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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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

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

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洗冤集录》拼音:xǐyuān jílù (xiyuan jilu)同义词条:洗冤集录,《洗冤录》,洗冤录目录[ 显示 ]宋提刑洗冤集录五卷(元刻本)《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由其从事司法刑狱工作所积累之丰富验尸经验为基础,并结合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诸书,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

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

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

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

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

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 1980 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编辑本段作品概述《洗冤集录》中的绘图《洗冤集录》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年),有五卷,53条,有检验总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六大题材。

以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项目包括:宋代的检验尸伤法令;验尸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式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项。

主要的涵盖验尸的检验方法、死因的判断,例如对于被火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差别、生前溺死与死后弃尸入水,都有精辟的见解。

《洗冤集录》中所称呼的“血坠”也就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洗冤集录》是宋慈集前人验尸经验大成之著作。

《洗冤集录》(全本)

《洗冤集录》(全本)

《洗冤集录》(全本)作者:宋慈朝代:宋年份:公元1247-1249年原序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

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慈拜禀卷之一一·条令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

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

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

(淳详定)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

(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根据公人法。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宋慈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

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

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

宋慈二十岁进太学。

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

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 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

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

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⑴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宋慈《洗冤集录》整理 (2)

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

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

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科学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2、3、4、5、6〕。

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

作者试加分析,供参考。

一、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些学者翻译《洗冤集录》时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

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

“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

这一点在宋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名曰《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1﹞关于“集录”一词。

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

南宋《洗冤集录》研究综述

南宋《洗冤集录》研究综述

南宋《洗冤集录》研究综述作者:丁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洗冤集录》是南宋法医官宋慈所著,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也是宋代社会的一个影射,更是探析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本文通过整理近几年这方面的文章,试从宋慈思想、宋代制度、法医学等角度出发进行综述,还原一本真实的《洗冤集录》。

关键词《洗冤集录》法律思想法医学作者简介:丁烨,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09-02我国古代的司法检验制度自宋代《洗冤集录》有了质的飞跃,成为后朝在司法检验方面的参考典范。

研究《洗冤集录》不仅仅是窥探古人在司法检验制度上的成就,更是为了完善现今阶段的司法检验制度。

清末民初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学大家就《洗冤集录》做了大量的研究注释工作,比如《洗冤录详义》等,笔者不做赘述,仅对近几年的文献进行综述,并加入笔者本人的一些观点,以供参考。

一、从宋慈的法律思想与《洗冤集录》角度研究宋慈作为《洗冤集录》的作者,自然是众研究者关注的对象,自古以来对他的生平事迹、成长背景的戏说较多,但法史上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或是文献较少,但贵在近年以来这个问题的研究思路日趋成熟,从各个角度考虑宋慈本人的论文开始汇合,笔者就所掌握资料对此问题做以下综述。

黄瑞亭的研究成果《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角度全面,可以说是这个问题的代表之作。

作者在文中认为宋慈之所以左此书,一是出自法律需要;二是出自官吏断案;三是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的缺少;四是为案件复检的需要;五是受“决事比”。

既是如此,作者得出了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四大法律思想,即恤刑慎狱,礼法并用,直礼刑正,用法宽仁。

正是如此,更验证了《洗冤集录》并非“改”或“无”,而是“洗雪”。

之后钱崇豪发表的《宋慈与中国司法鉴定》中运用举例说明的方法,以宋慈担任提刑官的广东、广西、湖南地方为例,形象的再现了一代提刑官宋慈事必躬亲,昭雪冤案的作风,对比当时不完善刑狱制度下毫无责任心的地方官员,更凸显《洗冤集录》出现的迫切性。

《洗冤集录》(宋)宋慈

《洗冤集录》(宋)宋慈

《洗冤集录》(宋)宋慈《洗冤集录》(宋)宋慈洗冤集录序卷之一一、条令二、检复总说上三、检复总说下四、疑难杂说上卷之二五、疑难杂说下六、初检七、复检八、验尸九、妇人十、四时变动十一、洗罨十二、验未埋瘗尸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十四、验坏烂尸十五、无凭检验十六、白僵死瘁死卷之三十七、验骨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十九、自缢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二十一、溺死卷之四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二十三、自刑二十四、杀伤二十五、尸首异处二十六、火死二十七、汤泼死二十八、服毒二十九、病死三十、针灸死三十一、扎口词卷之五三十二、验罪囚三十三、受杖死三十四、跌死三十五、塌压死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三十七、硬物瘾痁死三十八、牛马踏死三十九、车轮拶死四十、雷震死四十一、虎咬死四十二、蛇虫伤死四十三、酒食醉饱死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四十五、男子作过死四十六、遗路死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四十九、发冢五十、验邻县尸五十一、辟秽方五十二、救死方五十三、验状说说明《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 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

