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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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切实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信贷业务规范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贷前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贷前调查必须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贴现、承兑、保函等。
第五条贷前调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关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授信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凡符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业务申请要求的公司类客户,均可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根据授信业务种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公司类授信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申请人、担保人公司章程(眼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查询密码、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记录。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包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股本后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九)相关资质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提供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十)申请人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
(十一) 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抵(质)押物预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原件)。
(十二)申请人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证明、机器设备清单、存货清单、应收账款清单、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书等);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十三)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第七条贴现、承兑、保函等业务须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必要简化或增补。非首笔业务、低风险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净利润等指标对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值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对申请人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经营能力分析采用的财务指标主要有:盈利能力比率、效率比率、增长比率。
盈利能力比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税前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投资收益率、主营收入现金率、毛利率、投资收益现金率等。
效率比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权益报酬率、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商品销售率等。
增长比率主要包括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总负债增长率、资产净值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
3.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齿轮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申请人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资产负债结构分析采用的财务指标主要有:杠杆比率、齿轮比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与有形净资产比率、利息保障倍数、长期债务与营运资金比率、齿轮比率等。
4.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通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申请人偿债压力以及短期偿债能力。采用的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营运资金、现金到期债务比、现金流动负债比、担保比率等。
5.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验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对于短期资产业务,应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贷款。
对于中长期业务,应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并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申请人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
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十七条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一)借款用途
通过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的实际资金需求、资金周转周期和回收期,以及申请人的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推断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授信业务申请的实际目的是否真实,申请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准备,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平衡分析申请的必要性,该申请能否支持其经营发展的正常要求,包括授信业务的季节性需求、临时性需求和长期性需求。
(二)还款来源
通过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调查分析,结合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净现金流量的动态分析,推断申请人的现金流入的来源是否可靠,包括自身盈利、贷款回笼、其他收入和其他筹资来源能否充分保证还款计划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八条担保的调查与分析
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减少债权损失,选用的担保方式应符合《担保法》和本行相关制度的基本要求,并根据申请人类型、业务品种、申请金额的大小、期限长短和风险程度选择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的担保方式。
(一)对担保人的调查与对借款人的调查程序、内容、方法以及收集与核
实的资料一致,但必须注意审核: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中的规定要求,具有合法的担保资格;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准、清晰的财产权属,并有充分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行为是否得到担保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或授权;需审核的其他事项。重点调查分析内容包括: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了解贷款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目前对外所提供的保证金额等。如果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者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应侧重于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二)抵(质)押担保须调查的事项包括:审核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中的规定要求;查验抵(质)押物的权属、当月用途与抵(质)押情况;合理测评抵(质)押物价值,按本行有关规定折扣率水平计算其权利价值;申请人财产行使抵(质)押行为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或授权;分析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其中:抵(质)押物的折价应综合考虑取得抵(质)押物的时间和价格、目前市场交易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等因素,对抵(质)押物的价值给予不同的折扣。具体折扣率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查人员必须坚持上门实地核保和双人核保,核实担保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担保行为的真伪和担保能力的充足程度,核实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权利完整合法性,抵押和出质行为是否为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核保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调查人员必须对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债,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见证。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见证。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见证其行使授权行为,并与原件核对无误。授权书原件应作为法律要件予以留存。
2.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了解保证人的对外担保及负债规模是否适度,对于担保或负债规模过度的保证人不能接受其担保要求。
3.保证人或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国有性质的,调查人员应取得有权部门的相关批文原件或留存加盖有权部门公章的批文复印件。
4.担保人出具担保(含抵、质押)的程度与担保人章程不符的,调查人员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请担保人补齐相关法律文件。
5.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时,调查人员应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出售或出租情况,掌握抵押物出租的租期、租金及承租人的使用情况。
6.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调查人员须查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属及全体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的真实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