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学生权益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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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学生权益的制度规定
1. 引言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学生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对学生权益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平,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尊重学生人格原则:处理学生权益问题时,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诽谤。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学生权益问题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学校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对于已经发生的学生权益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 学生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
(1)受教育权:学生有权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人格尊严权: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隐私权: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学校、教师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4)财产权: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保护,学校、教师不得侵占、损坏学生的财物。
(5)参与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申诉权:学生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 学生权益保障的实施与监督
(1)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权益问题,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权益保障工作。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对学生权益的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进行明确规定。
(3)学校应当对学生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的实施。
(4)学生、家长、社会可以对学校的学生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学校的学生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违反学生权益保障规定的处理
(1)违反学生权益保障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道歉。
(3)对于严重违反学生权益保障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依法
解除与相关责任人的劳动合同。
6.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权益保障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