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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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无效,因为它们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贻伟,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机关干部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被告方权利要求

(一)原告知称

李贻伟声称,1月XXXX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根据合同,保险公司承保李贻伟自己的汽车的车辆损失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2月,XXXX,李贻伟驾驶一辆保险车辆,与路边的一棵树相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贻伟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贻伟对投保车辆进行了维修,并花费了187,798元进行维修。上述修理费已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和确认。李贻伟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因此,李贻伟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187,798元。

(2)被告辩称

199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李贻伟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贻伟是一名军人,事故发生时仅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用驾驶证),没有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地方驾驶证)。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证无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吊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利益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贻伟驾驶的是一辆没有驾照的保险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它不同意李贻伟的诉讼请求。

3。相关证据

(1)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贻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保险单

保险单记录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他与一家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并且与该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李贻伟提请法院注意该条款中的以下内容: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因碰撞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

的质证意见是承认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提请法院注意该条款中的以下内容:如果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或吊销,保险公司对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给车辆造成损失。

3、保险费发票

李贻伟提交此证据证明他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4、处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事故确认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用于处理交通事故,记录交通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的责任。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5、汽车救援确认单及拖车费发票

以上文件由车辆救援机构出具,车辆救援机构将被保险车辆拖出事故现场,记录李贻伟支付793元的拖车费。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他支付了拖车的费用,将被保险车辆拖出事故现场。保险公司的意见是认可这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6、保险车辆维修发票及维修结算单

以上文件由汽车维修企业出具,记录保价车辆维修费用为18.7万元。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来证明保险事故造成的确切损失额。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7、保险索赔材料交接表

李贻伟提交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8、保险公司拒绝通知

拒绝通知由保险公司制作并交付给李贻伟。内容是保险公司拒绝对

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他的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9、李贻伟军用驾驶证

李贻伟提交本证据是为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时,他持有有关军事部门颁发的驾驶证。保险公司的反诘问意见是,它承认这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李贻伟持有军用驾照,不能驾驶当地车辆。

10,李贻伟本地驾照

本驾驶证记载的第一张驾驶证日期为1994年3月7日李贻伟向法庭介绍说,驾驶执照是在交通事故后获得的。她不清楚为什么驾照上第一次获得驾照的日期是1994年3月7日。

(2)审判期间,保险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

4。法院认定的事实

(1)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审理该案的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李贻伟于1月以自己的名义向XXXX车损险等保险公司投保了自己的汽车

(2)保险公司同意接受保险,并于XXXX 1月17日出具保险单。保险单记载了以下主要内容:

1。被保险车辆的车主是李贻伟。2.被保险人是李贻伟3.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保险。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是316,000元,不允许赔偿。4.保险期限从XXXX 1月18日00: 00到XXXX 1月17

日24: 00。

(3)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该条款包含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以下内容:

1。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保险车辆驾驶员无驾驶证、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或吊销,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中关于抢救费用的内容均以新车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按实际抢救费用计算

(4)李贻伟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5)2月4日,李贻伟XXXX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一辆被保险车辆。该车辆与路边的一棵树相撞,对被保险车辆造成了损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贻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6)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贻伟仅持有一张1994年3月7日签发、XXXX 2月13日签发的军用驾驶证,有效期至XXXX 12月30日。

(7)李贻伟支付被保险车辆驶离事故现场793元

(8)李贻伟委托汽车维修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维修,并花费18.7万元进行维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承认,在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理之前,保险公司已经对上述修理金额进行了检查和确认。(9)李贻伟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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