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docx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
金银手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手饰的销售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金银手饰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金银手饰的销售和管理。
第三条金银手饰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手饰销售单位应当持有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真实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成色、含金量、制造单位等,不得虚假标示。
第六条销售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国家标准和相关消费提示,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八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合理制定产品价格,不得借机哄抬物价。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价格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了解真实价格。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不得以“低价甩卖”、“清仓处理”等方式进行虚假促销,造成市场混乱。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金银手饰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把关。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金银手饰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的质量安全负责,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进行安全标示,提示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金银手饰的消费提示进行宣传,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金银手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召回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金银珠宝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银珠宝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防止金银珠宝的丢失、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金银珠宝的采购、储存、使用、保管、销售、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金银珠宝的管理流程,确保金银珠宝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金银珠宝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金银珠宝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金银珠宝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金银珠宝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实施金银珠宝安全管理制度;3. 定期检查金银珠宝的安全状况;4. 组织开展金银珠宝安全培训;5. 处理金银珠宝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金银珠宝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金银珠宝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金银珠宝的采购:1. 采购金银珠宝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确保采购渠道合法;2. 采购的金银珠宝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3. 采购人员应详细记录采购的金银珠宝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金银珠宝的储存:1. 金银珠宝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专用库房;2. 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3. 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非工作时间必须上锁。
第十条金银珠宝的使用:1. 使用金银珠宝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明确使用目的、时间、地点、责任人;2.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3.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金银珠宝的保管:1. 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金银珠宝的性质和保管要求;2. 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金银珠宝的存放状况,确保其安全;3. 保管人员应做好金银珠宝的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金银珠宝的销售:1. 销售金银珠宝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明确销售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2. 销售人员应熟悉金银珠宝的市场行情,确保销售价格合理;3. 销售过程中应确保金银珠宝的安全,防止丢失、被盗。
珠宝管理制度范文
珠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珠宝管理,保护珠宝的价值和品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首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珠宝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包括珠宝企业、珠宝商、珠宝饰品设计师、珠宝饰品制作工人等珠宝相关人员。
第三条珠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珠宝管理制度,落实珠宝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珠宝行业信誉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珠宝商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珠宝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五条珠宝饰品设计师和制作工人应当注重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创造出具有独特性和美感的珠宝饰品。
第二章珠宝生产管理第六条珠宝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珠宝产品。
第七条珠宝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在珠宝产品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材质、重量、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等,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珠宝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珠宝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珠宝销售商应当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遵守珠宝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销售商应当对销售的珠宝产品真实性和质量负责,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假冒产品。
第十三条销售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四条销售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售后保修、清洗、鉴定等服务,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五条销售商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珠宝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个人在购买珠宝产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保修卡等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个人在佩戴、使用珠宝产品时应当注意保养和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珠宝公司金库管理规章制度
珠宝公司金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宝公司金库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珠宝公司所有金库管理人员,包括出纳员、财务主管等。
第三条:珠宝公司金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资金。
第四条:金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资金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公司资金相关信息。
第五条:金库管理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金库管理要求第六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金的保管责任,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七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财务数据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账、漏账等情况。
第八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和支付的资金进行认真核对,确保金额无误。
第九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金库进行盘点,确保资金数额的准确性。
第十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合理支配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金库管理人员在进行资金支出时,应当凭借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谨慎操作。
第十二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审慎选择支付方式,确保支付安全,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账务,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第十四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资金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公款。
第十五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对涉及资金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性。
