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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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北齐律》
(一)南北朝时期立法概况 程树德:“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 北优于南” 北朝最有影响的是《北魏律》 和《北齐律》。 “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 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之嚆矢”。
(二)《北齐律》的制定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 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 法典。 (三)《北齐律》基本特点 1、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名例律》为律典篇首 《魏律》改“具律”为“刑名”,《晋律》 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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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晋律》
(一)《晋律》的制定 晋武帝泰始年间,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 律篇目体例结构,定为20篇620条27657字, 其中保留《九章律》7篇,新增或修改13篇。 (二)《晋律》的特点 1、由繁就简的分水岭 2、纳礼入刑,礼法结合方面有突出特点
3、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 《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扩大了律典总则的内容与范围,为北齐以 后的《名例律》奠定了基础。 4、改革刑罚制度 将曹魏7种刑名37等,简化为5种20等,死 三等、髡四等、赎与罚金各五等、杂抵罪 三等。完刑、作刑合并于髡刑中。 缩小亲属株连范围,如养子养女及出嫁妇 女;轻微犯罪,老少女人,从轻发落。
第六章: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第一节:中国封建社会立法概述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立法体制
1、皇帝掌握国家立法权。 2、只有临时性的法律起草机构,无独立 立法机关。 3、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地方无立法权。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程序
1、皇帝下诏立法。 2、组成修律机构,起草法律。 3、皇帝御定颁行法律。
3、首创“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4、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起到承前启后 的作用 《魏律》:死、髡、完、作、赎、罚金、 杂抵罪 《晋律》:死、髡、赎、罚金、杂抵罪 《北齐律》:死、流、徒、鞭、杖
第三节:中国封建社会中期立法 (隋唐)
一、隋朝的《开皇律》
(一)《魏律》的制定
魏明帝曹睿命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 制定魏法“作新律十八篇”。 (二)《魏律》的特点 1、“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令为省”。 克服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 事寡则罪漏”的缺陷。 2、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 以统诸篇。
3、首次提出与奴隶制五刑有别的新五刑概念 。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4、“八议”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4、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取消世卿世禄制度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公子虔(劓刑)、公孙贾(黥刑) 司马迁:“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
商 鞅 变 法
(二)云梦秦简与秦律
“商君死而秦法未败” “睡虎地秦墓竹简”或“云梦竹简” 法律形式分为五类: 1、律 2、令 君主、皇帝针对某一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 “命曰制,令曰诏”。
笞 杖
杖 刑
3、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不赦”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 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北齐律》949条,减少494条。 5、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扩大化 规定“议、减、赎、当”制度
缉 捕 盗 贼
(二)《法经》的特点和影响
1、维护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 2、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3、严刑重罚 4、开创封建法典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二、商鞅变法与《秦律》
卫国,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 魏相公叔座,魏惠王 秦孝公
(一)商鞅变法 商鞅在秦执政二十年,主持两次变法, 主要内容为: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法,平之如水;律,均布。” 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严刑之下,怯者变 勇。 以刑去刑,以杀去杀
3、法律答问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 乙论何也?毋论。”
睡 虎 地 秦 墓 竹 简 : 法 律 答 问 ( 部 分 )
4、式 5、廷行事 廷尉
三、《汉律》六十篇
(一)汉朝的主要立法
约 法 三 章
*《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
(一)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文帝《开皇律》 隋炀帝《大业律》 沈家本:“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 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 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 而已”。
(二)《开皇律》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贡献 1、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死、流、徒、杖、笞 《北齐律》:死、流、徒、鞭、杖
兴、厩。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共18篇,朝仪方 面的立法。 《越宫律》张汤制定,27篇,宫廷警卫方 面的法律。 《朝律》赵禹制定,6篇,诸侯朝觐和敬献 贡品方面的法律。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1、律 2、令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3、科 弥补律、令不足,在律、令之外的单行刑 事法规。 “重首匿之科” “汉兴三百二十年,宪令稍增,科条无 限。”
三、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
1、律 2、令 秦汉的令、隋唐的格、宋代的敕、 明代的大诰、明清的条例。 3、典 4、法律解释
第二节: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立法 (战国至南北朝)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
(一)《法经》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李悝、魏文侯 《晋书·刑法志》;桓谭《新论》; 董说《七国考》。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 、具 法。 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4、比 又称“决事比”。 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 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另有“春秋决事比” 和“廷尉决事”。 与秦的廷行事一样都是判例法。“所欲活, 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四、《魏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220-589) 魏、蜀、吴 西晋 北方 南方 五胡16国 东晋 北魏 宋 东魏、西魏 齐 北齐、北周 梁 陈 这一时期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