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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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他人商品或者办事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奥秘行为、不妥有效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2、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罗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罗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1)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

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

援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和程序: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别离执行相结合的体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标示行为:(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办事作出不实标识表记标帜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办事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识表记标帜的市场形象,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识表记标帜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笔记鲁克军最近,笔者认真学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谈一下学习心得。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虽然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

同时,对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提供资料或者情况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设定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2)行政处罚计罚标准、依据不科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计罚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另一种是规定了上下限定额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计算,起不到罚款的惩戒作用。

一方面原因是没收违法所得并非处罚,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不是违法的必要条件。

从当前立法趋势看,许多法律都已改变了以非法所得作为计罚依据的做法。

如《产品质量法》、新修订的《商标法》均按非法经营额或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数额,新《刑法》也采取以销售金额为基数计算罚款的方法。

此外,计算违法所得也存在着许多技术上的困难,增加了办案成本和难度。

对没有或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行为,处罚更加困难。

比如,行为人在案发时尚无违法所得或因帐目混乱、行为人不合作等原因,查不出违法所得,就很难做出相应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定额处罚的上下限也不太科学,上限太低,难以“罚当其罪”,例如有些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对其行政处罚的10万元最高限罚款,使法律惩戒力难以发挥,达不到应有的立法效果。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强,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上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体制。

该法第二章只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概括性条款,这样就使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大地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

根据市场调查笔者认为,该法第二章难以涵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利用商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欺骗、误导消费者;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报纸从事有奖活动中大奖,附赠式有奖销售赠送价值高昂的商品,以购物卡、购物券、债券、股票等有价凭证和有价证券为奖品进行附赠,销售商品中夹带现金作为奖品等);以对比言行形式,诋毁竞争对手(如“不能上网商务怎能通”);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交易方式的欺诈行为等。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第⼆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为..是违法⾏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不正当竞争⾏为⽽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的⼀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2⽇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1993年12⽉1⽇起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节不正当竞争⾏为⼴义的不正当竞争⾏为:①垄断⾏为;②限制竞争⾏为;③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法。

⼀、限制竞争⾏为(⼀)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为所谓公⽤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供电、供热、供⽓、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业的经营者。

该⾏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政机构,该⾏为必须具备的⼀个要件是滥⽤⾏政权⼒,及其⾏政⾏为违反合法、合理的⾏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为②地区封锁的⾏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其经济和技术等⽅⾯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范围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考察方式直接考下列哪些属于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品包装•某方便面生产厂商为了占有市场,达到快速盈利目的,将自己的品牌设计为“康帅傅”,(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

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

“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个体户崔某为保自己的劣质酱油能在某超市上柜,为超市部门主管汤某安排了一次全家境外游,并为汤某的儿子缴纳了3万元的入学赞助费(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购买苹果,C公司贿赂B公司(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回扣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王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开了一家网店,为了增加信誉,扩大销售量,花钱雇人刷单,作出虚假评价内容,还雇“水军”把销售盛况和评价等内容截图广泛散播到各网络媒体。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一、法律适用范围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虚假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2.恶意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不正当比较广告: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误导消费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诱导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偷窃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利用。

6.招揽破坏:通过扰乱对方营销秩序,干扰合同的履行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影响。

2.恢复商誉、赔偿损失: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损害他人商誉、声誉,应承担恢复商誉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示、报告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公示处罚结果,从而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4.罚款:依法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5.法律诉讼:对于不同观点的合法抗辩,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鉴国际经验1.明确不正当竞争标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2.积极主动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出了行业自律的要求,积极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

3.加强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五、法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执法难度:由于行为主体众多,执法难度较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查处。

3.司法适用难题: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不同法院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

六、发展趋势和完善建议1.加强立法修订: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定义和处理办法。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知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呢?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想象一下,您满心欢喜地买了一个以为是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发现是假冒的,质量低劣,这不仅损害了您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真正的品牌所有者造成了伤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比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种行为就是在利用他人的品牌声誉来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工作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让那些依靠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服务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虚假宣传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这些虚假信息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遭受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它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一旦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学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学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学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1.熟识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反不正值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正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康进展、治理和爱护公正竞争, 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 爱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值竞争法调整对象:调整在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1)监视治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视治理关系(2)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把握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不正值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值竞争的特征:(1)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不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值竞争的客观事实;(3)实施不正值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所爱护的而被不正值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种类把握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本章重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把握这些表现形式详细包括的行为规定)(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行为(6)侵害商业隐秘行为(7)降价排挤行为(8)搭售行为(9)不正值奖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例题1】以下表达中, 不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是()。

(2022年单项选择考题)A.某市交通局限定小轿车使用者只能购置某一品牌的净化器B.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惩罚达成价格同盟的企业C.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答案】B【例题2】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 为(), 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值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下面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目的: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误导消费者等。

2.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抢占市场、恶意垄断等。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者、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拖欠付款等。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平等自愿原则: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保护合同自由。

2.公平原则:禁止欺骗消费者、误导投标、假冒他人商业声誉等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恶意侵害竞争者的商业声誉,保护商业秘密。

4.优胜劣汰原则:对于恶意垄断、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全面协调原则: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1.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模糊用语、不实比较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恢复商业声誉、赔偿损失等。

2.误导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广告、赔偿损失等。

3.不正当竞争取得权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专利、商标权等。

处理措施包括撤销专利、商标权等。

4.不正当竞争干涉交易:通过妨碍竞争、阻止交易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易等。

五、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泄漏、侵犯。

2.比较广告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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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竞争
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最后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部分中小企业。
④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
⑤商业贿赂(第8条)。
⑥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
⑦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
⑧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第11条)。
⑨搭售行为(第12条)。
⑩串通投标行为(第15条)。
⑩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
①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②贬毁竞争对手;
③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④侵犯商业秘密;
⑤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
⑥以对比方式作广告;
⑦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
前3项属于第一类,后4项属于另一类。第6项在个别国家(如美国)并未被一般性地禁止,只是要求作广告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能有贬毁的含意。第7项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并未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
(6)联合抵制贸易以妨碍或阻碍竞争;
(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的;
(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此;
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就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迷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于误扣所造成的损失“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该商品的进口人、收货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适当补偿”(第56条)。
其中前6项属于传统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力,后5项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应属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垄断( Monopoly)
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
相对于竞争丽言,垄断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由处于有利、优势地位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排挤、抵制相争对象参与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与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
反垄断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法定垄断,但并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构成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作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WIPO的前身)1966年11月11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第5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违反工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这一定义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在该《示范法》的第51条中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滥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第52条“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列出《巴黎公绚》第10条之二中所指出的三种“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措辞都是一样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
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利用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通过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解决。
5、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其他交易特点;
(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
(11)在制作广告时,以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比较对象;
(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过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的利益。”
WIPO 1993年2月草拟的、1994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世界现状分析》的研究报告,把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涉及的(占少数),另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未涉及到的(占多数):
①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第5条l、2、3项)。
②贬毁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
③对商品或服务作引入误解的宣传或表示。包括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4项)、虚假广告宣传(第9条)。
相对于经济而言,垄断是一种由经济竞争而产生的经济现象。
从法律的角度,垄断也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类。
1.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主要包括:
(1)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形成的垄断。
(2)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所获得的独占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一般认为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
(2)联合掼害竞争对手利益(卡特尔);
(3)通过企业兼并谋求垄断。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基本概念
(一)竞争( Competition)
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发展。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2.非法垄断
非法垄断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1)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力损害、限制合法竞争,使某些企业借助政府的权利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经济垄断,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法。
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这充分说明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依据对该《示范法》的解释,还有12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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