第四章资金监督审计第十六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的资金监督审计,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金库管理人员在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时,应当如实反映问题,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资金动态,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金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金库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保留追究金库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组织机构和信用金源与补充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组织机构和信用金源与补充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辖区金银珠宝首饰产业发展,促进诚信经营,创建产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签订《信用金保证书》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经营单位为信用金单位。
信用金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承担依本办法确定的义务。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是信用金单位的消费纠纷,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注册地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罗湖辖区内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成为信用金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信用金领导小组)是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简称信用金)的领导管理机构,也是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信用金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由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
设副主任2名,由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秘书长杨绍武同志、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代表卢礼杭同志兼任。
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合担任该职务时由派遣单位于15日内提请更换。
第七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成员共8名,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2名)、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1名)、罗湖区总商会(1名)、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1名)、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1名)、深圳市罗湖区质量技术协会(1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代表(1名)。
第八条信用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简称信用金办公室,负责信用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及会议组织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
第九条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信用金单位的,消费者可以申请信用金领导小组进行信用金消费争议裁决,信用金单位应当承认并服从该裁决。
第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负责审核信用金管理、研究其它相关的问题。
第三章信用金的来源与补充第一条信用金单位每家须向信用金账户交纳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最低额度)作为信用金。
金的管理制度
金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管理行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开展金融业务,诚实守信,保持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确保金融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防范各类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权,并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公司经营战略和管理方针,独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对公司合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运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外部监管合作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风险事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处罚。
第五章处罚和纠正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信用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的指导下,在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其会员及有关行业企业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申报,经中宝协下设相关机构对参评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由中宝协组织专家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评价,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范围包括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所有会员企业。
根据参评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资质、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品牌建设、发展潜力、社会形象等进行论证和评价,并以简单的字母组合符号表示参评企业的信用程度。
第四条中宝协对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有效期限和动态管理。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参评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中宝协可在有效期内对参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复查。
复查采用简单有效方法。
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或是重新评价,并予以公示。
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五条为加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特成立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专门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评价、信息管理等所有工作,其中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完成。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管理办法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金银管理正文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加强对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以下简称“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企业及个人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是指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对自愿申请加入“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的中宝协会员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通过反复考评,最后加以认定的珠宝零售专卖店、店中店、珠宝质检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媒体、其他相关机构、企业家及业内人士等。
第三条“诚信示范单位”下设“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店”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机构”两项;“诚信个人”下设“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企业家”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人士”两项。
第四条“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的认定工作是建立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单位或个人自我推荐为主体,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珠宝行业协会商会和珠宝首饰质检机构共同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五条“诚信示范单位”、“诚信个人”的申请、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中宝协负责制定“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认定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第七条中宝协负责组织成立“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个人”认定工作。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保证书模板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保证书模板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信用金保证书
尊敬的[供应商名称]:
鉴于贵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在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中以良好的信用和声誉广受
赞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特发此信用金
保证书。
本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在此向供应商保证,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
节点,准时向供应商支付应付的货款,以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
为保证信用金的支付,买方愿意按以下方式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1. 提供购买货款的保证金;
2. 提供保理公司担保,确保付款的及时到账;
3. 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服务,确保付款的安全进行;
4. 其他适当的担保方式。
买方承诺,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付款问题,将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并及时解决。
同时,买方将严格遵守金银珠宝首饰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此,买方希望供应商也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一致。