还有1937 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

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 1958 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1980 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1 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

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

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为宋朝人宋慈所作,由其从事司法刑狱工作所积累之丰富验尸经验为基础,并结合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诸书,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完成了这部有系统的古代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是世界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演绎
4 翻译本
5 参见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链接
内容[编辑]
《洗冤集录》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年),有五卷,53条,有检验总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六大题材。以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项目包括:宋代的检验尸伤法令;验尸方法和注意事项;勘察现场;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式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项。主要的涵盖验尸的检验方法、死因的判断,例如对于被火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差别、生前溺死与死后弃尸入水,都有精辟的见解。《洗冤集录》中所称呼的“血坠”也就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洗冤集录》是宋慈集前人验尸经验大成之著作。著者在序言中说道:“狱事莫重于大僻,大僻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他不断告戒审案人员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不可避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亦提出检验诸法如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等之原则。
《洗冤集录》亦有其时代条件的限制,血迹、精液、毛发的化验工作没有认识,滴血认亲、掘尸蒸骨的方式则不近科学。但其记载的洗尸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伞验伤以及银针验毒、明矾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学道理。
刊本[编辑]
《洗冤集录》宋刊本已失佚,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四库全书》只收了目录而未存书。《洗冤集录》较1598年欧洲第一本法医专业书——意大利费德罗(Fortunato Fedele)的《医生的报告》还要早三百多年问世。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中国工程院院士
王永炎
一九九九年五月
|《中华传世医书》前言|
中医古籍以竹简、丝帛、纸张等形式千古流传,承载着中华医药的 渊源,积淀着中医药文化的厚重,至今仍然是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生、 中高级中医药从业人员不断研习的宝藏,阅读中医古籍是中医药界人士 必备的能力。对浩如烟海的中医古籍进行整理发掘,以利于后人更有效 率的学习,并在整理过程中正本清源,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的大事。 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 湖南中医药大学联合国内 10 余家中医药院校, 历时 5 年, 整理出版了我国规模最大、 最权威的中医古籍集大成之作 《中 华医书集成》 。这套书按照现代中医学的科学方法将中医古籍进行分类, 在此之下,对大量古籍进行了细致的遴选,既兼顾著作的历史影响和学 术价值,又兼顾实用价值和学科的均衡,同时对版本选择规定了严格的 遴选原则。校勘工作追求精益求精,并且照顾到现代人的阅读习惯。每 部医籍都撰写了整理说明,利于读者追根溯源。这套书出版后在读者中 反响强烈,至今已经绝版。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推出新的中医古 籍丛书已很有必要。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医古籍的整理保存、检索查阅有了新 的数字化手段。光盘、网络这些新的载体让中医古籍之瑰宝得以更广泛、 更顺畅地流传。我们不失时机地推出电子版中医古籍《中华传世医书》 , 此套丛书在纸质版《中华医书集成》基础上再次审校加工、设计排版, 希望呈现给读者更加赏心悦目、便于检索、携带方便的中医古籍。此次 电子版的整理出版,再次得到了湖南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北 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南京中医药大 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湖北中 医药大学、南方医科大学、云南中医学院、中山大学等的大力支持,在 这里对他们的鼎力相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让我们静下心来, 沿着古代医学大家的足迹,通过这部同时散发着书香和焕发智慧之光的 中医古籍集大成之作,拾级而上,提升中医文化修养,加强中医药临床 理论与实践能力。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宋慈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

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

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

宋慈二十岁进太学。

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

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

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

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1]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洗冤集录白话文

