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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86.12.27•【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7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新版出入境管理法

新版出入境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 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 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 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 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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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 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 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三章居留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第四章旅行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第十五条外国人旅行,应当在旅行证件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旅行地点、交通工具和经过路线通行,不得自行变更;旅行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国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已影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系统法(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系统法(英文版)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EXIT OF ALIENSImportant Notice: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by the 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 ll prevail.Whole Document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Adopted at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 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 mulgated by Order No. 31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November 22, 1985,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1, 1986)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Entry into the CountryChapter III ResidenceChapter IV TravelChapter V Exit from the Country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OrgansChapter VII Penalties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This Law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safeguarding the sove reign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intaining its security andpublic order and facilita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This Law is applicable to aliens entering, leaving and transiting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 public of China and to those residingand travelling in China.Article 2Aliens must obtain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enter, transit or reside inChina.Article 3For entry, exit and transit, aliens must pass through ports opento aliens or other designated ports and must be subject toinspection by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s. For entry, exit andtransit, foreign-owned means of transport must pass through portsopen to aliens or other designated ports and mu st be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by the front ier inspection offices.Article 4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all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 ndinterests of aliens on Chinese territory. Freedom of the person ofaliens is inviolable. No alien may be arrested exc ept with theapproval or by decision of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or b y decision of a people’s court, and arrest must be made by a public securityorgan or state security organ.Article 5Aliens in China must abide by Chinese laws and may not enda nger the state security of China, harm public interests or disrupt public order.Chapter II Entry into the CountryArticle 6For entry into China, aliens shall apply for visas from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consular offices or other resi dent agenciesabroad authoriz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specific situations aliens may, in complianc 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apply for visas to visa-granting offices atports designat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Government.The entry of nationals from countries having vis a agreementswit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 dance with those agreements. In cases where another country has specialprovisions for Chinese citizens entering and transiting thatcountr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 inese Governmentmay adopt reciprocal measures contingent on the circumstances.Visas are not required for aliens in immedia te transit onconnected international flights who hold passenger ticke ts andstay for no more than 24 hours in China entirely within airport boundaries. Anyone desiring to leave the airp ort temporarily must obtain permission from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Article 7When applying for various kinds of visas, alien s shall present valid passports and, if necessary, provide pertinent evidence.Article 8Aliens who have been invited or hired to work in China shall,when applying for visas, produce evidence of the invitation oremployment.Article 9Aliens desiring to reside permanently in China shall, wh enapplying for visas, present status-of-residence identifi cation forms.Applicants may obtain such forms from public security or gans atthe place where they intend to reside.Article 10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allissue appropriate visas to aliens according to the pu rposes statedin their entry applications.Article 11When an aircraft or a vessel navigating international ro utesarrives at a Chinese port, the captain or his agent m ust submit a passenger name list to the frontier insp ection office; a foreign aircraft or vessel must also pr ovide a name list of its crew members.Article 12Aliens who are considered a possible threat to China’s sta te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ente r China.Chapter III ResidenceArticle 13For residence in China, aliens must possess ide ntification papers orresidenc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ze s of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e term of validity of ident ificationpapers or residence certificates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s of entry.Aliens residing in China shall submit their certif icates to the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or examination within t heprescribed period of time.Article 14Aliens who, in compliance with Chinese law s, find it necessary toestablish prolonged residence in China for the purpose ofinvesting in China or engaging in cooperative proje cts withChinese enterprises or institutions in the econ omic, scientific,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fields, or for other purpo ses, areeligible for prolonged or permanent residence i n China uponapproval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Article 15Aliens who seek asylum for political reasons shall be permi ttedto reside in China upon approval by the comp etent authorities ofthe Chinese Government.Article 16Aliens who fail to abide by Chinese laws may have their per iod of stay in China curtailed or their status of reside nce in Chinaannull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For a temporary overnight stay in Chin a, aliens shall completeregistration procedures pursuant to the relevant provisi ons.Article 18Aliens holding residence certificates who wish to chang e theirplace of residence in China must complete removal formalitiespursuant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Article 19Aliens who have not acquired residence certificates or who are on a study programme in China may not seek employmen t in China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 hineseGovernment.Chapter IV TravelAliens who hold valid visas or residence certificates may t ravel to places open to aliens as designa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Article 21Aliens desiring to travel to places closed to aliens must a pply to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or travel permits.Chapter V Exit from the Country Article 22For exit from China, aliens shall present their valid passp orts orother valid certificates.Article 23Aliens belonging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shall n ot be allowed to leave China:(1) defendants in criminal cases or criminal suspe cts confirmed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or a people’scourt;(2) persons who, as notified by a people’s court, shal l be deniedexit owing to involvement in unresolved civil cases; and (3) persons who have committed other acts in violation of C hinese law who have not been dealt with and aga inst whom thecompetent authorities consider it necessary to institute prosecution.Article 24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s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stop aliensbelonging to any of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from leavin g thecountry and to deal with them according to law:(1) holders of invalid exit certificates;(2) holders of exit certificates other than their own; a nd3) holders of forged or altered exit certificates.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Organs Article 25China’s diplomatic missions, consular offices and other re sidentagencies abroad authoriz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 rs shall be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agencies abroad to handle aliens’applications for entry and transit.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its authorized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Ministry of Fo reign Affairs and its authorizedlocal foreign affairs departments shall be the Chinese G overnment’sagencies in China to handle aliens’ applicatio ns for entry, transit,residence and travel.The authorities handling aliens’applicatio ns for entry, transit,residence and travel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refuse to issue visasand certificates or to cancel visas and certificates alread y issued or declare them invalid.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 nAffairs may, when necessary, alter decisions made by theirrespectively authorized agencies.Article 27An alien who enters or resides in China illegally ma y bedetained for examination or be subjected to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or deportation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a t or above the countylevel.While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foreign affairs police of the publicsecurity organ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have the powerto examine the passports and other certificates of alien s. Whenconducting such examinations, the foreign affairs polic e shallproduce their own service certificates, and relevant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shall have the duty to offer t hem assistance.Chapter VII PenaltiesArticle 29If a person,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en ters orleaves China illegally, establishes illegal res idence or makes anillegal stopover in China, travels to places closed to alienswithout a valid travel document, forges or alters an entry or exitcertificate, uses another person’s certificate as his o wn or transfers his certificate, he may be penalized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at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with a warning, a fine or d etention fornot more than ten days. I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reserious enough to constitute a crime, crimin 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investig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If an alien subject to a fine or detention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refuses to accept th e penalty, he may, within 15 days ofreceiving notification, appeal to the public securit y organ atthe next higher level, which shall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hemay also directly file suit in the local people’s court.Article 30In cases where a person commits any of the acts stated i n Article 29 of this Law, if the circumstanc es are serious, the Ministryof Public Security may impose a penalty by ordering h im toleave the country within a certain time or may expel him from the country.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rticle 31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aw the term "alien" means any per sonnot holding Chinese nationality according to the Nati onality Law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icle 32Transitory entry into and exit from China by aliens who arenationals of a country adjacent to China and who reside in areasbordering on China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any relevantagreement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or, in the ab sence of suchagreement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hi neseGovernment.Article 33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shall, pursuant to this Law, formulate rules for i ts implementation, which shall go into effect after bein g submitted to and approvedby the State Council.Article 34Affairs concerning members of foreign diplomatic miss ions andconsular offic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nd otheraliens who enjoy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fter theirentry into China, shall be administered in accordance wi th the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its c ompetentdepartments.Article 35This Law shall go into effect on February 1,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