如若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买方将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并寻求解决方案。
此保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延长或终止的情况,请提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
如果未按时通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此保证。
买方:供应商:
[买方公司名称] [供应商公司名称]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注意:此为参考模板,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请在使用前务必核实和确认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保证书模板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保
证书模板
编号(信用金办公室填):单位注册名称
纳税编号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
注册资本
信用金申报额
万元电话
传真日常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申请理由
本单位自愿加入金银珠宝行业信用金制度,接受根据《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确定的一切义务。
签名(申请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盖印(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信用金领导小组意见附送材料营业执照、经营场地合同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身份
证明、近二年纳税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分支机构或分店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___份共________页。
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公室制。
珠宝行业管理办法
珠宝行业管理办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美丽的珠宝,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为我们增添了无穷的魅力和自信。
然而,珠宝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标识、不合格产品等。
为了规范珠宝行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珠宝行业管理办法。
1. 诚信经营作为珠宝行业从业者,必须要以诚信为本。
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开展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产品质量监管珠宝行业的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管理办法对于珠宝产品的质量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资质,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
其次,珠宝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并标注相关标识。
最后,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3. 标识管理珠宝行业的产品标识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准确的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辨别产品的真伪和质量。
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注相关标识,如品牌、质量等级、成色等信息,并禁止使用虚假标识。
此外,还要求销售商要保持标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产品标识。
4. 维权服务消费者在购买珠宝产品时,经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如退换货、售后服务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珠宝行业经营者提供健全的维权服务。
例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维修保修服务。
同时,还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5. 信息公开为了提高珠宝行业的透明度,管理办法要求相关企业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例如,珠宝产品的成色、价格、真伪鉴定等信息都应当公开。
此外,还要求企业公开自身的经营状况,如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企业的信誉和实力。
结语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珠宝行业的经营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和服务,促进珠宝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行管理制度
金行管理制度一、概述金行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为规范金融活动、保护利益、防范风险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金行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金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组织结构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运营活动有序进行。
管理层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严格执行公司治理规定,避免内部腐败。
2.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对涉及重要风险的交易、业务应加强内部审查,确保风险可控。
3. 贷款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审批标准、贷款风险评估、贷款追踪等环节。
同时,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4. 资金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充足、流动性合理。
要合理配置资金,避免出现资产负债错配的情况。
5. 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
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6.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
7. 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金融法规,及时适应监管政策变化。
要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避免违法违规。
8.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9. 员工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
要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10.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金行管理制度的执行。
要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金行管理制度的意义金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金融机构运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珠宝公司金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库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止盗窃、丢失、挪用等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金库,包括总部金库、分公司金库及临时金库。
第三条金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金库内资金、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的安全;2. 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金库管理;3. 保密性原则:对金库内的资金、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信息严格保密;4. 有效性原则:提高金库管理效率,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第二章金库职责第四条金库负责人负责金库的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金库内资金、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的安全;2. 组织制定金库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 负责金库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及奖惩;4. 定期检查金库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5. 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金库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金库管理员负责金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金库管理制度,负责金库的日常操作;2. 对金库内资金、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进行登记、统计、核对;3. 协助金库负责人做好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4. 定期清理金库,保持环境整洁;5. 对金库内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第三章金库管理第六条金库钥匙管理:1. 金库钥匙由金库负责人保管,钥匙不得随意外借;2. 金库钥匙的复制、借用需经金库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3. 金库钥匙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金库负责人,并按程序处理。
第七条金库出入管理:1. 金库出入需凭有效证件,经金库负责人批准;2. 金库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特殊情况需经金库负责人批准;3. 金库内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八条金库物品管理:1. 金库内资金、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识;2. 定期对金库内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 金库内物品的领取、归还需经金库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珠宝运营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珠宝运营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珠宝行业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珠宝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珠宝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商品管理第四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管理制度,确保珠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对所售珠宝进行严格筛选,确保珠宝的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建立珠宝来源追溯制度,确保珠宝的来源合法。
