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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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XXXX招标投标条例》等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我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行为的机构。
第四条凡从事我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我司将对每个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评价档案。
第五条评价标准按照现行招投标法、招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效率、文件编制质量、资料收集整理、服务质量四个方面。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一)参与项目的代理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的;
(二)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三)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四)超越资格许可岗位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确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投诉举报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
(十二)招标文件未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或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及评标记录内容等重要结果文件出现错误的;
(十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十四)发现违法、违规的招投标行为,未及时向招标人或监督部门报告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评价方法采用按次评价和年度评价。
第八条次评价,即在每次代理业务完成后,对照工作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1)进行详细评分,其中文件编制质量部分评分将由招标文件专家审查组评分,其余部分将在代理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公司进行评分。
第九条年度评价,为在每年12月20日由公司负责收集汇总,每个代理公司不同代理项目的次评价得分之和除以代理次数,该平均值作为代理单位的年度评价得分。
第十条评分分类。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95分以下为优良,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的运用。次评价作为招标人在当年选取的参考依据,评分不合格者则在本年度不再选取;年度评价为合格者在次年只可代理总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优
良者在次年只可代理总投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优秀者则按照其资质范围不受限;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今后5年内不得选择为我司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作服务质量评价表;
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扣分通知书。
附件1:
工作服务质量评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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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扣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