洗冤集录白话文

洗冤集录白话文洗冤集录(白话文) 文言文:洗冤集录南宋?宋慈著说明洗冤集录序卷之一一、条令二、检复总说上三、检复总说下四、疑难杂说上卷之二五、疑难杂说下六、初检七、复检八、验尸九、妇人十、四时变动十一、洗罨十二、验未埋瘗尸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十四、验坏烂尸十五、无凭检验十六、白僵死瘁死卷之三十七、验骨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十九、自缢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二十一、溺死卷之四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二十三、自刑二十四、杀伤二十五、尸首异处二十六、火死二十七、汤泼死二十八、服毒二十九、病死三十、针灸死三十一、扎口词卷之五三十二、验罪囚三十三、受杖死三十四、跌死三十五、塌压死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三十七、硬物瘾痁死三十八、牛马踏死三十九、车轮拶死四十、雷震死四十一、虎咬死四十二、蛇虫伤死四十三、酒食醉饱死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四十五、男子作过死四十六、遗路死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四十九、发冢五十、验邻县尸五十一、辟秽方五十二、救死方五十三、验状说洗冤集录序狱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於是乎决。

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於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於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於历试之浅。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於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

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

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集录》宋慈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

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

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

宋慈二十岁进太学。

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

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

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

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1]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洗冤集录原文

洗冤集录原文

洗冤集录原文1 洗冤集录《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佑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佑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

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

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

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

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

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

淳佑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

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

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

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

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

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

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 本书5卷53目约7万字。

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

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

听讼决狱之圭臬:宋慈《洗冤录》1、宋慈以前的法医学传统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服务于司法、刑侦的法医检验工作。

《礼记·月令》中就有严格区别伤、创、折、断以确保刑罚的公正的记载,东汉蔡邕称为“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1。

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内容是秦国关于查封和勘验程式的规定,记载了包括现场勘验、验尸,指令医生对被告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应被送往隔离区的麻风病患者,或对殴斗流产者所持胎儿的检验等内容2。

《汉书•王莽传》和《后汉书•陈忠传》都提到汉代被判刑的孕妇,应该等到生完之后才执行刑罚;《汉书•薛宣传》记载汉代法律中有“疻痏”,“疻”就是打伤人以致皮肤肿起,“痏”就是打伤人致皮破流血,两者在处罚上是有区别的3;汉律中又有“狂易杀人”、“孕妇缓刑”等规定。

这些都反映了汉代法律与医学的互相渗透。

到唐代,法医检验已经纳入到法律文本中加以规范。

《唐律疏义》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即“见血为伤”;将各种伤害分为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三类,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而所有的伤势,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4。

宋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验的法令,明确规定凡杀人案件均需报检,否则按律追究。

宋朝还印制了《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等规范化尸体检验的程序和格式,其中规定了尸体检验应由检验官吏负责,“仵作”参与,并负责处理尸体;检验女尸外生殖器时,应由“巫婆”承担;检验官吏必须根据尸体检验结果撰写验尸文件,称“验状”。

这些说明在宋代法医学检验制度已基本形成5。

唐宋检验制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检验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出世界法医学史上的巨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2、大宋提刑官宋慈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建阳县童游里(今福建省建阳市童游镇)人。

洗冤集录译注

洗冤集录译注

读书笔记
我不是法医,就没有认真的去好好学习了翻一下,喜欢看验尸的网友会感觉不错的书的。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老师布置的作业,我寻思最有价值的得是前面那几章,毕竟勘验法医可以依赖现代科学来进步,但制约人性 的程序正义只能一步步探索。 从法医角度思考人死亡的多种方式,在当时算非常系统和科学。 读此书,无不感叹古人写书的严谨态度。佛心鬼手,诚不我欺。 虽然有些和现代医学有不一样的地方,也有一些不科学的结论。 远在宋朝对法医勘验汇总如此之多的经验总结尤其对工作细节做了诸多的指示要求不能不说宋慈对工作的高 度负责虽然限于当时的科技认知水平有许多谬误但以当时的客观条件看这本洗冤录放之全球也是代表了先进技术。 其实这本书的原文我看的不是很认真,反而是注释看的比较仔细,知道了好多有意思的科学知识。
谢谢观看
目录分析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上
三检复总说下 四疑难杂说上
0 1
五疑难杂说 下
0 2
六初检
0 3
七复检
0 4
八验尸
0 6
十四时变动
0 5
九妇人
0 1
十一洗罨
0 2
十二验未埋 瘗尸
0 4
十四验坏烂 尸
0 6
十六白僵死 瘁死
0 3
十三验已殡 尸
0 5
十五无凭检 验
1
十七验骨
十八论骨脉要 2
害去处
3
十九自缢
4 二十打勒死假
自缢
5
二一溺死
二二他物手足伤死 二三自刑
二四杀伤 二五尸首异处
0 1
二六火死
0 2
二七汤泼死
0 3
二八服毒
0 4
二九病死