第七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珠宝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珠宝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损坏。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九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珠宝。
第十一条珠宝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珠宝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三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商品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价格进行检查,确保价格的准确性。
第五章售后服务第十五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珠宝经营者应当对售出的珠宝实行三包服务,保证期内免费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珠宝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珠宝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归珠宝经营者。
金银珠宝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银珠宝安全管理,确保金银珠宝商品的安全,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金银珠宝商品及其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金银珠宝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责任明确,责任到人;3. 严格管理,确保安全;4. 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金银珠宝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金银珠宝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完善金银珠宝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4. 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保安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24小时巡逻守护,确保金银珠宝商品安全;2. 指导员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2. 定期盘点金银珠宝商品,确保账实相符;3. 对金银珠宝商品进行保险,降低风险。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1. 金银珠宝存放区域安装防盗报警系统;2. 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实现全方位监控;3. 配备安全门禁系统,控制人员出入;4.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1. 金银珠宝的收货、入库、出库、盘点等环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2. 保管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金银珠宝商品特性;3. 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出入库”制度;4. 定期对金银珠宝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黄金首饰管理办法
黄金首饰管理办法第一条:标准金饰:是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黄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是指遵守本办法,由福建宝协组织考核,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构成规范的珠宝金店或百货商场。
第二条:质量要求: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饰,含金量标称值与实际检测结果必须一致(样品熔后保证黄金含量在均匀状态下检测);每件首饰须按标准规定刻有材料名称、材料含量和厂家代号等三项印记内容。
每件首饰都必须有检验机构检测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条:价格管理:(一)工费:由定点销售店按金饰品工艺复杂程度和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二)零售管理费用:包括税费、店租、劳资、资金占用、其它(如水电)等五项行业基本费用,行业平均成本,以零售费率形式表示。
(三)金价: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Ⅰ号标准金实时价格换算足金和千足金实时销售价格。
第四条:宣传普及:利用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标准金饰的知识,购买非标准金饰利益受损程度和佩戴非标准金饰的危害性,引导销售。
宣传费用由定点销售单位分摊。
第五条:保护利益:为维护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合法利益,福建宝协提请政府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标准金饰单位予以关注;对所售金饰质量问题严重的,由福建宝协代表行业利益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诉。
第六条:组织机构:首批参与单位(金店)为福建省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当然委员单位。
为防止缺乏诚信的单位进入本组织,申请“标准金饰定点销售”的单位,须经本组织机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七条:加入条件:凡是福建宝协会员单位,遵守并履行本《办法》各条款的规定和义务。
有能力参与在媒体上的推广活动和提交保证黄金纯度达到国家标准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违约处理: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金饰中黄金含量规定的,第一次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连续第二次违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梦见黄金首饰预示着什么?/e-huangjin/w6608.html应邀婚礼献唱:结婚唱什么歌好?/e-dinghunjiehun/w6700.html黄金首饰的保养1、洁精的化学物质会改变金子的色泽,所以做清洁工作之前应该脱掉金饰品。
黄金珠宝销售管理规定MicrosoftWord文档
金银珠宝销售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切实保护企业内部经营秩序,营造和谐安全购物环境,以顽强的捍卫力量推动公司连锁经营发展,确保全公司经营不发生任何事故,特制订《金银珠宝销售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条款如下: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公司各连锁卖场应在做好金银珠宝经营业务同时,以保护公司经营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黄商的高度,充分熟悉到增强社综合治理和内部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真正把安全经营工作放在第一名,认真抓紧、抓实。
二、增强“人防”管理一、凡经营黄金、白银、珠宝首饰业务的卖场,都应与经营者签定《金银珠宝销售安全责任书》,配足专职或兼职捍卫人员,明确柜台安全捍卫第一责任人,落实柜台全员安全捍卫职位职责。
二、组织开展捍卫人员、营业员安全防范知识培训教育,人人都应熟练掌握紧急报警装置位置、利用方式和处置程序。
3、出售物品时应严格采取“一客一物一人”接待安全服务办法,即每位营业员只允许接待一名顾客,一次只能出示一件物品,当顾客要求调换另一件物品时,应首先收回第一件物品放入柜台内,方能出示第二件物品,每次拿出物品时应当即锁上柜门,并保管好钥匙。
未按此操作规程执行,致使发生事故,将对责任人作出补偿处置,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分。
4、平常及淡季,出售金银珠宝饰品,如一人接待顾客时,其他营业员应主动上前协助,尤其对故意调来调去,或由多人同时要看实物时,其他营业员更要注意观察其眼神和表情,维持警戒,同时,捍卫人员应集中精力,增强防守,维持在柜台周围巡视,随时作出快速有效反映。
五、顾客选择好了并决定购买物品后,营业员应依照销售流程操作,严格依照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指导顾客交款,确认付款后,才能将包装好的物品交给顾客。
如发生未付款就将物品给了顾客而造成经济损失,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之外,还将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一次。
六、黄金饰品专职收银员,应熟练掌握收银工作流程,妥帖保管钱箱,现金达到必然数量应迅速交给总收,避免发生现金被抢;下班后,钱箱必需锁好并送入保险柜;收款时应对现钞进行考试,避免接收假票。
金店管理制度范文
金店管理制度范文金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店经营行为,维护金店安全和客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金店是指经营黄金、银饰等贵金属首饰和相关产品的商店。
第三条金店应当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金店经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风气,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金店经营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不合法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金店应当保证商品质量,明码标价,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七条金店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黄金、银饰等贵金属首饰和相关产品。
第八条金店应当将所售产品的质量、配件、注意事项等详细说明告知消费者,并提供购物小票和保修服务。
第九条金店应当铺设监控设备,保障店内安全,防止盗窃等恶意行为。
第十条金店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金店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职业资格的人员,确保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金店应当教育培训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确保金店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金店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知识。
第四章店内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金店应当加强店面和货品安防措施,设立安全区域,保障金店和客户的安全。
第十五条金店应当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面和实际库存一致,并做好保险和防火等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金店应当制定维护店内秩序和纪律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将金店产品外借或私自转卖。
第五章日常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金店应合理规划店内陈列和产品搭配,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体验。
第十八条金店应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流行趋势。
第十九条金店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客户关系的维护和客户忠诚度的提升。
