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代理机构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为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湖南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省招标代理分支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实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省招标协会”)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现场考核评分、结果与评先等挂钩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活动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期为一个考核年度(上一年10月1日—本年9月30日)。
第五条省招标协会负责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招标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工作由省招标协会组建的考评委员会负责。
考评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少于2/3。
每参评单位限派评委1名。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5年;(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招标代理业务;(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按照区域就近、数量均衡的原则,考评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评委数量不少于3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不参加本单位打分。
第九条为促进行业间学习和交流,受考评单位可自愿参加列席本组考核,但不得影响评委评分。
第三章考评方法和标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包括:考评准备、现场考核评分,评分汇总并排序等工作。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层出不穷,而招标代理评选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和选择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对于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标准。
1. 资质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定金额,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2. 业绩情况,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情况,包括历年的业绩数据、代理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代理项目的成功率等。
3. 服务能力,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包括专业人才的配置情况、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4. 诚信记录,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诚信记录等。
三、评选流程。
1. 发布公告,招标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代理评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评选标准、评选流程、评选时间、评选地点等。
2. 申报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公司资质证明、业绩资料、服务能力证明、诚信记录等。
3. 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4. 组织评审,招标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资质条件、业绩情况、服务能力和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评定。
5. 结果公布,招标单位公布评选结果,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四、监督管理。
评选完成后,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结语。
招标代理评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招标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评选流程和标准进行评选,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评标内容及标准评分细则一、价格分:招标代理取费(30分)(一)报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以标准收费统一下浮20%为基准价A,(报价均保留两位小数)。
(1)基准价A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计算并宣布基准价A (2)评标价B的确定:评标价B=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复合评标基准价C:复合评标基准价C计算:C=(A+B)/2式中:A—招标人的基准价(开标时公布)。
B—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C—复合评标基准价。
当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C时得满分,每高于C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C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二)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最高得30分,第二得20分,第三得10分,以后者不得分。
二、企业综合实力(满分30分)(一)财务状况(满分3分):1.近三年(2012、2013、2014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齐全、无不良负债、损益表盈利,得1-3分;2.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不齐或有不良负债或损益表亏损,该项不得分;(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为准)。
(二)企业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满分20分)近三年内(2013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白银市范围内:每代理一个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00万,每个得1分,最高得20分;(需提供相应业绩的招标代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该项不得分,需带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备查。
)(三)竞标人认证及信誉(满分3分):2013年度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的一次得1分,本项最高分3分。
(四)标书内容(满分2分):竞标文件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字迹清楚、表达明确、内容齐全。
在0~2分内合理给分。
(五)资质(满分2分):甲级资质得2分;乙级资质得1.5分;暂定级资质得1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负责人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6分,扣完为止;存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且在公示期内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因同一事由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重复计算)
无需申报
交易现场行为(-
交易现场行为(-
近一年内,因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累计扣分。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0.2分。
从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
(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无需申报
5〜O分)
5〜O分)
具体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
注:项目负责人更换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之前所属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有关
1、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
无需申报
重失信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执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每件扣8分,扣完为止。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获取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件扣10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再扣分。
工程招标代理评审要求
工程招标代理评审要求
工程招标代理的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包括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能力。
2. 组织机构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人员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商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等。
4. 办公设施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办公场所、通讯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质量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招标代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6. 信用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7. 保密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在评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评审结果应作为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确保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代理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动态评价和监督。
项目业主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进场从业规范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签订代理机构进场承诺书,承诺书扫描件作为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至“企业验证”库;登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验证”,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并对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熟悉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服从交易平台各项管理。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局在评价年度内,随机抽取不少于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数20%的单位对进行信息核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工作质量、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在网上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评价与管理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采用加减分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均须参与评价。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其动态评价以分公司为单位参与评价。
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苏州市作为中国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规范的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体系,为苏州市的招标代理工作提供有效的监管和指导。
二、评价指标体系《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资质评价: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人员组成、办公条件等基本情况,以确保机构具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基本条件。
2. 业绩评价:评估招标代理机构过去一段时间内参与的招标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质量等,以评估机构的实力和经验。
3. 服务质量评价: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水平等,以确保机构能够为招标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 诚信评价: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等,以确保机构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5. 信息化水平评价: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招标结果公示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以确保机构能够适应现代化招标代理工作的需求。
三、评价流程《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的具体流程。
