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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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管理行为,有效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经营计划和各项管理规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康经营,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健全自律和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第五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必须有合法鉴定的地方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始得开展业务。
第六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当将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营业地点及其变更,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全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依法合规经营,忠实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加强职业操守和勤勉尽责意识教育。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十条任何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并取得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新设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设立股东、董事和监事,成立前应当保证已具备合法的注册资金和完整的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的扩大应当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在扩大经营范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告知扩大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业务渠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确保业务规范有序。
第三章资本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损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资本金的打款和变更手续严格审查盖章和备案,确保注资和变更手续的真实、合法和规范。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资本充实和利润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推进公司发展。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启合格投资者门槛,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公布并履行内部资本管理规定,反映资本安全、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控制及应对措施,并定期向保险监管
部门报告。
第四章经营执照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经营执照是保险公司经营法定证明,应当严格监管,确保有效。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经营执照,不得诈骗、伪造证照,不得委托或改变原有权限,不得转借或转让经营执照。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主动报告经营情况、经营风险,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章前期准备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前期准备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模拟测试、风险评估、危机应对预案等,提高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公司经营和内部管理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增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控制的效果和可靠性,及时
发现和纠正内部管理漏洞。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各种培训,及时提升职业技能,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如违反本规定处理,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行政
处罚或工商行政管理措施,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任何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反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不得存在重大的违反法律行为或经营风险,如有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
保险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维护监管秩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本规定所称“保险监管部门”系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保险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依法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