第二十条金店应定期进行店面装修和维护,保持金店形象和环境的整洁。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金店,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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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辖区金银珠宝首饰产业发展,促进诚信经营,创建产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签订《信用金保证书》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经营单位为信用金单位。
信用金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承担依本办法确定的义务。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是信用金单位的消费纠纷,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注册地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罗湖辖区内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成为信用金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信用金领导小组)是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简称信用金)的领导管理机构,也是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信用金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由市人大代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
设副主任2名,由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秘书长杨绍武同志、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代表卢礼杭同志兼任。
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合担任该职务时由派遣单位于15日内提请更换。
第七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成员共8名,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2名)、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1名)、罗湖区总商会(1名)、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1名)、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1名)、深圳市罗湖区质量技术协会(1名)、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代表(1名)。
第八条信用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简称信用金办公室,负责信用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及会议组织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同志兼任。
第九条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信用金单位的,消费者可以申请信用金领导小组进行信用金消费争议裁决,信用金单位应当承认并服从该裁决。
第十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负责审核信用金管理、研究其它相关的问题。
第三章信用金的来源与补充
第十一条信用金单位每家须向信用金账户交纳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最低额度)作为信用金。
信用金必须于签订《信用金保证书》之日起7日内交足。
信用金须直接交入信用金账户。
信用金单位应当从信用保证金交纳之日起3日内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交信用金办公室。
参加信用金单位交纳高于最低额度信用金的不限。
第十二条确定由信用金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或赔偿费用应当从该单位提交的信用金额度内支付。
因信用金账户支付导致该单位提交的信用金余额低于最低额度的,该单位必须7日内补足。
第十三条信用金利息存入信用金账户,由信用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当信用金单位信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用作垫支。
第四章信用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为信用金单位的消费争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信用金账户支付该信用金单位承担的监测、鉴定费或赔偿金:
1、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检测、鉴定,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单位承担检测、鉴定费用,该单位7天内未作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的。
2、经行政单位或国家认可机构、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协议承担责任的。
3、经信用金领导小组裁决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裁决承担责任的。
4、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裁决承担责任的。
5、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由该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7天内未按判决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检测、鉴定,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单位承担检测、鉴定费用,该单位7天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的,应当中止直接支付,进入复检。
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复检机构。
达不成约定的,复检机构应当比原检机构高一级别,复检费用由该单位先行垫付,消费者向信用金办公室提供等额担保,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信用金账户为共管账户,以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为开户人,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督。
信用金账户只有依据加盖信用金管理办公室或者信用金领导小组公章的《信用金账户支付申请书》才可以支付款项,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以支付。
信用金账户为统一账户,所有信用金单位提交的信用
金均存入统一信用金账户。
第十七条信用金是所有信用金单位的统筹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设立信用金账户应要求银行每月向信用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对账单。
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每月应当以简报形式向信用金单位公开对账单。
第十九条信用金的使用不是解决金银珠宝首饰消费纠纷的必经程序,经营者与消费者经协商可以约定不动用信用金而直接由经营单位自行解决支付。
第五章信用金的支付
第二十条因本办法针对一家信用金参加单位引起的信用金账户支付,其总额以支付时该单位实余信用金额度为限。
第二十一条因本办法针对一家信用金参加单位引起的信用金账户支付,其总额超过该单位实余信用金额度的,先申请的先支付,同日申请的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信用金账户支付的,应当向信用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信用金账户支付申请书》及生效检测报告、调解书、裁决书、仲裁书或判决书。
第二十三条信用金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申请人提供《信用金支付通知书》或《信用金不予支付通知书》,并向信用金参加单位送达《信用金补充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信用金办公室审核信用金支付申请,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由信用金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5000元以上的由信用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相关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从信用金账户支付,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1、提供了当事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消费依据的;
2、提供了《信用金支付通知书》的;
3、提供了生效检测报告、调解书、裁决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
4、提供了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的。
第六章信用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信用金的退出分裁定退出和自愿退出。
第二十七条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经申请程序批准同意,信用金参加单位拒不同意从信用金账户支付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信用金办公室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
发出整改通知书30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可以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30日内仍未改正的,信用金领导小组可以裁定该单位退出信用金制度,予以摘牌并向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信用金单位提出退出信用金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批准申请:
1、提交《信用金退出申请书》。
2、向办公室交回信用金单位牌匾。
第二十九条信用金单位停止生产销售经营金银珠宝首饰行业的,经核实可以申请退回信用金。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退出信用金制度的,经批准退出,从批准退出之日起经过60日可退还信用金。
批准退出信用金制度之前发生的消费纠纷,在批准退出之日起50日内提出信用金账户赔付申请,符合条件的仍然适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信用金管理办法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罗湖区总商会、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罗湖区质量技术协会联合制定。
第三十二条信用金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刻制“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领导小组”印章一枚、“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管理办公室”印章一枚,由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管理使用;根据本办法刻制“金银珠宝首饰行业信用金财务专用章”印章一枚,由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信用金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信用金领导小组。
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
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
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
深圳市罗湖区
质量技术协会
罗湖区总商会
罗湖区企业服
务中心
2004年11月8
日
附:
1、信用金保证书
2、信用金账户直接支付申请书
3、信用金账户直接支付通知书
4、信用金补充通知书
5、信用金退出裁定书
6、信用金自愿退出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