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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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1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落实“有件必备”,全面提高报备质量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

其中行政法规16件,监察法规1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779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68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7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51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2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7件。

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报备义务,做到了应备尽备,报备质量全面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备案工作中发现23件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及时发函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有关报备机关均进行了认真整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0•【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深入研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到河南、江西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对检察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同时,在检察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检察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检察官的监督。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国家的立法。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十分严谨,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法提案立法的第一步是立法提案。

立法提案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的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相关机关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提出。

立法提案经过初审和审议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立法程序。

二、立法审议立法提案经过初审后,将提交给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会议对立法提案进行公开、民主、科学、全面的审议。

这一环节是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对法律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和确认的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和相关委员会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发表意见,就法案的条文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通过或修改的版本。

三、法律修订和完善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可以根据实践经验、群众意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意见后,相关委员会会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权衡,最终形成修改方案。

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和完善,法案最终形成定稿,被全国人大通过。

四、法律公告和施行通过的法律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后正式施行。

法律的公告和施行意味着法律在国家范围内具有合法效力,需要全国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进行实施和执行。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会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五、法律解释和裁判指导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判指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引导,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

这一环节对于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法律实施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是法律立法工作的最后一步。

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14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为应对严峻复杂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对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按照中央部署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

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

我国已有的国家安全立法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

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官包括哪些?
•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 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人民检察官的职责规定为: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 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你看出 了什么?
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 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 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 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 察院立案侦查。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 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 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 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 判员。
(1)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

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六部门规定

六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发布《六部门规定》一、管辖第1条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有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第2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3条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受贿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做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受贿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受贿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有公安机关管辖。

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事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6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简称“两官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吴邦国委员长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要督促有关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负责执法检查具体工作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和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对“两官法”执法检查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对广东、浙江、云南、新疆等地实施“两官法”的情况进行调研、召开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将检查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和队伍建设情况,特别是检查法官、检察官队伍综合素质、履行职责和职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6、7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当地人大常委会的配合下,实地检查了“两官法”在黑龙江、江苏、湖北、广西、贵州5省(自治区)的实施情况,山西、吉林、河南、上海、宁夏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也对本地区实施“两官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调研、自查等方式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并向执法检查组作了专题汇报。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两官法”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内容摘要: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督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依法惩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虐待: 被监管人员: 犯罪。

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监管机构一贯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通过教育改造和劳动锻炼,把违法犯罪的被监管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依法惩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问题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员除了与监管人员共同犯罪外,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

其中,监狱是专门关押罪犯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于《宪法》《公务员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三)

关于《宪法》《公务员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三)

宪法题型分数题目内容可选项答案单选题 3.2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年通过的1954;1975;1978;1982D 单选题 3.2我国从( )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1986年;1988年;1993年;1995年A单选题 3.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多数通过。

四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五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一,二分之一C单选题 3.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宪法;法规;党章;章程A单选题 3.2《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的原则。

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B单选题 3.2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负责。

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A单选题 3.2任何公民,非经(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A单选题 3.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工人阶级领导;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服从多数B单选题 3.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不享有选举权的是( )。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精神病患者;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A单选题 3.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国家;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做了规定;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C单选题 3.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的社会主义国家。

刑诉“六机关规定”

刑诉“六机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018法考刑诉练习题答案及解析(八)

2018法考刑诉练习题答案及解析(八)

2018法考刑诉练习题答案及解析(八)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考点】军事法院的管辖【解析】本题考查专门管辖。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一般而言,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或者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张某是非军人,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C正确。

2.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答案】B【考点】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解析】本题考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题目可知,对张某进行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决定就可以,只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2023年7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

一、适时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修正案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适应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新需要,较好地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这次的修正案是第十二个修正案,主要是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

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情况增多,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二是,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19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

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本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军事规章和其他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接受备案的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看,过去一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坚持和完善相关领域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

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总体上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是符合宪法法律的。

查阅宪法相关规定,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依据。

查阅宪法相关规定,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依据。

查阅宪法相关规定,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事项和程序,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活动和检察工作的监督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情况等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分别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报告、提问质询、审议报告等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职务侦察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侦察条例》等。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

这些法律依据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力和程序,以确保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机关行使权力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伪造信用卡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中的“信用卡”含义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

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电子支付卡的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这样,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者利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认识。

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犯罪处理。

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这一问题,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以利于统一执法,打击犯罪。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见。

对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含义拟作出如下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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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
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工委联字[84]1号
【发布部门】2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4.03.24
【实施日期】198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
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24日法工委联字[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厅(局):
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于过去已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有些地方
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后,现做如下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已被判刑的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已经作了规定。

这一规定是根据宪法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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