宋慈洗冤录-疑难杂说

宋慈洗冤录-疑难杂说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

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

理有万端,并为疑难。

临时审察,切勿轻易。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

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

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

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

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

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

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

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

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

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

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

亦然。

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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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公认的古代法医学巨著[1、2、3、4]。

既往学术界主要对《洗冤集录》中法医检验的内容进行科学研究,对与检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其检验规则等研究不多[5]。

对《洗冤集录》的法医学学术价值和司法检验制度等成果进行全面研究,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4、5]。

本文特就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研究,介绍如下:一、官验制度1、参与检验的机构和官员[6]宋朝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强中央司法权的直接控制[7]。

主要表现在设置“审刑院”以控制中央司法;设置路级“提刑”以控制地方司法。

宋朝把全国分为二十六路(相当现在的省),在路设置向中央负责的提点刑狱官,简称“提刑”,掌管辖区内的司法工作,巡回视察在押囚犯,检举违法失职官吏。

宋朝在中央设狱史台(简称“狱司”),另外还有“刑寺长二(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即大理寺和刑部(简称“法司”);在地方,各路设“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代表朝廷监督州县的司法,各州、县地方长官如知州、知县对刑案负全责。

关于检验人员,宋慈记载:“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

”“司理参军”即州司理院专掌审理案件和监管犯人的官吏,“尉”即掌管关押犯人和捕捉盗贼的官吏。

宋慈指出检验“不敢萌一毫慢心。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见宋慈《洗冤集录》序)”,他强调:“乾道六年,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宋朝法律规定[6]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县“审”州“判”,各州死刑案件除报刑部外,也报提刑司,叫“送勘”,提刑司负有详复的责任。

宋慈记载:“凡验诸处狱内非理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递铺(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五(三二)验罪囚死)”,“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验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三)检复总说下)”。

?? 谈到司法检验人员,必然要谈到《洗冤集录》中多处提到的仵作、行人。

五代时,仵作、行人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文化程度底、专门帮助丧家埋葬的人。

因其从事处理尸体的职业,到宋朝成为被官吏召到现场洗罨尸体或喝报伤痕的人。

宋慈说:“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二(八)验尸)”。

由此可见,在宋朝,仵作、行人只是官府雇用的人,并非公人,没有其法律地位。

但是,官吏召仵作、行人到命案现场帮助检验尸体,对其是十分不信任的。

宋慈说:“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三)检复总说下)”,“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诈,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见宋慈《洗冤集录》序)”。

从事贱役,文化低下,要用他工作又不敢信任,这些矛盾集于仵作一身。

在宋朝官验制度下,仵作、行人的地位只能如此。

直到清末,仵作准于“检验吏”从九品出身,但从来没有摆脱贱役的社会歧视。

2、检验的启动和决定[6]宋朝县、州一级地方政府一般无专门的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行政长官不仅参与检验而且必须“亲临视”(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

宋朝的结案期限或叫“审限”实行“三限制”:“听狱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决者,毋过三日”(《宋史?刑法志》),并规定违背“三限”准用《官书稽程建》处罚。

宋朝的官验制度决定了官吏对检验的重视,可以从如下几个规定了解有关检验的启动和决定。

报官,指发生人命案时由保正报到官府,按法律规定派官员去检验并处理尸体,也称报到或报案。

宋朝王安石创行“保甲法”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的负责人叫保正。

宋慈认为:“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

以违制论(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

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七复验)”。

保正报案,官吏按律决定检验是宋朝诉讼证据制度之一。

告状,指发生人命案时除保正报官外,亲属或知情人向官府的告诉,又称“告”或“举”。

在某些情况下,告诉是一种义务,知道有人犯罪而不告,要受法律制裁[3]。

官府对因“告状”而决定的检验十分慎重,宋慈就从检验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凡血属入状免检,多暗受凶身买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二)检复总说上)”,“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二(六)初检)”。

??? 请官,本县对发生死亡案的尸体进行初验后发现确属他杀命案,还要请邻县派官进行复验,叫请官。

“请官”检验有专门规定。

宋慈说:“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各以违制论。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

申,上行公文。

宋朝有指定检验的法律制度,向上级申请检验的行文就称之为“申”,其检验决定由被指定的机构行使,如“诸验尸,其郭下县,皆申州。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递铺。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五(三二)验罪囚死)”。

牒,主要是平行的公文,如“诸验尸,应牒最近县。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见宋慈《洗冤集录》之一条令)”。