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

1962年又对上述4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现有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1964年公布的这个《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

为此,1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

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

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放宽。

一、关于法的名称1964年使用的名称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改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所以这样改是由于:⒈原名称太长,实际上用“入出境”已能包括居留、旅行的内容。

⒉目前我国已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还只是涉及部分外国人的,而入出境法的内容涉及所有来华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很重要的法律,故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铁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业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重点对普 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作了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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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 境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01 文件发布
03 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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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政策全文 04 答问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7月12日发布,自2013年9 月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3年7月12日
政策全文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 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 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1.条例草案审查的考虑。
一是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 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作了具体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简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

本文将结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该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入境的要求,为读者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背景与目的外国人涉及中国出入境事务的管理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出入境,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该法的核心目标包括:1.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2.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4.公正、公平、便利地管理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

二、外国人出境入境的基本要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和入境时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要求:1. 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这一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也是确保边境安全和管理的基本前提。

2. 签证申请与审批在大部分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签证。

签证类型和申请程序根据个人的目的和情况有所不同。

外国人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签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 合法居留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需要办理合法的居留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居留证件,如工作许可、学习许可、投资许可等。

4. 遵守法律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可能影响其在中国的出境入境权益。

三、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特殊情况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1. 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在进入中国时需要办理再入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境第三章入境第四章管理机关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018-2019-条例和规定的格式写法-易修改word版 (5页)

2018-2019-条例和规定的格式写法-易修改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条例和规定的格式写法还在为不会条例和规定的格式写法而苦恼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范文,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含义、功用和性质“条例”,是“用于规定特定范围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以及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其中党的机关的“条例”,是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公文文体。

“规定”,是“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的公文文体。

从写作角度看,条例、规定都属条款型,与其他公文文种中的文章型的或者日用文书中的表格型的有别,所以放在一起比照讲述。

至于同类别称或相近的“办法”“准则”以及“细则”等,其中用得较多的是“办法”和“细则”。

“办法”是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活动规定具体做法或实施上级法律、条规做法的公文文体;“细则”是对法律、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或规定如何具体施行的公文文体。

应该说是由“法律”、“章程”、“条例”、“规定”派生的。

写法与“条例”、“规定”基本相同。

条例和规定,是规范性的文件,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化。

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部门,都可依据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权限,在特定范围内制订,但它却必须是领导机关制定或经领导机关批准。

它所规定的事项和行为规范,是要实施和执行的,即规范所有有关人员的行为,没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约束;它具有强制性,执行中不能打折扣,更不能违反。

“条例”和“规定”相比,往往更为宽泛、原则一些,是对政治、经济、科技、文教等领域某些事项的规定,或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规定;“规定”则往往针对更为具体一些的事项和问题,即对一定范围的事务提出具体的办法和要求,往往是某一决定的落实或某一条例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6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公用、自用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第四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使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二)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印模、馆长或者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式;(三)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式。

使馆如从主管海关关区以外发送或者接收外交邮袋,还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式,由主管海关制作关封,交由使馆人员向进出境地海关备案。

(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进出境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使馆出具的证明上述人员职衔、到任时间、住址等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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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X年7月3日国务
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X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
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
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
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
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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