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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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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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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传统上以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为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两部分。

其形成于英国,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其他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登。

3.个人企业的特征:(可能为简答题)(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想混同。

4.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3)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以及参加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7.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因此总结和归纳其含义和相关解释,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10.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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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定义: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国际商法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既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所以它又通常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立法3、个人企业定义:即指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特征: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以及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混同。

4、合伙企业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优点: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合伙企业的资源来源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其规模相对扩大。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加管理的权利,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税收负担较轻,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一般不要求其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缺点:1、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合伙人的数量有限,且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难于筹集大量资本,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和统一。

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时间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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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条约: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规范。

三个条件: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3.大陆法系的渊源法律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习惯习惯是渊源之一4.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2)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3)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4)在审判方式上,一般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5)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它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律。

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混合)(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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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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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机的法律范围总和。

2.区别: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而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范围,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渊源: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国际性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渊源。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它已被国际交往的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

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

三部法律汇编:《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以成文法为主。

5.两大法系比较:第一,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第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第三,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文为依据,运用演绎性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7.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具备违约的条件2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3对而双方约束制度4合同形成要合法5合同内容要合法6意思表达要真实要约的含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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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董事负责人的任免及其报
酬。 (3)审查和批准公司分年度报告、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4)决定公司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 (6)决定公司资本的增减。 (7)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
三、抵押权 (1)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 (2)抵押权是一种从物权。 (3)抵押权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
授权。 (4)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
四、违约金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 及其救济方法
一、违约的含义与违约责任的构成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 及其救济方法
二、违约的形式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英美法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承诺的形式与传递方式 3、承诺生效的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 (2)送达生效原则。 4、迟到的承诺 5、承诺的撤回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错误 (二)欺诈 (三)胁迫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三、世界各国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我国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四、合同法的本质与作用 五、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自由原则及其 限制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
第三节 公司的章程、 名称与住所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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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资料—重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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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复习要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商法的基本原则4.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5.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提示】注意掌握下列资料中的有关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产生背景】为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Conflict of Laws),关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制定,最早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30年拟定的两个公约草案。

这两个草案经由国际联盟转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起草工作被迫停止。

二战后,1951年荷兰政府发起召开外交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决定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在草案的基础上起草新的草案。

该特别委员会于1963年正式准备好了两个公约的新草案。

1964年再次由荷兰政府邀集28个国家的正式代表和少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对这两个公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正式通过了这两个公约,即:《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Uni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及《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Uniform LawOn the Formation O{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前一个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的国家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

后一个公约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除以色列外,上述其他国家也都批准或加入。

上述二公约,虽然实现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盖因许多国家认为它们受欧陆传统的影响较多,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

因此,在其通过后的二十多年来,参加国也仅有上面提到的七、八个国家。

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成立后,鉴于上述两个公约内容的局限性,适应不了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加之两个公约也尚未生效,拟定一套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规则就显得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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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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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1.汇兑功能 2.信用工具3.支付工具4.结算工具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的分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5.参加承兑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有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理论基础的对立:等同论与区别论独资企业概念:在我国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地控制、支配权力3.投资者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合伙企业概念:是指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特征1.自治性强2.普通合伙人企业是人合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人、资两合组织,均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既是人的联合,又是财产的联合,合伙企业须有合伙人的出资构成的一定的财产,合伙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期限等由合伙人约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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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
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

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

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

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

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

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

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

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

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
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

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

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非常值得研究。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

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当时该法将
调整对象主要限定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

但是这样规定,限制了愿意参与合伙,但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限制了公司等法人组织利用合伙方式投资经营,特别是直接影响大企业与具有特定优势的中小企业通过设立合伙企业进行合作 。

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

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应当承担很大的风险。

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3.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缘起,并对我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作出评价。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起缘: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系舶来之法理;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使人们认识到了“公司的面纱” 。

在德国称作“直索责任”;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在借鉴美国法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理。

揭开公司面纱的重要目的是防止欺诈、防止通过使用公司形式而规避法律义务。

揭开规则尚无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法庭都遵循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而非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揭开规则是补充,故各国法院在适用标准上均有严格限制,不轻易揭开公司面纱。

对我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作出评价:
我国当前的公司制度实践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混乱状态,毋庸置疑,当前公司制度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评价,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人格案件归类并分析如下:
1、出资瑕疵型: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这里主要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公司的面纱应予揭开,股东虚假出资应当承担责任。

2、人格混同型:人格混同是指某公司与其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实际是为减少其财产责任采取的一种措施,具有欺诈性质,故应适用揭开规则。

3.一人公司型:虚设股东;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但在存续期间由于其他股东退股而导致股东成为一人。

应适用
揭开规则,夫妻离婚时分割处理结果对债权人不具有抗辩力,故两人均承担责任。

4、滥用公司形式型: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法律义务;以公司名义从事
不法行为。

其目的是逃避债务,故应适用揭开规则,应承担清偿责任。

5、未尽清算义务型:股东未尽清算义务,故应适用揭开规则,应承担
清偿责任。

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

揭开规则也不例外。

在我国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通过运用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借鉴国外成熟的判例和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审判探索,以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业2:
1.请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围绕此焦点进行法理评析。

1. 本案中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

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

在本案中,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
可证上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违
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

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产生。

 法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
的违约行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通关进入中国口岸,致使合同订立的目的则不能实现。

因此,应当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其合同义务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

三、乙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上述规定反映了守约方提出损害赔偿时的责任范围。

关于责任范围的确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付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归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和支付之日至裁决做
出之日的利息;同时由于乙公司违约导致退货返运和因乙公司无理拒绝接受退货而运回中国全过程中,应由甲公司承担。

对于利润损失,如果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明,应予以支持;对于甲公司预交的海关关税,可向中国海关申请索回,不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

2. 请结合《公约》、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对于深圳公司的教训是什么?
2.本案的合同是成立的。

《公约》第19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传真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双方已就合同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成立。

从公约的规定来看,其并不要求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就合同的所有事项都达成协议,而只要求主要事项。

这一点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本案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应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作如下分析:
(1)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要约和承诺的内容上明显不吻合,则存在
明显的不合意,合同不成立。

(2)若双方在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合同书,且双方均在上面签字盖章,而该合同中当事人确又有意识地将某一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内容搁置一旁。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已形成合意的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搁置的内容双方又认为日后必须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合同才能成立,该合同暂不成立;如果双方均同意,无论日后就被搁置的内容能否达成协议,合同均应成立,则合同在签字后立即成立,剩下的仅是合同内容的补充问题了。

如果双方明知存在着不合意,但双方均开始履行合同的,也应做同样的认定。

凡搁置部分为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一般不成立。

(3)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意识地将某一内容漏掉,漏掉的这部分内容合同能否履行。

如果在客观上是主要内容,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客观上不构成主要内容,则合同应成立。

在判断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要根据国际惯例,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商事通则》的规定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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