1. 评价申请:招标代理机构需向苏州市招标代理评价管理机构提交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核:苏州市招标代理评价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评价指标评定:苏州市招标代理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4. 公示和听证:苏州市招标代理评价管理机构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5. 评价结果确认:苏州市招标代理评价管理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和公众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评价证书。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建管工字〔2011〕28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工程建设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1、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3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1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6千万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个不含以上的;下半年新申请入青和新申请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考核本条内容.2、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3、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5、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6、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9、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8、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9、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10、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11、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12、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1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14、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5、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1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17、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2、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4、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5、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6、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7、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在2次不含2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5分;在2次以下的,每减少一次加5分.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外,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视情建议资格审批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6号同时废止.。
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8.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专职 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评标的;
9.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到位,造成开、评标秩序混乱或开、评 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企业资料、代理业绩、未及时修正网上企业及人员相关数据的;
人
其中: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资格证书有效期
承担业务范围
主营: 兼营:
资产总额:
万元 资本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人; 人。
万元
资金及经营情况
所有者权益: 万元 营业利润: 万元 所得税: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近一年内代理工程数量:
项; 代理工程面积:
万平方米
1. 2. 3. …
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附在信用评价材料中
-21-
六、信用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22-
-8-
12.招标代理机构选用非本公司专职人员组织招投标活动的。 二、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10 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向他人透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3.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工程量 清单、招标控制价、澄清答疑文件等)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 发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随意缩短招标时 间的; 4.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料或相关资料不 真实的; 5.年内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 3 次以上的;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 督,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8.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如代理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已开工建 设等)而进行代理的; 9.招标代理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合格人数达不到法定专职人员标 准 40%的; 10.在招标活动中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且未及时 改正的;
工程招标评分办法及细则(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分办法及细则。
二、评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依规原则;3. 科学合理原则;4. 综合评价原则。
三、评分标准1. 投标人资格评分(30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分);(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分);(3)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5分);(4)投标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分);(5)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5分);(6)投标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5分)。
2. 投标文件评分(50分)(1)投标报价(30分)- 投标报价合理(10分);-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10分);- 投标报价过高(10分)。
(2)施工组织设计(10分)- 施工组织设计合理(5分);- 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明显缺陷(5分)。
(3)项目管理团队(10分)- 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经验(5分);- 项目经理不具备丰富的经验(5分)。
(4)质量保证措施(10分)- 质量保证措施完善(5分);- 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5分)。
3. 信誉及业绩评分(20分)(1)投标人无不良记录(10分);(2)投标人具备良好的业绩(10分)。
四、评分细则1. 投标人资格评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分;(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分;(3)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5分;(4)投标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分;(5)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5分;(6)投标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5分。
2. 投标文件评分(1)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合理:10分;-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10分;- 投标报价过高:10分。
(2)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合理:5分;- 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明显缺陷:5分。
(3)项目管理团队- 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经验:5分;- 项目经理不具备丰富的经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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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树立我省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事的典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建设,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评级工作,评定办法如下:
一、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的资信机构对全省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评级工作,委托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办理。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评级工作,先在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将推展到全省招标代理机构。
非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入会手续,再行申报参评。
三、评级基本条件:
1.机构健全。
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
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制度完善。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
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职责明确。
3.人员齐备。
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投标业务范围相适
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素质优良。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投标程序和方法,未出现重大差错。
5.遵守纪律。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及有
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法律诉讼或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记录。
6.业绩突出。
在多行业或本行业、本系统或某个领域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
四、申报材料及评价标准。
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第三方机构评级,组
织者公示,组织者监制发布的机制,申请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领表》(附件1)并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指标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简历
4.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劳动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7.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需提供代理合同的复印件)
8.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书面制度或文本资料为依据,复印
件)
9.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获奖证书(复印件)
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信用等级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三级
1.AAA 级信用企业
2.AA 级信用企业
3.A 级信用企业
(三)评选程序
1.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2.由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由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资信机构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并确定三个信用等级的单位名单。
4.候选名单将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满后由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由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监制、资信机构评级的授版。
同时将评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宣传。
五、本办法由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1):
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报表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静态信用指标评价标准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信用指标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