查。

避雷针、避雷网等防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2、接地系统的施工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埋件的安装和质量检查。

接地电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四、建筑物防雷检验1、防雷装置的检验防雷装置的检验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防雷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布设位置、固定方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避雷针、避雷网等防雷装置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等。

2、接地系统的检验接地系统的检验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导体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防雷有关规范标准

防雷有关规范标准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 51120-2015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
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GB/T 21714.1-2015
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2015
风力发电机组雷电防护GB/Z 2542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第七条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标准:(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二)爆炸物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三)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1995)
(四)民用建筑安全设计规范(JGJ/T16—92)
(五)国家颁布的其他51个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三类防雷规范和要求

三类防雷规范和要求

三类防雷规范和要求
电气设备由于受到雷击的威胁,为了保护它们不受损坏,就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因此,掌握防雷规范和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普通建筑物的防雷规范和要求
1、在一般普通建筑物中,对所有电气设备和特定类型的电气系统,都要采取直接接地和使用抗雷击电器的防雷措施。

2、必须采取绝缘、屏蔽、隔离和接地防止由辐射、导引、故障接地和避雷针发出的雷电危害。

3、对建筑物的屋面、墙壁和结构构件等要采取护屏设施,以减少屋面、墙壁和结构构件受到的雷击的危害。

4、采取防雷措施时,必须采取现行的有关防雷规范,确保防雷的效果。

二、室外电气设施的防雷规范和要求
1、室外电气设备的设置必须尽可能采取护屏或屏蔽罩,以减少设备受到雷击的危害。

2、室外电气设施应在非雷区内设置,避开雷击危险区,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受到雷击的危害。

- 1 -。

三级防雷规范和要求gb50174-2017

三级防雷规范和要求gb50174-2017

三级防雷规范和要求gb50174-2017
三级防雷规范如下:
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60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高于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过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较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第三级设备防雷介绍:
第三级设备防雷,用抗电磁干扰器防止雷电感应干扰,是新的技术领域,叫“电磁兼容”。

可以采用“抗电磁干扰器”。

它自身能吸收电磁干扰并转化成热量消耗掉,能独立消除几千伏工业干扰,使智能产品抗扰度达到国际标准最高等级,而且无需接地,从而能彻底拒绝
雷电感应干扰。

哈尔滨防雷检测的重要性
防雷的三级保护一般是总配电安装第一级避雷器,选择相对通流容量大的SPD(80KA~160KA视情况而定),然后在下属的区域配电箱处安装第二级避雷器(10KA~40KA),最后在设备前端安装第三级信号避雷器。

安装SPD(避雷器)要求安装处就近有接地扁铁,以便于雷电波通过避雷器时能够迅速泄放。

需要接地电阻达到1欧姆以下才行,有些地区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放宽到4欧姆以下因为一般采用限压型SPD,所以他们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1.设计目标和原则:-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免受雷击的损害;-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防止雷电引发火灾或坍塌;-确保通信、电力和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用途进行设计。

2.环境特征考虑:-考察建筑物所在地雷电活动的频率和性质;-考虑当地的地质、气候和气象条件;-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因素,如高层建筑、树木和周边设备。

3.防雷系统的设计和安装:-使用合适的防雷系统,包括避雷针、导线、接地装置等;-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确定防雷系统的配置;-使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确保防雷系统的可靠性和耐用性;-防雷系统的接地与建筑物的地基接地系统相连接,确保电流有效地流向地下。

4.电气系统的防护:-对建筑物的电气系统进行防雷设计;-安装合适的过电压保护装置;-对电缆、开关设备和传感器等进行有效的防雷保护;-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可靠,防止由于雷击引起的电流冲击。

5.通信系统的防护:-对建筑物的通信设备进行防雷设计;-安装合适的防静电装置;-针对不同的通信设备,采取不同的防雷措施;-确保通信系统的接地和屏蔽措施可靠。

6.数据线路的防护:-为建筑物内部的数据线路提供防雷保护;-使用合适的防雷插座和过电压保护器;-对数据线路进行合适的接地和屏蔽工作;-避免数据线路与电力线路相交。

7.消防系统的防护:-对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备进行防雷设计;-使用合适的防雷装置保护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控制的持续性;-避免雷击引起的火灾。

8.监测和维护:-定期对防雷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防雷设备;-对新建建筑物进行初次验收和防雷系统的调试;-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防雷系统的稳定工作。