3、检验结果与案件处理的关系[6]?????? 宋朝的官验制度确定了官吏检验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从检验后决定保辜、赔偿到案件定性乃至处大辟极刑,检验结果均有重要地位。

即便是申冤理雪、滤囚问狱、巡检复审和上级发现等,官吏首先考虑到的还是检验。

因此,从检验形式和程序上法律就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巡检等制度,从不同级别官吏到场验尸及其审限上作法律规定,从检验对象、方法等方面对新鲜尸体、坏烂尸体、验骨、验毒、验罪囚、验坟尸等(见《洗冤集录》目录)也有专门规定。

可以说,宋朝检验制度是宋慈《洗冤集录》得以问世的重要法律基础。

4、宋朝与司法检验有关的法律制度[6、7]???? 一是审、判分司制,即将案件的审问与判决分别交由二个不同的机构或官员去办理。

负责审问的机构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构叫“法司”或“谳司”。

审、判分司制的目的是使“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宋慈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见《洗冤集录》序)”。

也就是说,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查等工作后了解“初情”或称之为“审”,又经过反复调查、检验、“审之又审”(见《洗冤集录》序)确信无误、不屈不枉后才能决定“大辟”(死刑)之罪或称之“判”。

审、判分司制是宋朝推行“司法慎刑”原则的体现,也是其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

??? 二是翻异别推制,即官员对犯人推翻原口供后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

凡州县死刑犯诉冤而翻供者,由本路提刑司重审,或邻州官员或本州另换官员重审。

宋慈曾四任路提刑(省级审判长官),需重新进行检验以解决因“翻异”而提起重审的案件。

宋慈记载:“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中。

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见《洗冤集录》卷之二(四))。

三是理雪制度,即案件解决后,如犯人及家属不服判决者,允许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6]。

申诉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则必须重新调查、检验、取证。

但申诉必须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

如果说“理雪”是一种通常程序的上诉,有一种非常程序的上诉叫“登闻鼓”,即于朝堂外悬鼓,如有申冤者,可击鼓上闻。

晋代已设登闻鼓。

宋朝时设置有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击登闻鼓院的申诉的案件。

??? 四是录囚(也称滤囚)制度,宋朝除讯察已决囚犯是否有冤错外,还重视乆系未决案。

宋太宗(976~997)时规定“长吏每五日一滤,情得者即决之”,后改为“诸州者十日一滤囚”[6]。

宋慈专门提到“验罪囚死”(见《洗冤集录》卷之五(三二))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递铺”。

??? 五是保辜制度,这是宋朝法律《宋刑统》沿用唐律的一个规定[12],即斗殴伤人案件的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期限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这种制度叫“保辜”,所设期限叫“辜限”或“辜期”。

司法检验确定致伤物、致伤种类及其伤情对提请“保辜”和“辜限”是十分重要的。

宋慈认为:“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杀人论。

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见《洗冤集录》卷之一条令)”。

宋慈又指出:“《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刑统疏》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者亦是。

…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

(见《洗冤集录》卷之一条令)”。

《刑统》是宋朝对律、敇、令、格、式等刑事法规的汇编(共31卷),《刑统制》是《刑统》中的的法令,《刑统疏》是法令的注释,《申明刑统》是《刑统》的法律解释,《刑统议》是大臣们对法令的讨论意见,另外,还有包括中央司法机关编撰的“断例”和“指挥”即所谓“编例”。

宋慈《洗冤集录》将“法令”作为检验人员必需掌握内容而列专章介绍,并把有关“法令”穿插在各检验章节中加以解释,从宋慈《洗冤集录》以后成为官方权威司法检验书籍[]来看,事实上起到《疏》、《申明》和《断例》的补充作用,类似“编例”。

南宋的司法实践中“编例”的作用十分重要,据《宋史?刑法志》记载[13]:“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法令虽具,然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

”所以,宋慈《洗冤集录》有十分丰富、广泛应用的检验内容,也有与检验相关的法令法规及其解释,是一部完整、实用的司法检验专著。

二、职制宋朝法律中有职制篇[6],是专门处理官员违法、失职等规定,包括违制和问责等内容。

1、违制,这里“制”指宋朝诏令的一种,违制就是官员犯了违反皇帝诏令之罪,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宋慈认为违制即“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

(见《洗冤集录》卷之一条令)”。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列举以下几种情形是检验违制:“诸尸应验不验;或受差过两个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坐以应验不验之罪;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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