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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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3)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3)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4)

(一)市场政策加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

(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造成内外股东权利失衡 (4)

(三)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4)

三、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 (5)

(一)加强对投资者教育 (5)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5)

(三)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5)

(四)健全法律规范 (6)

致谢 (7)

内容摘要

保护投资,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力会直接影响其投资意愿,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应进一步加大证券监管力度,继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逐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

我国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损害问题及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规模迅速扩大中小投资者逐渐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力量。截至2011年末,证券投资者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名列全球之首。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6%持股市值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0%以上。受信息披露,分析能力及资金实力等因素限制,中小投资者是市场参与各方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护投资者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象仍持续发生。如果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就会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甚至逃离市场,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实施股利分配,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如南京熊猫从1997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宁通信从1998年至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太极实业从1999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少数具备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也连续数年不实施利润分配。截至2005年底, 宏图高科、综艺股份可供分配的利润分别为21052万元、 21848万元,但却从2002至2005连续四个年度不分配。江苏阳光在2005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为47653万元,但该公司2003、2004、2005连续三年不分配。2007以来上海、深圳、四川及重庆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针对ST丰华、银河科技、科大创新、S科健等上市公司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些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导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1997年以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诉讼事件与诉讼损失逐年增多。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 6000多名投资人获得赔偿。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假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见,证券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证券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时刻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操纵者牟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投资知情权、资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管理参与权和股东诉讼权等实践中,投资者主要指中小投资者权利时常遭受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政策加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我国股指走势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市场对管理层出台的政策或政策性消息往往呈现过激反应,甚至导致股指的走势脱离基本面的实际状况。整个市场不断在股市低迷政策救市——股市狂热—政策强抑—股市低迷的怪圈中循环。这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状况有很大差异。在成熟市场中,投资收益主要来自股票的长期收益,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在具有“政策底色”的市场中投资收益主要来自市场差价收益。投资者投资理念具有过度投机性、短期性和从众性,缺乏独立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受市场消息面影响大等特点,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造成内外股东权利失衡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大股东一旦处于绝对地位,就能够利用其地位优势获取外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无法分享的控制权收益,而该控制权收益的攫取大多是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问卷调查显示,参与问卷调查的94.5%的投资者认为其自身权益遭受过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大股东实施的侵权行为占比31.3%。由此可见该类侵权现象在我国已十分普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利侵害主要表现为用公司资金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或担保利用短期合并恶意兼并等手段排挤中小股东,稀释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操纵公司股价逼迫中小股东低价出售股票,拒绝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的资料等。

(三)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07年发生了基金老鼠仓、天山股份、广发证券等诸多股市内幕交易事件, 即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7年 5月 17日) , 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对市场的侵害作用最大,以广发证券为例, 不少事先获得消息的投资者,在吉林敖东身上赚到了八九倍的利润,甚而放言吉林敖东将成A股首个千元股, 股价操纵的剧烈程度可见一斑。

同时,庄家利用其在信息、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优势, 制造虚假或失真的信息, 诱使中小投资者进入预设的圈套,操纵证券市场达到攫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证监会2008年查处的周建明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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