以上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设计人员和工程师在进行建筑物防雷设计时应该遵循这些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计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规范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3.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5Ri时,hx被保护物的高度MRi:冲击接地电阻Sa1≥0.4Ri+0.1hx 3.2.1-1当hx≥5Ri时,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Se≥0.4Ri 3.2.1-3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Ω;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h+l/2<5Ri时,Sa2≥0.2Ri+0.03h+l/2 3.2.1-42.当h+l/2≥5Ri时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 Sa2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h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l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1<5Ri时,Sa2≥1/n〔0.4Ri+0.06h+l1〕 3.2.1-6当h+l1≥5Ri时,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支柱的距离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距离最短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 Se2—地中距离rn;KC —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3.5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S≥4.24kc 3.2.5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3.3.6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时,可不另加接地体.三、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第3.3.7条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3.8条防止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 lx<5Ri时,sa3≥0.3kcRi +0.1lx 3.3.8-1当lx≥5Ri 时,sa3≥0.075kcRi+lx 3.3.8-2式中 sa3一空气中距离m;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a4≥0.075kc lx 3.3.8-3式中 sa4一空气中距离mI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3.9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2.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⑴ 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三、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皑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1项的其它要求.2..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入、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3.3.10条高度趔过45m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3.11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第3.4.3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S≥1.89kc 3.4.3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第3.4.4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rn时,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3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第3.4.5条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第3.4.6条砖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3.4.7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 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第3.4.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要求,但表达式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当 lx<5Ri时,sa3≥0.2kcRi+0.1lx 3.4.8-1当lx≥5R 时,sa3≥0.05kcRi+lx 3.4.8-2sa4≥0.05kclx 3.4.8-3第3.4.9条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绕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

防雷工程施工_规范

防雷工程施工_规范

防雷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防雷工程施工。

1.3 防雷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2.2 施工前应认真阅读设计文件,了解防雷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

2.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周围环境等因素,确认施工条件。

2.4 施工前应准备必要的施工工具、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要求3.1 外部防雷系统施工3.1.1 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连接可靠。

3.1.2 避雷针的安装高度、位置、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平面形状、屋顶结构等因素确定,保证避雷针的防护范围符合要求。

3.1.3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电阻应满足规范要求。

3.1.4 接地导体应采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连接方式,连接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

3.2 内部防雷系统施工3.2.1 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屏蔽、接地导体应连接可靠,连接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3.2.2 过电压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数量、类型应满足防护要求。

3.2.3 金属屏蔽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金属屏蔽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2.4 防雷接地系统与电气设备的接地系统应分开设置,避免共用接地母线。

四、施工质量验收4.1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4.2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的安装位置、高度、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电位连接、金属屏蔽、过电压保护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防雷最新规范

防雷最新规范

防雷最新规范防雷最新规范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范雷击事故的发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防雷规范。

最新的防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室内防雷规范在室内进行防雷工作,主要是通过合理的布线和安装防雷设备来降低雷击风险。

首先,要进行室内电线电缆线路的合理布置,电线和电缆线路不宜过长,尽量与其他线路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发生交叉干扰。

其次,要安装不同类型的防雷设备,例如避雷针、避雷装置、避雷线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

最后,还要定期检测和维护这些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2. 室外防雷规范在室外进行防雷工作,主要是通过选择合适的防雷装置和合理的布置来降低雷击风险。

首先,要根据场地的特点和建筑物的高度选择合适的避雷装置,例如避雷针、避雷线等。

其次,要合理布置和安装这些避雷装置,以保证其能够覆盖到建筑物的全部区域。

最后,还要定期检测和维护这些装置,确保其正常工作。

3. 雷电监测和预警规范雷电监测和预警是防雷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准确地监测雷电活动,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效地预防雷击事故的发生。

为了规范雷电监测和预警工作,最新规范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建立雷电监测系统,包括雷电探测器、数据传输装置等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其次,要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雷击事故的区域进行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最后,要加强雷电监测人员培训,确保其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准确判断和处理雷电相关情况。

4. 人员防护规范在雷电活动频发的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最新规范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员防护规范。

首先,要加强对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防雷意识,明确防护措施。

其次,要定期进行防护装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

最后,在雷电活动频发的情况下,要采取适当的行动,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避雷,避免直接暴露在雷电下。

总之,最新的防雷规范从室内防雷、室外防雷、雷电监测和预警、人员防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旨在降低雷击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防雷工程施工规范

