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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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一、考核指标及数据来源

二、指标解释及计分办法

1、村庄规划编制。指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及“美丽乡村”专项建设规划编制情况。总分3分。

(1)修编完成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覆盖全村),做到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依法报经批准实施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对中心居住点、规划保留村点编制美丽乡村创建环境提升设计方案和节点、亮点等工程的设计,设计方案通过会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对拟撤并村点、农户明确搬迁去向,编制完成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制定农户搬迁政策,并与计划搬迁农户签订搬迁意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村庄规划执行度。指美丽乡村创建当年村庄建设规划得到有力推进的情况。总分3分。

(1)村庄各类建设项目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得1分。每发现一处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扣0.5分,直至不得分。

(2)通过土地置换、流转、购买等途径,落实或部分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地块并完成用地报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无村庄撤并的山区村此项不扣分)

(3)创建年份农民集中居住区启动农房建设(以完成地基建设为准)的农户超过20户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新建农房实现结顶的加1分。(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无村庄撤并的村此项不扣分)

3、土地集约利用。指村庄建设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总分3分。

(1)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居住建筑用地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得2分;每发现一户农房新建项目占地超标或没有落实建新拆旧规定的扣1分,直至不得分。

(2)村庄建设新占用耕地积极通过宅基地复垦实现占补平衡的(若当年难以实施复垦,则需与搬迁农户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得1分;否则不得分。

4、村庄风貌品位。指通过美丽乡村创建使村庄布局、特色、品位得到有效提升的情况。总分4分。

(1)严格按照美丽乡村创建环境提升设计方案和节点、亮点等工程设计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并保证建筑质量的,村中心居住点和规划保留村庄整体形象和特色风貌得到有效提升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者酌情扣分。

(2)村庄布局合理,文化、体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

布点合理、建筑品位较高,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农房不一味贪大求洋、美观实用、保留地域传统特色风貌、与保留村庄风貌基本协调一致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者酌情扣分。

(3)村内“五线”得到有效整治,视觉效果良好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4)创建当年积极整治村域范围内有碍观瞻的破旧房屋、棚披、私搭乱建建筑,整治力度大且基本没有有碍观瞻建、构筑物及私搭乱建建筑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5、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指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覆盖的情况。总分2分。

(1)完成村域内“农村道路联网工程”及“农村低承载桥梁”改造,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2)完成电气化改造,获“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指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便民服务、商业服务等发展状况。总分5分。

(1)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属中心村的设有比较完善的商业服务网点,能提供多项或综合服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属基层村的设有满足农户生活基本需求的商贸服务设施,得1分;否则视情扣分。

(2)有达标的幼儿园(参考标准:有宽敞的教室和活动场地,教室人均面积达到1.5m2以上,户外场地面积3m2以上,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有较好的卫生保健条件,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幼教和保育人员任职资格等),得1分。按照教育部门的幼儿教育布点规划,本村没有规划幼儿教育点的,此项不扣分。

(3)建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即按要求设立“一窗口四室五站两栏”(便民服务窗口;村民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综治调解室、多功能教育室;农业服务站、社会事业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站、保障救助服务站、综合治理服务站;村务公开栏、法制科普栏),具体由民政局按建设标准记扣分,达标得2分。

(4)至少建有一处供村民休憩的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的集中式休闲公园,得1分,否不得分。

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值为14000元,达到指标值得3分,每减少600元扣1分,不到600元按比例扣分,直至不得分。

8、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按照《湖州市市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建设方案》(湖农发〔2008〕66号)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创建村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推荐,经县(区)农业局核定上报,列入市、县(区)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创建计划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县(区)

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或达标村等)称号的得2分;获得市级以上农村信息化示范村(或达标村等)称号的加0.5分。

9、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指年度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及其它收入(不包括上级项目拨款、土地征用费、银行贷款等项目收入;一次性付清、多年使用的承包收入按照年份分摊后计入)及发展情况。总分4分。

(1)年度内村集体经常性收入达到30万元得2分,村集体经常性收入每减少5万元扣1分,直至不得分。

(2)年度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实施且完成(以开始产生效益为准)年稳定增收达3万元以上的项目得2分;新实施但没完成(指没开始产生效益)年稳定增收达3万元以上的项目得1分;新实施且完成(以开始产生效益为准)年稳定增收达5万元以上的项目加1分;没实施集体经济增收项目或增收项目年稳定增收额不足3万元不得分。(若本村前二年已实施效益明显的集体经济增收项目且确实因条件限制当年难于新实施项目的,视情计分。)已经实施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加0.5分。

10、农民社会保障。指农民享受医疗、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情况。总分3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指本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占全村应参加总人数的比率。参保率≥96%得1分,每下降1%扣0.5分。

(2)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指45-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数占可参保人数达到90%以上得1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不得分。

(3)行政村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行政村建有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得1分;劳动保障工作站配置电子显示屏并及时更新、公布就业信息的加0.5分。

11、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农民创业。指本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农民创业情况。总分为4分。

(1)全村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面积(或产值,限二个以内亩均效益超2000元的种养产业)占农业经营总面积(或产值、不含生态公益林)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得2分,每降低5个百分占扣0.5分,直至不得分。(注:通过验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视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面积。)

(2)全村规模经营种养户及在二、三产业创业的户数(指创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达50%以上)占总农户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得2分,每降低5个百分占扣0.5分,直至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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