防雷工程施工规范

防雷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防止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1.3 防雷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

二、防雷工程设计2.1 防雷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规模、地理位置、气候特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防雷等级和防雷措施。

2.2 防雷工程设计应包括防雷装置、接地系统、防雷间距、防雷分区、防雷接地电阻等设计内容。

2.3 防雷装置应包括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避雷器等,应根据防雷等级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点进行选择和布置。

2.4 接地系统应包括接地体、接地线、接地网等,应保证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应采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连接方式。

2.5 防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状、用途等因素确定,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雷间距不宜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

2.6 防雷分区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分区应合理,不应跨越防雷间距。

三、防雷工程施工3.1 防雷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安全措施等。

3.2 防雷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3.3 防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

3.4 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体、接地线、接地网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接地线应焊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连接。

3.5 防雷间距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雷间距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

3.6 防雷分区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分区应合理,不应跨越防雷间距。

四、防雷工程验收4.1 防雷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接地系统、防雷间距、防雷分区等。

GB50343-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 引言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是指用于保护建筑物内电子设备和系统免受雷电影响的一系列装置和设备。

该规范旨在规范这些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可靠且符合安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本章节对于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以便读者理解和使用。

3. 防雷系统基本要求本章节介绍了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的基本要求,包括设计、选择和安装防雷装置、接地系统的建设等。

4. 防雷器材的选型和安装该章节详细介绍了防雷器材的选型和安装要求,包括大气压电防护、雷电流防护、雷电电磁场防护等。

5. 接地系统的构筑本章节描述了接地系统的构筑和布置,包括接地装置的选择、接地电阻的要求等。

6. 电磁兼容性要求该章节介绍了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包括电磁兼容环境分类、电磁兼容性考虑的方法等。

7. 系统安装与调试本章节提供了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安装和调试的指导原则和步骤。

8. 运行与维护该章节介绍了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要求,包括定期检查、记录、故障排除等。

9. 其他要求本章节列出了其他与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有关的要求,包括施工标准、工程验收等。

10. 规范的应用该章节为规范的应用提供了指导,包括不同类型建筑物的适用情况、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

11. 规范的引用文件本章节列举了规范中所引用的相关文件,供读者查阅和参考。

12. 核心建议该章节总结了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核心建议,以便读者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规范。

以上是对GB50343-建筑物电子安全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一个概述,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规范文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GB50057—20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英文版)GB50057—2012Building lightning protection design code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免受雷击危害,维护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规范。

Article 1 In order to protect buildings and their internal equipment from lightning damage, protect the safety of people's propert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ty Production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struction, this Code is formulated.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以及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的改造。

Article 2 This Code applies to the lightning protection design of newly constructed and reconstructed building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ildings with hidden dangers of lightning protection.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建筑物,是指高度不超过200m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物内的室内设施,以及与建筑物有密切联系的建筑物外的室外设施。

防雷规范

防雷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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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相关规范篇一:防雷设计规范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O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1基本规定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该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 中的接线形式2 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线上或其外。

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7) 计算;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2.5 kA。

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 的规定取值。

Iimp = 0.5I/nm (KA) (4.2.4-6)Iimp = 0.5IRs/n(mRs+Rc)(4.2.4-7)式中: I —雷电流,按本规范表F.0.1 - 1的规定取值( kA) ;n —地下和架空引入的外来金属管道和线路的总数;m —每一线路内导体芯线的总根数;R s —屏蔽层每公里的电阻(Ω/km) ;R c —芯线每公里的电阻( Ω/ km ) 。

注: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上面规定值的4倍,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倍。

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 。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m。

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连接,或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等于2.5KV。

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 当Yyn0 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可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每台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25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25m。

4.5 其他防雷措施4.5.8 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 防雷击电磁脉冲6.1.2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电子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1.3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篇二:防雷施工规范(通用)防雷工程施工规范编制:2014年01月1.0 目的:对防雷工程的施工进行指导、控制,确保防雷工程实施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0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实施的防雷工程中的浪涌保护器、接闪器、接地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等工程。

3.0定义:3.1 有关质量方面的术语依据GB/T19000—2000的定义。

3.2 浪涌保护器:其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原件。

3.3 接闪器:指用来接收雷电流的部分,其形式有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避雷线等或其他金属构件。

3.4 防雷引下线:指将接闪器接收到的雷电流导入接地装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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